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3/4 站
偵查不公開
不是罩住偵查的黑布,是一份對人不對世界的守密名單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問的不是「什麼不能講」,是「誰不能講」,公布答案是告發人,因為他不在名單上。
沒有它,會出什麼事
知道案情的人若能隨口外流,證據會被串、名譽會先被判死:這兩樣壞掉都補不回來。
所以它不是罩住整個世界的黑布,只綁住拿到職務資訊的那群人:他們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除依法令、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一條規定同時護住三件事:偵查做得下去、被告不被輿論提前定罪、被害人與證人不被曝光。
名單三問
誰說的?
說了什麼?
門開了嗎?
名單或事項有一個不該當,或門開了任何一扇,就不成立違反。
先查名單、再問事項、最後找門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偵查查得下去 ←→ 辯方防禦得起來
名單上的人守密,換的是被告不被輿論定罪、偵查不被破壞:所以門要有法律依據才算門。
寫一次,只寫三行
先自己寫
直播主甲因涉嫌詐騙被警方通知到場詢問,結束後自認冤枉,當晚在臉書直播說出警察問他自己涉案的內容。甲違反偵查不公開嗎?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B,不違反。;被告就自己涉案部分對外陳述,是防禦權的行使,不是名單上執行職務的人洩密。題面寫的「第 3 項」是當年項次,守密規定現在在第五項(見 b24)。
- 我先問的是「誰說的」,不是「講了什麼」
- 我寫出被告是偵查的對象,不是名單上執行職務的人
- 第一問就出局之後,我沒有再去論公開的程度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題幹已縮寫)
照 b3 的三問各寫一行,先寫「誰說的」。
3
1. 誰說的: 2. 說了什麼: 3. 門:
你剛拿下什麼 你手上多了一把三段的篩子:名單、事項、門。選擇題有很大一部分在第一問就能收掉;申論題把三段寫完整,就是三個能拿分的段落。
檢察官言論與媒體分際
同一份名單換到倫理卷,考的是同一組門
辯護人偵查中在場權
申論題裡偵查不公開多半是它的入口
法官言論與社交之限制
三師對照題的另一列
三師言論分際:原則、門、常見陷阱
| 對象 | 原則 | 門(例外) | 常見陷阱 |
|---|---|---|---|
| 檢察官 | 偵查不公開,且不評論偵辦中個案,包含其他檢察官承辦者;一般法治教育、法令宣導可以 | 為維護公共利益或澄清不實報導,經所屬機關首長授權所為之必要說明 | 把「私人身分」「公餘時間」「非我承辦」當通行證 |
| 法官 | 對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條文主詞沒有限定自己承辦的案件 | 依合理之預期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或本於職務上所必要之公開解說 | 以為「不是我的案子」就沒事,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D) 正面考此點 |
| 律師 | 受任案件判決確定前,不得公開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 | 為保護當事人免於媒體不當偏見,於必要範圍內所為之平衡言論 | 用「監督司法之權」推翻「配合維持司法尊嚴之義務」,兩者並存,不互斥 |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什麼話能講、什麼話不能講。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兩極誘答
鋪「全面禁止」與「全面容許」兩個極端選項,正解在中間那個帶條件的 檢察官上節目本身不違反倫理,違的是評論其他檢察官偵辦中個案並臆測辦案不力(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公布答案 D);「不可參加任何談話性節目」與「非承辦即可評論」都錯(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公布答案 C)
解毒劑 倫理規範管的是行為,不是場合,先找那個有條件的選項
偽例外
用「私人名義」「公餘時間」「經對造律師同意」「導正民眾法律觀」冒充門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公布答案 D:這些包裝全數無效,仍違反倫理);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1 題((B)「以私人名義為之」、(D)「經被告委任律師之同意」都是假門,公布答案 A)
解毒劑 回 b3 第三問的門清單:依法令/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合法權益/首長授權,不在清單上的都是偽門
名單錯置
把名單外的人裝進名單,或偷換主體 被告臉書直播自己的警詢內容(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公布答案 B);告發人對媒體講報案經過(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公布答案 A);把刑訴§248-1 的「被害人」偷換成「證人」(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選項 (A))
解毒劑 名單三問的第一問;刑訴§248-1 的主詞是被害人,不是證人
公私界線
用職務知識的「公益使用」掩護私用,或把職務行為包裝成私領域 檢察官演講推廣法治教育可以,教涉案親戚應訊、在家告訴律師配偶案情、代寫意見書則不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72 題,公布答案 A);社群上聊奧斯卡可以,貼相驗心得與陳屍照、貼判決書號召監督上級審則不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公布答案 A)
