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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搜索

無票搜索最好用的一扇門,這個同意到底算不算數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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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有人點頭
「可否進去看看」「我同意」「簽具同意搜屋證明」
同意搜索(刑訴§131-1):只剩一個問題,這個同意算不算數。
沒人點頭
「逮捕、拘提、羈押之時」搜身體與隨身物 「追捕現行犯」「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湮滅之虞」
是附帶搜索(刑訴§130)與逕行、緊急搜索(刑訴§131);四型比較在 b10。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警察在門口問「我們可否進去看看?」,勝負藏在這種字眼裡。

選項寫「視為自願同意」或「三日內陳報」=零件裝錯人(b11)。

這扇門在解決什麼

門不開,警察只能把每個案子硬扭成「情況急迫」;門開太寬,一句「他同意了」就架空法官保留。刑訴§131-1 的分寸是:以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為限,才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仍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搜索原則上應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同意搜索是這個原則的例外,例外從嚴。

五個問題

誰同意的?

對標的有沒有共同使用支配的權限?

同意到哪裡?

權限到哪,效力到哪;共用客廳進不了別人的房間。

什麼時候同意的?

必須在搜索前;搜完才補簽不能治癒。

真的自願嗎?

綜合當時一切情狀實質判斷,簽名只是形式外觀。

程序做齊了嗎?

出示證件,並把同意意旨記明筆錄。

都過=合法(合法搜索中發見另案之物,接刑訴§152);掛一個=違法。但違法不等於證據自動出局: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走刑訴§158-4 權衡。

這扇門在分配什麼

開門
隱私是他自己的;他願意讓你看,還要警察回頭聲請票,只是拖慢偵查。
看緊門
門口站著數名警察,說「不」的成本高得不成比例。

分的是:同意真不真,錯了誰承擔。自願性是可推翻的事實問題,形式做齊也不能「視為」自願,風險歸國家;但違法之後證據也不當然出局,改由法院權衡。

誰同意 → 到哪裡 → 何時 → 真心嗎 → 程序齊嗎;事後陳報只長在逕行、緊急搜索身上。

先自己寫一題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警員甲深夜巡邏,見乙走路搖晃、神智不清而攔檢,出示證件後說「檢查沒有違禁品就可以走」,要乙打開上鎖行李箱。乙同意,查獲海洛因,甲逮捕乙帶回警局製作筆錄後,才讓乙簽署同意搜索筆錄。

蓋住答案,三句話:哪一型?哪一問先掛、憑哪句話?證據能力走哪條路?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出示證件做到了,不等於自願性成立。
  • 同意筆錄是逮捕後回警局才補簽的,時點對嗎?
  • 結論別停在「絕對不得」或「當然合法」—看 b3 的出口。

你剛拿下什麼 你現在對無票搜索題都能做三件事:認型、用五個問題檢查同意、選出下游。

接著讀 → 逕行(緊急)搜索 三日陳報的原產地、證據排除法則(權衡理論) 違法之後在這裡定生死、另案扣押 合法搜索的下游出口

這個同意算不算數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個同意,算不算數。

算數
  • 本人同意搜索自己的住處。
  • 同居人同意搜索兩人共同居住的處所(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A)。
  • 共同承租人同意搜索客廳、廚房等共用空間。
不算數,或超出範圍
  • 共同承租人的同意被擴張到他人的專屬房間(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9 題)。
  • 車上乘客同意搜車主的置物箱,他對那個置物箱沒有使用支配權限(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選項 C)。
  • 搜索完畢後才徵得同意、補簽筆錄(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選項 D);查獲後帶回警局才簽(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 破門進入之後才取得的同意(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選項 C)。
  • 筆錄已記載並經簽名,就主張「視為」自願(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選項 C)。
  • 依法逮捕後、辯護人未在場狀態下所為的同意:考選部公布答案未認其為合法的同意搜索(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選項 B)。

五型誘答

T1 形式混充實質

「筆錄有記載+受搜索人簽名」→「視為自願同意」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選項 C

解毒劑 自願性是綜合當時一切情狀的實質判斷;筆錄是必備程序,不是自願性的證明終局。

T2 零件錯裝

把逕行、緊急搜索的三日陳報/五日撤銷,裝到同意或附帶搜索頭上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選項 D、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選項 C(同意)與選項 D(附帶)

解毒劑 四型裡只有逕行、緊急搜索有陳報(b11)。

T3 主體與範圍越界

把有限的同意權限,擴張到專屬空間或別人的物品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9 題(共用客廳的同意擴張到甲的房間)、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選項 C(乘客同意搜置物箱)

