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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8 次・申論考過 1 次

強制採樣與身體檢查

體表警察自己來,動到血液要許可,用看的法官檢察官自己勘驗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6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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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檢察事務官在急診室囑醫師強制抽血。看到「抽血」該想什麼?

題幹出現
經拘提或逮捕到案 採血、插管 身上有沒有刺青
往這一軌想
司法警察逕行採證的門才開 清單上沒有,走鑑定人採樣的許可 法院或檢察官親自勘驗

混軌就是出題點。

沒有它會出什麼事

國家要從一個人身上拿證據,按指紋、驗尿、抽血,都是干預身體的強制處分。刑訴法沒有給一條總則,而是照侵入深淺換人簽字:碰體表,現場的司法警察就能決定;動到體內,得先有人許可。少了這道分級,警察在路邊就能決定抽誰的血。

三個問題,順序不能換

誰在採?

司法警察與檢察事務官只有逕行採證一條路;鑑定人要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法官、檢察官自己動手是勘驗。

對誰採?

逕行採證只對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人;一併帶回、臨檢帶回都不算。檢查身體原則上針對被告,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

採什麼?

指紋、照相、測量身高等體表特徵無門檻;毛髮、唾液、聲調、吐氣要有相當理由;尿液另須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急迫才得先採後報;血液不在清單上。

人不對、物不對、權不對

掃選項就對這三個「不對」:人沒被逮捕、物是血液或要插管、簽字的人被掉包。

風險由誰扛

辦得下去
酒精會代謝、毒品會排掉,等許可書下來就沒了。
人不是證物
抽血、插管是把身體打開;決定的人就是急著破案的人,界線只會往裡推。

所以答案不是全開或全關:誰有權決定,誰就扛判斷錯了的後果。

先寫,再往下讀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

警察攔查酒駕,以現行犯逮捕駕駛甲,乘客乙丙丁一併帶回警局。警察不顧抗議採甲的指紋、對乙照相、要丙解尿、要丁吐氣。哪些合法?

先寫人,再寫樣本。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A。甲已被現行犯逮捕,指紋是無門檻樣本,得違反其意思採取;乙丙丁只是一併帶回,沒被拘提逮捕,門沒開,照相、解尿、吐氣都不合法。

  • 我先問的是乙丙丁被逮捕了沒?
  • 對象不合格時連照相都違法,我寫到了嗎?
  • 甲抗議了,我有沒有因此說採指紋違法?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能掃出三件事:誰在採、人被拘提逮捕了沒、東西在不在司法警察那張清單上。有一件不對,就是違背法定程序。

接著讀 → 鑑定 許可書從哪裡來、鑑定人由誰選任

三軌授權矩陣(這張表只回答「誰能對誰拿什麼」)

這張表在比:誰有權、對誰、拿得到什麼、要不要先有人點頭

軌道發動的人對誰拿得到什麼要不要許可
司法警察逕行採證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限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指紋、掌紋、腳印、照相、測量身高(無門檻);毛髮、唾液、聲調、吐氣(須有相當理由);尿液(須有相當理由並有鑑定必要,以非侵入方式)不必令狀;尿液須報請檢察官許可,急迫時得先採、二十四小時內報請。血液不在清單上
鑑定人採樣與檢查身體鑑定人被告、犯罪嫌疑人;檢查身體也及於被告以外之人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並用許可書;但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前為之者,不在此限。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
勘驗中的檢查身體法院或檢察官親自被告;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用五官看身體外部特徵,例如刺青、傷痕不必許可書;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一、對象錯置

把沒被拘提或逮捕的人塞進逕行採證的射程。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讓乘客「一併帶回」;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寫「身體檢查對象可適用警察臨檢盤查帶回者」。

解毒劑 先問這個人被拘提或逮捕了沒。帶回不等於逮捕,臨檢盤查是行政調查,不是刑事的強制處分。

二、樣本越界

在樣本階梯上偷塞清單外或侵入身體的項目:警察逕自插管取尿、逕自採血(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對拒絕之人直接採血(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得違反其意思採取身體內之血液」(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

解毒劑 真清單裡混進一個假項目,是這一型的標準句型。看到抽血、插管,先找鑑定許可書在不在。

三、許可主體被掉包

把「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三者之一的許可權、選任權,改寫成某一個人獨占或無權:「鑑定人僅得由檢察官選任」(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檢察官無權許可鑑定人進行採樣處分」(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9 題,該題要選的正是這個錯誤敘述)。

解毒劑 選任鑑定人、許可採樣、許可檢查身體,主體都是同一組三個人;偵查中實際上就是檢察官在簽許可書。

四、制度混接

把勘驗、鑑定、羈押的主體與程序互相亂接:「警察可以逕自實施偵訊聲押」(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法官要看刺青卻得先發鑑定許可書、或改叫被告當證人接受詰問(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2 題)。

