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1/1 站
再開辯論
辯論終結後的回頭鍵:得命是職權,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得命是職權、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辯護人能聲請、再開是延續。
沒有它會怎樣
只等宣判了,法院卻發現證據內容尚欠明瞭。沒有這個回頭鍵,就只能帶著疑問下判決,或整場審判重來。
三個問題問完就定案
有必要情形嗎?
不服這個裁定?
再開之後從哪接?
「原則上不得抗告」有但書列舉的例外,條文原文見 b13。
這一條在分配什麼
開不開由法院職權決定;代價是當事人沒有即時救濟,錯誤留到上訴審一起算。
先寫再看答案
先自己寫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有個選項寫:「實務見解認為,辯護人不能為再開辯論之聲請」,問何者錯誤。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辯護人得聲請,法院不受拘束。
- 「不能聲請」和「聲請不拘束法院」分開了嗎
- 開不開仍屬法院職權,寫到了嗎
- 有沒有滑成更新審判
先別看答案,寫一句:這句錯在哪?
你剛拿下什麼 得命、原則上不得抗告、能聲請、是延續:四件事站穩。
接著讀 → 下一站:抗告與準抗告
真題解剖
歷屆真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關於再開辯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上面這句就是錯誤敘述。
- 四個選項正好把這一條的實務操作定成四件事: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證據雖已調查而內容尚欠明瞭者屬「必要情形」;辯護人得聲請,惟聲請只是促請法院發動,不拘束法院;再開是原審判程序的延續。一試考它從來不考條文本身,考的就是這四件事。
實務見解認為,辯護人不能為再開辯論之聲請。
三個慣用模具
「當事人/辯護人不能聲請再開」
把「聲請不拘束法院」偷換成「不能提出聲請」,後者才是錯的,命題者故意寫成前者。
解毒劑 能聲請,只是法院不受拘束。這是兩句話。
「再開辯論之裁定得抗告」
讓你以為凡裁定都能抗告。
解毒劑 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又不在刑訴§404 第 1 項但書列舉之內,原則上不得抗告;不服只能等本案判決後隨上訴爭執。
「再開後應更新審判程序/先前程序失效」
把刑訴§292 的效果搬到§291 頭上。
解毒劑 再開是延續,終結前已踐行的程序全部有效;更新是法官更易時才用。
再開辯論 vs 更新審判
| 再開辯論 | 更新審判 | |
|---|---|---|
| 條文 | 刑訴§291 | 刑訴§292 |
| 什麼時候用 |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例如證據已調查而內容尚欠明瞭) | 法官更易 |
| 先前程序 | 延續,已踐行者仍有效 | 從頭踐行 |
一句話記反義:換法官→更新,補明瞭→再開。
秒殺法
選項裡出現「不能聲請」或「再開後應更新審判程序」,先挑它,這兩句都是把正確規則反過來寫。
怎麼分配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不值得單獨排一輪複習。要考的就是那四句話,把它掛在「抗告與準抗告」那一章一起記,順手把「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的原則與但書一次過完,兩站的分一起拿。
申論怎麼準備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申論沒有出現過。所以這裡不給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寫出來,只會讓你把時間花在假考點上。要動筆,就用 b5 那一題。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91 條(再開辯論) 已經終結的辯論,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重新打開;「得」表示開不開由法院決定,「命」表示形式是裁定。;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本文 判決前的程序裁定原則上不能抗告,但書另有列舉的例外(羈押、具保、搜索扣押、限制辯護人接見等)。再開辯論的裁定不在這份列舉裡,所以走原則—不得抗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出處與來源
歷屆出處;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C)
條文來源;刑事訴訟法第 291 條、第 404 條第 1 項(現行版逐字對照)
同場常見鄰居;抗告與準抗告
對照概念;更新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292 條)
刑事訴訟法第 291 條(再開辯論)
白話 已經終結的辯論,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重新打開;「得」表示開不開由法院決定,「命」表示形式是裁定。;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本文
白話 判決前的程序裁定原則上不能抗告,但書另有列舉的例外(羈押、具保、搜索扣押、限制辯護人接見等)。再開辯論的裁定不在這份列舉裡,所以走原則—不得抗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