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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瞭然法則

看得到的才算:伸手翻開的,是另一次搜索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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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追捕現行犯進了丙宅,兩樣東西命運不同。

看到的
臥室床上的槍枝 窗戶花檯上的大麻
翻出來的
打開抽屜 為找另案證據擴大翻搜

左邊依刑訴§152 當場扣得走;右邊是另一次搜索,須另有依據,否則違法。

沒有它會出什麼事

沒有這道限縮,一句「另案扣押」就成了不必搜索票、翻遍全屋的後門。

通說用「一目瞭然」把刑訴§152 的「發見」收緊:原則上以合法搜索範圍內目視可及者為限,不得為了找另案證據而擴大翻搜。

三問,順序不能換

警察站在那裡,合法嗎?

無票在場必須先有法定入口:附帶搜索、追躡現行犯、同意搜索。站不住,後面全倒。

這東西是看到的,還是翻出來的?

床上的槍=目視可及,扣得走;打開抽屜才發現的偽鈔=新的搜索行為,回刑訴§158-4 權衡。

本案落空、人正要離去,還扣得成嗎?

扣得成。只要仍在合法在場中目視發見,刑訴§152 就接得住。

誰承擔看錯的風險

倒向全部合法
合法進門一次,就等於拿到全屋搜索權。
倒向全部違法
站在床邊看見槍,也只能當作沒看見。

線劃在中間:落在視線裡的風險由被搜索人承擔,動手翻找的風險由國家承擔。

先自己寫,再對照

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25 分)

司法警察官持拘票到乙宅拘提,在屋內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當場扣押。此扣押合法嗎?

先寫三行:搜索範圍到哪?「發見」分哪兩種?違法時的出路?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兩層分開寫:搜索合法性一層,另案之物扣押一層。
  • 「發見」分兩種:目視可及依刑訴§152 合法;翻找而得者違法,回刑訴§158-4 權衡。
  • 違法時我寫了出路:另聲請搜索票,或報請檢察官發動急迫搜索。

你剛拿下什麼 合法在場+目視發見,依刑訴§152 扣得走;動手翻開,就是另一次搜索。

接著讀 → 另案扣押 扣完之後怎麼走,那一站補齊。

兩題選擇題,把線走一遍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情境:警察追捕現行犯進入丙宅,在臥室床上看見槍枝,另打開抽屜後發現偽造貨幣。問這兩樣東西扣押的合法性。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床上的槍枝:警察依刑訴§131 I② 合法在屋內,槍枝落在視線裡,依刑訴§152 當場扣得。
  • 抽屜裡的偽造貨幣:打開抽屜這個動作已經逾越追捕現行犯的目的,是新的搜索行為,證據能力依刑訴§158-4 就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權衡認定。
  • 被淘汰的三個選項各占一個極端:全部違法、全部合法、無票就不得搜索—它們的共同點是不肯在中間劃線。

秒殺 同一題裡兩樣東西、命運不同,答案通常長成「一個扣得、一個要權衡」那個選項。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情境:警察經同意搜索查賭場事證未果,離去前瞥見窗戶花檯上的大麻,予以扣押。問其性質與合法性。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本案搜索落空不影響另案扣押:只要仍在合法在場的狀態中目視發見,就仍屬刑訴§152 的另案扣押。
  • 「搜索已經結束了」是誘答:合法在場的狀態還沒結束,人都還在屋內。
  • 「沒有令狀所以不行」也是誘答:同意搜索依刑訴§131-1 本來就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秒殺 看到「查無本案事證」「離去前」這種收尾字眼,先別急著否定,回頭確認人還在不在合法在場的位置上。

考過的三種騙法

兩極化

選項只給你「全部違法」與「全部合法」,逼你把整個現場當成一件事處理。

解毒劑 把物品一件一件拆開問:這一件是看到的,還是翻出來的。答案通常長成「一個扣得、一個要權衡」。

搜索已結束

用「查無事證」「正要離去」暗示合法在場的狀態已經消滅。

解毒劑 判準是人還在不在合法在場的位置,不是本案有沒有搜到東西;仍在合法在場中目視發見,刑訴§152 接得住。

無令狀即違法

拿「沒有搜索票」一路否定到底。

解毒劑 無票在場本來就有法定入口:刑訴§130、§131 I②、§131-1。先找入口,再談扣押。

無票在場的三個入口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警察憑什麼不用搜索票就站在那裡,以及站進去之後能搜到哪

