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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訴判決
刑罰權已經用掉或消滅,法院就不再審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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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這種題,題幹把案子跑到終點,只問一句:法院應為何種判決。
訊號字認完,再看關鍵時點:前案已「確定」,還是兩案都還在「繫屬」中。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免訴要解決的不是「他做了沒有」,而是「國家還有沒有這個刑罰權」。刑罰權已經用掉(判過確定了)或已經消滅,案子就不該再被審一次,少了這道閘門,一件事可以被反覆追訴,同一組事實還可能長出兩顆互相打架的確定判決。所以法院不進實體認定,直接把案子送出門;依實務見解,免訴確定後具有實質確定力,原則上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訴。
判斷路徑
受訴法院有沒有管轄權?
訴追要件與繫屬合法嗎?
國家的刑罰權還在嗎?
走第 1 款:前後兩案是不是同一案件、前案確定了沒?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免訴把「刑罰權還在不在」排在「判得對不對」前面:追訴機會沒用好,成本由國家承擔。
確定看免訴、繫屬看不受理。
同一案件被重複訴追:前案已確定,後案免訴(刑訴§302 第 1 款);兩案都還在審,走不受理。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改寫自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甲自訴乙傷害,法院判乙有罪,送達後無人上訴;甲隨後因這次受傷醫治無效死亡。檢察官認為死亡與乙的加害有因果關係,另以傷害致人於死罪對乙提起公訴。後案法院應為何種判決?寫出理由。
限時 6 分鐘、200 字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B):前後案為同一事實,前案既經判決確定,後案應諭知免訴判決。
- 前案確定了沒,我有先確認:送達後上訴期間內無人上訴即確定,自訴人死亡不使判決懸空?
- 同一事實我有給理由:傷害與傷害致死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死亡雖在確定後發生,仍為同一事實所及?
- 結論引刑訴§302 第 1 款諭知免訴,不是不受理、也不是實體判無罪?
你剛拿下什麼 四道門的先後:管轄 → 程序 → 刑罰權 → 實體;第 1 款只有兩個變數:同一案件、前案確定時點;刑罰法規違憲失效或廢止,走第 4 款免訴
三個形式判決,這個案子該從哪個門出去
這張表在比:這個案子該從哪個門出去(同一案件怎麼認,在「算不算同一案件」那張表)
| 出口 | 什麼條件沒過 | 題幹會給的訊號 | 確定之後同一案件還能不能再訴 |
|---|---|---|---|
| 免訴(刑訴§302) | 實體之訴訟條件:刑罰權已耗盡或已消滅 | 曾經判決確定/時效完成/大赦/刑罰廢止或違憲失效 | 不可:實務認為具實質確定力,一事不再理 |
| 不受理(刑訴§303) | 程序之訴訟條件:訴追要件或繫屬合法性 | 同院重行起訴/未經告訴/被告死亡/無審判權/依刑訴§8 不得為審判 | 原則上可:瑕疵補正後得再行起訴 |
| 管轄錯誤(刑訴§304) | 管轄權 | 受訴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 | 移送管轄法院續行;自訴依刑訴§335 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 |
三種判決有一個共同的程序特徵:依刑訴§307,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前後兩案,算不算同一案件
| 是同一案件(前案確定 → 後案免訴) | 不是同一案件(免訴不開場) | |
|---|---|---|
| 基本盤 | 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同一,兩個都要具備 | 少了任何一個就不是同一案件 |
| 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 想像競合(刑法§55)=裁判上一罪=程序上單一案件,一部確定,既判力及於全部 | — |
| 一人先後犯數罪 | — | 屬相牽連案件(刑訴§7 第 1 款),得依刑訴§6 合併管轄,但前罪確定不擋後罪 |
| 起訴書時間地點記載有出入 | 以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為準,記載歧異不影響 | — |
| 確定後才發生的加重結果 | 死亡等加重結果為同一事實所及,不是新案件 | — |
五型誘答,怎麼騙、怎麼解
免訴/不受理混淆
同一案件被重複訴追,四個選項把兩種判決乘上兩個對象排列組合(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
解毒劑 前案已確定,後案免訴;前後案都還在繫屬中,走不受理,同一法院是刑訴§303 第 2 款,不同法院是第 7 款接刑訴§8。
撤銷對象誘答
非常上訴到底撤哪一顆:繫屬在先的,還是確定在先的(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臺北先繫屬、桃園先確定)。
解毒劑 既判力歸確定在先者;被撤的是後確定的那一顆,改諭知免訴。
既判力範圍
確定之後才發生的加重結果,或裁判上一罪中沒被起訴的那一部分,誘你當成新案件(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傷害確定後死亡;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一行為傷二人;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解毒劑 同一事實所及,加上一部確定效力及於全部,都算曾經判決確定,走免訴。
相牽連當成同一
把一人犯數罪包裝得像同一案件,誘你去搬刑訴§8 或免訴(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6 題:臺北、宜蘭各殺一人)。
解毒劑 數罪是相牽連案件,得合併管轄,但不是同一案件,免訴與繫屬競合都不開場。
刑罰廢止款繞路
違憲失效的案型,誘你先做刑法§2 第 1 項新舊法比較,或改選無罪、免刑(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
解毒劑 刑罰法規廢止或違憲失效就是刑訴§302 第 4 款,逕行諭知免訴,程序判決優先,沒有新舊法可挑。
違憲失效,直奔第 4 款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
