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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案監聽
本案的票錄到別的案子:原則排除,7 日補審才換得到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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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到底在解決什麼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合法監聽販毒電話,意外錄到詐欺對話,能不能當證據?
票是為本案聲請的,法院沒為那個另案審查過任何東西,內容不是違法取得,卻也沒人把關。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補的就是這個洞: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除非事後補一次法院審查(要件在 b3)。
先認這幾個字
差別不在錄到什麼,在聲請那一刻是真是假。
照這個順序問自己
票本身合法嗎?
錄到的是票上那個案子嗎?
7 日內陳報了嗎?法院認可了嗎?
逾 7 日,就出局了嗎?
先看票、再看案由、最後數日子
兩邊在分配什麼
第 18 條之 1 誰都不站:把審查往後挪 7 日,用時間差換兩邊都活。
換你寫一次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合法監聽販毒電話,意外錄到詐欺對話—這段話有沒有證據能力?為什麼?
三句話:先定合法違法,再判本案另案,最後才碰要件。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沒把合法監聽的意外收穫寫成違法取得
- 有指出票上案由與錄到的罪名不同,屬另案
- 有寫出 7 日內陳報法院、法院審查認可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能把一段監聽事實丟進正確的格子,而且知道逾期不等於出局。
接著讀 → 證據排除法則 逾 7 日之後的那條活路,就在那裡決生死。
五格定位:這段錄音落在哪一格
這張表在比:同一場監聽錄到的東西,證據能力落在哪裡
| 情形 | 證據能力 | 依據 |
|---|---|---|
| 本案監聽自始違法(無票、非所列各款之罪、程序違法) | 不得作為證據 | 這是違法監聽的問題,還沒輪到第 18 條之 1 |
| 偽以本案罪名聲請,真正目的是蒐另案證據 | 自始不符正當法律程序,絕對排除 |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選項 D 為正確敘述 |
| 本案合法,錄到的就是票上那個案子 | 正常使用 | 回到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5 條的體系,沒有第 18 條之 1 的問題 |
| 本案合法,錄到另案,7 日內陳報且法院認可 | 例外得作為證據 | 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但書:關連性或所列各款之罪,二擇一 |
| 本案合法,錄到另案,逾 7 日未陳報 | 進不了但書;由法院權衡後才知生死 |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答案 C |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定性錯置
把「合法監聽偶然取得」包裝成違法取得,誘你走證據排除。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的 A、B、C 三個選項全部以『違法取得』開頭。
解毒劑 本案監聽合法,另案內容不是違法取得;它的毛病是沒經過法院為另案審查,走第 18 條之 1 的補審程序。
絕對化
把「未於 7 日內陳報」寫成絕對排除,順手否定權衡的餘地。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選項 C 就是這樣寫的。
解毒劑 逾期是進不了但書的例外,不是判死刑;依實務見解,法院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
體例混淆
在『原則容許/原則排除/權衡/絕對排除』四種立法體例之間洗牌。
解毒劑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是原則排除加例外容許;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的另案扣押是條文直接寫「亦得扣押之」。兩者是對照組,不是同一套。
時代戳
拿民國 103 年增訂第 18 條之 1 以前的舊實務(另案扣押法理)跟現行法對撞。
解毒劑 先看題目問的是哪個年代的實務見解:舊題答另案扣押法理,現行法走第 18 條之 1。民國 103 年的修法內容,在「修法警示」那一段。
三題真題解剖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警察為偵辦擄人勒贖案,經法官許可後進行監聽時,偶然得知犯罪嫌疑人向案外之他人購買槍枝,乃據以偵辦案外他人之非法改造槍枝罪,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法院得否以偶然監聽錄得之譯文作為證據?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這題出在民國 103 年增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以前。當年法無明文,實務類推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另案扣押的法理:本案監聽合法,偶然錄得的另案內容如同搜索中發見的另案證物,得為證據。
- (B) 錯:權衡處理的是違法取得的證據,本題監聽合法,前提不合。
- (C)(D) 錯:把合法監聽的意外收穫貼上違法、違憲的標籤。
- 同樣的事實若以現行法重出,答案會變成「發現後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並經審查認可」—不要把 A 背成現行法。
