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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採樣與身體檢查
體表警察自己來,動到血液要許可,用看的法官檢察官自己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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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檢察事務官在急診室囑醫師強制抽血。看到「抽血」該想什麼?
混軌就是出題點。
沒有它會出什麼事
國家要從一個人身上拿證據,按指紋、驗尿、抽血,都是干預身體的強制處分。刑訴法沒有給一條總則,而是照侵入深淺換人簽字:碰體表,現場的司法警察就能決定;動到體內,得先有人許可。少了這道分級,警察在路邊就能決定抽誰的血。
三個問題,順序不能換
誰在採?
對誰採?
採什麼?
人不對、物不對、權不對
掃選項就對這三個「不對」:人沒被逮捕、物是血液或要插管、簽字的人被掉包。
風險由誰扛
所以答案不是全開或全關:誰有權決定,誰就扛判斷錯了的後果。
先寫,再往下讀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
警察攔查酒駕,以現行犯逮捕駕駛甲,乘客乙丙丁一併帶回警局。警察不顧抗議採甲的指紋、對乙照相、要丙解尿、要丁吐氣。哪些合法?
先寫人,再寫樣本。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A。甲已被現行犯逮捕,指紋是無門檻樣本,得違反其意思採取;乙丙丁只是一併帶回,沒被拘提逮捕,門沒開,照相、解尿、吐氣都不合法。
- 我先問的是乙丙丁被逮捕了沒?
- 對象不合格時連照相都違法,我寫到了嗎?
- 甲抗議了,我有沒有因此說採指紋違法?
你剛拿下什麼 你已經能掃出三件事:誰在採、人被拘提逮捕了沒、東西在不在司法警察那張清單上。有一件不對,就是違背法定程序。
接著讀 → 鑑定 許可書從哪裡來、鑑定人由誰選任
三軌授權矩陣(這張表只回答「誰能對誰拿什麼」)
這張表在比:誰有權、對誰、拿得到什麼、要不要先有人點頭
| 軌道 | 發動的人 | 對誰 | 拿得到什麼 | 要不要許可 |
|---|---|---|---|---|
| 司法警察逕行採證 | 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 | 限於經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 指紋、掌紋、腳印、照相、測量身高(無門檻);毛髮、唾液、聲調、吐氣(須有相當理由);尿液(須有相當理由並有鑑定必要,以非侵入方式) | 不必令狀;尿液須報請檢察官許可,急迫時得先採、二十四小時內報請。血液不在清單上 |
| 鑑定人採樣與檢查身體 | 鑑定人 | 被告、犯罪嫌疑人;檢查身體也及於被告以外之人 | 分泌物、排泄物、血液、毛髮或其他出自或附著身體之物,並得採取指紋、腳印、聲調、筆跡、照相 | 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並用許可書;但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前為之者,不在此限。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 |
| 勘驗中的檢查身體 | 法院或檢察官親自 | 被告;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 | 用五官看身體外部特徵,例如刺青、傷痕 | 不必許可書;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 |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一、對象錯置
把沒被拘提或逮捕的人塞進逕行採證的射程。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讓乘客「一併帶回」;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寫「身體檢查對象可適用警察臨檢盤查帶回者」。
解毒劑 先問這個人被拘提或逮捕了沒。帶回不等於逮捕,臨檢盤查是行政調查,不是刑事的強制處分。
二、樣本越界
在樣本階梯上偷塞清單外或侵入身體的項目:警察逕自插管取尿、逕自採血(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對拒絕之人直接採血(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得違反其意思採取身體內之血液」(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
解毒劑 真清單裡混進一個假項目,是這一型的標準句型。看到抽血、插管,先找鑑定許可書在不在。
三、許可主體被掉包
把「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三者之一的許可權、選任權,改寫成某一個人獨占或無權:「鑑定人僅得由檢察官選任」(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檢察官無權許可鑑定人進行採樣處分」(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9 題,該題要選的正是這個錯誤敘述)。
