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5/5 站
任意到場(約談)與解送之界限
約談到案的人,警察不能直接押去地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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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拘捕,就沒解送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過一次,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記住一句就夠:沒經過拘提或逮捕,不得解送。它擋掉的是一條捷徑:用「請你來說明一下」把人請進警局,再直接押去地檢署。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三個問題判完
人是怎麼到案的?
有沒有拘提或逮捕?
那要怎麼把他送到檢察官面前?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分配的是誰承擔錯誤:國家多跑一道程序,還是人先被押走。
自己寫一次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三兄弟共同竊取父親的財物,警方查明後將三人約談到案,三人坦承不諱。警方能不能直接解送檢察官?
寫完了,對照看看
不能—約談到案未經拘捕,刑訴§229 第 3 項不得解送;調查結果仍應移送。考選部公布答案 B。四個選項的完整拆解在 b7。
- 到案方式,你先問了嗎
- 卷證移送與人身解送,你分清了嗎
- 親屬相盜這一層,你看到了嗎
先寫依據條文,再答能或不能。
接著讀 → 現行犯逮捕
到案方式決定人身能不能被移轉,沒拘捕,就沒解送。
什麼情況下,警察本來就能把人押走
真題解剖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甲、乙、丙三人為兄弟,共同竊取其父丁的財物。丁發現財物失竊後,隨即向警察機關報案。經司法警察調查結果,確認為甲、乙、丙三兄弟所為,警察機關旋即將甲、乙、丙三人約談到案,經三人供述坦承不諱,乃報請檢察官偵辦。司法警察機關確認甲、乙、丙三人為竊盜犯之後,下列處置方式,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先解實體前提:兒子偷父親=直系血親間犯竊盜章之罪,依刑法§324 第 2 項須告訴乃論。同條第 1 項另有「得免除其刑」,那是法院裁量的免刑事由,犯罪本身仍成立。
- (B) 應選:約談到案=任意到場,未經拘提或逮捕,刑訴§229 第 3 項不得逕行解送。
- (A) 錯在前提:本案正是告訴乃論之罪,不是「非告訴乃論」。
- (C)(D) 的破解方式在 b8。
三種誘答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用一般印象蓋掉特別規定(選項 A)
竊盜罪確實通常不是告訴乃論,這個印象很硬,容易蓋掉題幹裡的親屬關係。
解毒劑 看到親屬間的財產犯罪,先翻刑法§324 第 2 項: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間,須告訴乃論。
造一個聽起來很像法律的動作(選項 C「諭知逮捕」)
借用「逮捕」的權威感,讓人以為警察有這個處分權。
解毒劑 三人是案發後經調查才確認,不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的時間窗內(刑訴§88 第 2 項),也不是通緝犯,沒有逮捕的法律依據;「諭知逮捕」這種程序於法無據。
把訴追條件當成偵查條件(選項 D)
「告訴乃論」聽起來像沒告訴就什麼都不能做。
解毒劑 告訴影響的是檢察官能否起訴、法院能否實體審判;司法警察(官)的調查與移送調查結果,不以告訴為前提。
界線實測:得不得解送
- 持拘票拘提到案者
- 現行犯(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經逮捕者
- 通緝經逮捕到案者(刑訴§87)
- 約談、通知而任意到場者
- 已查明是犯罪嫌疑人、但未經拘捕者
- 已全部自白、但未經拘捕者
移送調查結果 vs 解送
| 移送調查結果 | 解送 | |
|---|---|---|
| 送的是什麼 | 卷證、調查結果(文書作業) | 人(人身移轉) |
| 條文位置 | 刑訴§229 第 2 項前段 | 刑訴§229 第 2 項後段、第 3 項 |
| 前提 | 調查完成後應向該管檢察官為之 | 須先經拘提或逮捕 |
| 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時 | 仍應調查並移送調查結果 | 與有無告訴無關,仍看有無拘捕 |
秒殺法
看到「約談到案」,直接鎖刑訴§229 第 3 項,沒拘捕就沒解送。這一題其餘三個選項,都是往「押人」方向加壓的誘答。
這類題怎麼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一題是複合題:實體閘門(親屬相盜→告訴乃論)先埋一層,再測程序判斷(到案方式→得否解送),一題同時打兩個接點。遇到「警察查明後可以怎麼處置」這種問法,拆成兩層再作答:第一層問實體罪名有沒有特別規定,第二層問人是怎麼到案的。只答對一層,仍會選錯。
申論這邊沒有東西
本考點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沒有申論出題紀錄(出現紀錄見 b16)。因此這一站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評分標準:歷屆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讓你把力氣花錯地方。這一站的練習重量,放在 b5。
修法時間軸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民國 102 年那一題出在該次修正之後,題目所依據的條文與現行條文一致。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現行犯定義長期未動。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 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親屬相盜的免刑與告訴乃論規定維持原貌。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 調查完的卷證要移送檢察官;如果接手的是被拘提或逮捕的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要把人解送過去,檢察官命令解送的就要立刻送。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3 項 人不是被拘提或逮捕來的,就不能押著他去檢察官那裡。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第 2 項 正在犯或剛犯完當場被發現的人,任何人都可以逮捕。(同條第 3 項另定準現行犯,此處未節錄。)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第 1 項、第 2 項 最親的一圈親屬之間犯竊盜章的罪,法院得免除其刑(犯罪仍成立);範圍再放寬到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則須告訴乃論。
歷屆出現紀錄與來源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這一題的主要考點就是這個考點,考點類型為程序合法性;申論無出題紀錄。
同題常一起出現的鄰近考點:告訴乃論、現行犯逮捕、親屬相盜之刑罰減免與告訴乃論。
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年份題號。
條文版本: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2 項
白話 調查完的卷證要移送檢察官;如果接手的是被拘提或逮捕的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要把人解送過去,檢察官命令解送的就要立刻送。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 3 項
白話 人不是被拘提或逮捕來的,就不能押著他去檢察官那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第 1 項、第 2 項
白話 正在犯或剛犯完當場被發現的人,任何人都可以逮捕。(同條第 3 項另定準現行犯,此處未節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第 1 項、第 2 項
白話 最親的一圈親屬之間犯竊盜章的罪,法院得免除其刑(犯罪仍成立);範圍再放寬到五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則須告訴乃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