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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犯逮捕
當場逮個正著才叫現行犯;抓完之後,每一步都要問誰說了算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程序面也有字眼:「不予解送」要想到「須經檢察官許可」;「三日內陳報」屬逕行搜索,不是附帶搜索(b9 有對照)。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把一個從頭到尾不在場的教唆犯包裝成準現行犯,擋下它的,只是題幹裡幾個字眼。
它在解決什麼
警察抓人原則上要先有拘票,讓法官或檢察官體系先審一次。但犯罪就在眼前,等令狀送到,人跑了、刀還在揮。刑訴§88 因此開一道窄門:正在犯或剛犯完、當場被逮個正著的人,不問何人都能先抓住,連路人都可以。
代價是:「他到底有沒有犯罪」的第一次判斷,被交給現場的人在幾秒內做完。這一站的規則,都在把這道門收窄,並要求抓到之後立刻把人交回國家手上。
四個問題,走完就有答案
時間貼不貼?
不在當場,那外觀夠不夠?
我是不是加了條文沒有的限制?
抓到之後,這一步誰說了算?
哪些人算、哪些人不算,b8 有整排實測對照;抓到之後的搜索該走哪一條,看 b9。
時間貼、兩款準、限制不自加;抓完再問一句:這一步誰說了算。
這道窄門在分配什麼
法律的分配是:門開得窄(時間緊貼、外觀限兩款)卻開給所有人;而且逮捕的人在當時有相當理由相信對方是現行犯,事後查明另有隱情,原則上不使逮捕溯及違法(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誤判的重量先壓在被逮捕人身上,再由應即時訊問、二十四小時內聲押或釋放來卸。
寫一題再往下
先自己寫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刑事訴訟法關於現行犯逮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 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B) 限於故意犯罪者,始得逮捕之;(C) 抗拒逮捕者,得用強制力;(D) 無需令狀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B;條文只說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沒有分故意或過失;過失肇事當場被逮,一樣是現行犯。(A)(C)(D) 分別對應刑訴§88 第 1 項、§90 本文、逕行逮捕不必拘票的本意。
- 我是回條文結構找「有沒有這個限制」,還是憑印象覺得抓人應該很嚴格?
- (C) 只寫了半句—得用強制力,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這半句我補上了嗎?
- (D) 為什麼不必令狀,我講得出理由(事態緊迫、來不及聲請)嗎?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走的是一道窄門和一條鏈子:窄門=時間貼+外觀兩款+不問何人;鏈子=抓到之後每一步的決定權主體。
這一站很少當主角,份量在於它是總開關,逮捕站得住,警察才算依法執行職務,回手施強暴才有妨害公務可談,附帶搜索拿到的東西才站得穩;逮捕站不住,下游整條跟著鬆動。
附帶搜索
逕行(緊急)搜索
逕行拘提
拘捕後解送時限
下一步走鄰居:附帶搜索搜的是人身邊,逕行搜索進住宅是為了找人。
是不是(準)現行犯:實測對照
這張表在比:這個人可不可以當場以現行犯逮捕?
- 犯罪實施中被當場逮住(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傷害案當場逮捕)
- 被他人追呼為犯罪人,警察上前逮捕,縱使本人自認無辜,逮捕仍屬依法執行職務(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 身體、衣服露有犯罪痕跡而顯可疑(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滿身偽血夜歸的學生)
- 過失犯也算:條文沒有分故意過失(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
- 告訴乃論之罪的現行犯照樣可以逮捕(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選項 C 即為錯誤敘述)
- 隔日才在公園被指認(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6 題)
- 人根本不在現場的老闆(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 教唆犯:教唆行為在正犯動手前已完成,不是實施中,也無從即時發覺(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
- 共犯在警詢中的供述指認,追呼是犯罪當場或緊接其後的公開指認呼喊,筆錄裡的一句話不是(同題選項 B)
- 只是列管前科、舉止可疑:不在準現行犯兩款之內
逮捕之後要搜索,走哪一條
這張表在比:這一次無票搜索,要件與事後義務對得上嗎?
