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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互詰問
誰的證人誰不能誘導:把每一問釘在主體、階段、輪次上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只給一句主詰問,就要你挑出哪個異議理由不成立。勝負在字眼,不在次序。
沒有它會怎樣
改革前,證人可不可信由法官一個人問到底決定。交互詰問把檢驗證言的權力交回兩造:先由傳他來的人問,再讓立場相反的人壓力測試。少了這道程序,一份沒被對造問過的話就能撐起判決。所以規則只回答四件事:誰有權問、輪到誰、能不能問、問壞了怎麼擋。
照順序問自己
誰傳他來的?
他是什麼身分?
現在哪個階段?
這一問能不能問?
要不要擋?
誘導權給誰
誰能把答案包進問句裡
誰的證人誰不能誘導;期日提前,程序不減省;異議要逐行為、立即、附理由
先寫再看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
檢察官對目擊證人行主詰問:「你當場目擊被告在某年某月某日酒駕肇事並犯肇事逃逸罪,是嗎?」辯護人當庭立即提出異議。下列何者不構成得異議之理由?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D。當場目擊者在法庭上講親眼所見,傳聞法則管不到;其餘三個都成立。
- 我有先確認現在是主詰問,才談誘導
- 我有把「要證人對犯罪表態」和「誘導」分開列
- 我有注意證人是當場目擊、當庭講自己所見
(A) 誘導訊問
(B) 意見證據
(C) 法律判斷
(D) 傳聞證據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能把任何一句詰問釘在三個座標上:誰傳的、被問的是誰、輪到誰問;問壞了就立即異議。
接著讀 → 對質詰問權 沒被詰問過的證言能不能撐判決、證人具結 未具結,證言進不了門、鑑定 鑑定人與鑑定證人的界線、性侵被害人陳述之詰問與補強 詰問權與被害人保護的折衷
這一句誘導,能不能問
這張表在比:只判一件事:眼前這句誘導問句合不合法。
- 反詰問:於必要時得為誘導詰問
- 主詰問例外一:實體事項詰問前,關於身分、學歷、經歷、與其交游所關之必要準備事項
- 主詰問例外二:當事人顯無爭執之事項
- 主詰問例外三:記憶不清,為喚起記憶所必要者
- 主詰問例外四:對詰問者顯示敵意或反感者
- 主詰問例外五:故為規避之事項
- 主詰問例外六: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其先前之陳述
- 主詰問例外七:其他認有誘導詰問必要之特別情事者
- 主詰問時把待證答案整包塞進問句,證人只需點頭,原則上不得為誘導詰問
- 主詰問誘導逾越上開例外範圍:屬不合法之誘導,得作為聲明異議的事由
條文原文在 b24。判斷順序是先定輪次(主詰問還是反詰問),再看有沒有落進例外。
三種身分,三套規則
這張表在比:定性錯了,底下三格全部跟著錯,所以先定性再套規則。
| 證人 | 鑑定人 | 鑑定證人(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 | |
|---|---|---|---|
| 具結 | 應命具結,未滿十六歲或因精神、心智障礙不解具結意義者不得令其具結 | 應於鑑定前具結,結文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 | 身分是證人,走證人結文,不是鑑定人結文 |
| 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 | 得科罰鍰,並得拘提 | 不得拘提 | 適用人證規定,得科罰鍰並得拘提 |
| 到庭後怎麼調查 | 交互詰問 | 除本節有特別規定外,準用人證規定 | 交互詰問 |
鑑定人可以換人,證人換不掉,強制到場的手段才會給得不一樣。
三型誘答
主體錯置
把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的人包裝成鑑定人,誘你套錯具結與拘提規則;或把合法的暖場問題標成不當詰問 精神科醫師就治療中觀察到的事實作證,選項要你選鑑定人結文、要你認為問身分學歷屬不當詰問(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解毒劑 得知的是已往事實就適用人證規定;身分、學歷、經歷是明文放行的準備事項
階段錯置
給一個審判期日前的場景,誘你答不行詰問、性質是反詰問,或答駁回聲請、逕用筆錄代替 受命法官於期日前訊問證人(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證人將出國(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
解毒劑 時間可以提前,程序不因此減省,詰問照跑、在場權照給
異議事由混淆
一句問話塞進好幾個瑕疵,再問你哪一個不構成異議事由 主詰問一句話同時有誘導、意見、法律判斷,誘你把傳聞也勾進去(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
解毒劑 證人講的是親身見聞就不是傳聞;其餘事由逐款去比對誘導規則與禁止詰問各款
證人要出國了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
辯護人於準備程序向法院聲請於審判期日調查證人甲後,法院得知甲將於近日被派往倫敦分公司任職,應無法於審判期日出庭。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D
- (A) 人還問得到就不該放棄調查—期日前訊問正是為這種情況設的補救門
