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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6 次・申論考過 4 次

協商程序

協商只談刑、不換罪名;法院只有兩顆按鈕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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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把四件事擺著問哪個能談。這裡的題目幾乎都在問同一句:這一刀落在門內還是門外。

門開著|協商窗口
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 言詞辯論終結前 經法院同意 願受科刑之範圍
門關著|沒有協商
偵查中、檢察官偵訊時 自訴代理人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 換罪名認罪

沒有它會怎樣

認罪的案件若也要走完整套言詞辯論,法庭會被最沒爭執的案子塞滿。協商是給它們的快車道。

快車道有兩道天生的護欄:談的只有刑,不換罪名;法院對合意只能照單全收或整單退回。科刑並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五個空格填完就結束

現在幾點?

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後、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門才是開的。偵查中談協商,時間先錯了。

誰在談、談什麼?

檢察官發動,被告方只能請求;事前要經法院同意並徵詢被害人意見。除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與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外才談得成,談的是刑不是罪名。

法院有幾顆按鈕?

兩顆:不經言詞辯論在合意範圍內判決,或裁定駁回、轉軌審判。沒有一顆叫「把合意改一改」。

判完還能救嗎?

原則上不得上訴,例外限於刑訴§455-4 第一項五款情形與科刑逾上限,走不到第三審;哪五款,在「這樣做行不行」那張表。

誰在扛判錯的風險

被告交出去的
言詞辯論、證據調查與上訴。
被告拿回來的
刑度先講定,不會超出合意範圍。

被告先放棄查證的機會;制度回頭給的保險只有兩樣,刑訴§455-4 那七款不得判決的事由,和法院當面告知他喪失了什麼。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先自己寫

傷害罪起訴,甲認罪、合意願受有期徒刑二個月,法院正要判,卻發現告訴人提告已逾六個月。三分鐘寫兩句:法院能不能為協商判決?為什麼?

格式:本件應諭知___,落入刑訴§455-4 第一項第_款,故法院___。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B)。

  • 我先問這案子該諭知什麼判決,不是先挑合意的毛病。
  • 我對號到具體款次,沒寫成含糊的「不合法」。
  • 我寫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不是合意得撤銷。

你剛拿下什麼 一把量尺:先問落在門內還是門外,再問法院剩哪顆按鈕。階段、主體、事項、法院權限、救濟,五格填完就結束。

接著讀 → 簡易程序 同一個分流家族最常一起考的兩張牌;再走緩起訴與簡式審判,補齊偵查中、書面上、審判中三段站位。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偵查中、檢察官偵訊時,跟「認罪協商」四個字同框=錯。;看到法院「酌減/變更/調整」協商內容=錯,不必看完選項。;先跑罪名門檻(重罪與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出局),再問談的是不是刑,最後才拿七款負面清單掃剩下的選項。;選項把協商判決送上第三審=錯:上訴準用止於第二審。

這樣做行不行

站得住考過的錯法
誰能發動協商檢察官逕行,或依被告、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而發動,並經法院同意自訴代理人得為協商之聲請(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協商以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為前提,自訴案件沒有協商
什麼時候還開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簡易判決處刑前,經法院同意仍是協商窗口(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7 題)偵查中逕與被告進行認罪協商(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3 題)
法院嫌合意顯失公平依刑訴§455-6 裁定駁回聲請,改適用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該裁定不得抗告在協商判決中酌減被告刑度(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選項 B)
檢察官嫌量刑太輕應得被害人同意的只有道歉與賠償兩款事項,科刑範圍不在其列以未經告訴人同意、量刑過輕為由上訴,即認上訴有理由(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選項 C)
判決違背法令想上訴落在刑訴§455-4 第一項第一、二、四、六、七款,或科刑逾同條第二項上限,才進得了第二審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上訴第三審(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選項 C)

認罪案件四條分流,站位別搞混

這張表在比:四個制度各站在哪一段、誰拍板

緩起訴(刑訴§253-1)簡易程序(刑訴§449)簡式審判(刑訴§273-1)協商程序(刑訴§455-2)
站在哪一段偵查中,作為偵查終結的處分書面上:檢察官聲請,或起訴後法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審判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之後審判中: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後、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誰拍板檢察官單方處分檢察官聲請、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審判長裁定進行檢察官與被告合意,並經法院同意
重罪怎麼擋限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不設重罪門檻,改以科刑上限控管重罪排除門檻與協商相同除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外
被告換到什麼不進法院,但要履行負擔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證據調查程序簡化不經言詞辯論、在合意範圍內判決,科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T1 階段錯置

