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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言論與媒體分際
私事自由、普法容許、個案封口;出口=公益必要+檢察長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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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檢察官上節目評論他署偵辦中的案子,違反點不在上節目,在他說了什麼
「我不是承辦人」「公餘時間」「私人身分」「導正民眾法律觀」都是假鑰匙。真出口只有一道:公益必要,加檢察長授權後正式發布。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檢察官開口,背後站著國家的追訴權。
同一句「這個人早該押了」,路人說是意見,檢察官說就接近判決,人還沒受審就先被國家的嘴定了罪,也沒有程序能回話。所以擋的不是檢察官講話,是不准把追訴權的重量借去講具體的人。
判斷路徑
跟職務有沒有一絲關聯?
有關職務的話,抽象還是具體?
走的是那道出口嗎?
私事自由、普法容許、個案封口、出口唯一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講錯的代價不是發言的人在付,是被講的人和程序在付。所以出口不交給發言者的良心,而要求事前有人具名負責。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檢察官甲數次上電臺談話性節目,針對社會矚目之偵查中個案發表專業看法。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檢察官倫理?
先寫兩句:落在哪一層,有沒有出口。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違反。對偵查中的具體個案發表看法,本身就是有關職務之不當言論;公餘時間、私人身分、非自己承辦、導正民眾法律觀,四個說法都被打掉。
- 理由句有說出落在哪一層嗎?
- 「公餘時間」「私人身分」「非我承辦」有沒有說服我?
- 沒有公益必要加檢察長授權,我是不是自己開了門?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能把檢察官的每一句對外發言歸位:私事、普法,還是具體個案,再問有沒有走那道門。
接著讀 → 偵查不公開 它是這道門的實定法地基;另一半答案格在「法官言論與社交之限制」。
界線實測對照
| 違反 | 不違反 | |
|---|---|---|
| 上談話性節目 | 在節目上評論偵查中的具體個案,或臆測同僚辦案不力、受上級干預 | 參加節目這件事本身;在節目上做一般法令宣導與法治教育 |
| 大學演講、公開授課 | 把演講變成談某個正在偵辦的案子 | 講刑案常見的偵查程序、推廣法治教育 |
| 標示檢察官身分的公開社群帳號 | 貼相驗現場照片;對自己起訴、還在上級審的案件號召大眾監督審理 | 影評、遊記這類與職務零關聯的私領域言論 |
| 他人承辦的案件 | 以「我不是承辦人」為由公開評論偵查中的個案 | — |
| 把偵查中案件對外說明 | 理由是公餘時間、私人身分、私人名義、導正民眾法律觀,或當事人、律師已同意 | 有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檢察長授權後依正式程序發布 |
| 職務知識用在私人身上 | 教親戚如何應訊;對配偶洩漏自己承辦中的案情;代配偶撰寫律師意見書 | —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兩極誘答
把界線問題包裝成全有全無:「檢察官不得上媒體」對上「非承辦案件可自由評論」(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 A、B;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A、B)
解毒劑 真界線是內容的射程:私事、普法、個案,不是能不能上節目。
身分切割話術
用「利用公餘時間」「以私人身分」「導正民眾對法律的正確看法」把職務倫理切到下班以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A、B、C;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1 題 B)
解毒劑 倫理義務黏在身分上,不跟著打卡走;動機再高尚,個案評論就是個案評論。
偽例外
發明條文上沒有的出口:「經被告委任律師之同意」「以私人名義為之」(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1 題 B、D)
解毒劑 出口是法定的三種事由加上首長授權程序;當事人或律師的同意不在名單上。
職務知識公私分流
用職業知識做私人服務,包裝成專業助人:教親戚應訊、對配偶講案情、代配偶寫意見書(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2 題 B、C、D)
解毒劑 同一套知識,流向不特定公眾=法治教育(容許);流向特定私人的利益=違反。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原型題)