- (B) 不待當事人到場,等於抽掉對質詰問賴以進行的在場基礎
- (C) 逕用偵查筆錄是跳過直接審理;筆錄要當證據還得先過傳聞這一關,不是預設的替代品
- (D) 期日前先訊問,交互詰問照行
選項裡唯一同時保住「調查得到」和「詰問得成」的那個。
醫師到庭作證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曾為被害人乙進行心理治療之精神科醫師丙到庭,就乙於事發後心理治療過程中,被害人有無出現創傷後壓力症候群之跡象而為陳述。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最為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D
- 定性先行:丙就治療過程中觀察到的既往事實作證,屬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之人,適用關於人證的規定。定性一對,四個選項自動各就各位
- (A) 具結走證人結文;「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是鑑定人結文的用語
- (B) 身分、學歷、經歷正是明文放行的準備事項,暖場合法,異議無理由
- (C) 適用人證規定就得科罰鍰並得拘提;不得拘提是鑑定人才有的待遇
- (D) 丙的陳述與被害人的陳述來源不同、不具同一性,實務見解認為得作為補強證據
看到醫師、會計師就自己經手過的事實作證,先貼標籤,再想拘提與具結。
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做了四件事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題幹摘述)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所為下列四項行為中,何者違法?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
- (A) 違法:受命法官得處理期日前訊問證人的事項,但此時交互詰問照行,程序上沒有「天生就是反詰問」這種東西
- (B)(C) 準備程序本就要處理證據能力的意見與爭點整理,為此所為的必要調查是分內事
- (D) 期日前勘驗有明文依據,通知被告及辯護人到場是在保障在場權
階段題只要看到「所以不必詰問」「所以性質是反詰問」,多半就是那個錯的。
三條秒殺
當庭講自己親眼所見的人,傳聞這條掛不上去;時間可以提前,程序不能減省,選項裡唯一沒砍掉詰問的就是它;問身分、學歷、經歷是明文放行的暖場,據此異議會被駁回
考場上怎麼跟
選擇題考的是程序合法性判斷,不是次序默寫,沒有一題單考流程圖,全部把詰問疊在另一個制度上(鑑定證人、受命法官權限、異議事由、期日前訊問)。所以進場前該熟的是 b3 那五問,不是四步次序表。
申論題的動詞決定文體:問「評論合法性」就逐節點下判斷,問「析論策略」就寫可操作的攻防動作加條文款號。寫錯文體,內容再對也拿不到那一欄的分。
看到組合題不要慌:命題的變化都發生在軸的組合上,每個節點你都單獨練過,拆開來逐個處理就好。
兩種設問,兩套拆法
- 切節點:把題目敘述拆成一份獨立的程序行為清單,誰、在哪個階段、做了什麼或漏了什麼
- 逐節點對條文:每個節點找到規範依據,下合法或違法的判斷,加一句理由
- 接效果層:違法之後呢,當時有沒有異議、異議未即時行使的後果、證據能力怎麼處理、能不能採為判決基礎
- 總結回應設問:逐節點給結論,並指出違法節點對判決合法性的影響
試評論本件準備程序及判決採證之合法性(民國 101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
- 定角色:誰聲請傳喚就是誰行主詰問,翻供如果發生在自家主詰問裡,攻防的起點就不一樣
- 檢方工具箱:主詰問原則上不得誘導,但證人故為規避、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時,例外門打開;另一條路是拿先前不一致的陳述彈劾當庭證言的證明力
- 辯方工具箱:反詰問於必要時得誘導以鞏固有利證言,對逾越例外範圍的誘導立即聲明異議,事由就是不合法之誘導
- 收尾爭先前陳述的去向:只能當彈劾工具,還是能過傳聞門檻作為實體證據,這一層要正面爭,不要跳過
試析論 2 種檢察官可採行之詰問策略,及乙之辯護人如何因應詰問攻防(民國 111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第 3 小題)
它坐在申論的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兩種坐法:獨立成一整題(把一整場審判攤開要你逐段評論),或是綜合大題裡的一個小題(要你站進法庭寫攻防劇本)。
它藏在綜合大題裡時,別把前面小題的時間挪來寫詰問;次要考點寫超劑量,等於讓主要考點失血。
閱卷者在找的東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分清聲請傳喚與依職權傳喚兩條軌道,正確定位誰是主詰問方
- 主詰問原則上不得誘導,但書要寫到第幾款(故為規避、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
- 反詰問於必要時得誘導
- 異議必須立即,以及未即時行使的失權效果
- 沒有異議之後的證據能力論證:不是當然排除,要走責問權喪失、瑕疵治癒再加權衡
- 未經詰問之證言能否採為判決基礎,要上升到對質詰問權的憲法層次
- 期日前訊問與準備程序的階段規則
- 強制辯護案件的辯護人到庭問題
以上是「該寫到什麼」的清單,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的三條軸
人證調查軸(最粗的一條)
