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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先定這是幾個案件,才知道法院能審什麼、判什麼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只問一件事:一個過失駕駛行為撞死丙、撞傷乙,檢察官起訴過失致死後又就過失傷害「追加起訴」,法院該怎麼辦?答案取決於:這是一個案件,還是兩個案件。
沒有這條線會出什麼事
沒有這條線,兩種災難會同時發生:檢察官只起訴切下來的一小塊,法院受不告不理拘束也只能判那一小塊,其餘部分沒有人管;反過來,同一件事可以被拆成好幾塊反覆追訴,被告一輩子回不了法院大門以外。 單一性問的是「眼前這些犯罪事實,在訴訟法上是一個案件還是數個案件」;同一性問的是「先後兩次起訴的,是不是同一個案件」。這兩把尺一量定,起訴效力(§267 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審判範圍(§268 未經起訴不得審判)、判決出口(免訴、不受理、變更法條)全部跟著連動。第一步案件數定錯,後面每一步都連環錯,這是它成為刑訴程序法魔王的原因。
一次刑事程序,到底處理到哪裡為止?這個考點就是把那條線畫出來。
三步定位:每步問自己一個問題
實體法上,這是一個行為還是數個行為?
先後這兩次追訴的基本社會事實同不同?
撞上的時候,前案走到哪一步了?
這條線畫寬畫窄,是在分配誰的風險
刑訴沒有一刀切,而是用「前案的確定力從哪裡來」分配風險:前案是判決確定的,原則上走 §302 ① 免訴;前案是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期滿確定的,§260 留了一道窄門,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法定再審原因為限。所以判斷順序永遠是:先問確定力的來源,再談同一案件的效果。
同一案件被重複追訴,撞上的是「已確定的判決」還是「還在繫屬中的前案」,決定判決種類。
確定後撞牆=免訴(§302 ①);繫屬中撞牆=不受理(§303 ②)
自己寫一次: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先自己寫
乙對甲提出傷害告訴後,因雙方和解,乙撤回告訴,檢察官就該案處分不起訴並已確定。如乙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傷重死亡,檢察官可否更行起訴?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可以,因乙之死亡為新事實。 選項 (D)「不可以,因傷害罪與傷害致死罪為同一案件」—前半句定性是對的,結論卻錯:同一案件在不起訴處分確定的脈絡下,§260 仍留有例外之門。 選項 (B) 結論對、理由錯(它說兩者非同一案件)。能再訴靠的是 §260 那道門,不是否認同一性。 把這題和 b12(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並排看:同樣是「傷害後被害人死亡」,前案判決確定的走免訴,前案不起訴處分確定的還有門。
- 我有先分清前案是「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不是「判決確定」—這一步錯,後面全錯。
- 我承認傷害與傷害致死是同一案件,而不是靠否認同一性去讓檢察官能再訴。
- 我引了 §260 Ⅰ ①,並說明死亡是處分之後才發生的,落在 §260 Ⅱ「其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的範圍內。
你剛拿下什麼 你手上多了一把尺:先定案件數(單一性)、再比前後兩訴的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性)、最後看前案走到哪一步決定出口。這三步一鬆手,起訴效力、審判範圍、判決種類會一起錯。
接著讀 → 公訴不可分與起訴效力範圍、既判力之範圍、免訴判決、不受理判決、想像競合
接著走「公訴不可分與起訴效力範圍」,那裡處理的是這條線畫定之後,一部起訴的效力究竟蓋住了多少事實。
界線實測:算不算同一個案件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兩塊犯罪事實是不是「同一個案件」。
- 一個過失行為同時致一死一傷(想像競合,刑法 §55)
- 一棒打傷乙、丙二人
- 傷害罪與其後被害人死亡的傷害致死(同一傷害行為,死亡是加重結果)
- 起訴書記載的時間、地點稍有出入,但被害人、行為態樣的核心事實重疊
- 數行為、數罪併罰,各罪各自獨立
- 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本罪之誣告罪:這是 §265 追加起訴的對象
