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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訴
上訴收得回,但兩道同意鎖:為被告好問被告,自訴人問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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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撤回權看誰上訴,同意權看上訴為了誰。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考的就是這一句。
沒有這兩道鎖,別人替被告提的上訴就能被別人撤掉。
先找鎖
原則上撤回自己那條不必問誰,例外只有這兩道;假鎖見 b7。
判斷路徑
何時還能撤?
這條上訴為了誰?
提的是自訴人嗎?
分配什麼
撤回權跟著提的人,同意權跟著被犧牲的人。
動手寫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
甲上訴,配偶乙也依§345 為甲的利益獨立上訴。兩條各要問誰才撤得掉?
兩條軌道分開寫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甲那條:處分自己的,不必問乙
- 乙那條:為被告利益,非得甲同意
- 兩條獨立,甲撤不牽動乙
你剛拿下什麼 兩道同意鎖到手;撤了就喪失上訴權(刑訴§359),沒有回頭票。
接著讀 → 上訴權人與獨立上訴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撤回要不要得誰同意(這張表只比這一件事)
| 這條上訴是誰提的 | 撤回要得誰同意 | 依據 |
|---|---|---|
| 被告自己上訴 | 不必再得別人同意 | 刑訴§354 |
|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上訴 | 被告 | 刑訴§355 |
| 配偶、法定代理人依刑訴§345 獨立上訴(方向必為被告利益) | 被告 | 刑訴§355 |
| 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 | 條文沒有設這道鎖 | — |
| 自訴人上訴 | 檢察官 | 刑訴§356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把獨立上訴寫成獨立撤回
『配偶獨立上訴得反於被告意思,故撤回無庸得被告同意』
解毒劑 提起與撤回是兩件事:提起可以獨立,撤回因為方向是為被告之利益,被刑訴§355 鎖住。
杜撰一道不存在的鎖
『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撤回應得自訴人同意』
解毒劑 法無此規定;刑訴§356 的方向恰好相反,自訴人上訴,撤回才要得檢察官同意。
兩條上訴被寫成連動
『甲撤回自己的上訴後,乙的上訴亦視為撤回』
解毒劑 兩條上訴各自獨立,沒有視為撤回的明文。
同意主體倒置
『甲撤回上訴應得乙(獨立上訴之配偶)同意』
解毒劑 刑訴§355 保護的是被告:只有為被告利益的上訴要問被告,沒有反向的鎖。
漏讀刑訴§354 後段
『案件經第三審發回後即屬已判決,不得再撤回』
解毒劑 刑訴§354 後段明文:發回或發交後『亦同』得撤回。
真題解剖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關於上訴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刑訴§355 不分上訴人是誰,只看上訴方向是不是為被告之利益—檢察官也一樣被鎖住。
- (B) 把刑訴§356 的方向反過來寫:是自訴人上訴,撤回才要得檢察官同意。
- (D) 漏讀刑訴§354 後段:發回或發交後亦得撤回。
- 選項文字依原題要旨重述。
秒殺法
選項只要寫『應得某某同意』,就回頭數鎖:刑訴只設兩道,為被告利益的上訴問被告、自訴人的上訴問檢察官。條文沒設的鎖,都是選項自己加的。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是條文對號題:秒殺與否,只看兩道同意鎖背不背得熟。
- 答題順序:先切軌道(這條上訴是誰提的),再判方向(為誰的利益),最後才看選項寫的同意主體對不對。
- 它值得的複習量很小:把刑訴§355、§356 兩句話背成反射就夠,剩下的時間留給上訴權人與獨立上訴。
申論裡它坐哪
這個考點歷屆只在選擇題出現過,申論沒有考過它。
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採分點與高低分分水嶺:沒考過的題型硬補出來,只會讓你花時間背一個不存在的東西。要練,就把 b5 那題的兩條軌道再默寫一次。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54 條(上訴之撤回) 判決前都能收回;第三審發回、發交之後也還能撤(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配套速記:撤回向上訴審法院為之,卷宗送交上訴審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刑訴§357 II);撤回者喪失上訴權(刑訴§359)—撤回是單程票。
刑事訴訟法第 355 條(撤回限制一:被告同意) 看的是上訴的方向,不是上訴人的身分。
刑事訴訟法第 356 條(撤回限制二:檢察官同意) 自訴人退場前,要讓代表公益的檢察官點頭。
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獨立上訴) 提起可以獨立,撤回仍受第 355 條拘束。
刑事訴訟法第 347 條(自訴案件檢察官上訴) 自訴案件裡,檢察官也有自己的上訴權。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來源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以撤回上訴為主角(考選部公布答案 D)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次要出現(考選部公布答案 C)
律師考試:沒有出現過;申論:沒有出現過
常一起考:上訴權人與獨立上訴
上一個考點
上訴之程式與具體理由下一個考點
上訴不可分與一部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354 條(上訴之撤回)
白話 判決前都能收回;第三審發回、發交之後也還能撤(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配套速記:撤回向上訴審法院為之,卷宗送交上訴審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刑訴§357 II);撤回者喪失上訴權(刑訴§359)—撤回是單程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55 條(撤回限制一:被告同意)
白話 看的是上訴的方向,不是上訴人的身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56 條(撤回限制二:檢察官同意)
白話 自訴人退場前,要讓代表公益的檢察官點頭。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獨立上訴)
白話 主體只有兩種人,而且方向被鎖在為被告之利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7 條(自訴案件檢察官上訴)
白話 自訴案件裡,檢察官也有自己的上訴權。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