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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之發動
知道有嫌疑就得查:這個開機鍵一按,自訴的門原則上就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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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檢察官閱報後簽准分案,算不算已經開始偵查?
同樣「犯罪嫌疑」四個字,兩端刻度不同:發動端知道了就應即開始,拘提、羈押、起訴各自加高門檻。搬錯邊就是誘答。
沒有它會出什麼事
沒有這道開機鍵,被害人報了案,機關可以先決定要不要理他。
刑訴§228 I 寫的是義務:知有犯罪嫌疑,應即開始偵查。是「應」不是「得」,沒有立案審查、沒有受理與否的裁量,連管轄都不是前提;無管轄仍應調查後移送該管檢察官。警察端同樣是「應即開始調查」。
三問,順序不能換
這個消息來源算不算數?
題目裡的告訴,是發動原因,還是訴追條件?
問的是開始,還是動手抓人?
低門檻的帳,誰付
現行法選了前者,把代價往後移:發動端只問知不知有嫌疑,往後每道強制處分逐級加高門檻。
原因不設限、告訴管訴追不管偵查、知了就得動
一問來源,二問告訴的角色,三問開始還是動手。
先自己寫,再對照
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司法警察僅憑被告的自白,就把案件移送檢察官。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處理?
先寫三行:漏了哪條義務?處置有哪幾格、什麼順序?最後怎麼收?
寫完了,對照看看
對照骨架,不是標準答案:刑訴§156 II 管的是法院的有罪判決;破口在警察的調查義務未完備。處置依序:發回命補足或發交調查、檢察官自為偵查,仍無補強才不起訴。
- 答的是檢察官的處置,不是自白法則的論文。
- 處置有順序:補足、發交、自為偵查、終局處分。
- 結論回到設問動詞「應為如何之處理」。
你剛拿下什麼 刑事程序的第一道閘門:原因幾乎不設限、門檻是最低那一格、發動是義務不是裁量。閘門一按,同一案件原則上不得再行自訴(刑訴§323 I 另設但書)。
接著讀 → 告訴乃論 告訴在這裡是發動原因之一,到了那裡才是訴追條件。
考過的四種騙法
裁量假象
把發動義務包裝成「得受理/得審查/僅能備案」,未指出嫌疑人所以無法受理、先立案審查確認是否受理、財損屬民事僅能備案(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3 題的三個錯誤選項)。
解毒劑 刑訴§230 II、§231 II 寫的是「應即開始調查」。「應」字一出,所有給機關留裁量的選項先淘汰。
告訴角色錯接
告訴乃論之罪沒人告訴,就寫成「不得偵查」(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4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解毒劑 告訴是訴追條件,不是偵查條件;未告訴只擋起訴與論罪,不擋偵查。
替發動加裝前提
把管轄、上班時間、查明身分包裝成發動的前提:不屬其管轄故不得開始偵查、下班時間無權發動、不知真實身分故不構成犯罪(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第 32 題)。
解毒劑 刑訴§228 I 只要求「知有犯罪嫌疑」。無管轄的處理是調查後移送該管檢察官,不是袖手不查。
高低門檻互換
用發動端的低門檻偷渡強制處分,重罪嫌疑重大就得羈押、免論逃亡滅證勾串之虞,或讓羈押改用書面審理(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解毒劑 刑訴§101 I ③明文要求併存「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羈押須經法官訊問。
四個選項把發動原則走一遍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下列關於檢察官偵查、起訴之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沒錯:起訴的門檻是刑訴§251 I「依偵查所得之證據,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證據足了就能起訴,訊問被告不是法定前提。
- (B) 沒錯:刑訴§228 III 逐字如此—先查證據再傳人,避免偵查變成騷擾。
- (C) 沒錯:新聞報導就是「其他情事」,門檻一過就應即開始偵查。
- (D) 應選:管轄不是發動的前提。知有嫌疑即應偵查,無管轄則於調查後移送該管檢察官。
秒殺 四個選項只有 (D) 替偵查義務加裝了前提。凡是替「應即開始」加條件的選項,先懷疑它。
警察能不能不受理,沒告訴能不能查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3 題
被害人 A 停放在家門口的汽車遭不明人士蓄意破壞,乃向警察機關報案。警察機關處理被害人之報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是刑訴§231 II 的逐字: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報案讓警察知有犯罪嫌疑,義務當場點燃。