落在左欄: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267),不成立的部分於理由欄不另為諭知。落在右欄:各案件各自獨立,主文各自諭知。
撞牆情境 → 走哪個出口
| 情境 | 條號 | 法院怎麼處理 | 有沒有例外 |
|---|---|---|---|
| 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 刑訴 §303 ② |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 |
| 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重複繫屬 | 實務見解 | 繫屬在先者審判,繫屬在後者不受理 | — |
| 同一案件,前案已判決確定 | 刑訴 §302 ① | 諭知免訴之判決 | §260 那道門只開給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確定的情形 |
| 同一案件,前案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 | 刑訴 §260 Ⅰ | 原則上不得再行起訴 | 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或 §420 Ⅰ ①②④⑤ 之再審原因為限 |
| 同一案件,檢察官已依 §228 開始偵查,被害人再提自訴 | 刑訴 §323 Ⅰ | 原則上不得再行自訴 | 但書: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或依 §258-3 Ⅱ 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
| 同一事實,只是罪名要換 | 刑訴 §300 | 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應踐行變更後罪名之告知,保障防禦權 |
| 數案件(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 刑訴 §265 |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追加起訴 | — |
五種誘答手法
要件混淆
把「想像競合=單一案件=起訴效力已及於全部」偷換成「還沒起訴的部分可以追加起訴」。
解毒劑 同一案件無從追加;追加的對象限相牽連之另案或本罪之誣告罪(§265)。硬追加 → §303 ② 不受理。
程序階段錯置
用告訴與自訴的先後排列設選項(先告訴後自訴/先自訴後告訴/被害人數人各走一軌)。
解毒劑 鎖住 §323 Ⅰ 本文加但書逐字:卡「開始偵查」的時點、「告訴乃論之罪」、「犯罪之直接被害人」三個要件。
確定力來源混淆
用「傷害 vs 傷害致死是否同一案件」誘導,蓋掉真正在考的 §260「新事實新證據得再行起訴」。
解毒劑 先問前案是判決確定(→ §302 免訴)還是不起訴處分確定(→ §260 有例外之門)。同一案件不等於永遠不能再訴。
例外遺漏
只給原則不給但書:§321 禁對直系尊親屬或配偶自訴而不及於其他人;§319 Ⅲ 但書三種情形不擬制。
解毒劑 條文有「但」字的,選項沒把但書寫出來就先懷疑。
判決形式陷阱
把「裁定駁回」混進判決選項;把「主文諭知」與「理由欄不另為諭知」對調。
解毒劑 §302、§303 明文寫的是「應諭知……之判決」。單一案件內不成立的部分於理由欄不另為諭知;數案件則各自於主文諭知。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追加起訴原型)
歷屆真題
甲駕駛不慎,同時同地撞倒乙所駕、後座搭載丙的機車,乙因而受傷,丙當場死亡,檢察官起訴甲犯過失致死罪嫌。法院審理中,乙向檢察官提出告訴,檢察官乃向法院追加起訴甲過失傷害罪嫌。法院對檢察官的追加起訴,應如何處理?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既判力擴張經典)
歷屆真題
檢察官以被告甲涉嫌傷害罪向管轄法院提起公訴,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不久,被害人因該傷害行為導致死亡。檢察官認已判決確定之傷害行為,與被害人之死亡有相當因果關係,另以傷害致人於死罪起訴被告甲。依實務見解,法院應為何種判決之諭知?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B
和 b6(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並排讀:同樣是傷害後被害人死亡,差別只在前案的確定力從哪裡來。
選擇題三個秒殺動作