| 附帶搜索(刑訴§130) | 逕行搜索(刑訴§131 第 1 項) | 為找證據進住宅 | |
|---|---|---|---|
|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逮捕、執行拘提或羈押時 | 同一批人 | 同一批人 | 誰可以做 |
| 被拘捕人的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 住宅或其他處所 | 住宅或其他處所 | 搜什麼 |
| 附隨於拘捕本身 | 找人:有事實足認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脫逃人確實在內;或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 | 找證據 | 為了什麼 |
| 不必 | 不必 | 要 | 要不要搜索票 |
| 沒有陳報義務 | 檢察官為之者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五日內撤銷 | — | 事後義務 |
| 被硬塞「三日內陳報」(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 | 被說成「逮捕合法就當然能搜住宅找證據」(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 | 被整個跳過 | 最常被拿來設陷的地方 |
四型誘答
主體錯置
否定私人的逮捕權;或把「不解送」的決定權塞給警察、檢察長 「甲並非賭博罪之利害關係人,故無逮捕權限」(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選項 B);「警察得直接釋放乙」(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8 題選項 B);「檢察長始有權限決定」(同題選項 D)
解毒劑 逮捕不問何人;不解送要經檢察官之許可,既不是警察的裁量,也不是檢察長。
要件錯置
把時間斷裂或身分不合的人包裝成現行犯、準現行犯 隔日公園指認(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6 題選項 A);不在場的老闆(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教唆犯(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選項 A、B);「限於故意犯罪者」(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選項 B)
解毒劑 回 b3 三問:時間貼?兩款準?限制有沒有自己加?
程序階段錯置
把逕行搜索的三日陳報義務誤植到附帶搜索或同意搜索;用「逮捕合法」推出「當然可搜住宅」 「搜索機車後應三日內陳報法院」(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選項 C);「同意搜索後三日內報告」(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選項 C);「亦得無令狀緊急搜索甲之住所」(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選項 C)
解毒劑 附帶搜索=人身邊、無陳報;逕行搜索=進住宅找人、三日陳報;要進住宅找證據,回頭聲請搜索票。
例外遺漏
漏掉但書門檻或急迫要件,把例外寫成原則 「不論情況是否急迫,得逕行拘提共犯」(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選項 A);「警方可直接釋放甲」(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選項 C);「依比例原則輕罪不得逮捕」(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選項 A、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8 題選項 A)
解毒劑 刑訴§88-1 要各款事由+情況急迫;刑訴§92 第 2 項但書要經檢察官之許可;輕罪的限制長在解送端,不在逮捕端。
秒殺法
程序題逐個選項問一句:這一步的決定權主體寫對了嗎?這個考點的錯誤選項,很大一部分死在主體。;看到「限於」「僅」這種把條文沒有的限制硬加上去的字眼,優先懷疑。;共犯結構裡,只有在場動手的人才可能是現行犯;幕後的教唆犯、共謀者,走的是拘提線。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教唆犯涵攝)
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
甲毆打乙之配偶丙,經警當場以現行犯逕行逮捕,甲供出受乙教唆,警方通知後乙拒絕到場說明。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教唆行為在甲動手之前早已完成,不是實施中;乙也不在現場,無從即時發覺。
- (B);✗;甲在警詢的供述不等於被追呼為犯罪人—追呼是犯罪當場或緊接其後的公開指認呼喊。
- (C);✗;告訴乃論影響的是訴追條件與解送(刑訴§92 第 2 項但書),不影響逮捕。題幹裡的甲自己就是告訴乃論之罪的現行犯,照樣被當場逮捕。
- (D);⭕;三個要件都不沾,只能走正式拘提;若要走刑訴§88-1 逕行拘提,乙僅拒絕到場,未必該當各款事由與情況急迫。
秒殺 共犯題先分流:在場動手的走現行犯線,幕後的走拘提線。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解送程序鏈)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
甲於某日上午 9 時 30 分因傷害案件,被警方以現行犯逮捕,告訴人乙向警方提出告訴,經警方移送檢察官偵辦。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A);⭕;刑訴§92 第 2 項本文:應即解送檢察官。
- (B);⭕;刑訴§93 第 3 項但書:無聲押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
- (C);❌(應選);撤回告訴只是打開刑訴§92 第 2 項但書的門,進門之後還要經檢察官之許可才可以不解送。警察自己放人=跳過檢察官,程序違法。主體錯置與例外遺漏兩型合體。
- (D);⭕;夜間 8 時尚未進入深夜(刑訴§93 第 6 項: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法院應即時訊問。
秒殺 時間軸型的程序題,逐步問「這一步誰說了算」,錯誤選項多半在這裡露餡。
這個考點怎麼練
一試:兩張面孔都要練
它有兩種問法:「這個人是不是(準)現行犯」的要件辨識,和「抓到之後每一步走對了沒」的程序合法性。兩邊都常出現,只練一邊會被另一邊掃到。