解毒劑 選任鑑定人、許可採樣、許可檢查身體,主體都是同一組三個人;偵查中實際上就是檢察官在簽許可書。
四、制度混接
把勘驗、鑑定、羈押的主體與程序互相亂接:「警察可以逕自實施偵訊聲押」(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法官要看刺青卻得先發鑑定許可書、或改叫被告當證人接受詰問(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2 題)。
解毒劑 聲請羈押是檢察官聲請、法官決定;法官能親自勘驗,就不必假手鑑定;不自證己罪保護的是供述自由,不及於被動忍受身體檢查。
真題解剖(答案先蓋著,自己判一遍)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
檢察事務官前往調查因肇事受傷而送醫急診之肇事者 B 之酒駕犯行,因 B 拒絕酒測,檢察事務官乃立即囑醫生強制採取血液後,送請鑑定結果證明 B 血液酒精濃度為百分之零點零六毫克,明顯是酒駕行為,B 抗辯未經其同意強制採取血液,違背法定程序,B 之抗辯有沒有理由?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是應選的:血液不在司法警察逕行採取的清單裡,強制採血要走鑑定人採樣,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檢察事務官自己囑醫師抽血,沒有許可,就是違背法定程序。
- (B) 把血液塞進檢察事務官的逕行權限,是樣本越界的標準句型。
- (D) 更狡猾:「相當理由」是真要件、「吐氣」是真樣本,卻把「血液」縫進同一句—清單題的誘答就是在真清單裡加一個假項目。
- (C) 沒有法律依據,是湊數選項。
秒殺 看到「血液」加上「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逕自」,不必讀完選項就知道抗辯有理由,剩下只是挑出理由寫對的那一個。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有關偵查階段之身體檢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是條文原句: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背過就是送分。
- (A) 錯在「僅限」:對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仍然可以檢查。
- (B) 對象錯置:臨檢盤查是行政權作用,帶回不等於拘提或逮捕。
- (C) 樣本越界:血液不在司法警察逕行採取的清單裡—這個洞在民國 100、108、111 三個年度都出現過。
秒殺 「僅限」「可適用」「直接採取血液」三個訊號詞,各自對應 A、B、C 的死法;剩下那個又是條文原句。
秒殺法
每個選項只掃三件事:人有沒有被拘提逮捕、東西在不在司法警察那張清單上、簽字的人對不對。一個命中就是答案。
舊題答案和現行法打架的地方
同一句話,當年是對的,現在會是錯的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有一個選項寫「警察採取甲之尿液,不須得到檢察官或法院之同意」,當年是正確敘述,那時尿液還在「有相當理由即可逕行採取」的那一項裡。刑訴§205-2 修正後,採尿另立一項:要有相當理由、有鑑定必要,並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為之;急迫時得先採,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
考場怎麼辦 考場上以現行法為準。做舊題本遇到「警察逕自採尿」,先確認那本書是不是修正前的版本,再把答案重解一遍。
這個考點的應試策略
- 一試的重心不是背清單,是當場判斷一個取證動作合不合法:先分軌,再對要件。
- 看到抽血、插管,反射動作就是找鑑定許可書在不在。
- 身體檢查的條文原句常常直接變成正確選項(例如檢查婦女身體,應命醫師或婦女行之),條文讀熟就是送分。
- 遇到採尿題,先確認題目是修正前還是修正後的版本,答案會翻面。
- 看到陌生的組合,先拆回三軌,每個元素單獨對表:出題人很少發明新制度,多半只是把甲軌的元素接到乙軌。
限時寫一次(這個考點在二試只出現過這一題)
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25 分)
甲涉嫌施用毒品,警察 A 持檢察官簽發之鑑定許可書,到甲住處強制甲到警察局接受採尿處分。該鑑定許可書記載之鑑定機關為警察 A 所屬之警察局。到警察局後,警察 A 先與甲以聊天方式討論甲之案情,甲透露有施用毒品。警察 A 告訴甲,等下開始作筆錄時,也要如此陳述。其後,警察 A 依法定程序訊問甲並記明筆錄,甲也自白施用毒品。訊問完畢後,警察 A 依據該鑑定許可書對甲採尿。如果你是甲之辯護人,試回答:一、如何抗辯警察 A 強制甲到警察局之合法性?二、如何抗辯甲之自白及醫院之檢驗報告之合法性?
限時二十五分鐘。先把題目裡的偵查動作一個一個圈出來,再一個一個開火—不要寫成一段。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我有把題目拆成一個一個取證動作,逐一檢驗,而不是混寫成一鍋嗎?