選項開頭寫「因屬同一案件」「因非同一案件」的,先數案件數,一步砍掉一半。;用「裁定」處理起訴的選項先殺,法院對訴的回應是判決。;把話說死成「同一案件就永遠不能再訴」的選項,碰到不起訴處分確定的題型先當成錯的(§260 有例外之門)。
一試怎麼跑、二試怎麼站隊
三步定位十秒內跑完:定案件數 → 定程序階段 → 填出口條號,不展開論述。
六個出口條號練到反射:§303 ②、§302 ①、§260 Ⅰ ①、§323 Ⅰ、§300、§265。
設問問什麼就寫什麼:問自訴,就不要把 §300 全家搬出來。
設問寫「依實務見解」時,不要大寫學說對立。
事實有兩種認定可能時,兩種結論都要寫出來。
時間不夠往回砍的順序:雙結論展開 → 學說對立 → 經驗法則細寫。條號、判決出口、告知義務不砍。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以下設問句式與出處都取自歷屆真題,配分是題目上印的分數。
處理型
「法院對此自訴/公訴,應如何處理?」
民國 103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主考);民國 92、93、95、98 年律師二試與民國 91、93、95 年司法官二試第 1–4 題
25–30 分
程序合法型
「法院應(否)踐行何等程序,審判始為合法?」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主考,30 分);民國 104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第 4 小題(20 分)
10–30 分
抗辯有無理由型
「(辯護人抗辯自訴違法)……上述之抗辯有無理由?」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第 1 小題(35 分)
35 分
制度比較型
「函請併案審理、另行起訴或追加起訴……三者法定要件有何不同?依據何在?」
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第 2 小題(30 分)
30 分
另有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主考,25 分)的特殊變體:在非常上訴脈絡下考同一案件的認定(「最高法院應如何判決?」)。
時間與篇幅怎麼分配(本書推估,非官方標準)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配速抓每 1 配分約 1 分鐘作答時間。
大題底下的小題(例如 35 分的小題)配分高但爭點窄,把省下來的時間灌進「但書要件逐一檢驗」的密度,不要灌敘事。
時間不夠時由後往前砍:雙結論展開 → 學說對立 → 經驗法則細寫。永遠不砍條號、判決出口、告知義務。
五步拆解骨架(規範段可複用)
- 定性層〔單一性〕;本件數罪名之間是什麼關係(想像競合/結合罪/接續犯/數罪併罰)→ 在訴訟法上是一個案件還是數個案件。
- 比對層〔同一性〕;先後兩訴的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被害人、行為時地、行為態樣的核心是否重疊;時地記載出入不妨礙同一。
- 效力層;依程序階段選出口:繫屬中重複 → §303 ②;異院重複 → 繫屬在先者審判;前案判決確定 → §302 ①;前案不起訴或緩起訴確定 → §260(原則禁止,以新事實新證據等為限);偵查已開始又再行自訴 → §323 Ⅰ 本文加但書三要件,並檢查自訴不可分 §319 Ⅲ 及其但書。
- 程序層;同一事實內罪名調整 → §300 變更法條,並踐行變更後罪名之告知,保障被告防禦權;未告知即變更,判決違背法令。
- 結論層;明確寫出判決主文方向(免訴/不受理/實體判決加變更法條)。設問若容許多種事實認定,兩種結論都要給。
這五步是檢查有沒有漏站,不是每站都要寫滿。涵攝段不可複用,理由見 b22。
十個採分點(本書推估,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明示單一性判斷:想像競合等裁判上一罪=訴訟法上一個案件(引刑法 §55 橋接)。
- 明示同一性標準:「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並逐要素比對(被害人/時地/態樣)。
- 引 §267 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劃定審判範圍,與 §268 不告不理對舉。
- 判決出口選對且引條號:§302 ① 與 §303 ② 的區辨(確定 vs 繫屬)。
- §260 例外之門:不起訴確定不等於永久免責;新事實包含「其後始存在」者(§260 Ⅱ)。
- §323 Ⅰ 本文加但書逐一檢驗:開始偵查的時點、告訴乃論之罪、犯罪之直接被害人。
- §300 變更法條加告知義務加防禦權論證,並寫出違反的效果。
- 涵攝段運用經驗法則寫本案事實(例如民國 96 年題:同一部位同一骨折不可能短期重複發生)。