- (A)(B)(D) 是同一型的三種變體:查出嫌疑人本來就是偵查要做的事;立案審查於法無據;毀損是刑法上的犯罪,不因為同時有民事賠償問題就消失。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4 題
承上題,車輛破壞屬財物毀損,係告訴乃論之罪。關於被害人報案與偵查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公布答案 (A) 的內容值得整句記住:告訴僅是偵查發動的原因之一,雖未提出告訴,偵查機關仍得就告訴乃論之罪加以偵查。
- 「未告訴不得先行偵查」是告訴角色錯接的原型;「不知犯人無法告訴」也不對,告訴本不以指明犯人為必要。
- 報案與告訴不是同一件事:報案是促使偵查的申告,是否同時具備告訴的意思,要看有沒有訴追的表示。
秒殺 題幹一標「告訴乃論」,先找哪個選項說「沒告訴也能偵查」—那通常是正解,或是正解的鏡像。
傳喚到場的人,怎麼接上羈押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檢察官認甲犯有強盜罪,因而傳喚其至地檢署。訊問後,檢察官認為甲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之必要,故當庭逮捕,向法院聲請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甲非現行犯亦非通緝犯故不得逮捕」錯:刑訴§228 IV 但書明文—被告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得予逮捕,並將逮捕所依據之事實告知被告後,聲請法院羈押之。當庭逮捕於法有據。
- 「書面審理羈押聲請」錯:刑訴§101 I 寫的是「被告經法官訊問後」,不是書面或言詞任選。
- 「重罪即可羈押」錯:釋字第 665 號意旨與刑訴§101 I ③都要求併存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滅證、勾串之虞。
- (D) 是上開條文的完整版:嫌疑重大,加上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滅證勾串之虞,才得羈押。
秒殺 羈押題看到「便得裁定羈押,無須考量……」這種單一要件全通關的句式,直接淘汰。
偵查一開始,自訴的門就關上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檢察官閱報得知案情後簽准分案,並命檢察事務官分析案情;其後家屬就同一案件提起自訴。這個自訴還能不能提?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公布答案 (B) 的意思是:偵查已經開始了。刑訴§323 I 前段—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刑訴§228 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 但書留了出口: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刑訴§258-3 II 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答題前先確認本案落在前段還是但書。
- 刑訴§323 II 接著處理另一個方向:開始偵查後才知道自訴在先或有但書情形,檢察官應即停止偵查並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同一個詞,四個關口
這張表在比:同一組字在不同關口,條文要求的證據強度
| 關口 | 條文用的字 | 條文另外要求什麼 |
|---|---|---|
| 開始偵查(刑訴§228 I) | 知有犯罪嫌疑 | 沒有其他要件,知道了就應即開始 |
| 拘提(刑訴§76) | 犯罪嫌疑重大 | 還要有該條四款之一的情形,且限於必要時,才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
| 羈押(刑訴§101 I) | 犯罪嫌疑重大 | 須經法官訊問,並具備該項各款事由,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
| 提起公訴(刑訴§251 I) | 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 | 須依偵查所得之證據判斷 |
民國 95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正面問這幾個「犯罪嫌疑」有何不同,並明令舉例說明。
警察在這一段,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警察在偵查發動階段的權限界線
| 應為/得為 | 不得為 | |
|---|---|---|
| 受理報案 | 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刑訴§230 II、§231 II),並將調查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 | 不得以未指出嫌疑人、要先立案審查、財損屬民事為由不受理 |
| 現場處置 | 調查有必要時,得封鎖犯罪現場並為即時之勘察(刑訴§230 III、§231 III),這是警察自己的職權,不必先取得檢察官同意 | — |
