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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6 次・申論考過 1 次

另案扣押

合法搜索中撞見另一個案子的證物:先扣得下,事後由法院把關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4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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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同意搜索一無所獲,離去前瞥見花檯上的大麻,這一扣,走哪條路?

另案的東西 → 刑訴§152
床下的手槍 花檯上的大麻 別人名下的提款卡
本案的、票上漏寫 → 刑訴§137
票只寫金錶,卻搜到同一被害人的筆電

分錯這一格,後面全錯。

沒有它會怎樣

搜索票寫得出要搜什麼,寫不出進門後會看見什麼。刑訴§152 就是替「進門後才冒出來的案子」開的門,令狀原則的法定例外。

沒有它,床下那把槍只能看著;開太寬,票上「應扣押之物」那欄形同虛設。折衷:先扣得下,控制放到事後。

三步,每步一問

門開得合法嗎?

有票(刑訴§128)、附帶(§130)、緊急(§131)、同意(§131-1)四個門,任一合法開啟就算數,不以持票為限;門違法就全倒。

撿到的是本案的還是另案的?

本案證據而票上沒寫→§137;屬於另一個案件→§152。判準是被告與犯罪事實同不同。

扣完誰回頭把關?

兩個出口都得逕行扣押、不必另聲請票;扣得之物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受審查。

誰承擔錯誤

開寬:照條文文義
刑訴§152 直接授權:合法搜索中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不受票載範圍拘束、不以同一案件為限。錯了由被搜索人承擔。
綁緊:學說的一目瞭然限縮
主張補上合法在場、目視所及、一見即知三個要件,否則票上的特定記載擋不住任何東西。錯了由追訴一方承擔。

一試照文義答,申論才把兩說攤開。

門先合法,本案走§137、另案走§152,扣完給法院看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

警察巡邏時查獲販毒的甲,甲稱自己只是送貨的,毒品是乙的。警察遂聲請搜索票至乙住處搜索,除發現毒品外,另於乙的床下發現一把手槍,因手槍非屬搜索票記載應扣押之物。這把手槍扣不扣得下來?扣完還要做什麼?

寫兩行:①門合不合法?②手槍屬於哪個案子、扣完誰把關?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選的是「可以扣押手槍,但須事後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為事後審查」。

  • 我先交代門:有票搜索(毒品案),合法。
  • 手槍是另案應扣押之物,依刑訴§152 得逕行扣押,不必再聲請一張票。
  • 我沒有停在「可以扣」,還寫到事後陳報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審查。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有了三步流程:門合不合法、撿到的是本案還是另案、扣完誰把關。歷屆誘答都長在這三步上。

接著讀 → 另案監聽 換到通訊上,答案不一樣。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全盤否定

「票上沒記載就不得扣押」,把令狀原則講成沒有例外。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A)、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A)、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 (A) 都埋了這一顆。

解毒劑 刑訴§137 與刑訴§152 就是為此而設的兩個法定出口。

偽要件

替另案扣押加上法律沒有的條件:「應另持搜索票」「無票搜索不得為之」「限檢察官親自執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7 題 (D)、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C)、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 (B)(C)。

解毒劑 刑訴§152 的前提是「合法搜索」,不是「持票搜索」;同意搜索也是一道門。

同案限定

「非同一案件不可扣」。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C)(D)。

解毒劑 刑訴§152 開宗明義就是為「另案」開的門。

時序封鎖

「搜索已經結束不得再扣」「還沒發動偵查就沒有扣押必要」。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B)(D)。

解毒劑 離去前目視所及仍在搜索過程內;扣押的功能本來就是替將來的偵查保全證據。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兩個出口一起考)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甲竊取乙的金錶 1 只及筆記型電腦 1 臺,另又侵入丙之住宅竊取丙之名牌包 1 個。經檢察官依法取得搜索票,搜索票上關於應扣押物之記載為「乙的金錶 1 只」。執行搜索時,檢察官發現乙的筆記型電腦 1 臺及丙的名牌包 1 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皆不得扣押。因上述的搜索票對這兩件物品都沒有記載
(B) 僅能扣押乙的筆記型電腦。因可據此證明甲對乙犯有竊盜罪之事實
✓ (C) 皆可扣押。因可證明甲對乙及丙分別犯有竊盜罪之事實
(D) 僅能扣押丙之名牌包。因可據此證明甲對丙犯有竊盜罪之事實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票載的是「乙的金錶」。乙的筆電還是本案(甲竊乙)的應扣押之物、只是票上漏寫→刑訴§137 附帶扣押。
  • 丙的名牌包來自另一次侵入住宅竊盜,與本案是數罪併罰關係、案件不同→刑訴§152 另案扣押。兩個出口各開一扇,所以兩樣都扣得下來。
  • (A) 把令狀原則講死;(B) 與 (D) 各只記得一個出口。這題的殺傷力在於:兩個例外必須同時想起來。