- 證人具結:詰問前的門票: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證言不得作為證據
- 對質詰問權:憲法地基:未經詰問的證言能不能採為判決基礎
- 傳聞法則:翻供題的下半場:先前陳述只能彈劾,還是能過門檻作實體證據
- 性侵被害人陳述之詰問與補強,詰問權與被害人保護的衡平
鑑定軸
- 鑑定準用人證、鑑定人結文、鑑定人不得拘提:與鑑定證人的界線就是誘答製造機
- 勘驗:期日前勘驗常被放進選項當配菜
階段軸
- 準備程序與受命法官:期日前訊問的入口
- 自白之任意性:準備程序中就任意性所為的必要調查
同一副骨架,三件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定主體 → 定階段 → 定詰問規則 → 問壞了立即異議,沒異議就進失權
會計師皮(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變體) 檢方傳喚曾為被告公司記帳之會計師,就其經手帳冊所見資金流向作證,依特別知識得知已往事實,適用人證規定全套:證人結文、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科罰鍰並得拘提、調查走交互詰問;辯護人就其身分、經歷之暖場誘導聲明異議,無理由。
重病證人皮(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變體) 關鍵證人罹重症,預計審判期日時已無法出庭,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當事人在場與交互詰問照給,不得逕以警詢筆錄替代。骨架句不變:時間可以提前,程序不能減省。
辯方證人反水皮(民國 111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第 3 小題變體,攻守對調) 辯護人聲請傳喚的證人當庭改口作不利被告之證述,這次辯方是主詰問方,故為規避、為與先前不符之陳述的例外誘導門為辯方而開;檢察官反詰問過度誘導時,辯方立即聲明異議。條文不站在檢方或辯方任何一邊,只站在「誰的證人誰不能誘導」的結構上。
三件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完全同構、只有主體與階段被代換。不是的話,回 b3 重跑那五問。
以下事實為改寫設例,括號內是骨架所錨定的原題。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
把四步詰問次序默寫出來,就是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流程圖文。
規範段(次序、誘導原則、異議機制)可以複用。
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甲是檢察官聲請傳喚的證人,檢方即為主詰問方」「甲翻異前供,正是先前不符陳述的明文場景」,這些貼著題目事實的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離開這一站之前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 b3 的五問與 b5 的三句口訣
口述四步詰問次序、主詰問誘導例外中的準備事項款、故為規避款、先前不符陳述款,以及異議要逐行為、立即、附理由
寫出 b18 得分點清單裡的大部分項目(缺漏就回 b18 逐點補)
從 b21 挑一件沒寫過的皮,10 分鐘內寫 250 字擬答,並過一次 b16 對應型的四步
b10 三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得分點缺漏 → 回 b18
主體定性錯 → 回 b12 做貼標籤練習
階段判斷錯 → 回 b11 與 b24 條文
異議與失權層次斷掉 → 回 b8 加 b16 的 A 型第三步
這是自評版閘門。自評容易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狀態
影響:規則自那次改革後沒有再動,民國 101 年到 113 年的舊題可以直接照現行條文重解,不會踩到過期規則。
交互詰問這一組條文(詰問次序、誘導規則、禁止詰問、聲明異議與其處理)最後修正公布都在民國 92 年,也就是把法官一問到底改成兩造輪流問的那次改革。
同一條軸上的證人具結規定於民國 112 年修正過,做舊題時以現行條文核對具結的例外情形。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第 1 項、第 2 項 聲請傳喚的一方先發球,四步輪流。
刑事訴訟法第 166-1 條第 3 項 主詰問原則上不得誘導,但書七款都是「自己人」這個前提站不住,或雙方根本沒爭執的場景。
刑事訴訟法第 166-2 條 反詰問方立場對立,誘導是壓力測試工具,於必要時得用。
刑事訴訟法第 166-6 條 法院自己傳的人,審判長先問,次序由審判長定—這是第二條軌道。
刑事訴訟法第 166-7 條 禁區清單。注意第五款到第八款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不是絕對禁止。
刑事訴訟法第 167 條 詰問權是兩造的,審判長只在不當時才介入。
刑事訴訟法第 167-1 條 異議的兩個事由:違背法令、不當。
刑事訴訟法第 167-2 條 逐行為、立即、附簡要理由—錯過當下,實務上就當你放棄了。
刑事訴訟法第 210 條 學理上叫鑑定證人,但身分是證人,整套人證規定跟著來。
刑事訴訟法第 197 條 鑑定沒有特別規定的部分,回頭用人證那一套。
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 這句結文用語是鑑定人專用,套到證人身上就是主體錯置。