| 把人帶去地檢署 | 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解送該管檢察官;檢察官命其解送者,應即解送(刑訴§229 II) |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未經拘提或逮捕者,不得解送(刑訴§229 III),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考的就是這一句 |
「開始偵查」要抓在哪一刻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從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可以回推:檢察官簽准分案、指示分析案情,就足以認定偵查已經開始,不以傳喚、搜索等具體作為為必要。這是我們從公布答案回推的立場,考選部只公布選項答案,不公布理由。
一試跟哪個方向
- 選擇題的問法只有兩路:一路問要件(誰能發動、憑什麼發動、何時算開始),一路問程序合法性(警察能不能拒收報案、能不能解送、逮捕怎麼接羈押)。先分是哪一路,再讀選項。
- 凡是替「應即開始偵查/調查」加裝前提的選項,要有管轄、要上班時間、要先查明身分、要先立案審查:先當它錯。
- 題幹標了「告訴乃論」,直接去找「沒告訴也能偵查」那句話: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4 題把它寫成正解,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把媒體報導、被害人未告訴的事實寫成「得立即主動分案偵辦」的正解,是同一句話的兩種穿法。
- 答錯的人多半是用生活直覺答題,覺得警察可以先評估、覺得沒人告就沒事。這個考點的三個反直覺點要當常識背:警察不能拒收報案、告訴乃論沒告訴照樣可以偵查、沒管轄也要先調查再移送。
它在申論卷裡坐哪一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幾乎不再單獨命題,歷屆的申論題都落在早年,各 25 分。之後它降級成偵查大題的第一段:搜索、羈押、警詢自白,只要爭議發生在偵查中,擬答第一句都得先站穩「偵查已合法開始」這個前提。
題目配分是考選部公布的;時間與字數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劑量建議,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三種設問,三套拆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題目直接問:刑訴§228 之「犯罪嫌疑」意涵為何?他案與偵案如何區別?與刑訴§76、§101 I、§251 之「犯罪嫌疑」有何不同?試舉例說明(民國 95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 定義起點:引刑訴§228 I 逐字,把它定性成最低的一道門,有合理根據足以懷疑有犯罪即可,目的在讓國家調查權盡早合法啟動。
- 逐個關口給內涵:刑訴§76、§101 I 的「犯罪嫌疑重大」(拘提、羈押,須有具體事證使涉嫌達高度可能);刑訴§251 I 的「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起訴,依偵查所得證據,有罪判決有高度可能)。
- 排成一列並給上位原理:刑訴§228 I < 刑訴§76 約等於刑訴§101 I < 刑訴§251 I < 刑訴§299 I 的有罪確信,門檻隨處分的嚴厲程度逐級爬升,這是比例原則在程序法上的展現。
- 他案與偵案加舉例收尾:他案是線索層(檢舉信、媒體報導,尚待查證),偵案是已達刑訴§228 I 門檻的正式偵查;區別的實益在「開始偵查」的訴訟法效果,例如刑訴§323 I 自訴之門關閉。題目明令舉例,每個關口配一個十秒小例,漏例等於白丟指示分。
問誰是偵查主體,並要你評論「法律上/事實上偵查機關」「第一線/第二線」之說是否正確(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
- 現行法定位:刑訴§228 I 的發動與主導繫於檢察官,他是偵查主體;刑訴§229(協助)、§230(受指揮)、§231(受命令)把司法警察(官)定位成偵查輔助機關。
- 輔助不等於被動:刑訴§230 II、§231 II 的「應即開始調查」是警察自己的發動義務;§230 III、§231 III 的封鎖現場與即時勘察是警察自己的即時處置權限。
- 評析要兩面:「事實上偵查機關」「第一線」精準描述了現實,多數案件確實是警察最先接觸、最先動手;但法律上的指揮監督結構不因此翻轉,刑訴§228 II 限期命調查並提出報告、§231-1 發回補足或發交調查,都是主體地位的制度化。
- 結論分兩層:作為現象描述可採,作為法律定位不精確,主體仍是檢察官,警察是有獨立發動義務的輔助機關。
警察僅憑被告自白即移送,問檢察官應為如何之處理(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 先定性:刑訴§156 II 的規範對象是法院的有罪判決,警察移送並不直接違反該條;問題在於警察依刑訴§230 II、§231 II 負調查義務,僅憑自白移送即調查未完備。
- 處置一(主軸):刑訴§231-1 發回命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並得限定時間。
- 處置二:檢察官自為偵查,刑訴§228 I 的偵查義務不因移送品質而免除,並得依刑訴§228 II 限期命檢察事務官或司法警察(官)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