秒殺 看到「票上只寫 X,卻搜到 Y(本案)+Z(他案)」,條件反射寫下刑訴§137/§152 雙分流。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同意搜索裡的另案扣押)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司法警察官乙因接獲線報指稱甲於自宅內經營賭場,遂帶隊前往一探究竟。抵達甲宅後,按門鈴並出示證件、告知來意,取得甲之同意後,乙帶隊進入其住宅內搜索。雖查無經營賭場之相關事證,惟在離去前,乙瞥見甲之窗戶花檯上種有多株大麻,遂將該批植物予以扣押。關於搜索、扣押等作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扣押大麻植栽之作為,係屬「另案扣押」
(B) 先前經同意之搜索既已結束,則不得再為任何搜索或扣押,此舉為違法搜索、違法扣押
(C) 司法警察官未持搜索票,屬無令狀之搜索,故不得為另案扣押
(D) 種植大麻之部分,既未發動偵查也未經起訴,則無扣押之必要性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門=同意搜索(刑訴§131-1):出示證件、告知來意、取得自願同意,合法開啟。
  • 賭場的事一無所獲,離去前瞥見花檯大麻=合法搜索過程中目視所及、偶然發現的另案(毒品案)證物→刑訴§152。
  • (B) 說搜索已結束—離去前的目視仍在搜索過程內;(C) 說無票就不能另案扣押—前提是合法搜索,不是持票搜索;(D) 說沒發動偵查就沒有必要—扣押本來就是替將來的偵查保全證據。

秒殺 無票不等於不能另案扣押。這題專抓還在背「令狀原則沒有例外」的人。

兩個出口,差在哪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動作,合法搜索中撿到票上沒寫的東西,該從哪個出口出去

刑訴§137 附帶扣押刑訴§152 另案扣押
撿到的東西屬於本案,只是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未記載另一個案件(被告或犯罪事實不同)
條文怎麼寫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或扣押裁定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要不要另聲請搜索票不必不必
事後控制明文準用陳報與法院審查:實施後三日內陳報,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五日內撤銷;未陳報或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條文只寫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的公布答案採事後陳報並由法院審查

選擇題三個秒殺動作

把話說死成「票上沒記載就不能扣」的選項先刪,刑訴§137 與刑訴§152 是兩個法定出口。;替另案扣押多加一個法律沒有的要件(另持票、限檢察官親自執行、必須持票搜索)的選項先刪。;正確選項常是「放行+管控」那一個:可以扣,但事後要陳報、要受法院審查。

一試跟哪個方向、二試怎麼站隊

  • 一試照條文文義答:不受票載範圍拘束、不以同一案件為限、不以持票搜索為前提。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的公布答案(對甲逮捕後搜身,起獲偽造警官證與分屬不同人的提款卡,兩樣都能扣)是這個立場最赤裸的一次表態。
  • 分清楚「搜」與「扣」各自的依據: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7 題問的是附帶搜索為什麼合法(保護執行人員生命身體安全),槍彈能不能扣才是刑訴§152 的事。答錯常是因為把兩個問題混成一個。
  • 二試把兩說攤開:文義從寬對上一目瞭然限縮,選一說並附理由。只抄條文就下結論,分數會停在及格線附近。

同一段錄音,兩個時代兩個答案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合法監聽擄人勒贖案,偶然聽到嫌犯向案外人購買槍枝

當年題目載明依最高法院見解作答,公布答案是「依另案扣押之法理,認定其得為證據」。這個答案今天不能照抄:通訊監察後來已有自己的明文規定,方向比當年更嚴(內容收在最後的修法警示)。

考場怎麼辦 事實是監聽,就換通訊監察那一套規定來寫,不要滑回另案扣押的法理類推;事實是實體物的搜索扣押,才回刑訴§152。背答案不如背框架,這題就是證據。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很少是整題的主角,多半是複合式強制處分合法性審查題裡的中間一層:前面是搜索的門合不合法,後面是證據能力。把它寫成全部,前後兩段就沒時間了。

