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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判決
訴訟條件失靈,法院怎麼把案件退出去,四個出口別走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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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把形式判決排成一排考:同一句「法院應如何處理」,四個出口都可能是答案。
第一刀先切公訴或自訴:條號不同,款次也不同。
沒有這道退貨口,會出什麼事
案件要走到實體審理,得先過一整排關卡:法院管不管得到、告訴齊不齊、被告還在不在、有沒有人重複起訴。任何一關失靈,法院就不碰實體,把案件退出去。
少了這道退貨口,法院就得對已經死亡的被告、對沒有人提告的告訴乃論罪、對正在別的法院審理的同一件事,照樣把實體審完再說。所以刑訴§303 把失靈的情形排成七款,對到哪一款,就從哪一款把案件退出去。
判斷路徑:四個問題
這是公訴,還是自訴?
案件的範圍到哪裡?
哪一個訴訟條件失靈?對到第幾款?
這個出口真的對嗎?判決確定了沒?
兩邊真正在分配什麼
真正在分配的是程序瑕疵由誰付帳:條件失靈的成本落在追訴這一方;反過來,實體上撐不起有罪的案件也不能塞進程序出口。
證據不夠走無罪,他案已確定走免訴,訴訟條件失靈走不受理,法院不對走管轄錯誤。
四個出口對四條:刑訴§301 第 1 項、§302 第 1 款、§303(自訴另有§334)、§304。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
檢察官起訴被告想像競合犯傷害、竊盜二罪。審理中傷害撤回告訴,法院認竊盜罪嫌不成立。依實務見解,主文應該怎麼下?兩句話,各自引到條、款。
動筆前先問:這個案子裡,還有沒有一個成立的罪可以當火車頭?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傷害不受理、竊盜無罪。裁判上一罪要兩罪在實體上都成立才存在;竊盜不成立、傷害欠缺訴追條件,這層關係就不在了,兩部分各自獨立、分別在主文諭知。「不另為諭知」留給還有一部成立有罪時。
- 有沒有先處理「裁判上一罪這層關係還在不在」,而不是直接寫結論?
- 傷害和竊盜是不是各自寫進主文,而不是把其中一部放在理由裡「不另為諭知」?
- 條號有沒有引到款:竊盜引刑訴§301 第 1 項,傷害引刑訴§303 第 3 款?
你剛拿下什麼 訴訟條件失靈時,法院從哪個出口退出去;刑訴§303 的款次怎麼對號,自訴走刑訴§334;不受理、免訴、無罪、管轄錯誤不互串
接著讀 → 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款次對不對,先取決於「這是不是同一個案件」
出口總表:這個劇情,法院從哪裡退出去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個劇情該從哪一個出口出去
| 你看到的劇情 | 法院的出口 | 條號 |
|---|---|---|
| 起訴的對象或程式本身違法(例如以沒有處罰明文的法人為被告) | 不受理 | 刑訴§303 第 1 款 |
| 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被重行起訴或追加起訴 | 不受理 | 刑訴§303 第 2 款(接刑訴§267) |
| 告訴乃論之罪:沒有告訴、告訴經撤回、已逾告訴期間 | 不受理 | 刑訴§303 第 3 款 |
| 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後又再行起訴 | 不受理 | 刑訴§303 第 4 款(接刑訴§260 第 1 項) |
| 被告在訴訟繫屬中死亡、被告的法人已不存續 | 不受理 | 刑訴§303 第 5 款 |
| 對被告沒有審判權(不屬我國刑法效力範圍) | 不受理 | 刑訴§303 第 6 款 |
| 同一案件繫屬於數法院,都還沒確定 | 繫屬在後的法院諭知不受理 | 刑訴§303 第 7 款(接刑訴§8) |
| 同一案件出現兩份確定判決 | 後判決的那一份改諭知免訴,由非常上訴糾正 | 刑訴§302 第 1 款、§441 |
| 法院沒有管轄權 | 管轄錯誤;公訴同時諭知移送,自訴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 | 刑訴§304、§335 |
|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 | 無罪(實體判決) | 刑訴§301 第 1 項 |
|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 | 不受理 | 刑訴§334 |
時間軸判官:雙重起訴題的秒殺器
雙重起訴題只問兩件事:都還沒確定,就比繫屬先後;都確定了,就看後判決那一份落槌時、他案確定了沒。;落槌時他案已確定,走免訴(刑訴§302 第 1 款);落槌時他案還沒確定、只是自己繫屬在後,走不受理(刑訴§303 第 7 款)。;救濟通道跟著確定走:還沒確定走上訴,已經確定走非常上訴(刑訴§441)。
只比一件事:這個情形,法院是不是諭知不受理
| 是,諭知不受理 | 不是,出口在別處 | |
|---|---|---|
| 檢察官撤回起訴 | — | 訴訟繫屬因撤回而消滅,法院毋庸裁判;判成不受理反而違法(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
| 自訴代理人第一次無正當理由不到庭 | — | 依刑訴§331 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仍不到庭才輪到不受理(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9 題) |
| 自訴人經裁定命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 | 依刑訴§329 第 2 項諭知不受理(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 | — |
| 上訴逾期,被告之後才死亡 | — | 上訴不合法、判決早已確定,駁回上訴;輪不到刑訴§303 第 5 款(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
| 合法繫屬中的被告死亡 | 刑訴§303 第 5 款不受理(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 | — |
|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 — | 刑訴§301 第 1 項逕為無罪,也毋庸變更法條(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 |
| 聲請簡易處刑的案件有不受理事由 | 但要先改依通常程序,再諭知不受理(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 — |
| 撤回告訴之後,又就同一案件提起自訴 |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也不得再自訴(刑訴§238),諭知不受理(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 | — |