被告行為依行為時之法律成立犯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審理結果認定犯行明確,但審判中該犯罪所適用之刑法規定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宣告違憲,且自解釋公布日起失效。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刑罰法規經違憲宣告立即失效,等同「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落在刑訴§302 第 4 款,法院逕行諭知免訴。
- (B)(C)(D) 共用同一個誘餌:把「法律廢止、失效」硬塞進「法律變更」的框。刑法§2 第 1 項處理的是新舊法之間挑一個來用,這裡刑罰權整個消滅,沒得挑—程序判決先於實體法適用。
- 往後推一步就是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 (A):判決確定之後才違憲失效(通姦罪、釋字第 791 號的脈絡),由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諭知免訴。該題的正解則是 (C),錯點在「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是公訴的規定,自訴依刑訴§335 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
秒殺 看到「違憲失效/刑罰廢止」就跳過刑法§2;看到「自訴+管轄錯誤+自動移送」就是錯的。
兩顆確定判決,該撤哪一顆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
某甲在臺北及桃園等地意圖營利開設職業賭場,檢察官以違反刑法第 268 條圖利供給賭場罪嫌向臺北地方法院提起公訴。案件繫屬臺北地院審理中,桃園地檢署檢察官復以同一案件向桃園地院提起公訴。桃園地院於 99 年 4 月 30 日諭知有罪科刑判決,6 月 30 日確定;之後臺北地院就同一案件於 7 月 1 日諭知有罪科刑判決,亦告確定。對於同一案件之前後兩個確定判決,應如何予以糾正?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時間軸:臺北繫屬在先,依刑訴§8 本應由臺北審判;但桃園判決確定在先,一經確定即生既判力。
- 臺北 7 月 1 日的判決,是就已經判決確定的同一案件再做實體判決,屬審判違背法令,非常上訴撤臺北,改依刑訴§302 第 1 款諭知免訴。
- (C)(D) 誘你去撤那個「搶著審」的桃園,但它已確定並取得既判力;(B) 則是拿繫屬中才用得到的不受理款去處理已經確定的案件。
秒殺 兩顆確定判決並存,撤的是後確定的那一顆,改諭知免訴。
一試怎麼押、二試怎麼站隊
- 一試押的不是背要件,是認出口。這個考點的選擇題只有一張臉:案子跑完,問法院應為何種判決、或前後兩個確定判決應如何糾正。把判斷路徑那四道門練到反射就通吃。
- 款次要分輕重:第 1 款是主力戰場,第 4 款近年靠違憲失效案型竄起,第 2、3 款多半只當配角選項。時間有限就先吃第 1 款與第 4 款。
- 二試站隊:申論不會正面問「請說明免訴判決」,它是推理鏈的終點站,前面的站名叫罪數定性、案件單一性與既判力範圍,分數其實埋在那裡。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 25–30 分的大題裡,免訴是收尾的推理段,不是主菜;設問長成「法院應如何判決」「辯護人如何為最有利之辯護」,它負責最後那一段結論。
主戰場在前面的罪數定性或訴訟條件分析;免訴段寫成千字論文就是時間配置失敗。
兩種設問,兩套拆解
原型為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民國 95 年律師二試、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民國 103 年律師二試
- 定前案:把前案起訴(或自訴)的犯罪事實範圍與確定時點寫清楚。
- 判斷同一案件:被告同一+事實同一。事實同一先問單一性(前後案的事實在實體法上是不是一個罪:實質上一罪、裁判上一罪),再問同一性(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這一步必須給理由,不能一句「兩案同一」帶過。
- 處理時代切線:民國 94 年刑法修正、95 年 7 月 1 日施行,廢除牽連犯與連續犯。舊法下方法結果牽連是裁判上一罪、既判力及於全部;廢除後同組事實多半拆成數罪併罰,既判力不再互相覆蓋。裁判時點落在切線前後,結論會翻面。
- 結論對號:同一案件+前案確定,依刑訴§302 第 1 款免訴;非同一案件,進實體審判;同一案件仍在繫屬中,走不受理。
- 兩面俱陳收尾:同一性有爭執空間時寫「如認同一則免訴;如認非同一則為實體判決」,讓閱卷者看見你知道分岔在哪。
原型為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選擇題的民國 101 年、103 年題同構
- A 型的前三步照走,先把同一案件與確定時點釘死。
- 定性違法:後案應諭知免訴而未諭知,卻做了實體判決,屬審判違背法令(刑訴§441)。
- 給處置:非常上訴有理由,原判決不利於被告,依刑訴§447 第 1 項第 1 款但書撤銷原判決,由最高法院自為免訴判決,不是發回,也不是撤銷了事。
問「辯護人如何為最有利之辯護」(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
- 用辯護人口吻主張,不是中立分析:最有利路線是主張前後案為同一案件、前案既判力及於後案事實,應諭知免訴。
- 問「法院應如何判決」就寫到出口與條款為止;問「最高法院應如何判決」就寫到撤銷加自為免訴為止,不要跑去補寫罪責。
這一段該踩到的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把「同一案件」的判斷標準明白寫出:被告同一+事實同一,事實同一分單一性與同一性兩層。
- 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的涵攝:時間地點記載歧異不影響;加重結果為同一事實所及。
- 牽連犯、連續犯廢除的時代切線,以及它對案件個數的影響。
- 正確引刑訴§302 第 1 款並下免訴結論,不是無罪,也不是不受理。
- 救濟鏈:刑訴§441 的審判違背法令,接刑訴§447 第 1 項第 1 款但書自為判決。
- 雙重確定案型,寫出既判力歸確定在先之判決。
- 分岔處兩面俱陳:如認同一則免訴,如認非同一則為實體判決。
低分怎麼死、高分長什麼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命題會從哪三軸組合
實體定性軸|罪數決定案件數
- 想像競合是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一部確定,全部免訴。
- 牽連犯與連續犯廢除後的處理:切線前是一案,切線後成數案。
- 罪數定性一翻,免訴或實體判決跟著翻。
既判力軸|第 1 款的量尺
- 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同一案件怎麼認。
- 既判力之範圍:對事一部及於全部,時間上確定後的加重結果仍在射程。
- 一事不再理:第 1 款的地基。
程序出口軸|鄰居與救濟
- 不受理判決:繫屬中重複訴追的出口,對照確定後的免訴。