解毒劑 知識可以普及,個案不能外流;身分下班,倫理不下班
名單題原型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檢察官偵辦甲涉嫌姦殺幼童乙案,檢察官訊問後,媒體採訪相關人等,下列何人非屬法律規定偵查不公開限制之對象?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應選:告發人是報案的民眾,不在刑訴§245 第五項名單上;他講的還是自己的親身見聞,連「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都不該當—兩關都不過。
- (B) 告訴代理人:名單上明文點名。
- (C) 辯護人:名單上明文點名,而且外洩的是偵查方向與未曝光證人身分。
- (D) 法警:屬「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這題就是把名單唸一遍,名單熟=送分。
四個零件一次考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下列關於偵查不公開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正確:對應刑訴§245 第五項的第二扇門—為維護公共利益而有必要者,得公開揭露。
- (A) 錯:得經被害人同意後陪同在場的,主詞是被害人(刑訴§248-1),不是證人—主體被偷換。
- (B) 錯:辯護人得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刑訴§245 第二項本文;民國 104 年當時為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 (D) 錯: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刑訴§245 第六項)。
名單與門、陪同主體、在場權、通知義務—這題答錯,回 b23 把條文讀完整。
同一件事:這樣講會不會違反
這張表在比:公開或揭露是否違反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
| 檢察官對外做一般法治教育、法令宣導;檢察官在節目上評論偵辦中個案並臆測辦案不力(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公布答案 D) | ||
| 檢察官在社群上聊奧斯卡;貼相驗心得與陳屍照、貼判決書號召監督上級審(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公布答案 A) | ||
| 告發人對媒體講自己發現屍體的經過(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公布答案 A);同題的告訴代理人講證詞相反、辯護人講未曝光證人身分、法警講開庭內容 | ||
| 檢察官為維護公共利益而有必要,公開揭露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公布答案 C);用「以私人名義」或「經被告委任律師之同意」包裝(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61 題,公布答案 A) | ||
不成立違反
成立違反
秒殺法
先看講話的人:主體不在名單上,後面的選項內容都不用讀。;倫理題反過來:先找門,正解常常在門上,不在原則上。
這個考點該怎麼押
它是雙科目考點:刑訴卷考程序(限制在場合不合法、開記者會有沒有違反守密義務),法律倫理配分區考檢察官評論偵辦中個案。
綜合法學的倫理題重複率高,名單與門背熟就能穩定收下這一區。
答題順序固定成 b3 的三問,能把倫理題的兩極選項先刷掉一半。
它不會單獨成題,永遠嵌在辯護權攻防題裡當入口或轉軸,看到它就先確認主菜是接見、閱卷、在場權還是搜索扣押。
設問動詞決定文體:問「是否合法」就給合法性結論;問「得採取何措施/得為何主張」就列措施與主張,一方一段,不要混寫。
兩種設問,兩套拆法
- 原則先立:辯護人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時得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在場權是偵查中辯護權的核心內涵。
- 但書逐款檢驗:限制或禁止須「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機密、湮滅偽造變造證據、勾串共犯或證人、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逐款對本案事實。
- 程序要求: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明於筆錄;若禁止在場致無其他辯護人陪同,應再行告知刑訴§95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事項。
- 涵攝作結:例如辯護人僅告知被告得保持緘默,屬辯護職能的正當行使,不是不當干擾。
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第 1 小題原型
- 主體:辯護人在刑訴§245 第五項名單上,條文明文點名。
- 事項:偵訊內容屬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該當。
- 門:本案有無依法令、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之必要?媒體報導與事實不符、當事人名譽受損,辯護人為澄清而於必要範圍內公開,有主張「保護合法權益」的空間;逐字公開偵訊筆記、指名批評承辦人員,則可能逾越必要範圍。
- 結論+倫理補刀:程序法上是否違反守密義務,另段檢律師倫理的平衡言論界線。
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第 2 小題、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原型
三段論缺一段,就少一段論證;門一扇都不檢,等於把偵查不公開寫成沒有例外的禁令。
