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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倫理規範之法源與制定
三部倫理規範的身世:法源、誰訂、誰備查,背表就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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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兩次,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法官、檢察官的法源是法官法,律師的是律師法。
倫理規範要能拿來懲戒人,就得有一部法律授權誰能訂。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判斷路徑
哪一部規範?法源在哪?
誰有權訂?
訂定還是備查?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考這個:不看表,寫出三部規範的法源。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C):法官、檢察官=法官法,律師=律師法。
- 法官倫理規範=法官法
- 檢察官倫理規範=法官法,不是檢察官法
- 律師倫理規範=律師法,法務部只備查
你剛拿下什麼 拿下三部規範的身世:法源、誰訂、誰備查。
接著讀 → 違反之後怎麼辦?接「律師懲戒」與「法官評鑑與懲戒」。
身世表:法源、誰訂、要不要報備查
| 規範 | 法源 | 訂定者 | 報備查 |
|---|---|---|---|
| 法官倫理規範 | 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 | 司法院,且須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 | 無 |
| 檢察官倫理規範 | 法官法第 89 條第 6 項 | 法務部 | 無 |
| 律師倫理規範 | 律師法第 68 條第 2 項 | 全國律師聯合會,且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報法務部備查 |
「訂定」與「備查」是兩個動詞:法務部訂的是檢察官倫理規範,對律師倫理規範只做備查。命題最愛在這裡換字。
違反之後:三格效果各自不同
| 規範 | 違反且情節重大的效果 |
|---|---|
| 法官倫理規範 | 構成個案評鑑事由,懲戒由職務法庭審理 |
| 檢察官倫理規範 | 構成個案評鑑事由(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7 款) |
| 律師倫理規範 | 應付懲戒(律師法第 73 條第 3 款) |
三格都以「情節重大」為前提,抽掉這四個字就不是這個效果。
四種洗牌手法
主體降級
把訂定律師倫理規範的權力給「各地方律師公會」
解毒劑 訂定權在全國層級的律師聯合會;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的應選答案就是這一句
主體對調
說檢察官倫理規範由司法院訂
解毒劑 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定,法源掛在法官法,沒有另一部檢察官法
換動詞
把「報法務部備查」寫成「由法務部制定」
解毒劑 備查是事後形式檢查,訂的人是全國律師聯合會
程序砍成一步
違反法官倫理「直接送職務法庭」、違反律師倫理「在律師公會審議就結案」
解毒劑 兩句都是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的錯誤選項;中間還有評鑑與移付懲戒的階段,程序細節在「律師懲戒」「法官評鑑與懲戒」兩站處理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司法官三等綜合法學(一))
關於律師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錯在訂定主體:律師倫理規範由全國層級的律師組織訂定,地方公會沒有這個權限。A、C、D 與現行律師法第 68 條第 2 項、第 73 條第 3 款相符。這一題出在民國 109 年律師法修正之前,主體名稱的變動見 b17。
是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司法官三等綜合法學(一))
關於法官、檢察官與律師倫理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律師法沒有這樣的解釋機制。B:一句話錯兩個主體—檢察官倫理規範是法務部定的,律師倫理規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訂的。C 正是身世表的第一欄。D:兩邊都把多階程序砍成一步。
秒殺
選項寫「地方律師公會訂定律師倫理規範」或「法務部制定律師倫理規範」,兩句都與律師法第 68 條第 2 項相反,先刪。
這一站該花多少力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試:把法源、誰訂、誰備查背成一張表,看到選項逐格對,比硬記條號快。這一站不必往懲戒程序深挖,程序歸「律師懲戒」與「法官評鑑與懲戒」。
二試:這一站不會是主角,不必為它預留篇幅。
能不看表默寫三行法源、三個訂定者,並說清楚「備查」不等於「制定」,這一站就可以收。
申論怎麼辦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沒有申論的出題紀錄。所以這裡不提供拆解模板、採分點與失分診斷:替一個沒有出過的題型憑空搭一套框架,只會讓你把時間押錯地方。
修法警示:民國 109 年律師法全面修正
律師法全面修正,律師倫理規範的訂定主體由舊法時代的「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改制為「全國律師聯合會」。
影響:看到舊題出現舊名稱不要判錯,那是當時的正解語境。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就在舊法時期。骨架三句新舊法一致:全國層級的律師組織訂定、地方律師公會不能訂定、報法務部備查,所以那題的答案不受修法影響。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 法官倫理規範由司法院訂,訂之前要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
法官倫理規範第 1 條 規範自己寫明了法源在哪。
法官法第 89 條第 6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訂,法源掛在法官法的準用架構下。
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7 款 違反本身不必然啟動評鑑,要件是情節重大。
律師法第 68 條第 2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訂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還要過會員代表大會,法務部收到的是備查。
律師法第 65 條第 3 款 訂定與修正都要走會員代表大會。
律師法第 73 條第 3 款 同樣以情節重大為門檻。
歷屆出處與依據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司法官三等綜合法學(一)),考選部公布答案:B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司法官三等綜合法學(一)),考選部公布答案:C
兩題判斷均依考選部公布答案。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不要憑印象引用字號。條文依現行版本比對,其中法官法第 89 條、律師法第 68 條均為民國 109 年修正公布之版本。
上一個考點
法律專業倫理之性質與功能下一個考點
法律人兼職與營利活動限制法官法第 13 條第 2 項
白話 法官倫理規範由司法院訂,訂之前要徵詢全國法官代表意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1 條
白話 規範自己寫明了法源在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89 條第 6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白話 檢察官倫理規範由法務部訂,法源掛在法官法的準用架構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7 款
白話 違反本身不必然啟動評鑑,要件是情節重大。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第 68 條第 2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訂的是全國律師聯合會,還要過會員代表大會,法務部收到的是備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第 65 條第 3 款
白話 訂定與修正都要走會員代表大會。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律師法第 73 條第 3 款
白話 同樣以情節重大為門檻。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