25 分獨立題
22–25 分鐘、約 800–1,000 字
複合題裡的一層(8–10 分)
5–7 分鐘、250–350 字,兩說各一句+採說+效果,不展開學理史
五步配速
拆層與驗門 8 分鐘、兩說對撞 8 分鐘、採說涵攝 5 分鐘、效果收尾 3 分鐘

別讓它吃掉本案搜索合法性或證據能力這兩個主戰場的時間。

限時寫一次

限時寫一次: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25 分)

司法警察官甲持拘票前往被告乙之家進行拘提時,發見有另案應扣押之物,甲除拘提乙外,對另案應扣押之物亦予以扣押。問甲之所為是否合法?

動筆前先把甲做的事拆成三個獨立處分:拘提、附帶搜索、另案扣押,一層一層各給結論。三件事混在一起寫,是這題最常見的低分死法。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把執法過程拆成獨立處分逐層審查,各層各給結論。
  • 我先驗搜索的門(是哪一個門、要件怎麼涵攝),才談扣押。
  • 我有正確分流本案(刑訴§137)與另案(刑訴§152)。
  • 爭點段我兩說並陳,並自採一說附理由。
  • 我有收效果:事後陳報審查、準抗告、證據能力。

合法性審查型:五步拆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合法性審查型

設問長這樣:「甲之所為是否合法?」「本件扣押物有無證據能力?」

  1. 拆處分:把一連串執法動作拆成獨立處分逐一審查(拘提/附帶搜索/另案扣押)。混在一起寫是低分主因。
  2. 驗門:各處分找授權基礎並涵攝要件(拘提看拘票;附帶搜索的客體限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3. 引爆爭點:另案之物能否逕行扣押?文義說(刑訴§152 明文亦得扣押之,不以同案、不以另持票為限)對上限縮說(一目瞭然三要件把關,防止令狀原則被掏空)。
  4. 採說並涵攝:把本案事實塞進要件,是在附帶搜索合法範圍內目視所得,還是為了找另案證物而翻搜所得?結論往往就分在這一句。
  5. 收效果:合法→送交、陳報;違法→準抗告撤銷(刑訴§416)並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或依刑訴§158-4 權衡。

閱卷委員在找的六件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處分拆層:拘提/搜索/扣押分別審查,各給結論
  2. 前提門的要件涵攝:附帶搜索的客體範圍與目的
  3. 正確引刑訴§152 並寫出效果:得逕行扣押+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4. 兩說並陳:文義從寬對上一目瞭然限縮,自採一說附理由
  5. 替代合法途徑:另聲請搜索票,或緊急搜索加事後陳報
  6. 效果收尾:陳報審查/準抗告撤銷/權衡法則下的證據能力

三種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句話定生死 「持拘票去抓人,搜到什麼就扣什麼」,沒拆層、沒要件、沒爭點,25 分題寫成 2 分。
跳過門直接扣 不先論附帶搜索的合法性與範圍,直接寫依刑訴§152 得扣押。前提懸空,後面全倒。
只寫一說 把刑訴§152 文義抄完就下結論,看不見學說對令狀原則被掏空的擔憂。分數長在對撞點上,不長在條文裡。
高分卷長這樣 三層拆解各有標題各有結論;爭點段有「惟學說有力見解認為……」的轉折;採說附理由;效果段接到證據能力;題目問什麼答什麼。

同一句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合法搜索進行中→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依刑訴§152 得逕行扣押+事後送交陳報

有票皮(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竊盜乙案的搜索票只載金錶,起獲乙的筆電與丙的名牌包

筆電走刑訴§137(本案漏載)、名牌包走刑訴§152(另案)→兩樣都扣得下來

同意皮(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同意搜賭場一無所獲,離去前瞥見花檯大麻

門(刑訴§131-1)合法+搜索尚未終結+目視所及→刑訴§152 扣押合法

監聽皮(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合法監聽擄人勒贖案,偶然錄得購槍對話

當年依另案扣押法理得為證據;今天改走通訊監察的明文規定,詳見修法警示

三件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門與載體被代換。是=考點到手;不是=回三步流程重跑一次。

換皮不換骨:三條變形軸

門軸:換一個搜索的門,考同一個扣押

  • 有票搜索(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 附帶搜索(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7 題、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
  • 同意搜索(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 緊急搜索:歷屆還沒出現過的組合