寫進去才有分的幾件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在場權原則寫出來:得在場,並得筆記及陳述意見
- 但書逐款檢驗,並扣住「有事實足認」的門檻,不空言「影響偵查」
- 守密三段論寫全:名單→事項→門
- 「保護合法權益」這扇門的涵攝:平衡言論,加上「於必要範圍內」的限定句
- 偵查中原則不得閱卷(刑訴§33 只寫審判中),理由是偵查不公開,例外在刑訴§33-1
- 接見遭全面監聽錄音的題型,把釋字第 654 號引出來
- 對被告與對第三人的搜索門檻分開講:對被告必要時得搜索,對第三人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限
這是我們重建的得分結構,不是官方評分標準,請當寫作檢核用。
低分怎麼死的、高分長什麼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子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會出「請論述偵查不公開原則」,它永遠是辯護權攻防大題裡的一個子題,當入口或轉軸。
別在這個子題戀戰:主菜通常是接見、閱卷、在場權或搜索扣押。
換皮不換骨:三條變形軸
倫理軸
- 檢察官言論與媒體分際:同題最常見的鄰居
- 法官言論與社交之限制、法官參與政治活動之限制
- 律師言論與司法尊嚴維護、律師與司法人員之交往分際、律師利益衝突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把法官政治中立、檢察官授權例外、律師利益衝突、進修義務併成一題
辯護權軸
- 辯護人偵查中在場權(刑訴§245 第二項)
- 接見與監錄(刑訴§34、釋字第 654 號)
- 偵查中閱卷之禁止與例外(刑訴§33、刑訴§33-1、釋字第 737 號)
申論卷的主戰場,偵查不公開在這裡當背景牆
強制處分軸
- 搜索票之聲請與核發(刑訴§128,核發搜索票之程序不公開)
- 對被告與對第三人之搜索門檻(刑訴§122)
- 律師、記者處所之搜索與業務秘密(刑訴§182 拒絕證言權的延伸)
命題創新發生在「軸的組合」,不是新考點: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把名單問題包進直播主的時事皮。看到組合題就一格一格拆,每格都是練過的。
同一副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名單 → 事項 → 門
三件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同構、只換了主體與門。不同構就回 b3。
直播主
被告把警詢中關於自己涉案的提問內容在臉書直播喊冤
第一問就終結:被告不是刑訴§245 第五項的規範對象,就自己涉案部分對外陳述屬防禦權行使
不違反(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公布答案 B)
上節目的檢察官
檢察官在談話節目評論其他檢察官偵辦中的矚目案件,並臆測辦案不力
名單內;倫理規範管的是對偵辦中個案的評論本身,不看是不是自己承辦;「私人身分」「公餘時間」都不是門
違反倫理;若改成經所屬機關首長授權、就不實報導作必要說明,則走得出門
開記者會的辯護人
媒體誤報當事人認罪,辯護人偕當事人開記者會公開部分偵訊內容澄清
名單內(條文明文點名)、事項該當,接著檢「保護合法權益」這扇門
門開不開取決於是否於必要範圍內:為平衡不實報導有主張空間;逐字公開筆記加上人身攻擊承辦人員,就撞上必要範圍這道牆
模板寫成八股就沒分了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名單→事項→門」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空殼模板文。
規範段(刑訴§245 第五項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
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例如「辯護人公開的是詢問中涉及營業秘密的誘導性提問,且係在媒體已錯誤報導當事人認罪之後」。
倫理題不要每題都寫成「應嚴守偵查不公開故違反」:先想門,很多題的正解在門上,不在原則上。
過了這幾關才換下一站
這是自評版。自評容易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等於考場水準已達標。
闔上書,默寫刑訴§245 第五項名單與三扇門
沒寫全 → b23 條文逐字讀
口述三師言論分際:每人一句原則、一句門
卡住 → b8
四型誘答各講一個真題例與一句解毒劑,並說得出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與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各在三問的第幾問終結
兩極選項還是會選 → b9、b12
從 b20 挑一件沒寫過的事實皮,限時寫 250 字內擬答
三段論斷裂 → b15
A 型自檢:原則有沒有立、但書有沒有逐款對事實、程序要求有沒有寫、涵攝有沒有分辨辯護職能與不當干擾
缺項 → b15、b16
B 型自檢:主體、事項、三扇門逐扇檢,平衡言論有沒有加「於必要範圍內」的限定句,結論有沒有回答設問動詞
缺項 → b15、b14
說得出民國 113 年修正後刑訴§245 的項次變動,做舊題會自動換算
換不出來 → b24
民國 113 年修正後,舊題的項次要換算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題面所稱偵查不公開的「第 3 項」守密規定,在現行法是第五項。
現行第三項改成筆錄要求:前項限制或禁止事由應記明於筆錄。
現行第二項在在場、陳述意見之外多了筆記權;第四項新增禁止在場後的再行告知義務。
做民國 113 年以前的考古題,答案觀念不變,但引條號時換成現行項次(條文全文見 b23)。
項次的新舊對應是我們比對現行條文後重建的,寫進考卷前建議自行核對一次現行法。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245(偵查不公開原則) 第一項是原則;第二項是辯護人在場、筆記、陳述意見與其但書限制;第三項要求把限制事由記明筆錄;第四項是禁止在場後的再行告知義務;第五項才是守密名單;第六項是訊問前的通知義務。