| 一審以告訴逾期不受理,上訴中被害人死亡、罪名變成非告訴乃論 | — | 第二審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維護審級利益(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
五種誘答,怎麼騙、怎麼解
三種能力錯置
把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犯罪能力互換來騙(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
解毒劑 當事人能力=能不能當被告的資格;訴訟能力=能不能有效做訴訟行為;犯罪能力是實體問題。程序的門先擋,實體談不到。
程序效果混淆
把「繫屬消滅、毋庸裁判」和「先補救一次」包裝成直接不受理(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9 題)
解毒劑 撤回公訴=繫屬自動消滅;刑訴§331=再通知一次,仍不到庭才不受理。
單一案件的效力沒算進去
想像競合已經起訴一部,又追加或另行起訴他部(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解毒劑 刑訴§267 的效力已經及於全部:同院追加是第 2 款;不同法院雙重繫屬是第 7 款。
時間軸錯置
把免訴與不受理的分界、上訴合法性與死亡的先後對調(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8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解毒劑 用 b9 的時間軸判官;刑訴§303 第 5 款救的是合法繫屬中的被告。
自訴主體錯置
誰不能自訴、誰可以,混在同一題問(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
解毒劑 刑訴§321 擋的是配偶與直系尊親屬;對第三人的自訴依釋字第 569 號意旨合法,應為實體判決。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法人被告與三種「能力」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
法人甲公司董事會決議為取得公共工程承攬契約,向承辦公務員乙行賄三百萬元。檢察官以甲公司法人為被告,就違背職務行賄罪提起公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行賄罪沒有處罰法人的明文,法人在本案沒有當被告的資格;對它起訴就是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依刑訴§303 第 1 款諭知不受理。
- (C) 錯在概念:訴訟能力問的是能不能有效做訴訟行為,法人的問題在資格,不在行使。
- (D) 錯在層次:犯罪能力是實體問題,程序的門先擋住,法院連實體都不碰,談不到無罪。
秒殺 三種能力照順序排:資格(當事人)→行使(訴訟)→實體(犯罪)。程序的門排在最前面。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形式判決總複習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
對於法院形式判決之敘述,依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是錯的、也就是應選的:公訴的管轄錯誤才同時諭知移送(刑訴§304);自訴依刑訴§335—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者,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案件於管轄法院。自訴人不聲明就不移送。
- (A) 對:通姦罪經釋字第 791 號宣告違憲失效,原因案件經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應諭知免訴。
- (B) 對:不屬我國刑法效力範圍,就是對被告無審判權,走刑訴§303 第 6 款。
- (D) 對:刑訴§307 明文,免訴、不受理與管轄錯誤的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秒殺 這題是條文的縮印版,四個選項各踩一條:刑訴§304、§335、§303 第 6 款、§307。練到能一眼指出各自的法源。
一試怎麼押、二試怎麼站隊
- 選擇題把它擺在管轄、自訴、告訴乃論、緩起訴、既判力好幾個章節裡問:它不是某一章的小節,是這些章節共用的出口。把 b8 的出口總表與 b9 的時間軸判官練到反射,等於同時墊高相鄰章節。
- 申論不會正面問「請論述不受理判決」。它被藏在程序題的結論句:前面考自訴合法性、緩起訴撤銷、被告死亡、既判力,最後一問常常是「法院應如何處理」。
- 歷屆沒有一題以它為主角,所以背定義換不到分;分數在走到結論之前的檢查過程。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程序大題裡它是收尾的一小段,不是主菜:前面考自訴合法性、緩起訴撤銷、被告死亡、既判力,它負責最後那句「法院應如何處理」。
結論句本身換不到大分,值分的是走到結論之前的檢查過程,五關或四步寫出來,結論只是蓋章。
兩種設問,兩套拆解
設問長成「法院應如何處理?」(民國 97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民國 97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民國 98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民國 103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前半)
- 誰在自訴:是不是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刑訴§319 第 1 項)。
- 對象能不能告: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刑訴§321),違反就是不受理。
- 時機能不能告:同一案件經檢察官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刑訴§323 第 1 項本文);但書放行告訴乃論之罪的犯罪直接被害人,以及依刑訴§258-3 第 2 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
- 範圍會不會被拖下水:自訴不可分(刑訴§319 第 3 項),一部提起自訴,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自訴的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有刑訴§321 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 程式合不合:強制律師代理,未委任先裁定命補正,逾期仍不委任才不受理(刑訴§329 第 2 項);代理人不到庭要先再行通知(刑訴§331)。
- 結論句:五關全過就走實體判決;任何一關卡死就依刑訴§334 諭知不受理。另記封鎖效: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刑訴§325 第 4 項);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刑訴§238)。
