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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制度
有罪票過半還不夠:國民法官法庭的評議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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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要記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記住這句就夠:有罪票過半,還不能定罪。
它定的是:國民與法官同坐一桌,誰能定罪。
在問哪一件事
門檻不一樣,別搬錯。
判斷路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定罪,還是在量刑?
贊成票到 6 了嗎?
兩種法官都有贊成嗎?
在分配什麼
沒談攏的成本算給被告。
換你寫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
有罪 5 票(含 1 票職業法官)、無罪 4 票,怎麼辦?
先數票,再說效果。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
- 問的是罪責
- 5 票沒到 6 票
- 效果是無罪,不是再評
你剛拿下什麼 它只考票數夠不夠。適用範圍、死刑門檻在『選擇題拿分』那層。
接著讀 → 科刑資料調查與量刑辯論程序
真題解剖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
國民法官法案件評議,有罪 5 票(含 1 票職業法官)、無罪 4 票(含 2 票職業法官),合議庭應如何處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對:有罪 5 票不到三分之二(九人法庭 6 票),雖然贊成票裡已有雙方意見,票數仍未達門檻,應諭知無罪。
- (B) 錯:法律沒有要求一致決。重大案件應該更嚴是直覺,立法採的是加重多數決,不是全體一致。
- (C) 錯:門檻未達的法律效果就是無罪,沒有『提示證據請國民法官重新審酌』這種補考程序—這個選項吃的是『再想想看』的直覺。
- (D) 錯:『過半數+含職業法官』是科刑門檻的長相,被搬來用在有罪認定。
秒殺 看到有罪票數,先數到 6。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把刑度的門檻搬去定罪
選項寫『已取得多數票、又包含職業法官,可以作成有罪判決』,聽起來每個要件都有。
解毒劑 過半數是科刑的門檻;罪責要三分之二。反過來把三分之二搬去科刑,也是同一招。
重大案件所以要一致決
用『重大刑事案件』引你把門檻無限拉高到全體一致。
解毒劑 立法採加重多數決,不是全體一致。
沒到門檻就再評議一次
選項讓審判長提示重要證據、請國民法官重新審酌,非常像法庭實務會做的事。
解毒劑 未達門檻的效果直接是諭知無罪或作有利被告的認定,沒有補考機制。
票數門檻一次看完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不同的決定各要幾票
| 決定什麼 | 門檻 | 九人法庭換算 |
|---|---|---|
| 有罪認定 | 三分之二以上 | 6 票以上 |
| 科刑事項 | 過半數 | 5 票以上 |
| 死刑之科處 | 三分之二以上 | 6 票以上 |
哪些案件才由國民法官法庭審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由國民法官法庭審 | 不進國民法官法庭 | |
|---|---|---|
| 罪名 | 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 | 上述以外之罪 |
| 審級 | 地方法院管轄的第一審 | 第二審與第三審 |
| 明文排除 | — | 少年刑事案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使罪名符合也除外 |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記法:定罪從嚴(三分之二)、量刑原則上從眾(過半)、死刑是例外,回到三分之二,三種都還要求贊成的票裡同時有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
- 新制度施行後的頭幾年是命題熱區:把票數規則背成一張小表,這種題就是白撿的分。
- 看到票數,先分罪責/刑度再數票,不要回頭糾纏證據評價。
秒殺法
看到有罪票數,先數到 6。只有 5 票?直接挑無罪的選項走人。
為什麼這裡沒有申論教學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沒有以它為主角的申論題。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採分點,也不放高低分特徵:沒有的東西補寫出來,等於要你去背我們自己編的答案。
修法警示
國民參與審判制度開始施行:特定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審,由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與量刑。
影響:施行隔年就入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
舊題要重解:民國 112 年以前的舊題不會出現這套票數規則,不必回頭找。
來源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以這個考點為主角的選擇題;申論 0 題。
票數規則出自國民法官法關於評議的規定(原稿指向第 83 條)。本書法規庫尚未收錄國民法官法,這裡不逐字引用條文,教學使用前請對照現行條文核對。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
上一個考點
沒收特別程序(第三人參與)下一個考點
自訴權人與自訴主體適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