解毒劑 支配權限到哪,同意效力到哪。

T4 時點倒置

搜索完畢後補徵同意、補簽筆錄,然後宣稱合法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選項 D、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警局補簽)、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選項 C(破門後才取得同意)

解毒劑 同意必須在搜索前;既成事實之下取得的同意,連自願性都可疑。

T5 兩極夾殺

違法搜索之後,用「絕對排除」與「完全合法」兩面牆夾住權衡這個正解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以選項 A、B、D 夾 C

解毒劑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走刑訴§158-4,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四型搜索:憑什麼不用票、搜得到哪裡

這張表在比:只回答一件事:這一型憑什麼可以不用搜索票,授權又到哪裡為止。

型態憑什麼發動搜得到哪裡
有票搜索(刑訴§128)法官簽發搜索票票載範圍
附帶搜索(刑訴§130)以合法逮捕、拘提、羈押之時為前提;拘捕本身就是前提,不另要求急迫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逕行、緊急搜索(刑訴§131)第一項找人:有事實足認被告、犯罪嫌疑人、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或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第二項找證據: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則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住宅或其他處所
同意搜索(刑訴§131-1)受搜索人於搜索前出於自願性同意;不要求急迫,但仍應出示證件並將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同意人的權限,以及他同意的意思所及的範圍

事後要不要陳報、違法之後怎麼辦,是另外兩件事,放在 b11。

秒殺句

四型裡只有逕行、緊急搜索有事後陳報:檢察官為之者實施後三日內陳報法院,檢察事務官與司法警察等為之者執行後三日內報告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五日內撤銷(刑訴§131 III,全文在 b26)。這組字掛在同意或附帶搜索上,先把該選項當錯的。(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選項 D、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選項 C 與 D);違法之後不是同一條路:同意搜索、附帶搜索違法走刑訴§158-4 權衡;逕行、緊急搜索未陳報或經法院撤銷,是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刑訴§131 IV):是「得」,不是「應」。;選項用「絕對不得作為證據」和「當然合法」夾殺時,先找有沒有寫著「審酌」「權衡」的中間項。(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視為」兩個字,是把可以推翻的事實問題,偷換成不能推翻的法律擬制。(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選項 C);刑訴§131-1 沒有明文的告知義務,選項說「依法律明文規定應先告知有權拒絕同意」是錯的。(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選項 D);現行犯之供述、共犯嫌疑重大,還要加上「情況急迫」才能逕行拘提;把急迫性刪掉就是誘答。(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公共場所不是無令狀搜索的法定事由。(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選項 D)

自願性怎麼判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司法警察官甲率同數名司法警察前往乙之住所,向乙問道:「我們可否進去看看?」乙遂表示同意。甲將乙同意之意旨記明於搜索筆錄中,並由乙於筆錄上簽名。進入後,司法警察於發現大麻及販賣工具,並予以扣押。關於警察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察之行為不合法。為確實保障人民之隱私權及其他基本權利,不得僅因獲有同意便進行搜索,否則極容易產生偵查機關濫用同意搜索,恣意侵害人民權益之流弊
✓ (B) 司法警察官員之搜索是否合法,取決於乙的同意是否出於自願,而同意是否出於自願,學說及實務上多認為應綜合當時所有的情狀而為判斷
(C) 搜索筆錄上既已有乙同意搜索之記載,並經乙簽名,視為該搜索經乙之自願同意,所為之搜索合法,因而取得之大麻及販賣工具自有證據能力
(D) 司法警察官甲進行搜索後三日內應向檢察官及法院陳報。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把整個制度否定掉。刑訴§131-1 明文承認同意搜索,「不得僅因獲有同意便進行搜索」與條文直接牴觸。
  • (B) 合法性繫於自願性,而自願性採綜合一切情狀的實質判斷。
  • (C) T1 的原型。筆錄與簽名是程序要件,做到了也只是形式外觀,不能「視為」自願。
  • (D) T2 的原型。三日陳報、五日撤銷是逕行、緊急搜索的專屬程序(b11)。
  • 秒殺:剩下 A、B 二選一時,選承認制度存在、只問自願性的那一個。