甲檢察官參加電視談話性節目,針對某地檢署正在偵辦之案件發表評論:以其多年檢察官經驗,該案如對被告實施搜索應可扣得相關證物,承辦檢察官未進行搜索不符檢察實務經驗,如果不是辦案不力,就有可能是受到上級干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是兩極誘答的全面禁止版:參加節目本身不是違反點。
- (B) 是兩極誘答的全面容許版:「非承辦」不是通行證,偵查中的個案不分自辦他辦。
- (C) 是半對全錯的精緻毒藥—結論同樣喊不符倫理,但前提先放行了「非承辦可對偵辦中案件發表看法」,再把違反點縮到「洩漏偵查方向」一點上。考選部選 D 不選 C,訊號很清楚:違反點在對偵查中個案評論、並臆測同僚辦案不力或受上級干預本身,不必走到洩漏偵查方向那一步。
- (D) 是三層射程的完整版:場合放行、個案封口,再加一層有損他人及機關形象。
秒殺 正解幾乎都是「上節目可以+個案評論不行」的兩段式;單段式的極端敘述先殺。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就是你自己寫過的那題,這次看四個選項)
檢察官甲數次上電臺談話性節目,針對社會矚目之偵查中個案發表專業看法。甲之行為是否違反檢察官倫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三個誘答就是三把切割刀:(A) 用時間與身分切(公餘、私人身分);(B) 用案件歸屬切(非我承辦);(C) 用動機切(導正民眾對法律的正確看法—聽起來最高尚,殺傷力最大)。
- (D) 是考選部的立場:對偵查中的具體個案發表看法,就是有關職務之不當言論,三把刀一把也切不開。
- 把它跟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的 (B) 並排看:兩題相隔一年,同一個毒點(非承辦=可評論)連考兩次—命題者知道考生最想相信這個例外。
秒殺 選項出現「公餘時間」「私人身分」「導正」就先當誘答;這型題的正解通常是看起來最嚴格的那個。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教科書答案)
檢察官因職務上負責追訴犯罪,且為國家執法之公益代表人,其發言經常受到新聞媒體重視。關於檢察官與新聞媒體,下列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全禁極端,九年後把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的 (A) 原樣搬回來。
- (B) 是兩極誘答加切割話術的合體:「非承辦」+「提供民眾正確法律觀念」,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已經判死過的組合再考一次。
- (C) 把容許區(法令宣導、法治教育)與出口(有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檢察長授權後為必要之說明)一次寫齊,後半就是偵查不公開規定裡「為維護公共利益」這個事由與作業辦法程序的白話版。
- (D) 對媒體釋放假訊息=以欺罔操縱輿論與偵查形象,動機是保護偵查也一樣不行。
秒殺 把 (C) 整句背下來—三層射程加出口全在裡面。
真題解剖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社群射程)
甲檢察官有公開臉書,一般民眾可觀看,臉書上記載其職業為檢察官。下列何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影評=與職務零關聯的私領域言論,落在自由區。帳號上標了檢察官身分,不會把一個人的整個人生變成公務。
- (B) 頂著檢察官身分公開點名特定首長失職、要求監察院調查彈劾—拿職業身分的重量壓向具體公共爭議與特定對象,逾越言論分際。
- (C) 相驗是執行職務知悉的事項,張貼陳屍照片還踩到死者尊嚴與家屬感受,職務洩漏與形象損害雙重違反。
- (D) 對自己起訴、正繫屬上級審的案件公開喊話、發動輿論監督審判,正面撞上繫屬中個案不評論的核心邏輯,還多一層以輿論施壓審判。
秒殺 社群題先掃「內容跟職務有沒有一絲關聯」—毫無關聯的那個,就是「何者不違反」的正解。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2 題(職務知識公私分流)
檢察官主導刑事案件偵辦,熟知刑事訴訟程序。下列何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大學演講講一般偵查程序=法治教育,容許區的樣板。
- (B) 職務知識流向特定私人(還是自己親戚)的訴訟利益,等於教人規避強制處分。
- (C) 對配偶洩漏自己承辦中案件的案情,就是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事項的洩漏;配偶是律師,只讓利益衝突更重。
- (D) 實質代行律師業務,又拿檢察官的程序知識服務特定當事人,公職與在野角色徹底混同。
秒殺 四個選項一字排開就是知識流向的光譜:流向公眾的那個是正解,其餘三個都流向特定私人。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題裡,三種身分各自的言論界線與出口
| 誰在說話 | 不能公開說什麼 | 出口在哪 |
|---|---|---|
| 檢察官 | 偵查中或審判中的具體個案,不分自己承辦或他人承辦 | 有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機關首長(檢察長)授權後由發言人依正式程序發布新聞(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C 判正確) |