組合題就拆層
命題創新幾乎都發生在軸的組合,不是新考點: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把現行犯、附帶搜索、逕行搜索三層疊在一個攔停事實上;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把解送、撤回告訴、具保、深夜訊問串成一條時間軸。一層一層拆,每層都是練過的。
二試:它是前提,不是主菜
歷屆二試只出現在刑法卷(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而且不是主考點。申論考到它時,通常是「逮捕合不合法」在決定後面的實體罪名或程序效果怎麼走。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在 25 分大題中,它通常是前提段:先把逮捕合法性釘住,後面的妨害公務、正當防衛、證據能力才有地基。
逮捕合法性寫超過半頁,就會擠壓主考點(錯誤論、罪數、證據能力)的空間。它是開關,不是主機。
設問類型 →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先判逮捕合法性:對照刑訴§88,被逮捕人客觀上是否該當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外觀?以逮捕當時的客觀情狀作事前判斷。
- 接依法執行職務:逮捕合法→警察屬依法執行職務→回手施強暴該當刑法§135;逮捕不合法→非依法執行職務→刑法§135 不成立,並開正當防衛之門。
- 處理主觀誤認:被逮捕人誤信逮捕違法而反擊=誤想防衛層次(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所採理論處理故意責任;警察誤認人民為現行犯但客觀外觀該當者,逮捕仍合法,不生誤想問題。
- 收尾:傷害部分另論,與妨害公務依行為數處理競合。
「甲之行為應如何處斷?」,便衣或誤認情境下,被逮捕人回手攻擊 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骨架:戲劇系學生甲扮殺人犯妝容、身沾偽血夜歸,偵查員 A 追捕殺人案途中見其面貌凶惡、身上沾滿血跡而欲逮捕,甲確信逮捕違法而出拳,第一步就落在這一站:甲客觀外觀該當刑訴§88 第 3 項第 2 款「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A 之逮捕以當時情狀判斷屬合法→依法執行職務→甲出拳該當刑法§135 構成要件→甲誤信逮捕違法屬誤想防衛層次,再依錯誤理論處理。結論採何說,依自己所學論述。
- 定性逮捕:該當現行犯或準現行犯何款?逐要件涵攝(時間、外觀、主體)。
- 走程序鏈:逮捕後之搜索屬附帶搜索(刑訴§130)或逕行搜索(刑訴§131)?各自要件與事後陳報義務有無踐行?
- 違法之效果:刑訴§131 第 4 項,未陳報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其他違法走權衡(刑訴§158-4 方向)。
- 依設問給結論:逮捕合法性與證據能力分別作答。
「本案逮捕/搜索/扣押是否合法?所得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設問對應紀律:問「應如何處斷」=實體罪名為主,逮捕合法性寫成前提段即可,不要展開成程序論文;問「逮捕是否合法」=逐要件涵攝為主,不要跑去論罪。
採分點清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逐款涵攝:指明該當刑訴§88 何項何款(現行犯/被追呼/露有犯罪痕跡),不籠統寫「是現行犯」。
- 寫出事前判斷句:以逮捕當時客觀情狀認定,事後查明不影響。
- 把「逮捕合法性→依法執行職務→刑法§135」的橋接句明白寫出來。
- 程序鏈主體正確:解送原則+但書的檢察官許可;不解送不是警察的裁量。
- 搜索鏈分流:附帶搜索與逕行搜索的對象、事後陳報義務分開寫。
- 共犯處理:在場正犯=現行犯;教唆犯、共謀者=拘提線(刑訴§88-1 需事由+急迫)。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方向:換皮不換骨
上游軸|要件辨識(是不是)
- 現行犯定義(時間貼)
- 準現行犯兩款
- 教唆犯、共謀者排除
鄰居辨析:逕行拘提(刑訴§88-1,檢警專屬+事由+急迫)不等於現行犯逮捕(不問何人)。
下游軸|程序合法性(然後呢)
- 搜索鏈:附帶搜索(刑訴§130,人身邊)↔ 逕行搜索(刑訴§131,進住宅找人+三日陳報)
- 解送鏈:送交/解送(刑訴§92)→ 撤回告訴(刑訴§238)打開但書之門 → 檢察官許可
- 時鐘鏈:即時訊問→二十四小時內聲押(刑訴§93);自行到場者的逮捕前置(刑訴§228 第 4 項)
實體軸|刑法卷跨接
- 逮捕合法性 → 依法執行職務 → 刑法§135 妨害公務/正當防衛‧誤想防衛
同一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時間貼→(準)現行犯→不問何人逮捕→程序鏈逐步走
路人扭送
路人撞見賭博或傷害,當場逮捕扭送警局(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8 題的原題事實)
私人逮捕合法(不問何人)+送交義務(刑訴§92 第 1 項)→警察原則上應即解送→輕罪或撤回告訴時,仍要經檢察官之許可才能不解送。
追捕入宅
強盜犯或脫逃人逃入他人房屋,警察無票追進去(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的原題事實)
走刑訴§131 第 1 項第 2 款「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合法,但事後三日內報告檢察官及法院,法院五日內得撤銷。第三人的住宅也走這一條。
誤認反擊
無辜者因被追呼或滿身偽血而外觀該當準現行犯,警察上前逮捕,本人自認無辜出拳(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的原題事實)
逮捕以當時客觀情狀判斷屬合法→依法執行職務→出拳該當刑法§135;主觀誤信逮捕違法,另在誤想防衛層次處理。
三件寫完,檢查三段是否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條號代換。是=這個考點已經是你的;否=回 b3 與 b9。
別把模板當文章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程序鏈那張圖整段默寫出去,會變成閱卷委員最厭的流程圖搬運文。
規範段(刑訴§88 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隔了一夜的指認」「警詢筆錄裡的一句供述」「滿身番茄醬的妝容」,這些字才是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寫完自己勾一遍
