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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利益
有不服不等於上得了訴:誰上訴、為誰上訴、還有得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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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關在擋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有不服,不等於上得了訴。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就是考這個,父親自訴兒子強盜,嫌判太重想幫兒子減刑,此路不通。所以在問「有沒有道理」之前,先問三件事:誰在上訴、為誰上訴、這一部分判決他還有得爭嗎。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三步判斷
誰在上訴?
他為誰上訴?
上訴的是判決哪一部分?
兩邊在分什麼
分的是:不服的代價由誰付。
寫寫看
先自己寫
甲父自訴其子乙強盜,法院判乙 12 年;甲父認為刑度太重而上訴。這個上訴走得通嗎?
寫完了,對照看看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B:自訴人不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乙已成年,甲父雖是直系血親,卻不是刑訴§345 所定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用不上獨立上訴。
- 有沒有先貼主體標籤(自訴人)?
- 有沒有問方向(為被告之利益)?
- 有沒有把直系血親和法定代理人分開?
先寫主體,再寫方向,最後寫依據條文。
你剛拿下什麼 你現在能一眼分出:誰在上訴、為誰上訴、上訴的是哪一部分。
接著讀 → 上訴權人與獨立上訴 把「他是誰」這一關拆細、上訴不可分與一部上訴 把「哪一部分」這一關拆細
誰能上訴、能往哪個方向
這張表在比:上訴的方向限制
| 主體 | 依據 | 方向限制 |
|---|---|---|
| 被告 | 刑訴§344 第 1 項 | 為自己的利益上訴 |
| 檢察官(公訴案件) | 刑訴§344 第 1 項、第 4 項 | 兩個方向都可以:條文明文「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
| 自訴人 | 刑訴§344 第 1 項 | 依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公布答案,不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 |
| 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 刑訴§345 | 得獨立上訴,但以為被告之利益為限;主體只有這兩種人 |
| 檢察官(自訴案件) | 刑訴§347 | 對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歷屆真題
甲父自訴其子乙強盜,法院判乙有期徒刑 12 年,甲父認為刑度太重而上訴。該題把上訴主體與上訴方向配成選項。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自訴人不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
- C 是誘答:甲父確實是直系血親,但乙已成年、沒有法定代理人,刑訴§345 的主體只有法定代理人與配偶。
- D 是反面錯誤:刑訴§347 明文,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三種主體錯置
自訴人替被告求輕
題目寫成父親心疼兒子,讀者跟著同情,就忘了問方向
解毒劑 自訴人這一側走不了為被告之利益的上訴
直系血親當成法定代理人
血緣關係寫得很清楚,讓人直接套刑訴§345
解毒劑 先看被告成年沒;§345 的主體只有法定代理人與配偶
否認檢察官介入自訴案件
用「自訴是私人的事」的直覺推論
解毒劑 刑訴§347:檢察官對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
秒殺
先貼主體標籤,再問這個方向他能不能走。
這一部分他還有得爭嗎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被告有沒有上訴利益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
| 對被告諭知有罪的部分:罪名、刑度都對他不利,有可爭執的內容 | 對被告諭知無罪的部分:判決已經照他要的結果寫了,沒有可爭執的利益 |
有:爭得動
沒有:爭不動
組合題的用法:把判決逐部分拆開,每一部分都問一次「誰上訴、為誰上訴、有沒有利益」。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不會單獨出一題。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把它疊在想像競合、不得上訴第三審、上訴範圍的下面,它只負責其中一層。
不要為它單開一段。在確定「哪一部分繫屬於上級審」那一步順手處理掉,論述才不會散。
組合題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定框;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刑法§55),裁判上一罪、程序上是單一案件。
- 逐罪名看能不能上第三審;法定刑落在刑訴§376 第 1 項第 1 款範圍內的罪名,不得上訴第三審。得否上第三審逐罪名判斷,不是整案一起判斷。
- 逐部分看誰上訴、有沒有利益;諭知無罪的部分,被告沒有可爭執的利益;檢察官若未聲明不服,該部分就沒有人請求。
- 定範圍;刑訴§348 第 2 項但書: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該部分不視為亦已上訴,也就沒有繫屬於第三審。上級審仍一併撤銷發回,就落入就未受請求事項而為裁判的問題,接「訴外裁判之禁止」。
- 舊題重解;民國 110 年修法前的題目,一律用現行刑訴§348 重寫,結論反而更乾淨;不要去背當年擴張的舊實務見解。
破關檢核
- 我能默寫刑訴§345:主體只有法定代理人與配偶,且以為被告之利益為限。
- 我記得自訴人不得為被告之利益上訴(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公布答案 B),檢察官反而可以(刑訴§344 第 4 項)。
- 我記得檢察官對於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刑訴§347)。
- 有罪部分上訴時,無罪、免訴、不受理的部分不視為亦已上訴(刑訴§348 第 2 項但書)。
- 想像競合的組合題,我會先逐罪名檢查刑訴§376 得否上訴第三審,再談上訴範圍。
修法警示
增訂第 2 項但書「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並增訂第 3 項「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影響: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出題時,第 348 條還沒有這個但書;當時實務曾以裁判上一罪審判不可分的方式處理這類案型。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3、4 項(上訴權人) 當事人自己上訴;告訴人、被害人只能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可以往對被告有利的方向上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獨立上訴) 主體只有兩種人,而且方向被鎖在為被告之利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7 條(自訴案件檢察官之上訴) 自訴案件不是私人的事,檢察官仍有獨立上訴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上訴範圍) 一部上訴會把有關係的部分一起帶上去,但無罪、免訴、不受理這三種除外。;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前段(想像競合) 一個行為犯數罪,程序上是同一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1 款(不得上訴第三審) 用法定刑判斷,而且是逐罪名判斷。
題目出處與依據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刑事訴訟法;考選部公布答案 B)
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25 分)
條文依現行刑事訴訟法與中華民國刑法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因此不列裁判字號。
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3、4 項(上訴權人)
白話 當事人自己上訴;告訴人、被害人只能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可以往對被告有利的方向上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獨立上訴)
白話 主體只有兩種人,而且方向被鎖在為被告之利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7 條(自訴案件檢察官之上訴)
白話 自訴案件不是私人的事,檢察官仍有獨立上訴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上訴範圍)
白話 一部上訴會把有關係的部分一起帶上去,但無罪、免訴、不受理這三種除外。;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前段(想像競合)
白話 一個行為犯數罪,程序上是同一個案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第 1 款(不得上訴第三審)
白話 用法定刑判斷,而且是逐罪名判斷。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