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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 選擇題考過 1 次・申論考過 1 次

數位證據之搜索扣押

手機拿到手不等於可以打開看:查看內容原則上要法官裁定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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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民國110年司法官一試第41題問的就是「誰有權准許查看手機內容」。物歸物、內容歸內容,拆成兩層評價:少了這層拆分,警察合法拿到機器就等於讀完裡面全部訊息。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拿到手機,不等於可以打開來看。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打開查看訊息、通話紀錄
另一次干預,原則上要法官裁定
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
例外開門,但三道手續缺一不可(b7)
檢察官同意就好/局長核准
權限鏈被調包,是誘答

三個問題走完

手機怎麼到警察手上的?

機器在手,只解決『物』這一層,不代表能開。

接著要做的,是不是打開看內容?

是=另一次干預:原則上須法官裁定,除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者外(例外見 b7)。

誰有權准?

司警報請→檢察官許可並聲請→法官裁定。

兩邊在分配什麼

法官保留
決定交給沒有辦案壓力的人,慢但穩。
偵查效率
現場自己決定,快;判斷錯了,隱私損失由被搜的人承擔。

現行法的取捨:原則交法官;情況急迫可以先做,事後仍要回法院檢查。

先自己寫,再看檢核

民國110年司法官一試第41題

夜市盤查,3 人騎車逃逸,留下一支有毒品反應、無人認領的手機,當時並無緊急情況。警察可以直接打開查看裡面的訊息與通話紀錄嗎?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手機到手只過了『物』這一關;打開查看是另一次干預,要另外評價。
  • 查看內容原則上須法官裁定;本題手機無人認領,沒有人能表示同意,例外那扇門是關著的。
  • 路線是司警報請→檢察官許可並聲請→法官裁定;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B。

先寫三行:要不要另一道門檻/門檻是什麼/誰核准。

你剛拿下什麼 機器到手不等於可以看;看內容原則上要法官裁定,例外只有條文寫的那幾種。

接著讀 → 下一步接違法查看之後的事:證據能力怎麼權衡、循線找到的證據怎麼處理。

扣押

令狀原則(法官保留)

毒樹果實理論

只比一件事:查看內容要不要另經法官裁定

原則:要法官裁定
  • 手機縱已合法扣得,要看裡面的訊息、通話紀錄,是另一次基本權干預,門檻另起(民國110年司法官一試第41題)
  • 現場沒有人能表示同意(例如手機無人認領),例外那條路就走不通
例外:以條文明定者為限
  • 以得為證據之物而扣押者(刑訴§133-1 第 1 項本文所列)
  • 經受扣押標的權利人同意,且出示證件、告知得拒絕、記明筆錄三道手續齊備
  • 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有立即扣押之必要而逕行扣押:這是先斬後奏,不是免奏:仍須三日內陳報/報告,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刑訴§133-2)

手機已經在警察手上,接著要看裡面的內容,這一步要不要另外經法官裁定

誘答怎麼騙你

權限調包

把核准者換成「檢察官同意即可」或「警察局長核准」

解毒劑 司警只能報請、檢察官只能許可並聲請、准駁在法官

兩層併成一層

用「手機是合法扣押的」推出「當然可以打開看」

解毒劑 物與內容分開評價,看內容的門檻另算

急迫=免審查

寫了情況急迫就結案,不提後續

解毒劑 逕行扣押後仍須三日內陳報/報告,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

同意兩個字帶過

只寫「他同意了」

解毒劑 同意要出示證件、告知得拒絕、記明筆錄三道齊備

一句話秒殺

司警報請、檢察官許可並聲請、准駁在法官:選項裡跳過法官的,先刪。

選擇題怎麼跟

    題目在問「誰有權准」時,先把沒出現在權限鏈上的人刪掉(例如警察局長),再檢查有沒有落入同意或情況急迫這兩個例外;兩者都不成立,就走法官裁定那一項。

    申論怎麼站隊,見 b11。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個考點在申論裡多半不是主戰場,而是開場第一棒:先把「查看手機內容合不合法」定性,再把結論往下交給證據能力的權衡;詢問與自白那一段才是分數大宗。