- 我有先問「時間貼不貼」(實施中/即時發覺),沒被隔日、事後、不在場騙到(b3)
- 我知道準現行犯只有兩款,警詢供述、列管前科都不算(b3、b8)
- 我沒有自己加條文沒有的限制:故意犯限定、輕罪排除、告訴乃論排除(b3)
- 共犯題我有分流:在場動手=現行犯線;教唆、共謀=拘提線(b12)
- 涵攝我有寫到「項」「款」,不是只貼「現行犯」標籤(b17)
- 解送鏈每一步的主體我都對過:私人→送交;警察→應即解送;不解送→經檢察官許可(b3)
- 我沒把「不解送」寫成警察或檢察長的權限(b10)
- 附帶搜索與逕行搜索的對象(人身邊/進住宅找人)我分得開(b9)
- 三日陳報義務我只掛在逕行搜索,沒掛到附帶搜索或同意搜索(b9)
- 刑訴§88-1 逕行拘提我有檢查「各款事由+情況急迫」雙門檻(b10)
- 刑法卷的題目,我有先寫逮捕合法性,再橋接依法執行職務或正當防衛(b16)
先限時寫完擬答,或做完一輪選擇題,再逐項勾。勾到「否」的,回括號指的地方重讀重寫。
把勾了「否」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寫下來。下次遇到同型題之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精熟閘門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完成:默寫刑訴§88 三項結構(現行犯定義+準現行犯兩款);畫出逮捕後的程序鏈(解送、搜索、時鐘三條,主體標對);寫出 b17 六個採分點中的至少五個。限時無提示重現
- b20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200 字內擬答,過 b22 全項。變奏實作
- b10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誘答免疫
這個閘門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明顯,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單元,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要件錯→回 b3、b6、b12;主體錯→回 b3、b13;搜索鏈混淆→回 b9;刑法卷橋接斷→回 b16。
修法狀況:舊題還能照樣練
刑訴§88、§90 民國 24 年
刑訴§238 民國 56 年
刑訴§92 民國 86 年
刑訴§130、§228 民國 90 年
刑訴§131 民國 91 年
刑訴§93 民國 106 年
刑訴§88-1 民國 109 年
刑法§135 民國 110 年
對照現行版本(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中華民國刑法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這一站引用的條文沒有新的修正需要把舊題重新解過:歷屆題目可以照原樣練,答案不會因為改法而翻掉。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三個重點寫在條文結構裡:第 1 項是主體(不問何人,私人也能抓);第 2 項是定義(實施中/實施後即時發覺,時間緊貼是靈魂);第 3 項是準現行犯(只有被追呼、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兩款)。條文沒寫的限制不要自己加:沒有限故意犯、沒有輕罪不得逮捕、沒有告訴乃論不得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 90 條(強制拘捕) 可以用強制力,但但書要一起記:不得逾必要之程度。選擇題常只寫前半句。
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分工圖:私人抓到→送交警察或檢察官;警察抓到或接手→原則上應即解送檢察官;例外的輕罪或告訴乃論已撤回、已逾期→要經檢察官之許可才可以不解送。決定權在檢察官,警察不能自行裁量放人。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 搜的是人身邊,沒有事後陳報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逕行搜索) 第 1 項搜的是住宅或其他處所,目的是找人,不是找證據;事後三日內陳報或報告,法院五日內得撤銷;沒陳報或被撤銷,法院得宣告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逕行拘提) 雙重門檻:各款事由+情況急迫,缺一不可。而且主體限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不像現行犯逮捕那樣不問何人。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即時訊問與聲押時限) 另外要記三件事:未聲押應即釋放,但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 3 項);法院受理聲押應即時訊問,深夜未畢得請求翌日日間訊問(第 5 項);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第 6 項)。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偵查之發動)第 4 項 聲押以拘提或逮捕到場為前提。自行到場的被告若要押,檢察官得先依本項逮捕,才能聲押(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6 題正面考過)。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撤回告訴) 撤回告訴打開的是刑訴§92 第 2 項但書那道門,門後還有「經檢察官之許可」這一關。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 妨害公務以「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逮捕合法,回手才有妨害公務可談;逮捕不合法,回手可能走向正當防衛。現行犯的認定因此成了刑法題的隱藏開關(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
歷屆出處與見解來源
民國 100 年
司法官一試第 55 題(主考點:私人逮捕權與解送)
民國 101 年
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主考點:不在場的老闆)
民國 101 年
律師一試第 56 題(隔日指認、自行到場者之逮捕前置)
民國 101 年
律師一試第 58 題(主考點:不解送的決定權主體)
民國 102 年
