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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扣押
合法搜索中撞見另一個案子的證物:先扣得下,事後由法院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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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同意搜索一無所獲,離去前瞥見花檯上的大麻,這一扣,走哪條路?
分錯這一格,後面全錯。
沒有它會怎樣
搜索票寫得出要搜什麼,寫不出進門後會看見什麼。刑訴§152 就是替「進門後才冒出來的案子」開的門,令狀原則的法定例外。
沒有它,床下那把槍只能看著;開太寬,票上「應扣押之物」那欄形同虛設。折衷:先扣得下,控制放到事後。
三步,每步一問
門開得合法嗎?
撿到的是本案的還是另案的?
扣完誰回頭把關?
誰承擔錯誤
一試照文義答,申論才把兩說攤開。
門先合法,本案走§137、另案走§152,扣完給法院看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
警察巡邏時查獲販毒的甲,甲稱自己只是送貨的,毒品是乙的。警察遂聲請搜索票至乙住處搜索,除發現毒品外,另於乙的床下發現一把手槍,因手槍非屬搜索票記載應扣押之物。這把手槍扣不扣得下來?扣完還要做什麼?
寫兩行:①門合不合法?②手槍屬於哪個案子、扣完誰把關?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選的是「可以扣押手槍,但須事後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為事後審查」。
- 我先交代門:有票搜索(毒品案),合法。
- 手槍是另案應扣押之物,依刑訴§152 得逕行扣押,不必再聲請一張票。
- 我沒有停在「可以扣」,還寫到事後陳報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審查。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有了三步流程:門合不合法、撿到的是本案還是另案、扣完誰把關。歷屆誘答都長在這三步上。
接著讀 → 另案監聽 換到通訊上,答案不一樣。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全盤否定
「票上沒記載就不得扣押」,把令狀原則講成沒有例外。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A)、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A)、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 (A) 都埋了這一顆。
解毒劑 刑訴§137 與刑訴§152 就是為此而設的兩個法定出口。
偽要件
替另案扣押加上法律沒有的條件:「應另持搜索票」「無票搜索不得為之」「限檢察官親自執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7 題 (D)、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C)、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 (B)(C)。
解毒劑 刑訴§152 的前提是「合法搜索」,不是「持票搜索」;同意搜索也是一道門。
同案限定
「非同一案件不可扣」。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C)(D)。
解毒劑 刑訴§152 開宗明義就是為「另案」開的門。
時序封鎖
「搜索已經結束不得再扣」「還沒發動偵查就沒有扣押必要」。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B)(D)。
解毒劑 離去前目視所及仍在搜索過程內;扣押的功能本來就是替將來的偵查保全證據。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兩個出口一起考)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甲竊取乙的金錶 1 只及筆記型電腦 1 臺,另又侵入丙之住宅竊取丙之名牌包 1 個。經檢察官依法取得搜索票,搜索票上關於應扣押物之記載為「乙的金錶 1 只」。執行搜索時,檢察官發現乙的筆記型電腦 1 臺及丙的名牌包 1 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票載的是「乙的金錶」。乙的筆電還是本案(甲竊乙)的應扣押之物、只是票上漏寫→刑訴§137 附帶扣押。
- 丙的名牌包來自另一次侵入住宅竊盜,與本案是數罪併罰關係、案件不同→刑訴§152 另案扣押。兩個出口各開一扇,所以兩樣都扣得下來。
- (A) 把令狀原則講死;(B) 與 (D) 各只記得一個出口。這題的殺傷力在於:兩個例外必須同時想起來。
秒殺 看到「票上只寫 X,卻搜到 Y(本案)+Z(他案)」,條件反射寫下刑訴§137/§152 雙分流。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同意搜索裡的另案扣押)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司法警察官乙因接獲線報指稱甲於自宅內經營賭場,遂帶隊前往一探究竟。抵達甲宅後,按門鈴並出示證件、告知來意,取得甲之同意後,乙帶隊進入其住宅內搜索。雖查無經營賭場之相關事證,惟在離去前,乙瞥見甲之窗戶花檯上種有多株大麻,遂將該批植物予以扣押。關於搜索、扣押等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門=同意搜索(刑訴§131-1):出示證件、告知來意、取得自願同意,合法開啟。
- 賭場的事一無所獲,離去前瞥見花檯大麻=合法搜索過程中目視所及、偶然發現的另案(毒品案)證物→刑訴§152。
- (B) 說搜索已結束—離去前的目視仍在搜索過程內;(C) 說無票就不能另案扣押—前提是合法搜索,不是持票搜索;(D) 說沒發動偵查就沒有必要—扣押本來就是替將來的偵查保全證據。
秒殺 無票不等於不能另案扣押。這題專抓還在背「令狀原則沒有例外」的人。
兩個出口,差在哪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動作,合法搜索中撿到票上沒寫的東西,該從哪個出口出去
| 刑訴§137 附帶扣押 | 刑訴§152 另案扣押 | |
|---|---|---|
| 撿到的東西屬於 | 本案,只是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未記載 | 另一個案件(被告或犯罪事實不同) |
| 條文怎麼寫 | 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
| 要不要另聲請搜索票 | 不必 | 不必 |
| 事後控制 | 明文準用陳報與法院審查:實施後三日內陳報,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五日內撤銷;未陳報或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 條文只寫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的公布答案採事後陳報並由法院審查 |
選擇題三個秒殺動作
把話說死成「票上沒記載就不能扣」的選項先刪,刑訴§137 與刑訴§152 是兩個法定出口。;替另案扣押多加一個法律沒有的要件(另持票、限檢察官親自執行、必須持票搜索)的選項先刪。;正確選項常是「放行+管控」那一個:可以扣,但事後要陳報、要受法院審查。