- 終局處理:偵查後仍無補強證據,依刑訴§252 第 10 款犯罪嫌疑不足為不起訴處分。
設問對應紀律:民國 91 年那題問「應為如何之處理」,主菜是檢察官的處置選單(發回補足、發交調查、自行偵查、終局處分),刑訴§156 II 只是開場的定性工具。寫成自白法則論文就是文不對題。
閱卷者會找的幾件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刑訴§228 I 逐字起手,並拆出原因、門檻、義務三個要素。
- 把幾個關口的「犯罪嫌疑」排成一列,並用一句話點出比例原則。
- 寫出他案與偵案的區別,以及區別在訴訟法上的實益。
- 檢察官是偵查主體、警察是輔助機關的規範定位,附上刑訴§228 到§231 這一組條文。
- 警察依刑訴§230 II、§231 II 的獨立調查義務不因輔助地位而消失。
- 移送品質題以刑訴§231-1 的發回補足、發交調查為處置主軸。
- 刑訴§156 II 的規範對象辨析:管的是法院的有罪判決,不是警察的移送階段。
哪一點值多少分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判斷,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同一題,兩種寫法的距離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的四個方向
上游(發動原因的皮)
- 告訴乃論;告訴權人與告訴期間:告訴的雙重身分:發動原因對上訴追條件
下游(開始偵查的效果)
- 開始偵查使自訴之門關閉(刑訴§323 I,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正面考)
- 偵查終結後的提起公訴(刑訴§251)
強制處分(門檻爬升)
- 傳喚與拘提
- 羈押與羈押審查程序:刑訴§228 IV 是偵查章接羈押章的轉接頭(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組織(誰在偵查)
- 偵查主體與檢警關係(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整題)
- 管轄:無管轄仍應調查後移送(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
出題人視角:它當主角的年代已經過去,現在的命題慣性是拿它當組合題的第一層。看到組合題先拆層,最底下那層永遠是「偵查開始了沒、憑什麼開始、誰開始的」。
同一句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原因合格(其他情事兜底)→ 門檻已達 → 應即開始偵查或調查
閱報
檢察官從報上得知甲十年前替求死之人注射毒藥。
專訪報導就是「其他情事」,原因合格;門檻已達,簽准分案即為開始偵查,不等傳喚搜索等具體作為。下游效果:其後家屬提起的自訴被刑訴§323 I 前段擋下。
報案
A 的汽車遭砸毀,向警察機關報案。
警察因報案知有犯罪嫌疑,依刑訴§231 II 應即開始調查。未指明嫌疑人、立案審查、財損備案,三個都是裁量假象。
電玩
檢察官下班打連線遊戲,在公開頻道目擊玩家互罵。
「其他情事」不問來源,也不問上下班;公然侮辱屬告訴乃論,未告訴只擋起訴,不擋偵查。
三件外衣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機關在換(檢察官對偵查、警察對調查)。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不是,回到判斷路徑重走一次。
模板救不了你的地方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原因合格、門檻已達、義務發動」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模板文。規範段(刑訴§228 I 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公開給任何玩家都可以看見的聊天頻道」「簽准分案後命檢察事務官進行案情分析」,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可以離開這個考點了嗎
- 闔上書,默寫刑訴§228 I,並拆出原因、門檻、義務三個要素。
- 口述判斷路徑的三個問題,再說出口訣。
- 把「犯罪嫌疑」在開始偵查、拘提羈押、提起公訴幾個關口的條文用語排出來,每個配一個十秒的例子。
- 四種誘答各講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三件事實皮挑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150 字內的擬答,再逐條對照檢核。
卡住的話:義務與裁量分不清,回誘答那塊的「裁量假象」與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3 題;告訴的角色錯接,回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4 題;門檻刻度亂,回四個關口的比較表;處置選單缺格,回申論模板的移送品質題。這份閘門是自評,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 四項各管一件事:第一項是發動(原因、門檻、義務);第二項是檢察官指揮偵查輔助機關;第三項是被告最後訊問原則,先查證據再叫人;第四項處理到場被告,包含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時先逮捕再聲押的但書。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二項、第三項 自行到案的人不能被押去地檢署—解送以先有拘提或逮捕為前提。