- 結論寫出主文方向;事實有歧異可能時給雙結論。
- 時代限定補述:民國 95 年 7 月連續犯廢除對舊題型單一性判斷的影響(只在題目出現連續犯素材時才寫)。
低分怎麼死、高分長什麼樣(本書推估,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分水嶺一句話:低分卷在背結論,高分卷在跑流程,單一性 → 同一性 → 程序階段 → 出口,四步每步都留下論證痕跡。
命題者的組合工具箱(都是真的出過的組合)
想像競合 一行為數被害人(一死一傷/一棒打二人)→ 單一案件的效力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38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
追加起訴 同一案件硬追加 vs 相牽連案件合法追加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
自訴 告訴與自訴的先後排列,加 §323 但書、§319 Ⅲ、§321 的限制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8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3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民國 103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
既判力與免訴 確定後才冒出加重結果(死亡),或同一事實二次起訴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
不受理判決 同院重行起訴/異院雙繫屬/追加不合法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變更起訴法條 同一事實換罪名(竊盜→侵占/正犯→幫助犯/竊盜→加重竊盜的界線)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
公訴不可分 一部起訴/一部減縮/漏未判決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70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6 題
不起訴確定力 撤回告訴 → 不起訴確定 → 新事實再訴(§260)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民國 104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
這八個方向就是歷屆出現過的命題空間。超出這張地圖的組合(例如硬接再審、非常上訴以外的特別程序),練起來的性價比是負的。
同一骨架換三張皮,各限時 10 分鐘只寫定性、比對、出口
交通事故皮
一個過失駕駛行為致乙傷、丙死。檢察官起訴過失致死後,就過失傷害「追加起訴」。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原型 以想像競合定單一性,接 §267,出口 §303 ②。
鬥毆自訴皮
甲一棒打傷乙、丙二人,乙提自訴後與甲和解欲撤回,丙另尋救濟。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原型 單一案件與各被害人訴追權獨立要分開想,不要把「這是單一案件」誤推成「乙不得撤回自訴」;再選 §319 或 §323 的軌道。
跨地財產犯罪皮
行使偽造有價證券於 A 地、詐得財物於 B 地,兩地檢分別起訴,雙雙判決後上訴到同一上訴審。
民國 106、107 年司法官一試原型 牽連事實的單一性認定、繫屬先後,以及上訴審發現一案二判時撤銷後訴改諭知不受理(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為 C)。
模板用錯會扣分(本書推估,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規範段可以複用,涵攝段不行。「基本社會事實同一」不是咒語,民國 96 年題的高分關鍵,是把「同一部位、同一骨折不可能短期內發生兩次」這條經驗法則展開寫。你的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的時間、地點、傷勢、行為態樣。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b17 的五步是拿來檢查有沒有漏站,不是每站都要寫滿;一試三步定位十秒內完成,二試依設問裁剪。
閱卷者最厭倦的是每份考卷長得一樣的模板文。
擬答寫完,逐項打勾
- 我有先寫「單一性」定性(一行為?裁判上一罪?),沒有直接跳結論。;b17 第 1 步我有先寫「單一性」定性(一行為?裁判上一罪?),沒有直接跳結論。 b17 第 1 步