刑事訴訟法第 199 條 鑑定人可以換人,所以不動用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第 1 項 證人換不掉,所以罰鍰之外還能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 具結是原則,兩種情形反而不得令其具結。
刑事訴訟法第 158-3 條 詰問之前的門票沒拿到,後面都白做。
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 證人要出國、重病的補救門。時間提前,程序不減省。
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 受命法官能處理期日前訊問的事項—這就是階段題的入口。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條文:刑事訴訟法現行版逐字引用
選擇題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
釋字第 582 號:對質詰問權的憲法定位,是「未經詰問之證言能否採為判決基礎」論證的地基;這個考點對其要旨的敘述為重建整理,未經解釋原文逐字核對
釋字第 178 號:與民國 111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同題共生(該大題另一小題考法官曾參與前審裁判之迴避),與詰問本體沒有規範上的關係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鑑定證人的具結、拘提與補強)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受命法官準備程序與期日前訊問)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異議事由辨識)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證人將出國,期日前訊問)
民國 101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30 分,程序合法性評論)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第 3 小題(100 分綜合題中的 30 分,詰問攻防策略)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第 1 項、第 2 項
白話 聲請傳喚的一方先發球,四步輪流。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66-1 條第 3 項
白話 主詰問原則上不得誘導,但書七款都是「自己人」這個前提站不住,或雙方根本沒爭執的場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66-2 條
白話 反詰問方立場對立,誘導是壓力測試工具,於必要時得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66-6 條
白話 法院自己傳的人,審判長先問,次序由審判長定—這是第二條軌道。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66-7 條
白話 禁區清單。注意第五款到第八款有正當理由時不在此限,不是絕對禁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67 條
白話 詰問權是兩造的,審判長只在不當時才介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67-1 條
白話 異議的兩個事由:違背法令、不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67-2 條
白話 逐行為、立即、附簡要理由—錯過當下,實務上就當你放棄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10 條
白話 學理上叫鑑定證人,但身分是證人,整套人證規定跟著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97 條
白話 鑑定沒有特別規定的部分,回頭用人證那一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
白話 這句結文用語是鑑定人專用,套到證人身上就是主體錯置。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99 條
白話 鑑定人可以換人,所以不動用拘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第 1 項
白話 證人換不掉,所以罰鍰之外還能拘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
白話 具結是原則,兩種情形反而不得令其具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8-3 條
白話 詰問之前的門票沒拿到,後面都白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
白話 證人要出國、重病的補救門。時間提前,程序不減省。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
白話 受命法官能處理期日前訊問的事項—這就是階段題的入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