秒殺 題幹寫「經法官許可後進行監聽」=本案合法已經定調,凡是說違法、違憲、要權衡的選項先劃掉。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條文原文列在 b20)。關於本項規定另案監聽之證據能力有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 對:本文排除加但書容許,就是原則排除、例外容許。
- (B) 對:但書的實體要件是選擇式—所列各款之罪,或與本案有關連性,具其一即可。
- (C) 錯,所以是應選項:逾 7 日只關掉但書這扇門,依實務見解受訴法院仍得依第 158 條之 4 審酌。
- (D) 對:假本案真另案是規避法官保留,自始違法。它跟「合法監聽偶然錄到」是兩件事。
秒殺 選項裡出現「不得適用第 158 條之 4」這種把路封死的句子,先高度懷疑—這個考點只有違法監聽本身和假本案真另案才絕對排除。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某甲涉嫌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檢察官合法聲請法院許可對甲進行通訊監察,意外於某甲電話談話中發現其另涉嫌詐欺。關於該監聽中詐欺談話內容之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是應選項:合法監聽加另案內容,就是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的教科書涵攝。
- (A)(B)(C) 都以『違法取得』開頭,前提錯了,後面全錯。
- (C) 最陰:「原則無證據能力、例外有」這個結構描述本身是對的,但它掛在違法取得的錯誤前提下,整句仍錯。懂一半的人會選 C。
秒殺 題幹寫「合法聲請法院許可」,定性已經送給你了:『違法取得』開頭的選項整排劃掉。
選擇題的一句話
先在題幹裡找監聽是怎麼來的。寫「經法官許可」「合法聲請」,本案合法就已定調,所有以『違法取得』開頭的選項一次劃掉;再去數日子。
一試怎麼看,二試站哪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直接選實務立場。這個考點的實務答案已經被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標好了,選擇題不要演內心戲。
- 二試:兩說並陳再表態。逾期的法效寫絕對失權說與實務權衡說,以實務收尾,並把權衡因子帶一句。
申論怎麼拆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的監聽子題(35 分):調查員以特別背信為案由依法監聽甲的電話,錄到特助乙提醒股價不妙、甲回「趕快幫我處理掉股票」,指向內線交易。辯護人主張監聽內容屬傳聞,且檢察官起訴後才陳報法院,都不能作為證據。
- 先拆煙霧彈:監聽錄音是機械性紀錄,不經人的知覺、記憶、表述再現,沒有傳聞法則要防的轉述失真;通說與實務認其證據能力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判斷,不走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辯護人第一個主張無理由。
- 識別另案:票上案由是特別背信,錄到的是內線交易,罪名不同、犯罪事實不同,就是「其他案件之內容」,進入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的射程。這一步最容易整段漏掉。
- 擺法律要件:本文原則排除;但書雙要件是發現後 7 日內補行陳報法院,加上法院審查認可(與本案有關連性,或屬第 5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之罪)。
- 涵攝:發現的時點至遲在偵查中錄得對話時,檢察官起訴後才於起訴書記載並請求認可,顯然已逾 7 日,程序要件不合,進不了但書的例外。
- 效果論兩說並陳:一說認為 7 日的設計就是要法院及時介入,逾期即依本文排除,辯護人第二個主張有理由;實務路線則認為逾期只喪失但書的例外,法院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權衡後才知生死。寫給司法官閱卷,兩說寫出後以實務收尾,並把權衡因子點一句:內線交易的重大性,對上規避法院審查的程序瑕疵與 7 日的制度目的。
- 回設問:第一個主張無理由;第二個主張依絕對失權說有理由,依實務路線則視第 158 條之 4 權衡結果而定。每個主張都要有一句明確的答案,不能只論述不判勝負。
這一題要拿到的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監聽錄音是機械性紀錄,不是傳聞;證據能力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判斷。
- 比對票上案由(特別背信)與錄到的內容(內線交易),明寫這屬另案。
- 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本文原則排除,加但書雙要件。
- 涵攝逾期:起訴後才陳報=逾 7 日,不合但書。
- 效果兩說:絕對失權,對上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權衡。
- 逐一回答辯護人各個主張有無理由。
低分怎麼死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時間與篇幅怎麼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不是整張考卷,是一大題裡的一個子題;同卷另外兩個子題各自獨立作戰。
傳聞段寫超過 300 字就是時間配置失敗的訊號:配分重心在需要識別、涵攝、兩說的另案監聽,不在一個通說已定的傳聞定性。
同一副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本案合法 → 另案內容 → 第 18 條之 1 原則排除 → 7 日陳報加法院認可 → 例外容許
毒品錄到詐欺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的事實:合法監聽販毒電話,錄到詐欺對話。
另案內容,7 日內陳報加認可才得為證據;詐欺不在所列各款之罪,認可要走關連性這條路,走不通就過不了。
擄人勒贖錄到購槍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的事實,換成現行法重解一次:合法監聽擄人勒贖,錄到向案外人購槍。
對案外第三人的另案,仍是「其他案件之內容」,7 日陳報程序照跑;另案的主體是第三人,不改變條文的適用。
特別背信錄到內線交易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二試的申論事實:票上案由是特別背信,錄到內線交易的指示。
另案;起訴後才陳報已逾期,但書關門,接著打兩說,絕對失權,對上第 158 條之 4 權衡。
