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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1 次

夜間搜索之限制

搜索合法不只問誰准搜,還要問幾點開始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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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問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句就夠:合法與否看幾點開始。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4 題就給你日沒 17:30、隔天日出 6:30。原則上,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

看到這些字,先想哪一邊

門是關的
日沒後才進門 有人住居的住宅
門可能開
日間已開始 住居人承諾 情況急迫

三步判斷

夜間帶在哪?

用日沒與日出畫線:日出前、日沒後=夜間。

幾點開始的?

日間已開始者,得繼續至夜間;夜間才開始,天亮不補正。

但書開門了嗎?

問承諾、問急迫;場所另有例外,見 b10。

在分什麼

住宅的夜
人在睡、看不清、不敢說不。
跑掉的證據
天亮再來,東西可能沒了。

分的是:敲錯門的代價由誰付。

先寫再看

改自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4 題

日沒 17:30、隔天日出 6:30。警察 17:50 進門搜索被告住宅,天亮後才找到證物—扣得成嗎?

先畫夜間帶,再圈開始。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扣不成。17:50 已是日沒後,屬夜間才開始的搜索,違反刑訴§146 I 本文。

  • 夜間帶畫出來了嗎?
  • 圈的是開始時點嗎?
  • 承諾、急迫查過了嗎?

你剛拿下什麼 你現在會畫夜間帶,也知道判準在開始時點。

接著讀 → 扣押 搜到的東西扣不扣得住

秒殺

只看幾點開始,不看幾點發現:日間開始,做到天亮仍在同一次合法搜索裡;夜間才開始,天亮也補不回來。

這張表只比一件事:這一次搜索扣押合不合法

合法違法
開始時點日出後、日沒前開始: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刑訴§146 III)日出前、日沒後才進門:縱使拿著搜索票,仍違反刑訴§146 I 本文
發現應扣押物的時點日間開始的搜索,做到隔天清晨 6:00 才發現,仍在同一次合法搜索之內夜間開始的搜索,撐到隔天 7:00 天亮才發現,不因天亮而補正
但書事實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刑訴§146 I 但書)題目沒寫承諾,也沒寫急迫,例外不開門

誘答怎麼騙你

拿發現時點當判準

題目把「幾點發現應扣押物」寫得很醒目,讓你以為天亮才找到就沒事

解毒劑 只圈開始時點;夜間才開始的,天亮不補正

把夜間當成天黑的感覺

題幹明明給了日出日沒時刻,考生卻用「晚上六點以後才算晚上」的生活直覺去判

解毒劑 夜間=日出前、日沒後(刑訴§100-3 III,經刑訴§146 IV 準用),拿題目給的時刻換算

看到有搜索票就放行

題目寫明已取得搜索票,讓你以為合法性這一關已經過了

解毒劑 令狀解決的是誰准搜,時間限制是另外一關;縱有搜索票,夜間入內仍違反刑訴§146 I

三扇門,開的不是同一扇

這張表在比:夜間可以入內的三種依據,各自要什麼

依據開的是什麼情形要注意
刑訴§146 I 但書經住居人、看守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承諾,或有急迫之情形承諾人限這三種身分;急迫要有題目事實撐,不能只喊一句
刑訴§146 III日間已開始搜索或扣押者,得繼續至夜間開門的是「已經開始」這件事;夜間才開始的用不上
刑訴§147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二、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三、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第二款以仍在公開時間內為限;打烊之後就不在這一款裡

這一題的答案,我們對不上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4 題

我們的歷屆題目檔裡,這一題留下的答案紀錄是 D(19:00 開始、隔天 5:00 發現);但依刑訴§146 I 本文與第 3 項推演,日間開始的那兩個情形才合法。而且這一題的四個選項在檔案裡黏成一段、順序疑有錯置,答案與選項的對應已經無法確認:所以我們不宣稱哪個字母是對的。

考場怎麼辦 別背這題的字母,背三步反射:畫夜間帶 → 圈開始時點 → 查但書。規則在任何變形題都算得出來,字母只在這一題有效。

應試策略

  • 一試跟著時點走:題目一給日出日沒時刻,考的就是開始時點的換算,不必想深。
  • 二試不要讓它當主角。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25 分)問的是「檢警之偵查是否合法」;題目事實還有檢察官簽發指揮書、搜完把人強制載走,夜間搜索只是其中一站。
  • 看到檢察官簽發指揮書搜索:先打令狀原則(刑訴§128、刑訴§128-1),再檢緊急搜索(刑訴§131),才輪到時間限制(刑訴§146),最後檢人身拘束(刑訴§75、刑訴§88-1)。
  • 違法搜索之後接的是證據能力權衡,收尾一句話帶到即可,不在這一站展開。

