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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勤慎執行職務
勤管進度、慎管品質:挑那個拿得出動作的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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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逾二年沒結案,哪個理由站得住?
先分邊,判準才接得上。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案子壓在檢察官桌上,當事人沒有第二扇門可敲,他不動,沒人替他動。
所以法官法要的不只是公正,還要勤與慎。
判斷路徑
(勤)等待背後,有沒有追蹤動作?
(慎)該查的查了嗎?心證是誰的?
這條紀律在分配什麼
改用看得見的動作評價:做了才算,想過不算。
等待要追蹤、爆量要求援、聲請要理會、心證不站隊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的選項 C
甲對逾二年未結的案件說:依刑事訴訟法第 261 條停止偵查,法院許久未通知,尚不知民事訴訟進行狀況。妥不妥適?兩句話。
用動作講,不要用態度講。
寫完了,對照看看
不妥適:合法的暫停鍵被按成棄置鍵。公布答案是 A—每季函詢鑑定進度的那個。
- 我沒說停止偵查違法
- 我指出缺了哪個動作
- 我沒拿「應勤慎執行職務」當結論
你剛拿下什麼 一把尺:進度看有沒有追蹤,品質看有沒有查完。
接著讀 → 檢察一體 扛不動時的合法出口在那裡:誰能移轉、能不能不從。
同一個場面,兩種寫法
| 妥適:拿得出動作 | 不妥適:只有理由 | |
|---|---|---|
| 等鑑定結果 | 定期函詢鑑定進度 | 送出去就擱著,一年半沒問過 |
| 成立與否要看民事訴訟 | 依刑事訴訟法第 261 條停止偵查,同時關注民事程序進度 | 停了就不再過問,說法院許久未通知 |
| 證物滅失無法鑑定 | 依現存證據儘速為適法之處理 | 以保障被告權益為由暫不結案,案件掛著不動 |
| 案件量超出負荷 | 陳請檢察長調整人力或移轉部分案件 | 一件辦完再辦一件,不好意思麻煩別人 |
| 不熟悉的專業案件 | 進修、團隊辦案、陳請移轉專組 | 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排除專家協助 |
| 被告聲請調查有利證據 | 查調無困難且有重要關聯者,函查 | 以偵查裁量權為由認為沒有必要 |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同一個處境下,哪個寫法妥適。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T1 卸責理由混充
遲延理由個個情有可原,但全都缺追蹤動作,證物滅失就擱置、坐等民事訴訟、案件太多先辦別件
解毒劑 逐一找動作:附有主動追蹤動作的那個才妥適
T2 大原則當擋箭牌
拿真實存在的制度原則包裝怠惰:以偵查不公開排除專家協助辦案、以偵查裁量權包裝不查有利證據
解毒劑 問一句:這個原則的保護目的,跟眼前的偷懶有關嗎?偵查不公開管對外洩漏,不管對內借腦;裁量權不豁免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的注意義務
T3 檢察一體權限混淆
在移轉與服從的權限歸屬上設陷,例如「已開始偵辦之案件可拒絕移轉」
解毒劑 移轉權在檢察總長、檢察長;檢察官對移轉命令應服從,但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沒有拒絕權(法官法第 93 條第 3 項)
T4 假謹慎真怠惰
把怠於管理包裝成敬業美德:一件辦完再辦另一件、不請求調整人力、要當事人耐心等待
解毒劑 勤慎包含案件管理義務:順序要調度、負荷要求援,慢工出細活不是積壓的通行證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高等法院檢察署至地方法院檢察署進行業務檢查,發現檢察官甲有一件案件,已逾二年尚未結案,請檢察官甲說明理由。下列那一種狀況理由妥適?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等待鑑定是不可歸責的程序等待,而甲每季定期函詢進度—等待配上追蹤,勤面判準才算走完。
- (B) 證物滅失是事實障礙,但「暫不結案」不是處置;應依現存證據儘速為適法之處理,掛著不動反而更侵害被告受迅速處理的利益。
- (C) 停止偵查本身合法,敗在後半句「尚不知民事訴訟進行狀況」=停了就忘,合法的暫停鍵被按成棄置鍵。
- (D) 「太複雜暫無從下手」+「先辦其他案件」=積壓卸責;真扛不動,出口是陳請檢察長處理。
秒殺 四個理由裡,附有主動追蹤動作的那個就是答案。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
檢察官面對涉及相關專業領域犯罪,下列那一項做法,不符檢察官倫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應選:偵查不公開防的是偵查資訊對外洩漏,不是禁止專家對內協助辦案;專家參與可透過保密義務安排控管,拿它當理由排除專業協力,是以原則之名行怠於借助專業之實。
- (A) 進修充實新知=勤的自我升級面。
- (C) 專組辦案+不熟悉的專業案件陳請移轉,對照法官法第 93 條第 1 項第 4 款「特殊複雜或專業之案件,原檢察官無法勝任,認有移轉予其他檢察官處理之必要時」—移轉不是逃兵,是制度設計。
- (D) 依公布答案屬可接受的敘述(它的討論空間見 b12)。
秒殺 偵查不公開管對外洩漏,不管對內借腦。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甲檢察官每月新收案件超過百件,工作負荷量極大,未結案件量為該檢察署最高,且辦案遲延嚴重。下列敘述,何者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之要求?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應選:檢察一體的正用—檢察長衡酌人力、移轉部分案件;程序上命令應以書面附理由(法官法第 93 條第 2 項)。
- (A) 「一件辦完再辦一件」聽起來像匠人精神,實則放棄案件管理:輕重緩急要調度;負荷超載而不求援,受害的是等不到正義的當事人。
- (B) 把遲延說成「正常現象」=制度化的卸責;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第 6 款把「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致影響當事人權益,情節重大」列為應付個案評鑑的事由。
- (D) 法官法第 93 條第 3 項:移轉命令檢察官應服從之,但得以書面陳述不同意見;沒有「已開始偵辦就可拒絕」這種分段抗命權。