一試跟哪個方向、二試怎麼站隊
- 一試照條文文義答:不受票載範圍拘束、不以同一案件為限、不以持票搜索為前提。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的公布答案(對甲逮捕後搜身,起獲偽造警官證與分屬不同人的提款卡,兩樣都能扣)是這個立場最赤裸的一次表態。
- 分清楚「搜」與「扣」各自的依據: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7 題問的是附帶搜索為什麼合法(保護執行人員生命身體安全),槍彈能不能扣才是刑訴§152 的事。答錯常是因為把兩個問題混成一個。
- 二試把兩說攤開:文義從寬對上一目瞭然限縮,選一說並附理由。只抄條文就下結論,分數會停在及格線附近。
同一段錄音,兩個時代兩個答案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合法監聽擄人勒贖案,偶然聽到嫌犯向案外人購買槍枝
當年題目載明依最高法院見解作答,公布答案是「依另案扣押之法理,認定其得為證據」。這個答案今天不能照抄:通訊監察後來已有自己的明文規定,方向比當年更嚴(內容收在最後的修法警示)。
考場怎麼辦 事實是監聽,就換通訊監察那一套規定來寫,不要滑回另案扣押的法理類推;事實是實體物的搜索扣押,才回刑訴§152。背答案不如背框架,這題就是證據。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很少是整題的主角,多半是複合式強制處分合法性審查題裡的中間一層:前面是搜索的門合不合法,後面是證據能力。把它寫成全部,前後兩段就沒時間了。
別讓它吃掉本案搜索合法性或證據能力這兩個主戰場的時間。
限時寫一次
限時寫一次: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25 分)
司法警察官甲持拘票前往被告乙之家進行拘提時,發見有另案應扣押之物,甲除拘提乙外,對另案應扣押之物亦予以扣押。問甲之所為是否合法?
動筆前先把甲做的事拆成三個獨立處分:拘提、附帶搜索、另案扣押,一層一層各給結論。三件事混在一起寫,是這題最常見的低分死法。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把執法過程拆成獨立處分逐層審查,各層各給結論。
- 我先驗搜索的門(是哪一個門、要件怎麼涵攝),才談扣押。
- 我有正確分流本案(刑訴§137)與另案(刑訴§152)。
- 爭點段我兩說並陳,並自採一說附理由。
- 我有收效果:事後陳報審查、準抗告、證據能力。
合法性審查型:五步拆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設問長這樣:「甲之所為是否合法?」「本件扣押物有無證據能力?」
- 拆處分:把一連串執法動作拆成獨立處分逐一審查(拘提/附帶搜索/另案扣押)。混在一起寫是低分主因。
- 驗門:各處分找授權基礎並涵攝要件(拘提看拘票;附帶搜索的客體限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 引爆爭點:另案之物能否逕行扣押?文義說(刑訴§152 明文亦得扣押之,不以同案、不以另持票為限)對上限縮說(一目瞭然三要件把關,防止令狀原則被掏空)。
- 採說並涵攝:把本案事實塞進要件,是在附帶搜索合法範圍內目視所得,還是為了找另案證物而翻搜所得?結論往往就分在這一句。
- 收效果:合法→送交、陳報;違法→準抗告撤銷(刑訴§416)並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或依刑訴§158-4 權衡。
閱卷委員在找的六件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處分拆層:拘提/搜索/扣押分別審查,各給結論
- 前提門的要件涵攝:附帶搜索的客體範圍與目的
- 正確引刑訴§152 並寫出效果:得逕行扣押+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 兩說並陳:文義從寬對上一目瞭然限縮,自採一說附理由
- 替代合法途徑:另聲請搜索票,或緊急搜索加事後陳報
- 效果收尾:陳報審查/準抗告撤銷/權衡法則下的證據能力
三種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同一句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合法搜索進行中→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依刑訴§152 得逕行扣押+事後送交陳報
有票皮(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竊盜乙案的搜索票只載金錶,起獲乙的筆電與丙的名牌包
筆電走刑訴§137(本案漏載)、名牌包走刑訴§152(另案)→兩樣都扣得下來
同意皮(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同意搜賭場一無所獲,離去前瞥見花檯大麻
門(刑訴§131-1)合法+搜索尚未終結+目視所及→刑訴§152 扣押合法
監聽皮(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合法監聽擄人勒贖案,偶然錄得購槍對話
當年依另案扣押法理得為證據;今天改走通訊監察的明文規定,詳見修法警示
三件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門與載體被代換。是=考點到手;不是=回三步流程重跑一次。
換皮不換骨:三條變形軸
門軸:換一個搜索的門,考同一個扣押
- 有票搜索(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 附帶搜索(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7 題、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 同意搜索(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 緊急搜索:歷屆還沒出現過的組合
分流軸:本案對另案
- 刑訴§137 附帶扣押與刑訴§152 另案扣押,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一題雙考
載體軸:實體物→通訊內容→數位資料
- 實體物走刑訴§152
- 通訊內容走通訊監察自己的明文規定
- 手機、雲端裡的另案資料:電磁紀錄的「目視所及」怎麼算,還沒有定論
命題的變化發生在軸的組合,不是新考點: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就是「同意搜索門×另案扣押×時序誘答」的三層組合。看到新皮先找門、再分流、後配效果。
模板拿去默寫,就死了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門先合法,本案走§137、另案走§152」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口訣文。
規範段(刑訴§152 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離去前」「花檯上」「床底下」「分屬不同人的提款卡」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話。
離開這個考點前,先過這幾關
-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刑訴§152 全文(注意條文寫的是「發見」,不是「發現」)。
