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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律師執行律師業務之禁止

無照營利辦案要罰,借招牌、分帳的律師一起罰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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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未收取費用」;先查意圖營利這個要件,別反射認定違法 掛「法務主任」卻做法律諮詢又分潤;看他實際在做什麼,不看名片 把事務所、章證、標識借給沒有證書的人;律師自己這一邊也要罰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無照者要不要罰,先看有沒有「意圖營利」(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

這道牆在解決什麼

這是一道准入牆:沒有律師證書的人,不能靠辦案賺錢。只罰牆外的人擋不住:牆內只要有律師肯借招牌、肯分帳,牆就形同虛設,所以兩面都設了刑罰。

三問走完

他有沒有律師證書?

沒有,往自己辦案或出資當老闆看;有,往他替誰開了門看。

有沒有意圖營利?

刑罰以有意圖營利為限,無償替人寫狀原則上要件不合。另有「依法令執行業務者」的除外出口,界線在 b7。

律師那一邊出了什麼力?

場所、名義、分帳都算協助,不以出借證書為限;這類題常兩邊同時違反。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牆要擋得住 兩面都罰,而且看實質不看頭銜,想繞牆的人自己扛風險。
刑罰不能吃掉無償互助 以意圖營利為限,另留依法令執行業務者除外,代價是無償而不專業的協助,風險落回當事人身上。

真正在分配的是:誰承擔「找錯人」的後果。

動手寫一題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0 題

律師甲另設板橋分所,找無律師資格的同學乙、丙掛「法務主任」名義經營,負責客戶法律諮詢並約定分配利益。誰違反規定?

先寫乙、丙實際在做什麼,再寫甲出了什麼力,最後才下結論。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B:甲違反協助非律師資格者執行律師業務的規定,乙、丙是非律師而實際執行律師業務。

  • 有沒有寫到「看實際做的事,不看頭銜」?
  • 甲並沒有借出證書,你有沒有把他也算進去?
  • 結論是兩邊都違反,還是只罰了一邊?

你剛拿下什麼 無照者的刑罰以「意圖營利」為限;律師就算沒借出證書,提供場所、名義或分帳也算協助。

接著讀 → 下一站=律師酬金規範:b10 那題裡的後酬禁區歸它管。

無照者這一邊,刑罰要件成不成立

沒有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三個要件齊備(律師法§127 第 1 項);沒有資格卻掛「法務主任」實際提供法律諮詢並分潤(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0 題,依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 沒有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三個要件齊備(律師法§127 第 1 項)
  • 沒有資格卻掛「法務主任」實際提供法律諮詢並分潤(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0 題,依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沒有資格但無償替人撰寫訴訟前的狀紙、未收費用:欠缺意圖營利(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選項 A,該選項屬不違反);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律師法§127 第 1 項自己留的除外出口
  • 沒有資格但無償替人撰寫訴訟前的狀紙、未收費用:欠缺意圖營利(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選項 A,該選項屬不違反)
  • 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律師法§127 第 1 項自己留的除外出口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沒有律師證書的人,刑罰要件成不成立。律師那一邊的責任在 b8。

哪個行為對到哪一條

做了什麼依哪一條
沒有律師證書的人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律師法§127 第 1 項
律師非親自執行職務,把事務所、章證或標識提供給沒有證書的人使用律師法§128 第 1 項
沒有律師證書的人意圖營利,設立事務所僱用律師,或與律師合夥經營事務所執行業務律師法§129 第 1 項
律師協助沒有律師資格的人執行律師業務(倫理面,界線依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這個考點不引其原文,理由見 b16)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行為對應到哪一條。

順口記:自己做=127,借招牌=128,當老闆=129。

命題就這兩招

主體錯置

選項只讓一邊違反:罰了無照的人,把律師放過;或反過來。

解毒劑 回頭問律師端有沒有提供場所、名義或分帳。有,就不會只有一邊違反。

要件混淆

把「意圖營利」悄悄抽掉,賭你看到「無照+寫狀」就反射選違反。

解毒劑 先找有沒有收費或報酬約定,沒有就先別下違法的結論。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

歷屆真題

下列何者違反律師法或律師倫理規範?

A 無律師資格之人提供當事人訴訟前訴狀撰寫服務,並未收取費用
B 律師兼任訴願審議委員
C 律師寄發免費法律諮詢函
✓ D 家事事件約定後酬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落在律師酬金規範的後酬禁區,那是鄰站的地盤。這個考點的教學藏在 A:未收費即欠缺意圖營利,律師法§127 第 1 項的刑罰要件不合,所以 A 不違反。B 接的是律師兼職限制的但書,C 落在律師廣告與招攬的合法區—一題同時踩三張界線。

秒殺

看到「未收取費用」先停一秒查意圖營利;看到選項只罰一邊,先懷疑它。

怎麼投資這一站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單獨扛一整題的機會不高,划算的讀法是跟律師酬金規範、律師廣告與招攬綁成一組讀:同一題常同時考三條界線,實例在 b10。

    一試碰到它,答題順序固定:先定主體(有沒有證書),再定要件(有沒有意圖營利),最後才判誰違反。順序顛倒最容易被 b9 的兩招吃掉。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一站歷屆只在一試選擇題出現過,二試申論沒有出現過。所以這裡不提供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硬編出來,只會讓你把時間花在假的地方。要練手,回 b5 那一題。

    條號重編提醒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109 年

    律師法全文修正、條號重編。民國 100 年那兩題當時引的是舊條號。

    這個考點統一改用現行條號重講,實質內容並未翻盤。翻舊題本看到不同條號時,先對條文內容再對條號。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律師法§127 第 1 項 無照的人自己接案賺錢。要件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缺一不可;依法令執行業務者除外。

    律師法§128 第 1 項 律師把招牌借出去,自己不辦事。

    律師法§129 第 1 項 無照的人當老闆,把律師僱來或找來合夥。

    出處

    歷屆出處: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0 題(主考點)、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73 題(次考點)。

    條文版本:律師法現行版本日期為民國 114 年 5 月 28 日(法規版本日期,不是題目年份);這個考點所引各條最後修正公布日期均為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律師倫理規範第 35 條是這個考點標示的規範出處,其條文原文未經逐字比對,因此不引原文;倫理面的界線一律以題目事實與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年份題號。

    剛才那道牆,攔的是想進來的人,而且發現只攔外面沒有用,牆內有人開門,牆就等於不存在。現在把視線轉一百八十度:律師自己往外走,去兼一個別的位子、經營一門別的生意,這時候攔不攔、憑什麼攔?同一道牆,換一個方向再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