它在申論裡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不是主角。整題問的是檢警的偵查是否合法,夜間搜索只是逐站檢驗的其中一站,在這裡寫太多,會擠掉更大的那把刀(檢察官的指揮書不是搜索票)。

在整題裡的位置
四站中的第三站
建議篇幅
150–200 字
建議時間
4–5 分鐘

把夜間定義的準用鏈(刑訴§146 IV → 刑訴§100-3 III)寫出來,是這一站少數能拉開差距的地方。

四站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設問是「檢警之偵查是否合法」就走這條

事實裡出現:檢察官簽發指揮書、深夜搜索住宅、搜完把人強制載走

  1. 令狀原則:搜索,應用搜索票(刑訴§128 I),搜索票由法官簽名(刑訴§128 III)。檢察官的指揮書不是搜索票;偵查中認有搜索必要,應敘述理由聲請該管法院核發(刑訴§128-1 I)。無票搜索是這題第一刀。
  2. 緊急搜索例外:刑訴§131 II 要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線報已經證實可靠之後才動手,難謂急迫;且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刑訴§131 III),未陳報或經撤銷者,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刑訴§131 IV)。
  3. 時間限制:晚上 10 時=日沒後=夜間;甲宅是有人住居之住宅,無承諾、無急迫,縱有搜索票亦違反刑訴§146 I。這一步把準用鏈(刑訴§146 IV → 刑訴§100-3 III)寫出來。
  4. 人身拘束:未經合法傳喚就強制載往地檢署,不是刑訴§75 之拘提,也不符刑訴§88-1 I 逕行拘提的列舉事由與急迫要件(司法警察執行後並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刑訴§88-1 II)。
  5. 收尾:一句話指向違法取證的證據能力權衡,不展開。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整題只寫夜間搜索,漏掉「指揮書不是搜索票」這個更大的違法。
只論令狀原則,漏掉時間限制這一關。
把急迫寫成一句結論,沒有回到題目事實(線報已經證實可靠之後才動手)說明為什麼不急迫。
高分卷長這樣 分數在逐站檢驗的完整性:四站都碰到、每一站都指出違法之處,最後用一句話接上證據能力權衡。

破關檢核

  • 我能一秒說出夜間=日出前、日沒後(刑訴§100-3 III,經刑訴§146 IV 準用),並用題目給的時刻畫出夜間帶。
  • 我記得原則:有人住居或看守之住宅或其他處所,不得於夜間入內搜索或扣押。
  • 我背得出但書的兩種例外(承諾、急迫),也記得於夜間搜索或扣押者,應記明其事由於筆錄(刑訴§146 II)。
  • 我抓得住判準是開始時點:日間已開始者得繼續至夜間;夜間才開始,天亮不補正。
  • 我記得刑訴§147 的三種處所:假釋人住居或使用者;旅店、飲食店或其他於夜間公眾可以出入之處所,仍在公開時間內者;常用為賭博、妨害性自主或妨害風化之行為者。
  • 二試看到檢察官簽發指揮書搜索,我會依序打:令狀原則 → 緊急搜索 → 時間限制 → 人身拘束。
  • 我知道違法搜索的下一步是證據能力權衡,收尾一句話帶到即可。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46 條(搜索或扣押時間之限制,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8 年 2 月 3 日) 一原則(夜間禁入)、二例外(承諾、急迫)、一關鍵(合法性看開始時點)、一留痕(夜間做的要把事由記進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 100 條之 3 第 3 項(夜間之定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7 年 1 月 21 日) 夜間不是天黑的感覺,是日出日沒的時刻;搜索這邊靠刑訴§146 IV 準用過來。

刑事訴訟法第 147 條(夜間亦得搜索之處所,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8 年 4 月 21 日) 這三種處所不受夜間禁入的限制;第二款以仍在公開時間內為限。

題目出處與依據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4 題(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這一題的答案紀錄與選項對應無法確認,原委見 b11。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25 分)

條文引自現行刑事訴訟法。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因此不列裁判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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