解毒劑 聲請羈押是檢察官聲請、法官決定;法官能親自勘驗,就不必假手鑑定;不自證己罪保護的是供述自由,不及於被動忍受身體檢查。

真題解剖(答案先蓋著,自己判一遍)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

檢察事務官前往調查因肇事受傷而送醫急診之肇事者 B 之酒駕犯行,因 B 拒絕酒測,檢察事務官乃立即囑醫生強制採取血液後,送請鑑定結果證明 B 血液酒精濃度為百分之零點零六毫克,明顯是酒駕行為,B 抗辯未經其同意強制採取血液,違背法定程序,B 之抗辯有沒有理由?

✓ (A) B 之抗辯有理由,因如違反 B 意願而採取 B 血液加以鑑定,依法必須有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之許可
(B) B 之抗辯沒有理由,因檢察事務官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對於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思,採取其血液,這是法律賦予檢察事務官的法定權限
(C) B 之抗辯有理由,因抽血檢查前,B 可以要求先喝水再進行酒測
(D) B 之抗辯沒有理由,因檢察事務官認有相當理由認為採取吐氣或血液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得採取之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是應選的:血液不在司法警察逕行採取的清單裡,強制採血要走鑑定人採樣,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檢察事務官自己囑醫師抽血,沒有許可,就是違背法定程序。
  • (B) 把血液塞進檢察事務官的逕行權限,是樣本越界的標準句型。
  • (D) 更狡猾:「相當理由」是真要件、「吐氣」是真樣本,卻把「血液」縫進同一句—清單題的誘答就是在真清單裡加一個假項目。
  • (C) 沒有法律依據,是湊數選項。

秒殺 看到「血液」加上「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逕自」,不必讀完選項就知道抗辯有理由,剩下只是挑出理由寫對的那一個。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有關偵查階段之身體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 身體檢查的對象僅限於犯罪嫌疑人
(B) 身體檢查對象可適用警察臨檢盤查帶回者
(C) 司法警察實施身體檢查時,對於拒絕之人得直接採取血液
✓ (D) 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是條文原句: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背過就是送分。
  • (A) 錯在「僅限」:對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仍然可以檢查。
  • (B) 對象錯置:臨檢盤查是行政權作用,帶回不等於拘提或逮捕。
  • (C) 樣本越界:血液不在司法警察逕行採取的清單裡—這個洞在民國 100、108、111 三個年度都出現過。

秒殺 「僅限」「可適用」「直接採取血液」三個訊號詞,各自對應 A、B、C 的死法;剩下那個又是條文原句。

秒殺法

每個選項只掃三件事:人有沒有被拘提逮捕、東西在不在司法警察那張清單上、簽字的人對不對。一個命中就是答案。

舊題答案和現行法打架的地方

同一句話,當年是對的,現在會是錯的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有一個選項寫「警察採取甲之尿液,不須得到檢察官或法院之同意」,當年是正確敘述,那時尿液還在「有相當理由即可逕行採取」的那一項裡。刑訴§205-2 修正後,採尿另立一項:要有相當理由、有鑑定必要,並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為之;急迫時得先採,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

考場怎麼辦 考場上以現行法為準。做舊題本遇到「警察逕自採尿」,先確認那本書是不是修正前的版本,再把答案重解一遍。

這個考點的應試策略

  • 一試的重心不是背清單,是當場判斷一個取證動作合不合法:先分軌,再對要件。
  • 看到抽血、插管,反射動作就是找鑑定許可書在不在。
  • 身體檢查的條文原句常常直接變成正確選項(例如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條文讀熟就是送分。
  • 遇到採尿題,先確認題目是修正前還是修正後的版本,答案會翻面。
  • 看到陌生的組合,先拆回三軌,每個元素單獨對表:出題人很少發明新制度,多半只是把甲軌的元素接到乙軌。

限時寫一次(這個考點在二試只出現過這一題)

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25 分)

甲涉嫌施用毒品,警察 A 持檢察官簽發之鑑定許可書,到甲住處強制甲到警察局接受採尿處分。該鑑定許可書記載之鑑定機關為警察 A 所屬之警察局。到警察局後,警察 A 先與甲以聊天方式討論甲之案情,甲透露有施用毒品。警察 A 告訴甲,等下開始作筆錄時,也要如此陳述。其後,警察 A 依法定程序訊問甲並記明筆錄,甲也自白施用毒品。訊問完畢後,警察 A 依據該鑑定許可書對甲採尿。如果你是甲之辯護人,試回答:一、如何抗辯警察 A 強制甲到警察局之合法性?二、如何抗辯甲之自白及醫院之檢驗報告之合法性?

