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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偵查
刑事訴訟法明文應停止偵查的,只有民事先決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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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在解決什麼問題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8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偵查中法定「應停止」的事由,刑事訴訟法只寫了民事先決一條。
沒有它,任何障礙都能喊停、案子永遠結不了;有了它,只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才停,而且只停到民事訴訟終結前。其餘障礙不是停止偵查的理由,檢察官照樣偵查、也可以起訴。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三個問句走完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要看民事法律關係的答案嗎?
是的話,現在在偵查中還是審判中?
停到哪一天?
等與不等,在分配什麼
偵查段把這個選擇權收走(寫「應」),審判段還給法院(寫「得」)。
「必」是因為刑訴§261 寫「應」,主詞是檢察官,沒有裁量空間。
民事先決 → 偵查必停、審判可停
先自己寫,再看答案
先自己寫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8 題(選項依原題大意整理);檢察官遇有偵查障礙時,下列處置何者有誤?;(A) 遇有偵查程序之障礙,即應停止偵查;(B)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者,應於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偵查;(C) 被告精神障礙,偵查中檢察官仍得偵結起訴;(D) 證據即將滅失,應即為必要之證據保全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A。A 把刑訴§261 這一個事由講成「遇障礙即應停止」的通則—例外被擴張成原則,這就是唯一的錯處。B 幾乎是刑訴§261 的白話重述。
- 我先問的是「是不是民事先決」,而不是「有沒有障礙」嗎?
- 被告精神障礙那一項,我有把它放回審判段(刑訴§294 第 1 項)嗎?
- 題目問的是「有誤」,我沒有挑成正確的那一個吧?
寫下你選哪一個,以及你依據的那一句話(先不看答案)。
3
接著讀 → 停止審判 同一顆暫停鍵,換成法院在按,刑訴§294 到§297 的門檻與偵查段不一樣。
你剛拿下:明文「應停止偵查」的事由只有民事先決一條(刑訴§261);同一情境到了審判中只是「得」停止(刑訴§297)。
一句話秒篩
看到「停止偵查」四個字,先問:是不是民事先決?不是 → 這題跟停止偵查無關,檢察官該幹嘛幹嘛。
四種騙法
例外膨脹成原則
把「遇有偵查程序之障礙,即應停止偵查」寫成通則,讀起來很順。
解毒劑 法定應停止的只有民事先決(刑訴§261);這是例外,不是原則。
應與得互換
把兩條的語氣對調,或把「民事已經起訴」這道門檻搬到偵查段。
解毒劑 偵查中「應」(刑訴§261)、審判中「得」(刑訴§297),門檻長在審判段。
跨段錯置
把被告精神障礙寫成停止偵查的事由。
解毒劑 那是審判中應停止審判(刑訴§294 第 1 項);偵查中不擋起訴,檢察官仍得偵結起訴。
該加速卻叫你踩煞車
證據即將被湮滅,選項要你停止偵查。
解毒劑 正確動作是應即為必要之證據保全(刑訴§219-1 以下)。
這顆暫停鍵誰按、語氣是應還是得
| 依據 | 情形 | 誰停、停什麼 | 語氣 | 附加門檻 |
|---|---|---|---|---|
| 刑訴§261 | 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 | 檢察官停止偵查 | 應 | 無;停到民事訴訟終結前 |
| 刑訴§297 | 同上情形 | 法院停止審判 | 得 | 民事已經起訴,於其程序終結前 |
| 刑訴§294 第 1 項 | 被告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 | 法院停止審判 | 應 | 偵查中不擋起訴,檢察官仍得偵結起訴 |
同一個障礙出現時,由誰停、語氣是「應」還是「得」
一試怎麼下手
- 命題手法固定:把唯一的應停止事由,跟一堆看起來很像障礙的情形混在同一題,考你會不會把例外擴張成原則。
這種題目的做法不是背條號,是先把四個選項分成四堆:應停止、不必停止、根本是審判段的事、反而要立刻動作。分類對了就秒殺,分類錯了背再多條號也沒用。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沒有申論出題紀錄。
所以這裡不放申論拆解模板、採分點與寫法示範:歷屆沒出過的東西,編出來只會讓你把時間花在不存在的題型上。要練,練 b6 那一題的分類手感就夠。
用語變過,別被新舊寫法騙
刑訴§294 第 1 項的「心神喪失」,修正後改稱「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
影響:舊題與舊筆記寫「心神喪失」,新題可能寫「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指的是同一件事。
不論用哪個寫法,它都是審判中應停止審判的事由,不是停止偵查的事由;偵查中檢察官仍得偵結起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61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的成立或免刑,答案綁在一段民事法律關係上時,檢察官沒有裁量空間,必須等,等到民事訴訟終結前。
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同樣的情形換到審判中:法院可以停、也可以不停;而且要民事已經起訴才談得上停。
歷屆出處與依據
歷屆出處;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第 48 題,為本考點主要出題紀錄;本考點歷屆僅見於一試選擇題。
答案依據;各題正確選項均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本考點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
條文版本;刑訴§261、§297 引自現行版條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另涉刑訴§294 第 1 項、§219-1 以下。
刑事訴訟法第 261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刑事的成立或免刑,答案綁在一段民事法律關係上時,檢察官沒有裁量空間,必須等,等到民事訴訟終結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97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同樣的情形換到審判中:法院可以停、也可以不停;而且要民事已經起訴才談得上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