把協商搬到偵查中,或把偵查中的處分搬到起訴後:偵訊中坦承就「逕與甲進行認罪協商」(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3 題選項 A);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還「為緩起訴之處分」(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7 題選項 C)。

解毒劑 先畫時間軸:緩起訴只活在偵查中,協商只活在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後。

T2 主體錯置

讓沒有發動權的人發動:「自訴代理人得為協商之聲請」(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選項 A);把「要求兩造和解」「要求撤回告訴」寫成檢察官此時得為的處分(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7 題選項 B、D)。

解毒劑 協商是檢察官的獨門武器,還要經法院同意;自訴案件沒有協商。

T3 法院權限錯置

讓法院伸手改合意:「法院得在協商判決中酌減甲之刑度」(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選項 B);把罪名也拿來協商(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選項 A)。

解毒劑 法院只能照單全收或裁定駁回;罪名不是協商標的。

T4 例外互換

把七款不得為協商判決事由與可協商情形互換,或把上訴例外清單塞進不存在的事由:「協商判決違背法令得上訴第三審」(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選項 C);「未經告訴人同意,上訴即有理由」(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選項 C)。

解毒劑 背死兩張清單:七款負面清單,以及上訴但書的第一、二、四、六、七款加科刑逾限。

真題逐項解剖(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3 題

甲已年逾六十,在菜市場販售乾貨營生,因生意不佳,乃在磅秤上動手腳,以達偷斤減兩、增加收入之效果,嗣被熟客發現,怒以甲犯詐欺罪報警處理,甲於檢察官偵訊中坦承不諱,惟以年事已高,又為初犯為由,請求檢察官從輕發落,下列何者,非檢察官所得為之處分?

✓ (A) 於徵詢被害人意見後,即逕與甲進行認罪協商
(B) 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C) 將甲以緩起訴處分,得甲同意,並可要求其於一定期間內,定時協助維護菜市場清潔
(D) 依照通常訴訟程序,將甲提起公訴

考選部公布答案:A(考選部公布答案)

  • (A) 應選:案件還在偵查中,協商要等到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後,而且要經法院同意—徵詢被害人意見只是前置之一,不是全部。階段與主體雙重違反。
  • (B) 對:被告偵查中自白、現存證據已足認定犯罪,檢察官得依刑訴§449 第 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C) 對:詐欺罪非重罪,過得了緩起訴門檻;協助維護清潔屬義務勞務類負擔,依刑訴§253-2 應得被告同意,題幹已寫「得甲同意」。
  • (D) 對:提起公訴本來就是檢察官的基本款。

秒殺 偵查中+「認罪協商」四個字同框=錯。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甲涉嫌長期竊佔鄰地遭檢察官提起公訴,檢察官於審判中徵詢鄰地所有人之意見,經法院同意,與甲進行協商程序,經當事人雙方同意後,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謂甲願意接受有期徒刑 1 年、無緩刑宣告之協商判決,則關於後續程序之進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若未選任辯護人,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甲進行協商
✓ (B) 法院如認協商合意對甲顯失公平,得在協商判決中酌減甲之刑度
(C) 甲於法院依法定程序進行訊問終結前,得隨時撤銷協商合意
(D) 法院如認被告有其他較重於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應以裁定駁回聲請,改以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審判

考選部公布答案:B(考選部公布答案)

  • (A) 對:願受之刑一年已逾六月,又無緩刑宣告,且未選任辯護人,觸發刑訴§455-5 第 1 項的強制指定。這一條的觸發條件是兩件事同時成立,少一件就不強制。
  • (B) 應選:顯失公平是刑訴§455-4 第 1 項第 3 款的「不得為協商判決」事由,法院只能依刑訴§455-6 裁定駁回聲請、轉軌審判;酌減刑度等於伸手改合意內容,法院沒有這顆按鈕。
  • (C) 對:刑訴§455-3 第 2 項,被告得於訊問程序終結前隨時撤銷合意。注意名稱不同:被告是撤銷合意(隨時、不附條件),檢察官是撤回聲請(以被告違反協議之內容為前提)。
  • (D) 對:刑訴§455-4 第 1 項第 6 款加上刑訴§455-6 第 1 項的組合,逐字重現。