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附帶搜索誤植三日陳報)
民國 102 年
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非因拘捕到場者不得逕行解送)
民國 102 年
律師一試第 45 題(主考點:以逮捕當時情狀作事前判斷)
民國 106 年
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追躡入宅)
民國 107 年
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民國 108 年
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逕行拘提的急迫要件、同意搜索陷阱)
民國 108 年
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主考點:要件基本盤)
民國 110 年
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被追呼者反擊與妨害公務)
民國 110 年
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現行犯×附帶搜索×逕行搜索三層疊)
民國 111 年
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追捕入宅)
民國 112 年
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主考點:解送程序鏈全景)
民國 113 年
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主考點:教唆犯涵攝)
民國 99 年
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配分 25 分,程序合法性為前提問題)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書裡的實務見解說明,是從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歸納出來的,不是出自某一則判決,作答時不要宣稱引用特定裁判。
上一個考點
正當法律程序下一個考點
令狀原則(法官保留)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白話 三個重點寫在條文結構裡:第 1 項是主體(不問何人,私人也能抓);第 2 項是定義(實施中/實施後即時發覺,時間緊貼是靈魂);第 3 項是準現行犯(只有被追呼、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兩款)。條文沒寫的限制不要自己加:沒有限故意犯、沒有輕罪不得逮捕、沒有告訴乃論不得逮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90 條(強制拘捕)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白話 可以用強制力,但但書要一起記:不得逾必要之程度。選擇題常只寫前半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92 條(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6 年 12 月 19 日
白話 分工圖:私人抓到→送交警察或檢察官;警察抓到或接手→原則上應即解送檢察官;例外的輕罪或告訴乃論已撤回、已逾期→要經檢察官之許可才可以不解送。決定權在檢察官,警察不能自行裁量放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
白話 搜的是人身邊,沒有事後陳報義務。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逕行搜索)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1 年 2 月 8 日
白話 第 1 項搜的是住宅或其他處所,目的是找人,不是找證據;事後三日內陳報或報告,法院五日內得撤銷;沒陳報或被撤銷,法院得宣告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逕行拘提)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雙重門檻:各款事由+情況急迫,缺一不可。而且主體限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不像現行犯逮捕那樣不問何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即時訊問與聲押時限)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白話 另外要記三件事:未聲押應即釋放,但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第 3 項);法院受理聲押應即時訊問,深夜未畢得請求翌日日間訊問(第 5 項);深夜指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第 6 項)。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偵查之發動)第 4 項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
白話 聲押以拘提或逮捕到場為前提。自行到場的被告若要押,檢察官得先依本項逮捕,才能聲押(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6 題正面考過)。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撤回告訴)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撤回告訴打開的是刑訴§92 第 2 項但書那道門,門後還有「經檢察官之許可」這一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5 條第 1 項
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白話 妨害公務以「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逮捕合法,回手才有妨害公務可談;逮捕不合法,回手可能走向正當防衛。現行犯的認定因此成了刑法題的隱藏開關(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刑法第 3 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