    劑量
    開場這一段抓 3 至 5 行、幾分鐘內結束,不要把時間耗在定性上。

    位置與分量的判斷是教練面的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四步骨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數位取證定性;手機縱經合法扣押,查看簡訊仍是另一次干預;未經同意亦無法官裁定,即牴觸現行刑訴§133-1,取得的簡訊回到刑訴§158-4 權衡證據能力。
    2. 衍生鏈;由違法取得的簡訊循線鎖定的人=派生證據,接毒樹果實理論:寫污染有沒有延伸、有沒有稀釋切斷。
    3. 詢問端(主戰場);實質上已是犯罪嫌疑人卻以「關係人」名義詢問=規避告知義務(刑訴§95 第 1 項、刑訴§100-2 準用);惟其非受拘提逮捕之人,刑訴§158-2 第 2 項不易直接套用,多循刑訴§158-4 權衡處理。
    4. 自白鏈;偵訊時告知雖已補正,但提示違法警詢筆錄使污染延續:分兩層寫,自白任意性(刑訴§156 第 1 項)+前階段違法有無延伸、能否切斷。

    破關條件

    • 手機載體與數位內容分兩層評價:合法取得手機,不等於可以打開查看
    • 查看內容的門檻寫得出:原則=法官裁定,例外以條文明定者為限(刑訴§133-1)
    • 同意的三道手續背得出:出示證件、告知得拒絕、記明筆錄
    • 權限鏈不被調包:司警報請→檢察官許可並聲請→法官裁定
    • 急迫例外要配事後審查:三日內陳報/報告,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
    • 下游有接上:刑訴§158-4 權衡,循線取得的證據走毒樹果實理論
    • 告知義務看實質不看名稱:以「關係人」包裝的詢問要拆穿名目,回刑訴§95 檢驗
    • 自白鏈逐段論:警詢與偵訊分開寫,前段違法有沒有延伸到後段要明寫

    修法警示

    民國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

    建制「非附隨於搜索之扣押」的法官保留與聲請鏈(刑訴§133-1、刑訴§133-2)。

    影響:查看手機內容這類非附隨扣押,從此有明文的核准者與事後審查機制,也成為命題常出現的位置。

    民國98年律師二試那題發生時尚無這兩條;作答時點出法制變遷,再以現行法檢驗,比直接套現行法更有層次。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1項 不是跟著搜索一起做的扣押,原則上要法官點頭;只有條文寫的兩種情形可以不用。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1第2項(同意前的告知) 要用「同意」這條路,得先讓對方知道他可以說不。同意還要出示證件、記明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2項 警察不能自己決定,要先報請檢察官許可,再向法院聲請裁定。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3項 來不及時可以先扣,但事後三日內要陳報/報告。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之2第4項 先斬後奏的那一刀,法院五日內可以收回去。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程序違法取得的東西能不能用,要兩邊利益一起秤。

    詢問端一起帶的四條 違法取證的下半場都在這幾條裡,寫申論時成組帶出來。

    歷屆出處

    民國110年司法官一試第41題(選擇題,主考點;考選部公布答案 B)

    民國98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2題(申論,配分 25 分)

    扣押

    令狀原則(法官保留)

    毒樹果實理論

    訊問告知義務

    自白任意性

    證據排除權衡

    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見解以各題官方公布答案反推,標年份題號。

    手機那一站已經把你推到隱私最深的地方,但它至少還有個實體可以拿在手上。下一站連實體都沒有了:被拿走的是還沒說出口的話,而且當事人從頭到尾不知道。看不見的干預,把關就必須整個往前挪、往嚴處走,這一點你在前一站的分層習慣裡已經有預感。另外提醒一次賽道的變化:這一站考的重量在申論不在選擇,而且題目通常不問手續怎麼辦,直接問聽到的東西能不能拿到法庭上用,它是本章與證據章之間的那道門。

    上一個考點

    另案扣押

    下一個考點

    通訊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