秒殺 看到法院「酌減/變更/調整」協商內容,直接選它。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關於協商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 檢察官起訴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透過辯護人表達僅願意就偽造署押認罪及受有期徒刑 3 個月之刑罰,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聲請判處被告偽造署押及科處有期徒刑 3 個月之協商判決
✓ (B) 檢察官起訴傷害罪,被告認罪並與檢察官協商表示願受有期徒刑 2 個月之刑罰,如法院發現告訴人提告已逾 6 個月告訴期間,即不得為協商判決
(C) 檢察官起訴誹謗罪,法院同意依檢察官與被告協商結果科處被告有期徒刑 2 個月之協商判決,檢察官以未經告訴人同意且量刑過輕為由,提起上訴,法院即應認其上訴為有理由
(D) 檢察官起訴被告殺人罪並求處死刑,被告透過辯護人表明願認罪且只要不要被判死刑之刑罰都可接受,檢察官遂同意與被告進行協商

考選部公布答案:B(考選部公布答案)

  • (B) 應選:傷害罪為告訴乃論之罪,逾六個月告訴期間即未經合法告訴,法院應諭知不受理,落入刑訴§455-4 第 1 項第 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不得為協商判決。合意再完美也救不回。
  • (A) 錯:起訴的是行使偽造私文書,協商成判偽造署押,這是罪名協商—台灣的協商只談刑不換罪;且法院認定之事實與合意事實不符,也是不得為協商判決的事由(第 5 款的涵攝是我們補上的,官方只公布答案)。
  • (C) 錯:協商判決原則上不得上訴。應得被害人同意的只有道歉、賠償兩款事項,科刑範圍不在其列;量刑二個月也沒逾科刑上限—上訴但書清單裡找不到位子。
  • (D) 錯:殺人罪落在刑訴§455-2 第 1 項「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排除區,根本進不了協商。

秒殺 先跑罪名門檻讓 (D) 出局,再查談的是不是刑讓 (A) 出局,最後用七款負面清單掃 (B)(C)。

官方答案背後沒有字號的地方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協商判決違背法令,真的到不了第三審嗎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目前能引的最硬來源,是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把「協商判決如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標為錯誤敘述;法理只能從刑訴§455-11 第 1 項的準用範圍止於第三編第一章、第二章(上訴通則與第二審)反推。

考場怎麼辦 一試照考選部公布答案走。二試要寫理由就寫準用範圍的推論,不要掰一個判決字號。

逸脫法定事項的協議,效力怎麼算

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的事實是被告以「認罪+出庭作證指證共犯」換協商,作證跳票、檢察官撤回聲請、法院仍為協商判決。配合作證不在刑訴§455-2 第 1 項四款之內,該部分協議不生協商程序上的效力;而檢察官撤回以「被告違反協議之內容」為前提,若該內容自始就不是合法協商事項,撤回是否生效即成爭點(該題高院採不生效力說)。這一線是依題幹與條文重建的骨架,沒有官方擬答可對,寫進答案卷前請自行查證。

考場怎麼辦 把「不生效力」與「得撤銷」分開寫,不合要件的合意是根本不生效力,不是有效成立後再撤,兩者下游完全不同。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不考「協商是什麼」,考的是「這個動作能不能這樣做」,複習主武器是時間軸加五個空格,不是背條文。
  • 遇到協商就順手把鄰居一起看:緩起訴在偵查中、簡易在書面上、簡式審判與協商在審判中。四選一的題目常常靠站位就解掉。
  • 二試相反:它能獨立撐起整題二十五分,也可能只是四連問裡的一小問。先看配分再決定要不要展開。
  • 條文長是這裡最大的時間陷阱。刑訴§455-2 第 1 項壓成一句改寫就夠:重罪與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除外,起訴後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徵詢被害人意見、經法院同意,就科刑等法定事項於審判外協商。省下的字留給涵攝。
  • 破局題的站隊順序固定:先寫欠缺法定要件者不生協商效力,再處理撤銷或撤回,最後一定收到刑訴§455-7 的證據使用禁止。