主體、範圍、時點三連測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

甲非法持有毒品,經偵查機關依法偵查。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司法警察在未持搜索票下,取得甲同居人乙之同意進入二人同居之處所搜索,係合法搜索
(B) 甲經警察依法逮捕後,辯護人未在場,甲基於意思自主同意司法警察未持搜索票進入其居所搜索,係合法搜索
(C) 甲開車,邀不知情友人乙一同返鄉,於途中發覺警車緊隨其後,甲遂棄車逃逸,司法警察得在場乙之同意,未持搜索票搜索甲車前座置物箱,係合法搜索
(D) 司法警察未持搜索票進入甲之居所搜索完畢後,始徵得甲之同意,並於搜索扣押筆錄內為同意之簽名,係合法搜索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同居人對共同居住的處所有共同使用支配權限,所以有同意權,其同意使搜索合法。
  • (B) 公布答案只認 A。題眼在「依法逮捕後」—人在拘束狀態、辯護人又未在場,同意的任意性受質疑。至於理由怎麼構成,是依選項對比歸納出來的,不是官方說明。
  • (C) T3 的原型。乘客乙對甲的車、甲的置物箱沒有使用支配權限,他的同意是拿別人的隱私做人情。
  • (D) T4 的原型。搜索完畢才徵得同意、補簽筆錄,時點倒置,不能治癒。
  • 秒殺:四個選項各踩一個零件—主體(A 過)、拘束狀態下的自願性(B 不過)、主體(C 不過)、時點(D 不過)。b3 跑一遍就收工。

快評:合法搜索的下游出口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甲同意警察進宅搜賭場事證,一無所獲;離去前,警察瞥見窗戶花檯上的大麻植栽而予以扣押。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A。

  • 這不是第二次搜索。合法的同意搜索過程中一眼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依刑訴§152 另案扣押。
  • 誘答說「無令狀搜索不得為另案扣押」—刑訴§152 只寫「實施搜索或扣押時」,不分有票沒票。
  • 先確認本案搜索合法,另案扣押才站得住:這是這一站與「另案扣押」的接線頭。

這一站在考卷上怎麼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面:一試

    做法:題目幾乎都在問同一件事,這次搜索合不合法。所以直接跑 b3,不必去想競合。

    面:讀選項

    做法:四個選項常常各踩一個零件(主體、範圍、時點、程序),一個一個對,不要在單一選項上糾纏。

    面:組合題

    做法:先定性每個選項在講四型的哪一型,再檢查零件有沒有裝錯人。歷屆真的出現過一題四選項塞四個零件的組合題,題號在 b20。

    面:二試

    做法:骨架是「搜索違法嗎 → 證據能力」。開場先立令狀原則為原則、無令狀為例外;權衡寫完要站隊,停在「由法院決定」等於沒答。

    它在申論裡的分量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分量:25 分的整題,約 22 到 25 分鐘。

    配速:合法性檢驗(四型逐一排除+事後同意)8 到 10 分鐘、權衡 6 到 8 分鐘、程序階段的小問 2 分鐘,留 2 到 3 分鐘檢查每個設問都答了。

    提醒:四型逐一排除每型 2 到 3 行就夠,寫「要件+本案哪裡不合」,不要每型都寫成小論文;厚度留給題眼與權衡。以上分量是依歷屆答題方向重建的判斷,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連鎖題怎麼拆

    「搜索合法性+證據能力」連鎖題
    1. 定性搜索:無票,就把四型逐一檢驗、逐一給出不合的理由,附帶搜索(沒有合法拘捕在先)、逕行搜索(現場並無異樣情形,無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且情形急迫)、緊急搜索(非檢察官發動,也沒有二十四小時內滅證之虞)、同意搜索(衝入時未得任何同意)。結論:違法搜索。
    2. 處理事後同意書(本題題眼):同意須於搜索前出於任意,事後簽具的同意證明不能溯及治癒;何況是掏槍控制現場之後取得的,自願性本身就堪質疑。
    3. 接證據能力:違法取證走刑訴§158-4,逐項權衡,違法情節輕重(故意無據衝入民宅)、受侵害的法益(住宅隱私)、犯罪輕重(賭博罪相對輕微)、有沒有急迫例外可依循、嚇阻違法偵查的必要,附理由再下結論。
    4. 收尾要站隊:權衡之後給明確立場,不要停在「由法院決定」。
    5. 回答第二個設問:證據能力的意見在準備程序處理(刑訴§273 第 1 項第 4 款)。

    「試從理論與實務觀點,論本案搜扣所取得之相關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本案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法院宜於訴訟程序何階段為之?」 民國 98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25 分),警網未見異樣仍直接衝入民宅查獲聚賭,掏槍示警控制現場,離開前才請房屋負責人簽具同意搜屋證明。