秒殺 移轉權在檢察長;檢察官有陳述意見權,沒有拒絕權。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
甲、乙均否認詐欺犯罪,供稱不認識告訴人丙,並稱當時均在國外經商,聲請檢察官查調入出境資料。檢察官 A 並未查調,依丙之指訴及證人丁之證詞提起公訴。法院查調後發現甲、乙行為時確實在國外,丙係誤認,判決無罪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應選:三要件全中—查調無困難(一紙函查)+重要關聯(不在場則構成要件根本不成立)+被告已聲請(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 項「被告得請求前項公務員,為有利於己之必要處分」)。
- (A) 「證據取捨」的前提是證據已經調查;根本沒查的證據談不上取捨,這是把調查義務的違反偷換成心證自由的行使。
- (B) 偵查裁量權存在,但不豁免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1 項的注意義務;對查調無困難且有重要關聯的聲請說「沒有必要」,是裁量濫用不是裁量。
- (C) 「以使被告定罪為目的」直接違反公益代表人的客觀定位—檢察官的目的是發現真實,不是贏。
秒殺 查調無困難+重要關聯+被告聲請=必查。
秒殺法
四個選項都講得出道理時,找那個有具體動作的:每季函詢、陳請移轉、函查入出境。只有態度沒有動作的,就是要挑掉的。
這裡我們跟題目有話要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的 (D):官方沒挑它,但它跟「心證獨立」擦邊
(D) 說心證與專家鑑定意見完全相反時「可以放棄其心證,改採專家之鑑定意見」。公布答案是 B,等於把 (D) 當可接受的敘述。可是「專業事項上虛心採納鑑定」與「法律判斷終局仍在檢察官」只有一線之隔,這句話單獨拿出來考,未必還是這個答案。
考場怎麼辦 單選題挑最明顯不符的那個:(B) 拿偵查不公開排除專家,錯得直接;(D) 的討論空間不是這題的戰場。遇到兩個都有點怪,先比錯誤的明顯程度。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正確劑量是選擇題反射:一題 60–90 秒,時間花在兩問判準與四型誘答上,不必為它整理更多。
- 別因為它近年沒當過主角就棄卡:檢察一體、檢察官客觀性義務的題目都要靠勤慎二字收尾,棄了它,鄰近考點的選項你會挑得心虛。
- 刑事訴訟法申論寫到檢察官地位時,刑事訴訟法第 2 條、第 251 條,加上「查調無困難+重要關聯+被告聲請=必查」這句涵攝,可以直接搬去當論證磚塊。
申論怎麼辦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司律二試沒有法律倫理的獨立申論科目,戰場就在一試綜合法學卷,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不列採分點、不寫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佔掉你複習別科的時間。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法官法第 86 條第 1 項 整個考點的憲章條款:公益代表人給身分,勤慎給工作紀律。
刑事訴訟法第 2 條 慎的訴訟法根據。第 2 項尤其毒:被告聲請調查有利證據,不是可理可不理的請託。
刑事訴訟法第 261 條 這條給的是合法的暫停鍵,不是棄置鍵—停止偵查後仍要追蹤民事程序進度。
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 起訴門檻是「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該查沒查完就起訴,門檻本身就沒踩穩。
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節錄) 怠惰的下場:勤面對應第 6 款與第 1 款,慎面草率起訴致無罪確定走第 1 款或第 7 款。
法官法第 93 條(節錄) 扛不動時的合法出口,以及移轉命令的服從義務與書面陳述意見權。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法官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刑事訴訟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檢察官倫理規範與法院組織法未收入本書法規庫,因此全篇不轉述其條文、不給條號。
來源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遲延結案的四個理由)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5 題(專業案件怎麼辦才合倫理)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案件爆量與檢察一體)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怠於調查有利證據致無罪確定)
以上皆為司法官一試選擇題;律師卷未見,申論未見。
常一起考:檢察一體、檢察官客觀性義務。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篇零裁判字號引用;勤慎義務的界線一律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上一個考點
檢察官倫理下一個考點
檢察官言論與媒體分際法官法第 86 條第 1 項
白話 整個考點的憲章條款:公益代表人給身分,勤慎給工作紀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 條
白話 慎的訴訟法根據。第 2 項尤其毒:被告聲請調查有利證據,不是可理可不理的請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61 條
白話 這條給的是合法的暫停鍵,不是棄置鍵—停止偵查後仍要追蹤民事程序進度。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 1 項
白話 起訴門檻是「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該查沒查完就起訴,門檻本身就沒踩穩。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89 條第 4 項(節錄)
白話 怠惰的下場:勤面對應第 6 款與第 1 款,慎面草率起訴致無罪確定走第 1 款或第 7 款。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法第 93 條(節錄)
白話 扛不動時的合法出口,以及移轉命令的服從義務與書面陳述意見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