設問長成「法院應為何種判決?」「第三審應如何裁判?」(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民國 100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民國 103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後半、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 定案件範圍:想像競合(刑法§55)=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起訴一部效力及於全部(刑訴§267)。
- 找失靈的訴訟條件:告訴齊不齊?繫屬乾不乾淨?被告生死?遮斷效有沒有生效?
- 選出口並引到款:無罪、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照 b8 的出口總表對號。
- 救濟層收尾:確定前由上訴審撤銷改判,或發回原審維護審級利益;確定後走非常上訴(刑訴§441)。
動筆前先看設問的動詞
- 問「如何處理」,就答判決種類加程序動作,不是寫罪責論。
- 問「第三審應如何裁判」,先驗上訴合法性再談其他,上訴不合法就駁回,輪不到不受理(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的教訓)。
這一段該踩到的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先定性案件的個數與範圍(是不是單一案件),並附一句理由。
- 點名失靈的訴訟條件,並引到「款」,公訴引刑訴§303 各款,自訴引刑訴§334。
- 出口分流正確:免訴、不受理、無罪不互串。
- 形式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訴§307),一句帶過。
- 救濟通道對號:確定前上訴,確定後非常上訴。
- 自訴題的五關逐一檢查,不跳關。
- 死亡的時點與上訴合法性的先後關係,要明寫。
低分怎麼死、高分長什麼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命題從哪兩軸組合
入口軸|案件範圍怎麼算
- 想像競合(刑法§55)=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是這個考點很多題目的進場方式。
- 公訴不可分(刑訴§267):起訴一部,效力及於全部;再對他部起訴就是重行起訴。
- 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考深了就走那條線。
程序軸|失靈之後怎麼收
- 雙重繫屬、都還沒確定→管轄競合(刑訴§8)→繫屬在後者走刑訴§303 第 7 款。
- 雙重確定→一事不再理→後判決者走刑訴§302 第 1 款免訴→救濟走非常上訴(刑訴§441)。
- 追加或再行起訴→刑訴§303 第 2 款。
- 告訴乃論欠缺、撤回、逾期→第 3 款;自訴限制鏈→刑訴§334。
- 遮斷效(刑訴§260)→第 4 款。
- 出口別串門:免訴(刑訴§302)、管轄錯誤(刑訴§304,自訴依§335)、無罪(刑訴§301 第 1 項)。
命題創新幾乎都在軸的組合:有一題疊了緩起訴撤銷×遮斷效×簡易程序(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有一題疊了想像競合×撤回告訴×無罪分流(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組合題不必慌,一層一層拆,每一層都練過。
同一套骨架,穿三件事實外衣
骨架 骨架:訴訟條件失靈→對號條款→形式判決→救濟收尾。三件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同構、只有事實與條款代換;不同構就回 b8 重跑。
車禍皮(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
一個過失行為造成一死一傷,起訴過失致死之後,又追加起訴過失傷害。
想像競合=單一案件,刑訴§267 的效力早已及於全部→追加就是重行起訴→刑訴§303 第 2 款不受理。
雙城皮(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
同一案件在兩地起訴,長出兩份有罪判決。
畫時間軸:後判決落槌時他案已確定→免訴;還沒確定、只是自己繫屬在後→不受理;兩份都確定了,救濟走非常上訴。
自訴皮(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
同一組事實、兩個被告:一個是配偶,一個是第三人。
對配偶不得自訴(刑訴§321)→不受理;對第三人的自訴依釋字第 569 號意旨合法→實體判決。實體罪名已經走入歷史,骨架換成對直系尊親屬自訴照樣成題。
模板用錯的樣子
出口總表是檢核表,不是誦經文。每個結論前面必須有一句「本案」:本案的繫屬時點是哪一天、撤回發生在哪個審級、死亡在上訴合法之前還是之後。
時間軸是你用本案事實畫出來的,不是表格印出來的。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日期與審級,那才是你跟背多分的差距。
過了才走下一個考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十二分鐘內默寫刑訴§303 七款的關鍵字,款次不能錯。
- 把 b8 的出口總表默寫出來,十一列裡至少對九列。
- 默寫 b9 時間軸判官那三句。
- b20 三件事實皮挑一件沒寫過的,十分鐘內寫兩百五十字以內的程序結論。
- b11 五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自訴題自檢:直接被害人、對象限制、偵查時點、自訴不可分、強制代理,五關逐一勾過。
- 出口題自檢:先定案件範圍、引到款、三個出口沒互串、時間軸畫了沒、救濟通道對號、結論回答了設問的動詞。
沒過就回頭:款次錯回 b23 的條文原文;免訴與不受理互串回 b9;自訴鏈斷回 b16 的 A 型五關;救濟錯回 b8。這是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達標。
修法警示:舊題要用現行條文重解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的舊但書刪除;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現為刪除條文(經釋字第 791 號宣告違憲、自宣示日失效)。
影響:以通姦為背景的舊題,實體罪名已經走入歷史。
舊題要重解:只取程序骨架練功:自訴的對象限制、撤回的封鎖效。民國 97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都這樣重解。
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第 323 條增訂但書,配合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的新制。
影響:自訴的對象限制與偵查繫屬優先,各多了一條例外通道。
舊題要重解:做舊題時對照現行條文再作答,別照抄舊教材的結論。
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不起訴與緩起訴的遮斷效)最後修正公布。