    兩個問號=兩個交付物。寫完權衡忘了回答「何階段」,就是把一個小問的分整個丟掉。

    閱卷委員在找的七件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先立起「令狀原則為原則、無令狀搜索為例外」的框架
    2. 四種無令狀搜索逐一檢驗、逐一排除,不是一句「違法」帶過
    3. 指出事後同意不能治癒,並說明既成事實之下自願性可疑(題眼)
    4. 引刑訴§158-4,並逐項列出權衡因素再下結論
    5. 權衡之後有自己的結論句;本題事實下傾向排除(違法情節重、罪相對輕),理由要寫出來
    6. 答出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處理(刑訴§273 第 1 項第 4 款)
    7. 全程有「本案」開頭的涵攝句:衝入時並無異樣、掏槍之後才補簽

    以下是依歷屆答題方向重建的採分點,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是怎麼死的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句話定生死 「搜索違法,證據沒有證據能力。」 四型沒有逐一排除、權衡沒有展開,兩個核心得分區同時歸零。
     漏掉題眼 完全沒處理事後簽具的同意書 那個事實是命題者特地放的鉤子,不處理「事後同意能否治癒」,等於沒看到這一站的考點。
     把權衡寫成絕對排除 「違法所以排除」,跳過刑訴§158-4 的審酌結構 方向對了,論證零分。
    高分卷長這樣 四型逐一排除有秩序;事後同意獨立成段;權衡因素列點,並和本案事實逐一對號;第二個設問明確回答準備程序

    高低分的判斷是依歷屆答題方向重建的,不是官方評分標準;低分樣本取自本書自製的模擬答卷,僅供結構參照。

    換皮不換骨:這一站的三條軸

    上游軸(同意搜索登場前的門檻)

    • 令狀原則(刑訴§128),所有無令狀搜索都是它的例外,申論的開場白
    • 現行犯逮捕(刑訴§88)、逕行拘提(刑訴§88-1):拘捕合法才有附帶搜索;題目給了拘捕事實就先想刑訴§130,沒給拘捕就往刑訴§131、§131-1 找

    平行軸(三型零件互換,一試的誘答工廠)

    • 附帶搜索(刑訴§130):前提是拘捕、範圍是隨身、沒有陳報
    • 逕行、緊急搜索(刑訴§131):找人或找證據、四型裡唯一有三日陳報與五日撤銷
    • 同意搜索(刑訴§131-1):事前自願同意、出示證件與筆錄、沒有陳報

    下游軸(搜索定性之後的兩條出路)

    • 合法 → 另案扣押(刑訴§152,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 違法 → 刑訴§158-4 權衡(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民國 98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 證據能力於準備程序處理(刑訴§273 第 1 項第 4 款)

    這一站的「創新」幾乎都是軸的組合,不是新考點,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把四個零件塞進一題四選項;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把合法的同意搜索接到另案扣押。看到組合題不要慌,先定性每個選項在講哪一型,再檢查零件有沒有裝錯人。

    同一句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無票搜索 → 哪一型?→ b3 的五個問題 → 合法接刑訴§152/違法接刑訴§158-4

    同居空間皮

    警察無票,得甲的室友乙同意進入合租公寓。乙的同意撐得起客廳與廚房(共同使用支配),撐不起甲的房間(專屬空間);搜了房間就是違法,走權衡。(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9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選項 A 的原題事實)

    攔檢行李箱皮

    深夜車站攔檢,「打開看看沒事就讓你走」,同意帶著條件與壓力;查獲後回警局才補簽同意筆錄,時點倒置。兩刀都砍在自願性與時點上,違法,走權衡。(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的原題事實)

    賭場花檯皮

    得屋主真同意入宅查賭,一無所獲,離去前瞥見花檯大麻。本案搜索合法,大麻是另案應扣押之物,依刑訴§152 另案扣押,不必也不能再啟動一次搜索。(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的原題事實)

    三件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出口被代換(前兩件走違法出口,第三件走合法出口)。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否=回 b3 重跑。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

    四型逐一排除拿去默寫,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補習班模板文。

    每一型的「不合」都必須釘在本案事實上:「現場並無異樣情形」所以無急迫、「掏槍示警之後」所以自願性可疑,這些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一段至少一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寫完先自己勾一遍