- 我有寫出「基本社會事實同一」這個標準,並逐要素比對本案事實。;b3、b18我有寫出「基本社會事實同一」這個標準,並逐要素比對本案事實。 b3、b18
- 我有引 §267,並連到 §268 劃出審判範圍。;b25我有引 §267,並連到 §268 劃出審判範圍。 b25
- 我分清楚前案是「判決確定」還是「不起訴處分確定」,出口引對條(§302 ① 或 §260)。;b6、b12我分清楚前案是「判決確定」還是「不起訴處分確定」,出口引對條(§302 ① 或 §260)。 b6、b12
- 繫屬中重複追訴我引 §303 ②,而且寫的是「判決」不是「裁定」。;b10繫屬中重複追訴我引 §303 ②,而且寫的是「判決」不是「裁定」。 b10
- 自訴題我逐一檢驗 §323 Ⅰ 本文加但書三要件,並檢查 §319 Ⅲ 與 §321。;b25自訴題我逐一檢驗 §323 Ⅰ 本文加但書三要件,並檢查 §319 Ⅲ 與 §321。 b25
- 變更法條題我寫了 §300、告知義務、防禦權、違反效果四件套。;b17 第 4 步變更法條題我寫了 §300、告知義務、防禦權、違反效果四件套。 b17 第 4 步
- 涵攝段有本案事實的血肉,不是「顯然同一」帶過。;b22涵攝段有本案事實的血肉,不是「顯然同一」帶過。 b22
- 結論寫出判決主文方向;事實有歧異時給了雙結論。;b17 第 5 步結論寫出判決主文方向;事實有歧異時給了雙結論。 b17 第 5 步
- 設問要求「依實務見解」時,我沒有大寫學說對立。;b14設問要求「依實務見解」時,我沒有大寫學說對立。 b14
- 作答時間控制在配分乘以 1 分鐘以內,沒有超寫。;b16作答時間控制在配分乘以 1 分鐘以內,沒有超寫。 b16
先不看 b17 的模板,用 b6 與 b12 的事實自擬一份 300 字迷你擬答;寫完再回來對表勾選。勾不起來的那一項,就是下一輪限時練習的唯一目標。
破關測驗:15 分鐘、不翻書(門檻為本書推估)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是自評門檻,過關代表知識重現完整,不代表給分面達標。
限時 15 分鐘、全程不翻書不看提示,完成三關。沒過的人依失分項回對應區塊,48 小時後重測。
關卡 A|一試速射(5 分鐘)
白紙默寫三步定位法的完整流程,並正確填出六個出口條號:§303 ②、§302 ①、§260 Ⅰ ①、§323 Ⅰ、§300、§265。條號錯一個,該項不計分。
關卡 B|對照重現(5 分鐘)
不看題目,重述 b6 與 b12 的對照結構:同樣是傷害後被害人死亡,為什麼一個免訴、一個可以再訴?要講出確定力來源的區辨,以及兩條條文各自的規範文字要旨。
關卡 C|二試骨架(5 分鐘)
從 b21 任選一張皮,速寫五步骨架的段落標題加每段一句話的論證方向(不寫全文),並標出你會引用的全部條號。
以 b18 的十個採分點為分母,三關合計重現到 8 個算過關。
修法警示:讀舊題要先戴的濾鏡
連續犯廢除。
影響:影響的是「數行為是否論一罪」的實體評價,不影響「兩案是不是同一行為」的事實認定。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第 1 題即以此為題眼;讀民國 95 年以前的舊題時要先套這層濾鏡。
以通姦、相姦罪設例的自訴題,實體罪名部分已不存在。
影響: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8 題那類題目的實體部分不必再練。
但它的誘答結構還有訓練價值,§321 限制的對象以直系尊親屬或配偶為限,不及於第三人。
§303、§321、§323、§260 為最後修正公布日。
影響:引用時以現行條文文字為準。
新修法常是命題熱區,答題引條號前先確認手上的版本。
來源說明
條文:全數逐字引自現行版刑事訴訟法與中華民國刑法,各條掛該條最後修正公布日期。
題目:依題號取自歷屆真題原文;判分一律以考選部公布答案(含更正後)為準。
實務見解:同一性判斷採「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的表述,為實務通說的歸納。
解釋字號:本考點僅引用釋字第 630 號,其內容涉及刑法 §329 準強盜罪的解釋,不是案件單一性本身的見解;它在歷屆出現於民國 104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竊盜未遂轉準強盜加 §300 變更法條)的合考脈絡,引用時機限於準強盜與變更法條的組合題。
高低分教學素材:屬本書重建的教學內容,低分卷為模擬示範,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這個考點不含民國 114 年以後的題目、解析或其衍生內容。
上一個考點
證據排除之主張適格下一個考點
公訴不可分與起訴效力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