模板的用法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機械性紀錄」「原則排除、例外容許」這些規範句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
像這種句子才是差距:監聽票上寫的是特別背信,錄音裡講的是「趕快幫我處理掉股票」,一個是掏空土地、一個是股票內線,並非同一案件。每題至少寫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話。
什麼時候可以離開這個考點
-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五個格子和各自的效果(「五格定位」那一張表)。
- 口述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的本文和但書雙要件,不要求逐字,要求要件無漏。
- 三件事實外衣挑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50 字擬答。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一句話說清「逾 7 日不等於絕對排除」和「假本案真另案就是絕對排除」為什麼不矛盾:一個是程序遲誤,一個是自始惡意規避法官保留。
這個閘門目前只有自評。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如此;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修法警示
增訂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把另案監聽的處理寫成明文:原則排除,7 日內補行陳報並經法院審查認可才例外容許。
影響:增訂前法無明文,實務依另案扣押的法理承認偶然監聽所得的證據能力;增訂後,同樣的事實改走本條的陳報認可路線。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答案是「依另案扣押之法理」,那是修法前的答案。同一組事實在現行法下的答案,是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的 D。做舊題要戴時代眼鏡。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 本文是原則排除,但書是例外容許:程序上要 7 日內補行陳報,實體上要法院認可關連性或所列各款之罪,兩個要件都過才進例外。這段引文逐字取自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的題面,該題題幹全文引用本條;本條不在本書法規庫收錄的法典內,教學使用前請人工核對現行版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另案扣押) 有體物版的意外收穫,條文直接寫「亦得扣押之」。跟另案監聽的原則排除加事後審查剛好相反,因為通訊監察對隱私的干預更深、更全面。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另案內容逾 7 日沒陳報、進不了但書時,依實務見解法院仍得依本條權衡。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傳聞法則) 申論的煙霧彈從這裡來。監聽錄音是機械性紀錄,通說與實務認其證據能力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判斷,不走這一條。
歷屆出處與版本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事訴訟法第 47 題|選擇題|以它為主角的題目|證據能力判斷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事訴訟法第 47 題|選擇題|以它為主角的題目|證據能力判斷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事訴訟法第 43 題|選擇題|以它為主角的題目|證據能力判斷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二試(三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申論|監聽子題 35 分,該題總分 100 分|證據能力判斷
常一起考的考點:通訊監察、另案扣押、證據排除法則、拘捕後解送時限、傳聞法則。刑事訴訟法各條引自本書法規庫的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不在本書法規庫收錄的法典內,其條文引自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題面。這個考點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立場都是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並標明年份題號。
上一個考點
通訊監察下一個考點
GPS追蹤與科技偵查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 18 條之 1 第 1 項
白話 本文是原則排除,但書是例外容許:程序上要 7 日內補行陳報,實體上要法院認可關連性或所列各款之罪,兩個要件都過才進例外。這段引文逐字取自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的題面,該題題幹全文引用本條;本條不在本書法規庫收錄的法典內,教學使用前請人工核對現行版條文。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另案扣押)
白話 另一案的東西也扣得。條文字面只寫送交,但公布答案採的是還要事後陳報、由法院事後審查的立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白話 程序違法取得的東西能不能用,要兩邊利益一起秤。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傳聞法則)
白話 申論的煙霧彈從這裡來。監聽錄音是機械性紀錄,通說與實務認其證據能力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判斷,不走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