申論裡它坐哪、寫多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在申論卷有兩種坐姿:整題主角(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的協商合法性檢驗、98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的協商破局,各二十五分),或四連問裡的一小問(民國 97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協商只是搶奪案審理流程中的一環)。設問長相分三型:合法性檢驗、破局下游、制度比較。

整題主角(二十五分)
20–22 分鐘、700–850 字;條件清單約六成、破局效果約四成
四連問裡的一小問
5–6 分鐘、150–200 字,定性→對號款次→程序出口三句收掉
時間往哪擺
小問別戀戰,把時間留給同題的主戰場,例如簡式審判與證據能力

條文很長,禁全文默寫。刑訴§455-2 第 1 項壓成一句改寫就夠,字數要留給涵攝。

三種設問,三套拆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

協商合法性檢驗:「如要此協商有效成立,必須附有那些條件?」(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第一審協商判決有無違誤?」(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

  1. 罪的門檻:先查法定刑。所犯是否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民國 94 年那題的勝負手就在這裡,圖利罪走刑法§131 最輕本刑一年,可協商;走貪污治罪條例最輕本刑五年以上,出局。
  2. 階段與主體:已起訴或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發動、經法院同意、徵詢被害人意見三前置逐一點名。
  3. 協商事項:合意內容是否落在刑訴§455-2 第 1 項四款之內?「指認共犯」「配合出庭作證」都不在四款裡,逸脫法定事項的協議不生協商程序上之效力。
  4. 成立要件:雙方合意+被告認罪+檢察官聲請+法院於十日內訊問並告以所認罪名、法定刑及所喪失之權利。
  5. 法院把關:無刑訴§455-4 第 1 項七款事由,才不經言詞辯論在合意範圍內判決,並檢查科刑上限;有事由則裁定駁回、轉軌審判。
B 型

協商破局下游:「如果甲反悔,撤銷協商之合意將產生何種後果?」(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第 2 小問)、「甲突然暴斃,法院應如何繼續審判?」(民國 97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末段)

  1. 定性破局事由:被告撤銷合意(訊問程序終結前隨時,不附條件)/檢察官撤回聲請(以被告違反協議之內容為前提)/出現不得為協商判決之事由。
  2. 對號入座:接上刑訴§455-4 第 1 項,寫出是第幾款,不要含糊寫「不合法」。
  3. 程序出口:刑訴§455-6 裁定駁回聲請、轉軌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被告死亡則依刑訴§303 諭知不受理判決。
  4. 安全網收尾:刑訴§455-7,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漏了這一句就漏一個採分點。
C 型

制度比較:「微罪案件之審判程序應如何設計?」(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

  1. 比較表三行打天下:緩起訴、簡易程序、協商程序。
  2. 每一行固定五欄:階段、發動者、被告參與、法院控制密度、救濟。
  3. 最後一段收到正當法律程序的憂慮:無罪推定與法院把關密度,怎麼在效率與正確之間換算。

閱卷委員在找的東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第一步就查法定刑,過了罪名門檻才往下寫
  2. 階段、法院同意、徵詢被害人意見三前置逐一檢查
  3. 協商事項限於四款;指認共犯、配合作證不在其內
  4. 撤銷合意(被告)與撤回聲請(檢察官)分清楚,時點都鎖在訊問程序終結前
  5. 破局後對號到刑訴§455-4 的款次,再走刑訴§455-6 裁定駁回轉軌
  6. 結尾收到刑訴§455-7 的證據使用禁止
  7. 救濟寫成:原則上不得上訴+但書清單+第二審撤銷發回,沒有第三審

怎麼死的,怎麼活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不查法定刑就開談 「可以協商,反悔就重新審理」,圖利罪的法定刑一行都沒查,門檻題被寫成流程題,整題方向就歪了。
把「自始不生效力」寫成「得撤銷」 不符協商要件的合意是根本不生效力,不是有效成立後再撤。兩者的下游完全不同:要不要走撤銷程序、刑訴§455-7 啟不啟動,都跟著這一刀走。
破局後不給出口 寫到「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就停筆,漏掉裁定駁回轉軌與協商陳述使用禁止兩個收尾點。
高分卷長這樣 門檻→程序→事項→效果四層依序過;每一層引對條號;破局題有「對號哪一款」的涵攝句;結尾必收刑訴§455-7。