入口什麼情況可以無票可搜的範圍
附帶搜索(刑訴§130)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逕行搜索(刑訴§131 I②)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人確實在內住宅或其他處所,範圍受追捕目的拘束
同意搜索(刑訴§131-1)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以同意的範圍為限

三個入口都只解決「站得住」,不解決「翻得動」。另案之物能不能扣,仍要回到目視可及這條線。

一試跟哪個方向,二試站哪裡

  • 它從不單獨出場,永遠掛在某種無票搜索的後半段:題幹前半在鋪陳追捕現行犯、同意搜索或持拘票拘提,後半才丟出另案之物。前半看合法性,後半看目視可及。
  • 歷屆這幾題是同一個劇本,所以掃選項的順序固定:先確認在場依據,再逐件分「看到的/翻出來的」,最後才決定要不要接刑訴§158-4。
  • 二試站隊很明確:翻搜違法時寫「依刑訴§158-4 權衡」,不要寫成證據一定要排除;權衡的兩端是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
  • 常一起出現的鄰居是另案扣押、逕行搜索、同意搜索、附帶搜索:複習時把這幾站排在同一個晚上,收益最高。

持拘票拘提現場發見另案之物:作答骨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扣押合法性

題目只說「發見」,沒說怎麼發見,這就是要你分情形的訊號

  1. 兩層次切開:附帶搜索的合法性(刑訴§130 得無票搜索身體、隨身物件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是一層,另案之物的扣押是另一層。混成一層寫「搜到什麼扣什麼」,是最常見的失分寫法。
  2. 目的限制:刑訴§130 的正當化基礎是防止取械抗拒與湮滅本案證據;另案之物不在這個保全目的內,不能靠附帶搜索一路蓋到底。
  3. 發見方式定生死:目視可及者依刑訴§152 另案扣押,合法;逾越刑訴§130 範圍翻搜而得者,扣押違法,證據能力依刑訴§158-4 權衡。
  4. 違法情形的合法出路:另行聲請搜索票,或報請檢察官依刑訴§131 II 發動急迫搜索(司法警察官不得自行發動),並依規定於三日內陳報;收尾點名「一目瞭然」就是刑訴§152 的限縮解釋。

這套順序與寫法是我們依歷屆題目與官方答案重建的作答骨架,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條文與答案本身可查證,骨架不是。

過關條件:這幾句話講得出來,就算拿下了

  • 我能一句話說完:合法在場+目視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依刑訴§152 扣押。
  • 我能說出刑訴§152「實施搜索或扣押時」與「發見」兩個要件各自收緊了什麼。
  • 我劃得出那條線:床上槍枝合法、打開抽屜找偽鈔違法;本案落空或收尾前的目視發見仍扣得。
  • 翻搜違法時我接刑訴§158-4 權衡判斷證據能力,而不是寫成證據當然排除。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另案扣押) 在場合法、目視發見,就能連另一案的證據一起扣走;「發見」二字就是這一站全部的戰場。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 抓人的同時可以搜這四樣;「立即可觸及」是範圍的天花板。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第 2 款(逕行搜索) 追人可以追進門,但進門的理由是追人,不是搜證。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同意搜索) 同意可以取代搜索票,但要出示證件並記明筆錄,缺一就有得吵。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證據排除法則) 程序違法之後不是自動沒有證據能力,而是進入權衡。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來源

選項對錯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立場以各題官方答案反推。

我國未把一目瞭然法則逐字立法,它的實定法座位是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的另案扣押。

一試: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二試: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25 分)。

最後一站跟前面五站都不衝突,卻能單獨把一切推翻。前五站問的是誰准、搜哪、看到還是翻到;這一站只問一個沒人記得問的問題,幾點。它是全章最快能拿滿的一節,但它真正的用處不在那兩題,而在把你的檢查習慣從「找到一個理由就收工」改成「一串跑完才算數」。跑完它,開場那間屋子你才敢說你走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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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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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間搜索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