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二項、第三項 警察端的發動義務與現場處置權限。封鎖現場、即時勘察是自己的職權,不必先取得檢察官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二項、第三項 與第 230 條同構,對象是司法警察。選擇題最愛考「應即開始調查」這五個字。
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之 1 退案審查的條文根據,是移送品質題的處置主軸。
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240 條、第 241 條 告訴與告發的基本盤:被害人得告訴,任何人得告發,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情則是應為告發。
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一項 起訴門檻。同樣是「犯罪嫌疑」四個字,這裡要的是依偵查所得證據做的判斷。
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 開始偵查的下游效果:自訴之門原則上關閉,但書留了兩個出口。第二項處理反向情形—自訴在先或有但書情形時,檢察官應即停止偵查並移送法院。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這個考點引用的條文都沒有民國 114 年至 115 年的修正,沒有修法警示事項。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3 題、第 54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0 題、第 32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申論題:民國 91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25 分);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25 分);民國 95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25 分)。
選擇題的對錯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申論題考選部不公布答案與評分標準,本書的拆解骨架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供練習對照,不是標準答案。
釋字第 665 號在這裡只出現在一個位置: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重罪羈押誘答的判斷依據。其餘各題的實務立場,是依各題公布答案回推,隨文標明年份與題號,不另外引裁判字號。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下一個考點
偵查主體與檢警關係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
白話 四項各管一件事:第一項是發動(原因、門檻、義務);第二項是檢察官指揮偵查輔助機關;第三項是被告最後訊問原則,先查證據再叫人;第四項處理到場被告,包含訊問後認有羈押必要時先逮捕再聲押的但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29 條第二項、第三項
白話 自行到案的人不能被押去地檢署—解送以先有拘提或逮捕為前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30 條第二項、第三項
白話 警察端的發動義務與現場處置權限。封鎖現場、即時勘察是自己的職權,不必先取得檢察官同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第二項、第三項
白話 與第 230 條同構,對象是司法警察。選擇題最愛考「應即開始調查」這五個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31 條之 1
白話 退案審查的條文根據,是移送品質題的處置主軸。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32 條、第 240 條、第 241 條
白話 告訴與告發的基本盤:被害人得告訴,任何人得告發,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情則是應為告發。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51 條第一項
白話 起訴門檻。同樣是「犯罪嫌疑」四個字,這裡要的是依偵查所得證據做的判斷。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
白話 開始偵查的下游效果:自訴之門原則上關閉,但書留了兩個出口。第二項處理反向情形—自訴在先或有但書情形時,檢察官應即停止偵查並移送法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