- 管轄:相牽連合併管轄(刑訴§6、§7)與繫屬競合(刑訴§8)。
- 非常上訴:該免訴而未免訴的下游救濟(刑訴§441、§447)。
創新題幾乎都是軸的組合: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把繫屬競合、雙重確定、非常上訴疊三層;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把違憲失效、非常上訴、自訴管轄錯誤混在四個選項裡。遇到組合題不必慌,每一層都是練過的單元,一層一層拆。
同一句骨架,穿三件事實外衣
骨架 同一案件+前案確定 → 曾經判決確定 → 免訴。
車禍加重結果皮(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傷害或過失傷害判決確定後,被害人傷重死亡,檢方再以致死罪名起訴。
死亡結果為同一事實所及,不是新案件。 後案免訴。
雙城重複起訴皮(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
同一案件在兩地繫屬,繫屬在後的法院反而先判決確定。
既判力歸確定在先者;後確定的那顆由非常上訴撤銷。 改諭知免訴。把「都確定」換成「都還在繫屬中」,答案立刻翻成不受理(刑訴§8 接§303 第 7 款)。
違憲失效皮(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
刑罰法規在審判中或判決確定後經宣告違憲失效。
第 4 款刑罰廢止。 審判中逕行免訴;確定後由非常上訴接手,諭知免訴。
三件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條款代換。是就代表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不是就回 b3 重跑四道門。
模板用錯的樣子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同一案件+前案確定→免訴」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三行結論文。
規範段(四道門、第 1 款的操作步驟)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傷勢同為左側第五掌骨骨折,足認係同一互毆事實」這種帶日期、帶傷勢、帶法院名的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
過了才走下一個考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限時無提示重現(15 分鐘):闔上書,默寫刑訴§302 四款事由與口訣「確定看免訴、繫屬看不受理」;採分點清單至少寫出六項;口述四道門決策樹(管轄→程序→刑罰權→實體)並各給一個代表條文。條文原文在 b22。
- 變奏實作(10 分鐘):從三件事實皮挑一件沒寫過的,300 字內寫完擬答,並過「先自己寫」那一題的三條檢核;雙城皮加做「都還在繫屬中」的變奏,確認你會翻到不受理。
- 誘答免疫:五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沒過怎麼辦:出口選錯,回 b3 的四道門與三個出口對照表;同一案件判斷含糊,回「算不算同一案件」對照表與採分點前兩項;撤銷對象錯,回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的解剖;時代切線漏掉,回 A 型模板第三步;第 4 款繞去新舊法比較,回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的解剖。
這是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舊題要用新條文重解
廢除牽連犯與連續犯。
影響:舊法下方法結果牽連是裁判上一罪、既判力及於全部;廢除後同組事實多半拆成數罪併罰,既判力不再互相覆蓋。
舊題要重解:民國 94 至 96 年那一批申論題的靈魂就在這條切線,重做時要把切線前後兩種結論都排出來。
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規定最後修正公布。
影響:涉及時效計算的考古題,題目當年適用的期間規定可能與現行文字不同。
舊題要重解:以現行條文重解,並留意新舊法比較;照抄舊解析會踩雷。
刑法第 284 條修正後已無業務過失加重規定。
影響: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的「業務過失致重傷」罪名已走入歷史。
舊題要重解:重解該題時以現行條文操作。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免訴判決)|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四張出場券,任一成立就不進實體。第 1 款是既判力的程序出口,也是考場主力。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不受理判決)|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款次分工是誘答重災區: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走第 2 款,不同法院重複繫屬走第 7 款接第 8 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管轄錯誤判決)|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同時諭知移送」是公訴的規定;自訴案件依刑訴§335,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
刑事訴訟法第 307 條(言詞審理之例外)|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三種形式判決共同的程序特徵:得不經言詞辯論。
刑事訴訟法第 8 條(管轄競合)|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原則由先繫屬的法院審;但書留了一條路—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也可由後繫屬的法院審。
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相牽連案件)|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相牽連只是可以合併管轄,不等於同一案件—這是誘答最愛借用的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實體法上的裁判上一罪,程序上就是單一案件—一部確定,既判力及於全部的橋。
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它管的是「法律變更」時挑一部法律來用;刑罰法規整個廢止或違憲失效,是刑罰權消滅,沒得挑,直接走免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第 2 款免訴的實體法搭檔。第 3 項關於特定性犯罪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期間的特別規定,此處從略。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非常上訴)|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該免訴而未免訴的救濟入口。動詞是「發見」不是「發現」,默寫時別自動校正。
