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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當法律程序

求快的程序砍掉了哪塊保障,就是它要檢驗的事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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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一句話要記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它是用來檢驗求快的程序砍掉了哪一塊保障。

沒有它,判對就算數;有了它,被告要被聽見、要有辯護、審判要公開、證據要正式調查。

看到這些字,先認是哪一軌

簡易程序
不經通常審判程序 書面審
簡式審判程序
有罪之陳述 證據鬆綁
協商程序
雙方合意 認罪

判斷路徑

砍掉了通常審判的哪一塊?

簡易砍審判期日(原則上書面審)、簡式砍嚴格證明、協商砍實質審理。

拿什麼交換?

簡易只判得下輕刑(上限見門檻對照表);簡式與協商把重罪擋在門外。

換完還站得住嗎?

自白可不可靠?他懂不懂自己放棄了什麼?法院還審不審得動?

在分配什麼

求快
用自白換掉期日與嚴格證明。
求穩
保障留著,錯判比較擋得下來。

分的是錯判風險落在誰身上。

先自己寫

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

原題四問,這裡練最後一問:這些求快的程序,理論上有沒有令人值得擔憂之處?

先盤制度,再談疑慮。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盤制度再談疑慮,不是只寫批評
  • 每個疑慮接回一項被放棄的保障
  • 有搬條文:科刑上限、重罪排除、合意拘束

你剛拿下什麼 你能把三軌並排說:各砍了哪塊保障、拿什麼換、疑慮從哪來。

接著讀 → 簡易程序 先看砍掉審判期日那一軌。

每一軌砍掉的是哪一塊保障

這張表在比:通常審判的哪一塊被拿掉了、還剩下什麼

砍掉的那一塊剩下什麼
簡易程序審判期日本身:書面審為原則,訊問被告只是「但有必要時」的例外檢察官書面聲請,法院就現存證據判斷
簡式審判程序嚴格證明的證據調查大幅鬆綁仍有審判期日、仍有法官
協商程序法院對事實的實質審理判決內容大體上被雙方合意鎖定

怎麼才走得進這一軌

這張表在比:進入門檻與發動方式

門檻誰發動、怎麼發動
簡易程序科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檢察官書面聲請,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被告偵查中自白可表示願受科刑範圍,法院原則上應在求刑範圍內判決;不合條件則改行通常程序
簡式審判程序除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外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再裁定
協商程序限重罪以外案件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個考點歷屆沒有以它為主角的選擇題,所以這裡沒有真題解剖,它是躲在三個程序題背後的判斷軸。
  • 選項寫「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不適用傳聞法則」「於求刑範圍內判決」,先認是哪一軌,再問這一軌犧牲了哪塊保障、換到什麼交換條件。
  • 交換條件就是選項的破綻所在:輕刑上限、案件範圍限制、撤銷的例外。
  • 備考劑量:跟著簡易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協商程序三個考點順帶複習,不必單獨切一塊時間。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它考過的那一次是申論: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題目問的是微罪案件的程序該怎麼設計,它不是主角,坐在最後一問,「這些程序在理論上是否存有令人值得擔憂之處」。

這一題配分
25 分
它坐哪一問
四問中的最後一問

拆解模板

四問四段

題目連問:程序該怎麼設計、我國規定如何、適用範圍與聲請審查程序、理論上有無疑慮

  1. 設計理念:訴訟經濟與案件分流,微罪案件不斷膨脹。
  2. 盤點我國制度:簡易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協商程序三軌。
  3. 各軌的適用範圍、聲請與審查程序:這一段要搬條文,不能只講精神。
  4. 理論疑慮:這一段才是拉開差距的地方。

第四段可以寫的疑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自白依賴與無罪推定的緊張:三軌都以被告自白、認罪或合意為發動樞紐,程序的正確性押在自白品質上,虛偽自白的風險由簡化後的審查承接。
  2. 程序權拋棄的任意性與明智性:被告放棄的是審判期日、嚴格證明、上訴等核心保障,他真的懂自己丟掉了什麼嗎?辯護協助不足時尤其可疑。
  3. 法院審查形式化:書面審與合意拘束使法官從裁判者滑向背書者,與實體真實發現的職權主義傳統對立。
  4. 量刑交易的平等疑慮:認罪換輕刑,變相懲罰堅持通常審判、行使正當程序權利的被告。

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這四條是我們依制度結構歸納的可寫方向,不是特定學說的逐字轉述,也不是官方採分表。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只寫批評不寫制度 直接跳到疑慮,把前面的條文、適用範圍與聲請審查程序整段跳過:題目問了四件事,只答了一件。
把疑慮寫成情緒 「這樣對被告不公平」沒有接回被放棄的是哪一項保障,讀起來像感想不像答案。
高分卷長這樣 每一個疑慮都接回一項具體被放棄的保障(審判期日、嚴格證明、實質審理),再說明風險落到誰身上。

破關條件

  • 我能一句話說出它在刑訴卷的功能:檢驗簡化程序砍掉的保障站不站得住
  • 我能默寫三軌對照:簡易砍審判期日、簡式砍嚴格證明、協商砍實質審理
  • 我記得簡易程序的科刑上限: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
  • 我記得重罪排除的寫法: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 我能列出至少三個理論疑慮,並各配一句理由
  • 遇到「理論上有無疑慮」的小問,我會先盤制度再談疑慮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前段 簡易程序砍掉的就是這一段: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直接以書面下簡易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3 項 交換條件寫在這裡:科刑以這幾種為限,重的判不下去。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 1 第 1 項(節錄前段) 重罪除外、被告先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告知—這是入口。本項後段還要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才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協商程序的門檻與發動出自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2 第 1 項;簡易程序的聲請、求刑範圍與改行通常程序,出自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451 條之 1、第 452 條—這幾條只標條號,未逐字引用。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來源

民國 94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4 題(25 分),這個考點在該題裡不是主角,面向是學說對立。

常一起考的考點:簡易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協商程序。

該題是申論題,沒有公布答案,所以制度面以條文為錨,評價面標明是我們的歸納。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