分流軸:本案對另案

  • 刑訴§137 附帶扣押與刑訴§152 另案扣押,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一題雙考

載體軸:實體物→通訊內容→數位資料

  • 實體物走刑訴§152
  • 通訊內容走通訊監察自己的明文規定
  • 手機、雲端裡的另案資料:電磁紀錄的「目視所及」怎麼算,還沒有定論

命題的變化發生在軸的組合,不是新考點: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就是「同意搜索門×另案扣押×時序誘答」的三層組合。看到新皮先找門、再分流、後配效果。

模板拿去默寫,就死了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門先合法,本案走§137、另案走§152」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口訣文。

規範段(刑訴§152 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離去前」「花檯上」「床底下」「分屬不同人的提款卡」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話。

離開這個考點前,先過這幾關

  •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刑訴§152 全文(注意條文寫的是「發見」,不是「發現」)。
  • 畫出三步流程(門→分流→效果),並標出四個門的條號。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說得出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為什麼今天要改答。
  • 任選一件沒寫過的事實皮,10 分鐘寫 250 字內的擬答,並過一遍申論檢核表。

沒過怎麼辦:分流錯→回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的解析;門的要件混→回三步流程與條文原文;兩說寫不出→回五步拆解模板;效果接不上→回兩個出口對照表。這道閘門是純自評,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監聽的另案,已經自己有規定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民國 103 年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對另案監聽所得內容改採: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例外於發現後七日內補行陳報法院,經法院審查認可該案件與實施通訊監察之案件具關聯性,或屬該法所列舉的重罪,才得為證據。

影響:方向比另案扣押更嚴:實體物是先扣得下、事後把關;通訊內容是先排除、補行陳報審查後才例外容許。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監聽擄人勒贖案偶然錄得購槍對話)當年的公布答案是「依另案扣押之法理得為證據」。今天遇到同樣事實,依據換成通訊監察的明文陳報審查制,不再是另案扣押法理的類推。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不在本書法規庫的逐字收錄範圍內,這一段是意旨敘述,考前請自行對照條文原文。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另案扣押) 拆三件事:前提=有一個合法進行中的搜索或扣押;對象=另案應扣押之物;效果=得逕行扣押,不必回頭另聲請一張票,事後分別送交。條文用的是「發見」,民國 24 年的老寫法,默寫別自動改成「發現」。

刑事訴訟法第 137 條(附帶扣押) 另案扣押的對照組:撿到的還是本案的東西,只是票上漏寫。它明文準用陳報與法院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扣押客體) 什麼叫「應扣押之物」,答案在這裡。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搜索票) 票要寫明「應扣押之物」=特定明確原則。刑訴§137 與§152 就是這條原則的兩個法定例外。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 四個門之一。客體範圍是申論的涵攝重點,伸出去就違法。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緊急搜索) 四個門之一。歷屆還沒和另案扣押組合出現過。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同意搜索) 四個門之一。但書兩件事(出示證件、記明筆錄)沒做到,門就不合法,後面的扣押跟著倒。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3 項、第 4 項(事後陳報與法院審查) 刑訴§137 明文準用這一段;刑訴§152 條文沒寫,公布答案把它讀了進來。

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第 2 項(準抗告撤銷的效果) 受處分人不服搜索、扣押,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撤銷之後,才有這一項的效果。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權衡法則) 違法扣押之後,證據能力的最後一關。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的刑事訴訟法現行版。

歷屆考過的題目與來源

條文原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刑事訴訟法現行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不在逐字收錄範圍內,相關敘述收在修法警示。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立場由各題公布答案反推。

一試: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另案監聽);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9 題(事後審查);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刑訴§137 與§152 分流);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7 題(附帶搜索的目的);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不以同一案件為限);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同意搜索)

二試:民國 93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25 分,拘提附帶搜索與另案扣押)

上一站你已經接受:合法進門的人,撿到計畫外的東西可以先拿下來。那再往前推一步:東西拿到手了,是不是就等於可以看?下一站把這個你以為理所當然的等號拆掉,因為它面對的是一個裝著別人大半人生的東西。讀它的重點不在條號,而在那個分層動作本身:把「取得」和「查看」當成兩次不同的干預來評價。這個習慣一養成,你回頭看前面幾站會發現,本章所有爭議幾乎都是分層分得夠不夠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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