    • 先確認有沒有搜索票,再進無令狀類型的檢驗
    • 申論題把四種無令狀類型逐一檢驗排除,不是直接跳結論
    • 檢查同意人對標的有沒有共同使用支配權限
    • 檢查同意的範圍:共用空間的同意沒有被我擴張到專屬空間
    • 檢查同意的時點:事後補簽我有判違法,並說明不能治癒
    • 自願性用綜合情狀實質判斷,沒有被筆錄簽名的形式外觀騙走
    • 沒有把三日陳報、五日撤銷裝到同意或附帶搜索頭上
    • 違法搜索之後走刑訴§158-4 權衡,沒寫成絕對排除,也沒寫成當然合法
    • 權衡有列出具體因素並逐一對上本案事實,不是一句「權衡後排除」
    • 問到判斷階段時答了準備程序(刑訴§273 第 1 項第 4 款)
    • 合法搜索中發見另案之物,接的是刑訴§152 另案扣押,不是「再搜索一次」

    勾到「否」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寫下來;下次遇到同型題之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主體或範圍錯 → 回 b8 與 b13

    時點錯 → 回 b9 的 T4 與 b17

    自願性用形式判斷 → 回 b12

    違法後寫絕對排除 → 回 b11 與 b17

    四型零件混裝 → 回 b10 抄一遍

    離開這一站的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 b3 的五個問題與 b5 的口訣
    • 默寫刑訴§131-1 全文,含但書的兩個程序要件(條文原文在 b25)
    • 口頭重建 b10 的表,命中八成以上
    • 從 b21 挑一件沒寫過的事實皮,10 分鐘寫 250 字內擬答,過 b23 的前九項
    • b9 的五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與一句解毒劑,不卡頓;聽到「三日陳報」能反射說出那是逕行、緊急搜索的專屬零件

    這裡的時間與命中率門檻是本書設定的初值,會依科目校準,不是官方標準。這份閘門目前只有你自己打分,自己評自己普遍偏鬆,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站,不等於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目前沒有

    這一站用到的條文,最後一次修正都在民國 110 年以前(最近的是刑訴§88-1,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

    影響:做這一站的舊題不會撞到新修法。

    舊題要重解:條文版本以刑事訴訟法現行版為準(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 §128(搜索票) 原則先立好:要票,而且票要法官簽。這一站是它的例外,例外從嚴解釋。;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節錄)

    刑事訴訟法 §131-1(同意搜索) 一句話四個零件:主體是「受搜索人」(誰算、有沒有權限,條文沒細說,靠實務規則,見 b8);實質要件是「出於自願性同意」,而且是搜索前的同意;程序要件是出示證件、把同意意旨記載於筆錄。筆錄是必備程序,但筆錄簽名不等於自願性成立。;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訴訟法 §130(附帶搜索) 前提是合法拘捕;範圍是身體、隨身物件、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同樣沒有三日陳報。;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

    刑事訴訟法 §131(逕行搜索) 第一項找人,第二項找證據(檢察官系,二十四小時滅證之虞),第三項是三日陳報與五日撤銷,第四項是未陳報或被撤銷的效果—法院「得」宣告無證據能力,注意是「得」不是「應」。誘答零件最大的產地就是這一條。;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1 年 2 月 8 日

    刑事訴訟法 §152(另案扣押) 條文只寫「實施搜索或扣押時」,不分有票沒票;用字是「發見」不是「發現」。;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刑事訴訟法 §158-4(權衡) 違法之後證據不是自動出局,走權衡。開頭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是這條的界線。;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刑事訴訟法 §88-1(逕行拘提)第 1 項第 1 款 現行犯供述加共犯嫌疑重大,還要加上「情況急迫」才行。把急迫性刪掉就是誘答。;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訴訟法 §273 第 1 項第 4 款 證據能力的爭執,原則上在準備程序處理。;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要旨)

    歷屆出處與來源

    選擇題: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自願性怎麼判)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9 題(同意範圍越界)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主體、時點、範圍三連測)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四零件組合題)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違法之後的權衡)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破門後才取得同意)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合法搜索接另案扣押)

    申論題:

    民國 98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25 分,違法搜索與證據能力的連鎖題)

    裁判字號:這一站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是以各題公布答案反推的,因此全文不引裁判字號。

    條文來源:刑事訴訟法現行條文,各條最後修正公布日期標於 b25、b26。

    答案來源:選擇題的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題目範圍到民國 113 年為止。

    前四站加起來只回答了一件事:這些人有沒有資格站在屋子裡。就算全部過關,故事也還沒完,人已經在裡面了,眼睛看到的跟手翻開的,法律不當成同一件事。下一站處理的就是這條線。它篇幅很短,卻是前面四站共用的下半場,每一種無票搜索的後面都接得上;也是從這一節開始,你要習慣把答案拆成兩層寫。

    下一個考點

    一目瞭然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