- 畫出三步流程(門→分流→效果),並標出四個門的條號。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說得出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為什麼今天要改答。
- 任選一件沒寫過的事實皮,10 分鐘寫 250 字內的擬答,並過一遍申論檢核表。
沒過怎麼辦:分流錯→回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的解析;門的要件混→回三步流程與條文原文;兩說寫不出→回五步拆解模板;效果接不上→回兩個出口對照表。這道閘門是純自評,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監聽的另案,已經自己有規定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對另案監聽所得內容改採: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例外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關聯性,或屬該法所列舉的重罪,才得為證據。
影響:方向比另案扣押更嚴:實體物是先扣得下、事後把關;通訊內容是先排除、補行陳報審查後才例外容許。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監聽擄人勒贖案偶然錄得購槍對話)當年的公布答案是「依另案扣押之法理得為證據」。今天遇到同樣事實,依據換成通訊監察的明文陳報審查制,不再是另案扣押法理的類推。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不在本書法規庫的逐字收錄範圍內,這一段是意旨敘述,考前請自行對照條文原文。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另案扣押) 拆三件事:前提=有一個合法進行中的搜索或扣押;對象=另案應扣押之物;效果=得逕行扣押,不必回頭另聲請一張票,事後分別送交。條文用的是「發見」,民國 24 年的老寫法,默寫別自動改成「發現」。
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附帶扣押) 另案扣押的對照組:撿到的還是本案的東西,只是票上漏寫。它明文準用陳報與法院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扣押客體) 什麼叫「應扣押之物」,答案在這裡。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搜索票) 票要寫明「應扣押之物」=特定明確原則。刑訴§137 與§152 就是這條原則的兩個法定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 四個門之一。客體範圍是申論的涵攝重點,伸出去就違法。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緊急搜索) 四個門之一。歷屆還沒和另案扣押組合出現過。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同意搜索) 四個門之一。但書兩件事(出示證件、記明筆錄)沒做到,門就不合法,後面的扣押跟著倒。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第 4 項(事後陳報與法院審查) 刑訴§137 明文準用這一段;刑訴§152 條文沒寫,公布答案把它讀了進來。
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2 項(準抗告撤銷的效果) 受處分人不服搜索、扣押,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撤銷之後,才有這一項的效果。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權衡法則) 違法扣押之後,證據能力的最後一關。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刑事訴訟法現行版。
歷屆考過的題目與來源
條文原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刑事訴訟法現行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不在逐字收錄範圍內,相關敘述收在修法警示。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立場由各題公布答案反推。
一試: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另案監聽);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事後審查);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刑訴§137 與§152 分流);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7 題(附帶搜索的目的);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不以同一案件為限);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同意搜索)
二試: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25 分,拘提附帶搜索與另案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另案扣押)
白話 另一案的東西也扣得。條文字面只寫送交,但公布答案採的是還要事後陳報、由法院事後審查的立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附帶扣押)
白話 本案的東西,票上漏寫了照樣扣得,但準用逕行搜索的事後把關:三日內陳報法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扣押客體)
白話 什麼叫「應扣押之物」,答案在這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搜索票)
白話 票要寫明「應扣押之物」=特定明確原則。刑訴§137 與§152 就是這條原則的兩個法定例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
白話 搜的是人身邊,沒有事後陳報義務。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緊急搜索)
白話 四個門之一。歷屆還沒和另案扣押組合出現過。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同意搜索)
白話 四個門之一。但書兩件事(出示證件、記明筆錄)沒做到,門就不合法,後面的扣押跟著倒。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第 4 項(事後陳報與法院審查)
白話 刑訴§137 明文準用這一段;刑訴§152 條文沒寫,公布答案把它讀了進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2 項(準抗告撤銷的效果)
白話 受處分人不服搜索、扣押,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撤銷之後,才有這一項的效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權衡法則)
白話 違法扣押之後,證據能力的最後一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