影響:刑訴§303 第 4 款接在它後面,遮斷效的門檻動了,第 4 款的適用跟著動。
舊題要重解:緩起訴類的舊題以現行條文重做,例如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公訴不受理七款) 款次分工是選擇題最愛的誘答:第 2 款管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不同法院重複繫屬走第 7 款接第 8 條,偵查端違反第 260 條再訴走第 4 款。
刑事訴訟法第 334 條(自訴不受理) 自訴的出口只有這一條。結論引錯成刑訴§303,等於走錯門。
刑事訴訟法第 307 條(得不經言詞辯論) 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都在這個範圍裡。條文寫的是「得」不是「應」。
刑事訴訟法第 8 條(管轄競合) 刑訴§303 第 7 款的引擎。原則上由先繫屬的法院審;但書留了一條路—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也可以由後繫屬的法院審。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免訴判決) 與不受理最常互為誘答的一條。第 1 款是雙重確定判決那條線的出口。
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無罪判決) 證據不夠是實體問題,出口在這裡,不在刑訴§303。
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管轄錯誤) 公訴的管轄錯誤要同時諭知移送。自訴不是這樣,看刑訴§335。
刑事訴訟法第 335 條(自訴之管轄錯誤)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的正解就在這一條:自訴人不聲明,就不移送。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公訴不可分) 單一案件起訴一部,效力及於全部;再對他部起訴就是重行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遮斷效) 偵查端的閘門。踩到它又起訴,法院走刑訴§303 第 4 款。
刑事訴訟法第 269 條第 1 項、第 270 條(撤回起訴) 撤回之後訴訟繫屬消滅,法院毋庸裁判—不是諭知不受理(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的正解)。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撤回告訴) 撤回之後的封鎖效:不得再行告訴,也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第 4 項(撤回自訴的封鎖) 自訴這一側的封鎖效,三條路一起關。
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自訴對象限制) 現行條文的但書是依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裁定者的例外,民國 112 年增修。
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偵查繫屬優先) 本文擋,但書放行兩種人。自訴題的第三關。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自訴不可分) 但書會把整個自訴拖下水:不得自訴的部分是較重之罪,全部都不得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第 2 項、第 331 條(自訴強制代理的兩段節奏) 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依刑訴§331 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仍不到庭才不受理—兩條都是先補救、再不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變更法條)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的正解:它的適用以科刑、免刑的實體判決為限,諭知不受理沒有它的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非常上訴) 判決確定之後的唯一糾正通道。動詞是「發見」,默寫時別自動校正成「發現」。
刑事訴訟法第 351 條第 1 項(在監所上訴) 先驗上訴合不合法,才輪得到談死亡的效果。
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 實體法上的裁判上一罪,程序上就是單一案件—這個考點很多題目由這座橋進場。
歷屆題目與來源
條文逐字取自現行條文:刑事訴訟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中華民國刑法(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選擇題的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掛在這個考點的解釋與決議:釋字第 569 號、釋字第 791 號、最高法院 102 年度第 1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字號經核實存在,要旨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
一試: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第 38 題、第 40 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8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第 50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9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第 29 題、第 34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第 37 題、第 45 題、第 58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