- 每個動作我都寫出法條依據加上本案的斷裂點,不是只喊違法嗎?
- 供述證據我走自白任意性、非供述證據我走違法取證的權衡,有分流嗎?
- 設問問的是「如何抗辯」,我的結論有沒有站在辯護人的位置收束?
- 我有交代違法取證的效果,沒有停在「程序違法」四個字就結束嗎?
拆解模板(我們重建的骨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題目給你一串偵查動作,要你以辯護人身分逐一開火。對每一個動作各跑一輪這四步。
- 定性:這個動作是什麼強制處分?人身拘束、採樣、訊問,還是囑託鑑定?
- 找授權:對三軌矩陣,法律依據是哪一條,那一條給了誰、對誰、做什麼?
- 對要件:本案的主體、對象、程序(許可書怎麼記載、有沒有先告知)斷在哪裡?
- 給效果:供述證據走自白任意性(刑訴§156 第 1 項);非供述證據走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的權衡(刑訴§158-4)。
照上面四步跑完,這一題會長出四段。
- 持鑑定許可書「強制甲到警察局」:許可書是許可採樣的文書,不是拘票,沒有拘束人身、強制移送的效力,強制到場欠缺依據。
- 許可書記載的鑑定機關是警察 A 所屬警察局:偵查機關自己充當鑑定機關,記載即有瑕疵,何況實際檢驗另送醫院,記載與執行斷裂。
- 先聊天套話、再教甲「筆錄也要這樣講」:規避告知義務的非正式取供,後續筆錄自白的任意性可疑,先前的汙染還延續到正式訊問。
- 依概括公文把尿液逕送特定醫院檢驗:囑託機關鑑定的主體是法院或檢察官,且應個案囑託;以事前概括公文包辦,個案囑託有沒有、由誰決定,都可以爭執。
時間怎麼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是取證合法性抗辯型的完整標本,下面是時間怎麼切。
每段不超過五句:定性一句、授權依據一句、本案斷裂一到兩句、效果一句。在單一動作上寫超過兩百字,會擠掉其他攻擊點,總分反而掉。
我們重建的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每個偵查動作分開檢驗,不混寫成一鍋
- 指出鑑定許可書沒有強制到場、拘束人身的效力
- 指出警察局不是適格的鑑定機關,許可書記載有瑕疵
- 聊天取供規避告知義務,牽動後續筆錄自白的任意性
- 檢驗報告:囑託主體與概括公文的瑕疵,接違背法定程序取證的權衡
- 供述與非供述證據的效果條文分流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同一副骨架,換三件外衣
骨架 誰在採 → 對誰採 → 採什麼 → 有沒有許可 → 違法的話接哪一條效果條文
酒駕採血皮
檢察事務官對送醫急診的肇事者,未經許可就囑醫師強制抽血。
血液不在司法警察逕行採取的清單裡,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沒有許可就是違背法定程序,接證據能力的權衡。
毒品採尿皮
警察逮捕施用毒品的現行犯之後採尿。
修正前:逮捕到案加上相當理由就可以逕採。修正後:還要有鑑定必要、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急迫時才准先採後報。同一個案子,修法前後的合法性判斷會翻面。
刺青勘驗皮
性侵案審判中要確認被告隱私部位有沒有刺青,被告主張不自證己罪拒絕。
法官親自勘驗檢查身體即可,不必發鑑定許可書;不自證己罪保護的是供述自由,不及於被動忍受檢查,抗辯不成立。
它會換成什麼樣子出現
制度軸:同一章裡的鄰居
- 鑑定:鑑定人由誰選任、要不要具結、機關鑑定的書面報告怎麼進法庭
- 勘驗:法院或檢察官親自看,檢查身體的對象與婦女保護
- 羈押:聲請羈押是檢察官聲請、法官決定,司法警察連發動權都沒有
- 令狀原則:這個考點就是「法官保留/檢察官許可/司法警察逕行」三級授權的活教材
證據法軸:違法採樣的下游
- 自白任意性與不正訊問方法:聊天套話、教你筆錄怎麼講
- 不自證己罪與緘默權:保護供述自由,被動忍受採樣與檢查不在射程
- 證人具結:話進了筆錄,不等於就有證據能力
修法軸:採尿的新程序
- 報請檢察官許可
- 急迫時得先以非侵入方式採取,二十四小時內報請
- 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三個時限就是三個可以挖的空格
出題人的創新很少是發明新制度,多半是把甲軌的元素接到乙軌:警察配血液、鑑定許可書配拘提效力、勘驗配具結。看到陌生組合,先拆回三軌,每個元素單獨對表。
別把矩陣默寫進卷子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把三軌矩陣整張默寫進申論卷,是閱卷委員最不想看到的展示文。
規範段(某一軌的授權結構)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檢察事務官在急診室囑醫師抽血,自始未見任何許可書」這種句子才是得分句。
每個攻擊點至少要有一句「本件」開頭、嵌著具體事實的句子。矩陣只在你腦中運轉,卷面上只出現它的結論。
三件事實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主體與樣本被代換。是,表示矩陣已經內化;不是,回去重跑三個問題。
過了才離開這個考點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三軌授權矩陣:軌道、發動的人、對象、樣本、門檻,血液與尿液的位置不能放錯。
- 說出採尿現行程序的三個時限:報請檢察官許可、急迫時先採、二十四小時內報請與三日內撤銷。
- 採分點清單寫得出五點以上。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十分鐘內寫兩百字以內的擬答,過抗辯型的每一項檢核。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血液那個洞在哪三個年度出現,要能隨口報年份。
