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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上訴

上訴收得回,但兩道同意鎖:為被告好問被告,自訴人問檢察官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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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撤回權看誰上訴,同意權看上訴為了誰。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考的就是這一句。

沒有這兩道鎖,別人替被告提的上訴就能被別人撤掉。

先找鎖

要問同意
為被告之利益 配偶獨立上訴 自訴人上訴
只考時點
判決前 發回、發交後

原則上撤回自己那條不必問誰,例外只有這兩道;假鎖見 b7。

判斷路徑

何時還能撤?

判決前都能撤;經第三審發回、發交後亦同(刑訴§354)。

這條上訴為了誰?

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非得被告同意不得撤回(§355);看方向,不看誰提。

提的是自訴人嗎?

非得檢察官同意不得撤回(§356)。

分配什麼

撤回自由
要不要繼續,提的人最清楚。
被替他上訴的
別人一撤,救濟也沒了。

撤回權跟著提的人,同意權跟著被犧牲的人。

動手寫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

甲上訴,配偶乙也依§345 為甲的利益獨立上訴。兩條各要問誰才撤得掉?

兩條軌道分開寫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甲那條:處分自己的,不必問乙
  • 乙那條:為被告利益,非得甲同意
  • 兩條獨立,甲撤不牽動乙

你剛拿下什麼 兩道同意鎖到手;撤了就喪失上訴權(刑訴§359),沒有回頭票。

接著讀 → 上訴權人與獨立上訴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撤回要不要得誰同意(這張表只比這一件事)

這條上訴是誰提的撤回要得誰同意依據
被告自己上訴不必再得別人同意刑訴§354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上訴被告刑訴§355
配偶、法定代理人依刑訴§345 獨立上訴(方向必為被告利益)被告刑訴§355
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條文沒有設這道鎖
自訴人上訴檢察官刑訴§356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把獨立上訴寫成獨立撤回

『配偶獨立上訴得反於被告意思,故撤回無庸得被告同意』

解毒劑 提起與撤回是兩件事:提起可以獨立,撤回因為方向是為被告之利益,被刑訴§355 鎖住。

杜撰一道不存在的鎖

『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撤回應得自訴人同意』

解毒劑 法無此規定;刑訴§356 的方向恰好相反,自訴人上訴,撤回才要得檢察官同意。

兩條上訴被寫成連動

『甲撤回自己的上訴後,乙的上訴亦視為撤回』

解毒劑 兩條上訴各自獨立,沒有視為撤回的明文。

同意主體倒置

『甲撤回上訴應得乙(獨立上訴之配偶)同意』

解毒劑 刑訴§355 保護的是被告:只有為被告利益的上訴要問被告,沒有反向的鎖。

漏讀刑訴§354 後段

『案件經第三審發回後即屬已判決,不得再撤回』

解毒劑 刑訴§354 後段明文:發回或發交後『亦同』得撤回。

真題解剖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關於上訴之撤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配偶獨立上訴得反於被告意思,故撤回無庸得被告同意
(B) 檢察官為被告之不利益上訴,撤回應得自訴人同意
✓ (C) 自訴案件中檢察官依刑訴§347 獨立上訴,若係為被告之利益,撤回應得被告同意
(D) 案件經第三審發回後即屬已判決,不得再撤回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刑訴§355 不分上訴人是誰,只看上訴方向是不是為被告之利益—檢察官也一樣被鎖住。
  • (B) 把刑訴§356 的方向反過來寫:是自訴人上訴,撤回才要得檢察官同意。
  • (D) 漏讀刑訴§354 後段:發回或發交後亦得撤回。
  • 選項文字依原題要旨重述。

秒殺法

選項只要寫『應得某某同意』,就回頭數鎖:刑訴只設兩道,為被告利益的上訴問被告、自訴人的上訴問檢察官。條文沒設的鎖,都是選項自己加的。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是條文對號題:秒殺與否,只看兩道同意鎖背不背得熟。
  • 答題順序:先切軌道(這條上訴是誰提的),再判方向(為誰的利益),最後才看選項寫的同意主體對不對。
  • 它值得的複習量很小:把刑訴§355、§356 兩句話背成反射就夠,剩下的時間留給上訴權人與獨立上訴。

申論裡它坐哪

這個考點歷屆只在選擇題出現過,申論沒有考過它。

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採分點與高低分分水嶺:沒考過的題型硬補出來,只會讓你花時間背一個不存在的東西。要練,就把 b5 那題的兩條軌道再默寫一次。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54 條(上訴之撤回) 判決前都能收回;第三審發回、發交之後也還能撤(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配套速記:撤回向上訴審法院為之,卷宗送交上訴審前得向原審法院為之(刑訴§357 II);撤回者喪失上訴權(刑訴§359)—撤回是單程票。

刑事訴訟法第 355 條(撤回限制一:被告同意) 看的是上訴的方向,不是上訴人的身分。

刑事訴訟法第 356 條(撤回限制二:檢察官同意) 自訴人退場前,要讓代表公益的檢察官點頭。

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獨立上訴) 提起可以獨立,撤回仍受第 355 條拘束。

刑事訴訟法第 347 條(自訴案件檢察官上訴) 自訴案件裡,檢察官也有自己的上訴權。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來源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60 題,以撤回上訴為主角(考選部公布答案 D)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次要出現(考選部公布答案 C)

律師考試:沒有出現過;申論:沒有出現過

常一起考:上訴權人與獨立上訴

票的進出都處理完了,接著要問一件之前一直被跳過的事:這張票蓋住多大。前面幾站都預設上訴是一個整體動作,但真實的案子是分塊的,好幾個罪名、有罪的和無罪的、罪名和刑度。你只爭其中一塊時,上級審能動哪些?這是全章的分水嶺,從門票談到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