換皮不換骨:三條變形軸

分流家族軸(一試最愛的橫向比較)

  • 簡易程序:同場出現最頻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協商窗口仍開著(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7 題);兩者科刑上限各自不同
  • 簡式審判程序:同在審判中的鄰居:一個是審判長裁定進行、簡化證據調查,一個是雙方合意、不經言詞辯論
  • 緩起訴:偵查中的對照組:共用重罪排除門檻,但階段、主體、效果全不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3 題)

程序合法性軸(二試主戰場)

  • 法定協商事項四款→逸脫事項(指認共犯、配合作證)→合意效力→撤銷合意或撤回聲請→刑訴§455-4 七款→刑訴§455-6 轉軌→刑訴§455-7 證據禁止
  • 告訴權人與告訴期間:告訴乃論之罪逾期告訴→不受理→第 7 款(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選項 B)
  • 不受理判決:被告死亡與未經合法告訴的共同出口
  • 正當法律程序:制度比較題的理論收尾(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

主體軸

  • 自訴強制律師代理:自訴案件沒有協商,自訴代理人不得聲請(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
  • 圖利罪:公務員犯罪的事實皮,法定刑門檻的活教材(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

出題人的新題幾乎都是舊骨架換皮:把四款事項換成作證、指認,把傷害換成誹謗,把訊問終結前的撤銷挪到終結後。看到陌生的皮不必慌,五個空格填一遍,每一格都是你練過的。

同一骨架,穿三件外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階段→主體→事項→法院兩顆按鈕→救濟封鎖

簡判窗口皮(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7 題)

毀損案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被害人要求道歉並回復原狀。

窗口還開著→檢察官經法院同意進行協商→道歉、賠償兩款應得被害人同意→合意加認罪→聲請協商判決。

告訴逾期皮(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傷害案協商合意已成,法院才發現告訴已逾六個月。

應諭知不受理→落入刑訴§455-4 第 1 項第 7 款→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裁定駁回轉軌。

中途死亡皮(民國 97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

簡式審判進行中談成協商、聲請判決後被告暴斃。

同樣走第 7 款→法院逕依刑訴§303 諭知不受理判決;協商中之陳述不得採為對共犯不利之證據。這條鏈是依題幹重建的骨架,寫進答案卷前請自行核對。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五問快篩拿去默寫會變成流程清單文,閱卷委員一眼看穿。規範段(協商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指認共犯不在四款之內」「告訴已逾六個月」「願受之刑一年、無緩刑宣告」,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話。

設問動詞決定文體:問「必須附有那些條件」就列條件清單,不要寫制度沿革;問「法院應如何繼續審判」就給判決種類與程序出口,不要重講協商要件。

三件事實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款次代換。是,這個考點就是你的;不是,回頭把五個空格再填一遍。

過了才准離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那五個空格(階段、主體、能談什麼、法院能做什麼、判完怎麼救),每格至少配一條規則
  • 採分點清單那幾條,寫得出至少六條
  • 口述刑訴§455-4 第 1 項不得為協商判決事由至少五款,並說出上訴但書是哪幾款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00 字內擬答,並過破局題那四個檢核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沒過的補救:門檻記不住→回條文區刑訴§455-2 的五道門檻;法院權限混亂→回真題解剖第二題;款次對不上號→回破局模板與刑訴§455-4;救濟寫錯→回「這樣做行不行」那張表與刑訴§455-10、§455-11

這道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甚),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舊題要重新對表

民國 105 年

刑訴§455-2 修正(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現行第一項第一款寫的是「被告願受科刑及沒收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第四款並含公益提撥的規定。