沒過怎麼辦:矩陣缺格,回三軌授權矩陣逐格補;對象判斷錯,回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樣本階梯錯,回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與修法警示;抗辯寫不出效果,回拆解模板的第四步。這份閘門是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
修法警示
刑訴§205-2 把尿液從第一項搬到新增的第二項:司法警察對經拘提或逮捕到案的人採尿,要有相當理由、有鑑定必要,並報請檢察官許可、以非侵入方式為之;有非即時採尿無法有效保全證據的急迫情況,才得逕以非侵入方式採取。
影響:逕採之後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請檢察官許可,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三日內撤銷之。這三個時限是修法前沒有的。
舊題要重解:這個考點的歷屆題目都出在修正前,當年「警察對逮捕到案者採尿不必得到檢察官或法院同意」是正確敘述。做舊題遇到警察逕自採尿,用現行法重解一遍,答案會翻面。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 司法警察那一軌:對象限於被拘提或逮捕到案的人;體表樣本無門檻,毛髮唾液聲調吐氣要相當理由,尿液另立一項要報請檢察官許可。血液沒有出現在這一條裡。
刑事訴訟法第 204 條 鑑定人要檢查身體,得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三者之一即可。
刑事訴訟法第 205-1 條 血液在這裡。要合法取血,走的是鑑定人採樣這一軌。
刑事訴訟法第 204-1 條 許可要用許可書,但在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面前為之者,不在此限。許可書記載的是應檢查的身體與鑑定事項,不是拘束人身的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213 條 檢查身體本來就是勘驗的處分之一,主體是法院或檢察官。
刑事訴訟法第 215 條 檢查身體的對象不限於被告;對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末項常常直接變成正確選項。
來源
一試: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第 49 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9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2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二試: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25 分)。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引用刑訴§93、§95、§156、§158-4、§198、§202、§204、§204-1、§204-3、§205-1、§205-2、§208、§212、§213、§215。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回推,標年份題號,全文未憑記憶引用任何裁判字號。
民國 99 年二試的官方評分標準未公布,二試部分的拆解、採分點與分水嶺都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骨架,供練習定向用。
上一個考點
令狀原則(法官保留)下一個考點
扣押刑事訴訟法第 205-2 條
白話 司法警察那一軌:對象限於被拘提或逮捕到案的人;體表樣本無門檻,毛髮唾液聲調吐氣要相當理由,尿液另立一項要報請檢察官許可。血液沒有出現在這一條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04 條
白話 鑑定人要檢查身體,得先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許可—三者之一即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05-1 條
白話 血液在這裡。要合法取血,走的是鑑定人採樣這一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04-1 條
白話 許可要用許可書,但在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面前為之者,不在此限。許可書記載的是應檢查的身體與鑑定事項,不是拘束人身的依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13 條
白話 檢查身體本來就是勘驗的處分之一,主體是法院或檢察官。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15 條
白話 檢查身體的對象不限於被告;對被告以外之人,以有相當理由可認為於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者為限。末項常常直接變成正確選項。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