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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代理人

代理人提的是本人的告訴,權限依委任範圍而定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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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代理人提出的是本人的告訴。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整題就在問這一句。它要解決的是被害人不必親自到場;但代理不是換一個告訴人,權限依委任內容而定,受任提出告訴,不當然包含撤回。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相同權限」「獨立告訴人資格」 打叉:依委任範圍
「口頭委任」 打叉:應提出委任書狀
「須為律師」「偵查中閱卷」 打叉:門檻搬離原位
「審判中閱卷以律師為限」 打勾:但書的正寫

三個問題問完就收

他是代理人,還是獨立告訴權人?

代理依委任範圍;獨立告訴權另有明文

委任有沒有提出書狀?

口頭委任不合法

「律師」兩個字被放進哪一格?

只在審判中閱卷這一格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被害人這一側
不必親自上陣,可以找人代打
卷證這一側
非律師代理人於審判中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證

分配的是卷證外流的風險;界線對照見 b8

寫一題再往下

先自己寫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關於告訴代理人,何者正確?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 B:審判中檢閱卷宗,以具律師身分者為限。

  • 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口頭不合法
  • 當代理人不必是律師;律師身分只卡審判中閱卷
  • 代理權範圍依委任內容而定,不當然包含撤回

先寫下你的答案:委任要什麼形式、要不要律師身分、能不能撤回。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下一句話:代理人提出的是本人的告訴,權限依委任而定;律師只卡審判中閱卷。

接著讀 → 下一站:告訴不可分、閱卷權,兩者常跟這站綁成一題。

告訴代理人 ≠ 獨立告訴權人

比較點告訴代理人獨立告訴權人
依據刑訴§236-1(偵查中)、§271-1(審判中)刑訴§233 第 1 項
是誰被害人委任的人,不必是律師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用誰的名義以本人(被害人)名義法律明文賦予,得獨立告訴
權限從哪來委任內容;受任提出告訴不當然包含撤回法律規定
形式要求應提出委任書狀:偵查中交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審判中交法院無委任書狀問題

審判中檢閱、抄錄、攝影卷宗及證物

得為之
  • 代理人具律師身分:審判中檢閱卷宗,以具律師身分者為限(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公布答案 B)
不得為之
  • 代理人為非律師者: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刑訴§271-1 第 2 項但書)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審判中能不能碰卷證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選項方向摘錄)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

A;代理人與委任人有相同權限,受任提出告訴即得撤回
✓ B;審判中檢閱卷宗,以具律師身分者為限
C;委任告訴代理人得以口頭為之
D;受任後即取得獨立告訴人資格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關於告訴代理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B 的條文依據:刑訴§271-1 第 2 項但書—代理人為非律師者於審判中,對於卷宗及證物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

C 錯在要式:刑訴§236-1 明定「前項委任應提出委任書狀於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

D 錯在身分錯置:獨立告訴權另有明文,刑訴§233 第 1 項「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

A 為什麼錯,見 b11。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事實梗概與選項方向)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A;開始偵查後,被害人不得再提起自訴
B;告訴人提告未具結,告訴筆錄不得作為證據
C;告訴代理人須為律師;偵查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筆錄影本
✓ D;撤回對兒子的告訴,效力不及於鄰居丙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事實梗概:父親(甲)對兒子(乙)與鄰居(丙)共同竊取家中金飾提出告訴,其後撤回對兒子的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刑法§324 第 2 項:「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親屬間竊盜屬相對親告罪。

對照組是告訴主觀不可分,刑訴§239:「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A 錯的條文依據:刑訴§323 第 1 項但書「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不在此限」,開始偵查後直接被害人仍得自訴。

D 為什麼對、B 與 C 為什麼錯,見 b11。

六種騙法與解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全稱包裝

把「與委任人相同權限」寫成通則,讓你以為受任提出告訴就附贈撤回權

解毒劑 代理權範圍依委任內容而定,受任提出告訴不當然包含撤回(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 A)

身分錯置

讓代理人「升級」成獨立告訴人

解毒劑 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行訴訟行為,不因受任而取得獨立告訴人資格(同題 D)

門檻位移

把律師身分搬去「當代理人的資格」,或搬進「偵查中」

解毒劑 律師身分被要求的作用點是審判中閱卷這一關(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C 反寫)

想像中的偵查中權利

寫成偵查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筆錄影本

解毒劑 偵查不公開,法律沒有給告訴代理人閱卷或請求付與筆錄影本的明文

具結失權誤用

說告訴人提告時未具結,所以告訴筆錄不得作為證據

解毒劑 刑訴§158-3 管的是依法應具結的證人、鑑定人;告訴人提告時並非依法應具結之人(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B)

不可分吃掉例外

把告訴主觀不可分直接套到非親屬共犯身上

解毒劑 竊盜對非親屬的丙而言不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與撤回與丙無關;主觀不可分要共犯全體都繫於告訴乃論才有適用(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D)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律師」兩個字放對格子:它只出現在審判中閱卷這一格;跑到資格欄或偵查中,通常就是誘答。

這站怎麼投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站歷屆只出現在一試選擇題,報酬全在辨識三件事:形式(書狀)、身分(不必是律師)、閱卷(審判中以律師為限)。
  • 它是告訴制度的門面,命題常把它跟告訴主觀不可分、相對親告罪的例外綁成一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就是原型)。
  • 碰到這種綜合題,先問一句:這個罪對「這一個」被告而言,究竟是不是告訴乃論。

申論: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一試選擇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申論沒有出現過。所以這一站不提供申論拆解模板與採分點,沒考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會佔掉你準備別站的時間。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36 條之 1(偵查中委任告訴代理人) 偵查中可以請人代提告訴,書狀交給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刑事訴訟法第 271 條之 1(審判中委任代理人與閱卷限制) 審判中委任書狀交法院;代理人不是律師的,審判中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與證物。;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獨立告訴權) 獨立告訴權是法律直接給的,限於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跟受委任的代理人是兩回事。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告訴主觀不可分) 前提是這個罪對各共犯都是告訴乃論;相對親告罪就是著名的例外場合。

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但書(自訴的保留) 告訴乃論之罪,直接被害人在開始偵查後仍得提起自訴。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第 2 項(親屬相盜) 親屬間的竊盜是相對親告罪—「相對」的意思是,只對有這層親屬關係的人才須告訴乃論。

歷屆出處與相關考點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主考點:權限邊界(考選部公布答案 B)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次考點:親屬竊盜綜合題(考選部公布答案 D)

歷屆出現範圍:民國 101 年至 111 年,均為選擇題,申論未曾出現

常同題出現的考點:閱卷權、告訴不可分、告訴乃論、公訴與自訴的交錯(刑訴§323/刑法§324)、證人具結

這個考點引用條文之最後修正公布日:刑訴§236-1 為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刑訴§271-1 為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上一個考點

撤回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