| 法官 | 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同樣不分自己承辦或其他法官承辦(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把「對其他法官承辦之案件則不在此限」當毒藥,判為錯誤) | 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例如判決作成後由法院召開記者會說明(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A 判正確) |
| 受法官指揮或監督的法院人員(含承審法官配屬的書記官) | 法官應要求他們遵守與法官相同的言論限制(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D 判正確) | 同法官格 |
| 律師 | 對外發言同樣受司法公正拘束(這個考點的歷屆題目只考到檢察官格與法官格) | 以平衡言論為界 |
秒殺法
選項只有一段、話又講到極端(「不可參加任何節目」「非承辦案件即可評論」)的,先殺;正解通常是「參加節目沒問題+對個案評論不行」的兩段式。問「何者不違反」時,找那個內容與職務毫無關聯的選項。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劑量:一題給 60 到 90 秒的反射時間就夠,不必為它做長篇整理。
- 遇到言論題先分身分再分層:先問這是檢察官格、法官格還是法院人員格,再跑一次三層射程。
- 選完要能講出理由句:落在哪一層、為什麼、有沒有出口。只記得答案字母的人,換一件外衣(Podcast、影音頻道)就會倒。
- 別因為它在法倫裡看起來冷門就跳過:它已經進化成三職同台的綜合題,檢察官格沒讀熟,法官倫理背再熟也照樣丟分。
申論裡它坐哪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申論沒有出現過,而且是制度性的:司律二試各卷並沒有法律倫理的獨立申論科目,法倫的戰場就在一試。所以這裡不給申論拆解模板、不給採分點、不給低分死法;沒有的東西補上去,就是灌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本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五個字,法倫言論題的地心引力。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5 項 它管到人,也開出三個法定事由當出口:依法令、為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當事人或律師的同意不在這份名單上。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7 項 發言人制度、適度公開的要件與核准程序長在這部作業辦法裡;辦法本文未經逐字校對,所以這裡不引它的文字。
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法官格的答案就在這兩項:射程是繫屬中或即將繫屬的案件,不分自己承辦或其他法官承辦;出口是但書的兩種情形;第 2 項再把限制延伸到受指揮監督的法院人員。
來源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2 題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1 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3 題
題幹、選項與考選部公布答案逐題調閱原文對照。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刑事訴訟法、法官倫理規範)。檢察官行為界線的規範本體是法務部訂定的檢察官倫理規範,它未經逐字校對,因此這裡只描述考選部公布答案的立場,不給條號、不猜條號。這個考點沒有引用任何裁判字號。
上一個考點
檢察官勤慎執行職務下一個考點
檢察官參與政治活動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本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白話 五個字,法倫言論題的地心引力。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5 項
白話 它管到人,也開出三個法定事由當出口:依法令、為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當事人或律師的同意不在這份名單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7 項
白話 發言人制度、適度公開的要件與核准程序長在這部作業辦法裡;辦法本文未經逐字校對,所以這裡不引它的文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第 17 條(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白話 法官格的答案就在這兩項:射程是繫屬中或即將繫屬的案件,不分自己承辦或其他法官承辦;出口是但書的兩種情形;第 2 項再把限制延伸到受指揮監督的法院人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