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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審(法律審)

第三審只問一件事:原判決有沒有把法律用錯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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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把被告的死亡排在上訴逾期之後,反射性選「不受理」的人全錯了。先分清楚:這句話在吵事實,還是在吵法律。

吵事實 → 敲不開門
證人在說謊 監視器沒拍清楚 不該採信那個人 判太重了(單純嫌重)
吵法律 → 這才是門票
沒有證據能力 應調查的證據未予調查 判決不載理由或理由矛盾 應迴避的法官參與審判

門票只有一種: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第三審。但訴訟程序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仍不得為上訴之理由(刑訴§379 各款除外)。

它在解決什麼問題

第三審不問你有沒有做,只問下面兩級有沒有把法律用錯。

事實要傳證人、勘驗、詰問才認得出來,做兩遍已是極限。所以上到最高法院規則就換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代價是「事實認錯」的風險留在第二審,原則上救不回來。

三步,每步問一句

進得了門嗎?

四道門依序驗:期間(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程式(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於原審法院)→ 資格(刑訴§376 所列之罪原則上不得上訴,但第一審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而第二審改判有罪者例外)→ 理由(有無具體指摘違背法令)。

沒過門,寫哪一種裁判?

判決駁回(刑訴§395),不是不受理、也不是發回;案件未進實體審查,被告縱使在第三審判決前死亡,也不生改諭知不受理的問題。

進了門,怎麼收?

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刑訴§393 五款得依職權調查;事實不能重來,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分邊在 b8)。無理由=判決駁回;有理由=先撤銷,再看事實要不要重新確定:不必=自為判決,要=發回或發交(條號在 b9)。

兩邊在分配什麼

第二審扛事實
事實在這一級定案;沒在這裡打完,往上原則上沒有第二次機會。
第三審扛法律
守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代價是放手事實,只在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上才得調查。

分配的是「誰承擔認錯的成本」:事實認錯落在被告,法律用錯落在法院,撤銷後不是自為判決,就是發回重來。

先看錶、再看門、最後選出口

看錶=期間;看門=程式、資格、具體理由;出口=駁回、自為判決、發回發交。

先自己寫,再翻答案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

被告以原審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得否就鑑定人之資格進行調查事實?

先寫三句:這個指摘算法律還是事實/第三審的調查範圍/能不能查事實,依據哪一句。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可以(選項 D)。指摘事項+訴訟程序事項雙重定位都成立;四個選項怎麼錯,真題解剖那一段逐項拆。

  • 我沒停在「法律審不查事實」,有寫出但書: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 我點名鑑定人資格是訴訟程序事項,也是所指摘之事項。
  • 我寫「得」依職權調查,不是「均應」。

你剛拿下什麼 能把訴訟經過翻成「先看錶、再看門、最後選出口」;分得開吵事實與吵法律,只有後者換得到門票;記得兩個限縮:不查事實有但書,職權調查是「得」不是「應」

接著讀 → 判決違背法令 它是第三審那把尺的刻度,本身也是獨立考點。

這句指摘,換不換得到第三審的門票

法律問題: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事實問題:換不到門票
證據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採用無證據能力之證據,是採證違背證據法則證人可不可信、畫面清不清楚:證明力之爭
量刑逾越法定刑度,或漏未適用法定減輕事由只主張判太重,量刑輕重的意見不同
訴訟程序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刑訴§379 各款,不必再問有無影響判決訴訟程序雖係違背法令,而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刑訴§379 各款除外)
第三審能不能自己查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鑑定人有無鑑定資格就是這一類(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重新認定犯罪事實、重新傳喚證人: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

第三審的收法只有這幾種

這張表在比:第三審該給哪一種裁判

情形第三審怎麼做依據
上訴不合法(逾期、始終未提出理由書、案件不得上訴、無上訴權)以判決駁回刑訴§395
上訴合法但無理由以判決駁回;得同時諭知緩刑刑訴§396
有理由,且雖違背法令而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可據以為裁判撤銷後自為判決刑訴§397、§398 第一款
有理由,且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例如上訴合法而被告死亡)撤銷後自為判決刑訴§397、§398 第二款、§303 第五款
原審判決後刑罰廢止、變更、免除,或赦免、被告死亡撤銷後自為判決刑訴§398 第三款、§393 第四、五款
有理由而撤銷,但不屬於上面幾種自為判決的情形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刑訴§401
卷證還在原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可補正由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訴§384

