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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詢問證人(通知到場)

警察只買到陽春票:能通知能問,不能罰不能抓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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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通知可以、強制不行;權利照給、具結不來。

沒有這一條,警察就沒有用通知書叫證人到場的依據。

動詞往哪邊倒

做得到
使用通知書 通知到場詢問 告知得拒絕證言
做不到
逕行拘提 科處罰鍰 命具結 命釋明

三問

誰在問?

司法警察只有兩個動作:通知、詢問。

動詞是強制的嗎?

罰鍰、拘提不準用;通知書記載以前三款為限。

給權利,還是下命令?

拒絕證言權照給;命具結、命釋明屬檢察官與法官。

在分配什麼

辦案這邊
目擊者不早問,人就散了。
證人這邊
他不是被告,卻要被叫來。

他不到場,成本國家吞:警察只能請檢察官接手。

先自己寫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

司法警察張三要問目擊證人丙。做得到什麼、做不到什麼?

兩欄各附一個條號。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通知+詢問,寫了嗎?
  • 罰鍰、拘提、具結排除了嗎?
  • 拒絕證言權,照給了嗎?

你剛拿下什麼 司法警察對證人的題目,你已經會用主體分邊。

接著讀 → 證人具結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

張三為司法警察,甲向警方報案稱遭乙毆傷,丙在場目睹。張三對證人丙,得為下列何種行為?

✓ (A) 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B) 告知證人如不到場得逕行拘提
(C) 如證人到場,於詢問前應命具結
(D) 證人恐因自陷於罪而拒絕證言時,應命釋明或具結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公布答案這一項:刑訴§196-1 第 1 項原文照搬—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這就是那張門票。
  • 逕行拘提那一項不能選:拘提(刑訴§178)不在第 2 項的準用清單,連刑訴§175 第 2 項第 4 款的制裁預告都被明文排除—通知書上不得寫不到場會罰鍰、拘提。
  • 詢問前應命具結那一項不能選:具結(刑訴§186)不在準用清單,命具結是法官、檢察官的權限,警詢中命具結是不存在的程序。
  • 應命釋明或具結那一項不能選:刑訴§181 的拒絕證言權確實有準用,丙可以拒答;但刑訴§183 的釋明、以具結代釋明沒有準用,司法警察無從命證人做這些。

秒殺 主詞司法警察+動詞拘提/命具結/命釋明,先刪再看其他選項。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主體錯置

把法官、檢察官專屬的命具結、拘提,寫成司法警察也做得到。

解毒劑 刑訴§178、§186 都不在刑訴§196-1 第 2 項的準用清單裡。

制裁預告

通知書上印一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解毒劑 刑訴§175 第 2 項只準用第 1 至 3 款;第 4 款的制裁預告明文排除,證人不到場,司法警察手上沒有強制手段。

權利掛混進命令掛

看到拒絕證言權有準用,就順手把「命釋明」「命具結以代釋明」也算給司法警察。

解毒劑 準用的是刑訴§179 至§182 那一掛權利;刑訴§183 的釋明程序沒有準用。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位證人,換一個問話的人,做得到的事怎麼變

對證人的動作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官
叫人到場使用通知書通知到場詢問(刑訴§196-1 第 1 項)傳喚
通知(傳喚)文書能寫什麼只準用刑訴§175 第 2 項第 1 至 3 款:姓名住所、待證事由、應到時地含第 4 款:不到場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不到場怎麼辦刑訴§178 不在準用清單,沒有罰鍰、沒有拘提得科罰鍰並得拘提(刑訴§178 第 1 項)
具結刑訴§186 不在準用清單,警詢證人不具結證人應命具結(刑訴§186)
拒絕證言權刑訴§179 至§182 全數準用:公務祕密、業務祕密、身分關係、不自證己罪本來就有
拒絕原因的釋明刑訴§183 不在準用清單,不得命釋明、更不得命具結以代釋明應命釋明;刑訴§181 情形得命具結以代釋明(刑訴§183 第 1 項)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型題不考你背清單全文,考一個原則:強制處分與具結,跟著問話主體的公權力層級走。
  • 警詢證人不具結,往下推一步:那一段陳述也就沒有偽證罪的問題,這是從準用清單推出來的,考選部沒有公布過理由。
  • 組合題最可能的疊法:警詢(通知+詢問)→ 檢察官偵訊(要具結)→ 證人前後說法不一時的偽證罪與證據能力。每一層要問的都是同一句:現在是誰在問。
  • 這個考點近五年沒有再出現。它的價值在一分鐘記牢、考出來高下立判,不值得投入更多時間。

反模板警告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沒有申論考過的紀錄。所以這一層不給拆解模板、不列採分點、不寫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那些只能靠編。

要練,就把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的四個選項,自己重排成「做得到/做不到」兩欄;申論的準備時間,留給常和它一起出現的「證人具結」與「拒絕證言權」。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96 條之 1(司法警察通知證人到場詢問)|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第 1 項是門票:司法警察(官)得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第 2 項是挑著給的準用清單—名單裡點到的才能用,沒點到的就沒有,考點全藏在這份名單的有與沒有之間。

刑事訴訟法第 175 條第 2 項第 4 款(通知書應記載事項,節錄) 準用清單只到第 3 款,這一款被排除:司法警察的通知書不得記載罰鍰、拘提的警告。

刑事訴訟法第 178 條第 1 項(證人不到場之制裁) 罰鍰與拘提不在準用清單,司法警察用不上。

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拒絕證言權:自己或一定關係之人受追訴處罰) 這一掛權利有準用,警詢一樣照給:證人可以拒答,不必替自己或親近之人挖坑。

刑事訴訟法第 183 條第 1 項(拒絕原因之釋明) 釋明與「得命具結以代釋明」沒有準用,司法警察無從命證人做這些。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具結義務,節錄;但書除外情形另有規定) 具結不在準用清單—命具結屬於法官、檢察官,警詢階段沒有這道程序。

以下逐字引錄現行版條文;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本日期為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來源

一試: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第 44 題,以它為主角的題目,問的是程序合法性,考選部公布答案 A。

二試:沒有考過的紀錄。

常一起考的考點:證人具結、拒絕證言權。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見解以各題官方答案反推,並標明年份與題號。

條文逐字引錄自本書法規庫的現行版;準用清單的有與沒有,均逐條號比對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