影響:民國 94 至 102 年那幾題出題時,這一條還沒走完最後一次修正;照抄舊解析的條文文字,可能與現行版本對不上。

舊題要重解:重解舊題一律以現行條文對表,特別是四款法定協商事項的文字。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協商之聲請與法定協商事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第一項一句話藏了五道門檻:罪的門檻(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出局)、階段門檻(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開門,言詞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關門)、發動者(檢察官,被告方只能請求)、法院同意、成立要件(雙方合意加被告認罪)。另外兩件小事常被忽略:道歉與賠償金兩款要得被害人同意;協商期間不得逾三十日。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3(訊問、撤銷合意與撤回聲請)|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3 年 4 月 7 日 兩個「撤」的名字不一樣:被告是撤銷合意(隨時、不附條件),檢察官是撤回聲請(以被告違反協議之內容為前提)。時點都鎖在訊問程序終結前。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4(不得為協商判決之情形)|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3 年 4 月 7 日 七款負面清單加上第二項的科刑上限,是這個考點最高頻的考區。一試直接拿各款互換設誘;二試拿它決定破局後法院怎麼辦。第二項的上限(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另有一個用途:科刑逾此上限,是協商判決少數能上訴的事由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5(強制辯護協助協商)|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3 年 4 月 7 日 觸發條件是兩件事同時成立:願受之刑逾六月,而且未受緩刑宣告。少一件就不強制。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選項 (A) 就是這一條的原題重現。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6(裁定駁回與程序轉軌)|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3 年 4 月 7 日 法院的兩顆按鈕在這裡定案:合意有問題就裁定駁回、轉軌審判,而不是動手改內容。而且這個裁定不得抗告。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7(協商陳述之證據使用禁止)|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3 年 4 月 7 日 破局的安全網:談判桌上說過的話,不能回頭變成呈堂證供。保護範圍不只被告本人,還包括其他共犯。申論破局題漏了這一句就漏一個採分點。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協商判決之上訴限制)|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3 年 4 月 7 日 原則上不得上訴;例外只有第一、二、四、六、七款加上科刑逾第二項上限。注意第三款(顯失公平)與第五款(事實不符)不在但書內—法院判決前自己把關的事由,判後不許再翻。第二審認有理由是撤銷發回一審更審,不自為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1(上訴之準用與排除)|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3 年 4 月 7 日 準用只到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也就是上訴通則加第二審—沒有準用第三審。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正面考這個落差。第二項另把傳聞法則(刑訴§159 第 1 項)與合議規定(刑訴§284-1)排除於協商程序之適用。

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第 2 項(簡易判決處刑)|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8 年 7 月 8 日 分流快篩的對照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後,協商的窗口還開著,緩起訴的窗口卻已經關了—這一組時間差是一試最常設誘的地方。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緩起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1 年 2 月 8 日 重罪排除門檻與協商共用(簡式審判也一樣),但階段完全不同:緩起訴只活在偵查中。門檻相同、階段不同,正是誘答最愛的組合。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1 條(公務員圖利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的事實皮。刑法圖利罪最輕本刑一年,未達協商的排除門檻;但同一件事若依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處理(最輕本刑五年以上),就落入「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不得協商。這就是為什麼第一步要查法定刑。

歷屆出現紀錄與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3 題(協商不能在偵查中)/100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自訴案件沒有協商)/101 年律師一試第 57 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的協商窗口)/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法院權限四選項總複習)/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四個事實皮一次快篩)/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上訴到不了第三審)。

申論題: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協商合法性檢驗與撤銷合意,二十五分)/94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微罪案件程序設計,二十五分)/97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搶奪案四連問,二十五分)/98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協商破局,二十五分)。

條文逐字來源: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選擇題判分依考選部公布答案;題目範圍為民國 113 年以前,這個考點的出題年度落在民國 94 至 112 年之間。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立場一律由官方答案反推並標明題號。

民國 97、98 年那兩題沒有官方擬答可對,第 3 層的拆解骨架是依題幹與條文重建的,考選部也不公布評分標準;屬於重建性質的區塊已另掛眉標。

三條快車道走完,你已經把「人怎麼被判」的三種省略版本拼齊了,也一路在練同一個動作:程序走不通的時候,出口在哪、案子往哪裡退。 下一節把同一個問題丟給東西。人的部分結束了:甚至是垮了:被告死了、判無罪了、案子根本沒起訴,東西要不要跟著一起結束? 這是整章的轉場。前三節的主角是被告,從這裡開始,主角換成一筆錢、一把刀、一台機器。你剛練熟的「找出口」動作原封不動可以用,只是這次要找的出口不在人身上。

上一個考點

簡式審判程序

下一個考點

單獨宣告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