限時二十五分鐘。先把題目裡的偵查動作一個一個圈出來,再一個一個開火—不要寫成一段。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有把題目拆成一個一個取證動作,逐一檢驗,而不是混寫成一鍋嗎?
  • 每個動作我都寫出法條依據加上本案的斷裂點,不是只喊違法嗎?
  • 供述證據我走自白任意性、非供述證據我走違法取證的權衡,有分流嗎?
  • 設問問的是「如何抗辯」,我的結論有沒有站在辯護人的位置收束?
  • 我有交代違法取證的效果,沒有停在「程序違法」四個字就結束嗎?

拆解模板(我們重建的骨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取證合法性抗辯型

題目給你一串偵查動作,要你以辯護人身分逐一開火。對每一個動作各跑一輪這四步。

  1. 定性:這個動作是什麼強制處分?人身拘束、採樣、訊問,還是囑託鑑定?
  2. 找授權:對三軌矩陣,法律依據是哪一條,那一條給了誰、對誰、做什麼?
  3. 對要件:本案的主體、對象、程序(許可書怎麼記載、有沒有先告知)斷在哪裡?
  4. 給效果:供述證據走自白任意性(刑訴§156 第 1 項);非供述證據走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的權衡(刑訴§158-4)。
本題的四個攻擊點

照上面四步跑完,這一題會長出四段。

  1. 持鑑定許可書「強制甲到警察局」:許可書是許可採樣的文書,不是拘票,沒有拘束人身、強制移送的效力,強制到場欠缺依據。
  2. 許可書記載的鑑定機關是警察 A 所屬警察局:偵查機關自己充當鑑定機關,記載即有瑕疵,何況實際檢驗另送醫院,記載與執行斷裂。
  3. 先聊天套話、再教甲「筆錄也要這樣講」:規避告知義務的非正式取供,後續筆錄自白的任意性可疑,先前的汙染還延續到正式訊問。
  4. 依概括公文把尿液逕送特定醫院檢驗:囑託機關鑑定的主體是法院或檢察官,且應個案囑託;以事前概括公文包辦,個案囑託有沒有、由誰決定,都可以爭執。

時間怎麼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是取證合法性抗辯型的完整標本,下面是時間怎麼切。

全題
約二十二到二十五分鐘
審題
兩分鐘,圈出動作清單
每個攻擊點
四到五分鐘,約一百二十到一百五十字
收束
兩分鐘

每段不超過五句:定性一句、授權依據一句、本案斷裂一到兩句、效果一句。在單一動作上寫超過兩百字,會擠掉其他攻擊點,總分反而掉。

我們重建的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每個偵查動作分開檢驗,不混寫成一鍋
  2. 指出鑑定許可書沒有強制到場、拘束人身的效力
  3. 指出警察局不是適格的鑑定機關,許可書記載有瑕疵
  4. 聊天取供規避告知義務,牽動後續筆錄自白的任意性
  5. 檢驗報告:囑託主體與概括公文的瑕疵,接違背法定程序取證的權衡
  6. 供述與非供述證據的效果條文分流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只喊違法不給條 「警察強制帶人違法、套話違法」,沒寫出鑑定許可書的法定射程與告知義務,抗辯整段懸空。
效果不分流 把自白和檢驗報告一起丟給「毒樹果實」四個字收尾。我國法上供述走自白任意性、非供述走權衡,混寫等於兩邊都沒答。
忘記自己是辯護人 設問是「如何抗辯」,用中立論文腔寫「本件或有爭議」而不給結論,文不對題。
高分卷長這樣 四個動作四段,每段「定性→授權→斷裂點→效果」四句收束;辯護人的立場句明確出現,例如「本件採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應予排除」。

同一副骨架,換三件外衣

骨架 誰在採 → 對誰採 → 採什麼 → 有沒有許可 → 違法的話接哪一條效果條文

酒駕採血皮

檢察事務官對送醫急診的肇事者,未經許可就囑醫師強制抽血。

血液不在司法警察逕行採取的清單裡,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沒有許可就是違背法定程序,接證據能力的權衡。

毒品採尿皮

警察逮捕施用毒品的現行犯之後採尿。

修正前:逮捕到案加上相當理由就可以逕採。修正後:還要有鑑定必要、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急迫時才准先採後報。同一個案子,修法前後的合法性判斷會翻面。