二試:民國 97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民國 97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第 3 題;民國 98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民國 100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民國 103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民國 105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公訴不受理七款)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白話 款次分工是選擇題最愛的誘答:第 2 款管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不同法院重複繫屬走第 7 款接第 8 條,偵查端違反第 260 條再訴走第 4 款。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34 條(自訴不受理)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自訴的出口只有這一條。結論引錯成刑訴§303,等於走錯門。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7 條(得不經言詞辯論)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都在這個範圍裡。條文寫的是「得」不是「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8 條(管轄競合)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白話 刑訴§303 第 7 款的引擎。原則上由先繫屬的法院審;但書留了一條路—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也可以由後繫屬的法院審。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免訴判決)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與不受理最常互為誘答的一條。第 1 款是雙重確定判決那條線的出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1 條第 1 項(無罪判決)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5 年 6 月 14 日
白話 證據不夠是實體問題,出口在這裡,不在刑訴§303。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管轄錯誤)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公訴的管轄錯誤要同時諭知移送。自訴不是這樣,看刑訴§335。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35 條(自訴之管轄錯誤)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的正解就在這一條:自訴人不聲明,就不移送。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67 條(公訴不可分)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單一案件起訴一部,效力及於全部;再對他部起訴就是重行起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第 1 項(遮斷效)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白話 偵查端的閘門。踩到它又起訴,法院走刑訴§303 第 4 款。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69 條第 1 項、第 270 條(撤回起訴)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撤回之後訴訟繫屬消滅,法院毋庸裁判—不是諭知不受理(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的正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撤回告訴)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撤回之後的封鎖效:不得再行告訴,也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自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第 4 項(撤回自訴的封鎖)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自訴這一側的封鎖效,三條路一起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自訴對象限制)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白話 現行條文的但書是依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裁定者的例外,民國 112 年增修。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偵查繫屬優先)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白話 本文擋,但書放行兩種人。自訴題的第三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3 項(自訴不可分)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但書會把整個自訴拖下水:不得自訴的部分是較重之罪,全部都不得自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第 2 項、第 331 條(自訴強制代理的兩段節奏)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代理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的,依刑訴§331 應再行通知並告知自訴人,仍不到庭才不受理—兩條都是先補救、再不受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0 條(變更法條)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的正解:它的適用以科刑、免刑的實體判決為限,諭知不受理沒有它的適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非常上訴)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白話 判決確定之後的唯一糾正通道。動詞是「發見」,默寫時別自動校正成「發現」。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51 條第 1 項(在監所上訴)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先驗上訴合不合法,才輪得到談死亡的效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實體法上的裁判上一罪,程序上就是單一案件—這個考點很多題目由這座橋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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