刑事訴訟法§248-1(被害人受訊問之陪同在場) 主詞是被害人,不是證人;而且要經被害人同意,並有不適用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33 第一項 明文只寫「審判中」—偵查中原則上不得閱卷,理由就是偵查不公開。
刑事訴訟法§33-1 第一項、第二項 偵查中閱卷的例外,門開了但守密義務跟著走。
刑事訴訟法§34 第一項 限制接見要有事證,不是想限就限。
刑事訴訟法§122(搜索之客體) 門檻落差就是考點:對被告「必要時」即可;對第三人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限。
刑事訴訟法§128 第四項 偵查不公開在強制處分端的體現,連法官核票程序都罩進來。
刑事訴訟法§182(業務關係之拒絕證言權) 除經本人允許外,才得拒絕證言。
法官倫理規範§17(法官之言論分際) 條文沒有限定「自己承辦」的案件。
歷屆出現紀錄與來源
申論: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25 分):辯護人偕被告開記者會指摘檢察官恐嚇取供、將偵訊筆記交報社刊登;第 2 小題涉及對律師與對記者處所的搜索門檻。;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30 分):律師接見遭禁見被告被看守所摘記錄音,偵查不公開落在閱卷小題。;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30 分):調查員命辯護人離開偵訊室僅能隔窗觀察;隔日媒體誤報,辯護人偕被告開記者會公開部分詢問內容。
民國 100 年
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
律師一試第 62 題
民國 101 年
司法官一試第 68 題
律師一試第 72 題
民國 102 年
律師一試第 61 題
民國 103 年
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
民國 104 年
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
民國 106 年
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
民國 109 年
司法官一試第 62 題
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民國 112 年
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
民國 113 年
司法官一試第 61 題
釋字第 654 號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的接見監錄爭點
釋字第 737 號
偵查中羈押審查之卷證獲知權,催生刑訴§33-1
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條文逐字取自現行版並附版本日期。
律師倫理規範、檢察官倫理規範、羈押法未逐字引用,內容依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兩則解釋的字號經索引核實存在;其要旨與適用脈絡屬本書重建,引用前請核對解釋原文。
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第 2 題的拆解骨架沒有現成解析可對照,屬本書重建,教學或引用前需另行查證。
刑事訴訟法§245(偵查不公開原則)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白話 第一項是原則;第二項是辯護人在場、筆記、陳述意見與其但書限制;第三項要求把限制事由記明筆錄;第四項是禁止在場後的再行告知義務;第五項才是守密名單;第六項是訊問前的通知義務。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248-1(被害人受訊問之陪同在場)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8 日
白話 主詞是被害人,不是證人;而且要經被害人同意,並有不適用的情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33 第一項
現行版
白話 明文只寫「審判中」—偵查中原則上不得閱卷,理由就是偵查不公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33-1 第一項、第二項
現行版
白話 偵查中閱卷的例外,門開了但守密義務跟著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34 第一項
現行版
白話 限制接見要有事證,不是想限就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122(搜索之客體)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
白話 門檻落差就是考點:對被告「必要時」即可;對第三人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128 第四項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
白話 偵查不公開在強制處分端的體現,連法官核票程序都罩進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182(業務關係之拒絕證言權)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白話 除經本人允許外,才得拒絕證言。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法官倫理規範§17(法官之言論分際)
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01 年 1 月 5 日
白話 條文沒有限定「自己承辦」的案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