刺青勘驗皮

性侵案審判中要確認被告隱私部位有沒有刺青,被告主張不自證己罪拒絕。

法官親自勘驗檢查身體即可,不必發鑑定許可書;不自證己罪保護的是供述自由,不及於被動忍受檢查,抗辯不成立。

它會換成什麼樣子出現

制度軸:同一章裡的鄰居

  • 鑑定:鑑定人由誰選任、要不要具結、機關鑑定的書面報告怎麼進法庭
  • 勘驗:法院或檢察官親自看,檢查身體的對象與婦女保護
  • 羈押:聲請羈押是檢察官聲請、法官決定,司法警察連發動權都沒有
  • 令狀原則:這個考點就是「法官保留/檢察官許可/司法警察逕行」三級授權的活教材

證據法軸:違法採樣的下游

  • 自白任意性與不正訊問方法:聊天套話、教你筆錄怎麼講
  • 不自證己罪與緘默權:保護供述自由,被動忍受採樣與檢查不在射程
  • 證人具結:話進了筆錄,不等於就有證據能力

修法軸:採尿的新程序

  • 報請檢察官許可
  • 急迫時得先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二十四小時內報請
  • 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三個時限就是三個可以挖的空格

出題人的創新很少是發明新制度,多半是把甲軌的元素接到乙軌:警察配血液、鑑定許可書配拘提效力、勘驗配具結。看到陌生組合,先拆回三軌,每個元素單獨對表。

別把矩陣默寫進卷子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把三軌矩陣整張默寫進申論卷,是閱卷委員最不想看到的展示文。

規範段(某一軌的授權結構)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檢察事務官在急診室囑醫師抽血,自始未見任何許可書」這種句子才是得分句。

每個攻擊點至少要有一句「本件」開頭、嵌著具體事實的句子。矩陣只在你腦中運轉,卷面上只出現它的結論。

三件事實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主體與樣本被代換。是,表示矩陣已經內化;不是,回去重跑三個問題。

過了才離開這個考點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三軌授權矩陣:軌道、發動的人、對象、樣本、門檻,血液與尿液的位置不能放錯。
  • 說出採尿現行程序的三個時限:報請檢察官許可、急迫時先採、二十四小時內報請與三日內撤銷。
  • 採分點清單寫得出五點以上。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十分鐘內寫兩百字以內的擬答,過抗辯型的每一項檢核。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血液那個洞在哪三個年度出現,要能隨口報年份。

沒過怎麼辦:矩陣缺格,回三軌授權矩陣逐格補;對象判斷錯,回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樣本階梯錯,回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與修法警示;抗辯寫不出效果,回拆解模板的第四步。這份閘門是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

修法警示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修正公布

刑訴§205-2 把尿液從第一項搬到新增的第二項:司法警察對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人採尿,要有相當理由、有鑑定必要,並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為之;有非即時採尿無法有效保全證據的急迫情況,才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

影響:逕採之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之。這三個時限是修法前沒有的。

舊題要重解:這個考點的歷屆題目都出在修正前,當年「警察對逮捕到案者採尿不必得到檢察官或法院同意」是正確敘述。做舊題遇到警察逕自採尿,用現行法重解一遍,答案會翻面。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 司法警察那一軌:對象限於被拘提或逮捕到案的人;體表樣本無門檻,毛髮唾液聲調吐氣要相當理由,尿液另立一項要報請檢察官許可。血液沒有出現在這一條裡。

刑事訴訟法第 204 條 鑑定人要檢查身體,得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三者之一即可。

刑事訴訟法第 205-1 條 血液在這裡。要合法取血,走的是鑑定人採樣這一軌。

刑事訴訟法第 204-1 條 許可要用許可書,但在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面前為之者,不在此限。許可書記載的是應檢查的身體與鑑定事項,不是拘束人身的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213 條 檢查身體本來就是勘驗的處分之一,主體是法院或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第 215 條 檢查身體的對象不限於被告;對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末項常常直接變成正確選項。

來源

一試: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第 49 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9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2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二試: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25 分)。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引用刑訴§93、§95、§156、§158-4、§198、§202、§204、§204-1、§204-3、§205-1、§205-2、§208、§212、§213、§215。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回推,標年份題號,全文未憑記憶引用任何裁判字號。

民國 99 年二試的官方評分標準未公布,二試部分的拆解、採分點與分水嶺都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骨架,供練習定向用。

手從身上收回來,轉向桌上的東西。同一組問句原封不動搬過去:誰決定拿走、憑哪一條、拿走之後歸誰管。差別在於物有一個人沒有的特性,它可以被凍住、被留很久、最後被沒收,所以圍著它長出來的那套程序比前面幾站都完整。下一站是本章的骨幹流程:先看正規的怎麼走,你才有基準線去判斷後面兩站那些「不在計畫內」的狀況到底偏離了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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