刑事訴訟法第 447 條(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撤完不能就走:重複的有罪確定判決不利於被告,最高法院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也就是自為免訴。
歷屆題目與來源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選擇題)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6 題(選擇題)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選擇題)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選擇題)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選擇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選擇題)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選擇題)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選擇題)
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申論,25 分)
民國 95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申論,25 分)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申論,25 分)
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申論,25 分)
民國 103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4 題(申論,30 分)
選擇題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題目全文取自歷屆試題原文。
條文逐字取自本書法規庫的現行條文(版本日期已標於條文原文區)。
字號經核實者只有釋字第 791 號(通姦罪違憲宣告),其掛接脈絡為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選項 (A);未經核實的裁判字號一律不具引。
申論的拆解模板、得分點與高低分特徵為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民國 94、95、98、103 年四題無素材解析,屬重建骨架,教學使用前須另行回查出處。
刑事訴訟法第 302 條(免訴判決)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與不受理最常互為誘答的一條。第 1 款是雙重確定判決那條線的出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不受理判決)|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白話 款次分工是誘答重災區: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走第 2 款,不同法院重複繫屬走第 7 款接第 8 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4 條(管轄錯誤判決)|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同時諭知移送」是公訴的規定;自訴案件依刑訴§335,非經自訴人聲明,毋庸移送。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7 條(言詞審理之例外)|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免訴、不受理、管轄錯誤三種形式判決共同的程序特徵:得不經言詞辯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8 條(管轄競合)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白話 刑訴§303 第 7 款的引擎。原則上由先繫屬的法院審;但書留了一條路—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也可以由後繫屬的法院審。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7 條(相牽連案件)|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白話 相牽連只是可以合併管轄,不等於同一案件—這是誘答最愛借用的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想像競合犯)|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白話 實體法上的裁判上一罪,程序上就是單一案件—一部確定,既判力及於全部的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 條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白話 它管的是「法律變更」時挑一部法律來用;刑罰法規整個廢止或違憲失效,是刑罰權消滅,沒得挑,直接走免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時效)|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白話 第 2 款免訴的實體法搭檔。第 3 項關於特定性犯罪被害人成年前不計入期間的特別規定,此處從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41 條(非常上訴)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白話 判決確定之後的唯一糾正通道。動詞是「發見」,默寫時別自動校正成「發現」。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47 條(非常上訴有理由之處置)|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撤完不能就走:重複的有罪確定判決不利於被告,最高法院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也就是自為免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