四種騙法

把程序階段錯置

題目讓被告死在「判決已經確定」之後,選項卻把它包裝成繫屬中的事件,誘你去選不受理判決(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的 A 選項)

解毒劑 先看錶:上訴逾期,判決在期間屆滿時就確定了。刑訴§303 第五款是給合法繫屬中的案件用的出口

把原則講成鐵幕

用「第三審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一句話蓋掉但書,推出「法院不得再依職權調查事實」(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的 B 選項)

解毒劑 但書寫得很清楚: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鑑定人資格正是訴訟程序事項

把「得」偷換成「應」

承認第三審可以查事實,但加一句「不論被告是否指摘,均應依職權調查」(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的 C 選項)

解毒劑 刑訴§393 本文是「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書給的是「得」依職權調查,不是「應」。兩個字的差別就是整題

發明一個不存在的出口

給你一個法條上沒有的處理方式,例如「逕行簽結」(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的 D 選項)

解毒劑 第三審終結案件靠裁判:判決駁回、撤銷自為判決、發回或發交。清單以外的動作,先當它是誘答

兩題真題,逐個選項拆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

甲經第二審判決論以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0年,第二審判決書於民國102年1月5日依址送達,由甲親自收受。至同年2月10日,甲始思及此事,具狀向第二審法院表明不服並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於同年2月28日將卷證移送最高法院,甲於同年3月1日死亡。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A) 諭知原判決撤銷,本件公訴不受理
✓ (B) 上訴不合法,諭知上訴駁回
(C) 諭知原判決撤銷,發回第二審法院
(D) 以被告已死亡為由,逕行簽結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時間軸決定一切:1 月 5 日送達,上訴期間即起算;2 月 10 日才提起上訴=逾期=上訴權喪失,原判決在期間屆滿時就已確定。
  • (A) 錯:「被告死亡→不受理」是條件反射。不受理要走「上訴合法→案件繫屬第三審→刑訴§397 撤銷+§398 自為判決」這條鏈,本件連門都沒進。
  • (B) 對:上訴權已喪失屬刑訴§384 所定情形,第三審依刑訴§395 前段以判決駁回。死亡只影響刑罰之執行,不改變這個程序結論。
  • (C) 錯:發回是「上訴有理由」的出口,門都沒過談不到。
  • (D) 錯:第三審終結案件的方式是裁判,「簽結」不在清單裡。

秒殺 先看錶再看人—逾期確定之後,死亡劇情全是煙霧彈。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

被告以原審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得否就鑑定人之資格進行調查事實?

(A) 不可以。被告不得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為理由上訴至第三審,第三審法院自然不應為調查事實
(B) 不可以。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認定之事實為限,法院不得再依職權調查事實
(C) 可以。不論被告是否指摘鑑定人資格不備,第三審法院均應依職權調查事實
✓ (D) 可以。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格屬於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且本質上屬於訴訟程序之事項,第三審法院得調查事實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錯:鑑定人有無鑑定資格牽動採證的合法性,用了不合格鑑定人的鑑定,屬證據法則的適用違誤,可包裝為判決違背法令而為上訴理由(刑訴§377、§378)。
  • (B) 錯:只背了本文、漏了但書。刑訴§394 第一項但書明寫「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 (C) 錯在「均應」兩個字。第三審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刑訴§393 本文);職權調查是「得」不是「應」。
  • (D) 對:鑑定人資格既是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本質上又屬訴訟程序事項,兩重定位都成立。

秒殺 「法律審不查事實」是原則,不是鐵幕;考的就是你有沒有背到但書。

五句秒殺

先看錶、再看門、最後選出口;上訴不合法的收法是判決駁回,不是不受理、也不是發回;逾期確定之後才發生的劇情,多半是煙霧彈;職權調查是「得」,不是「應」;出口清單以外的動作(簽結、函結),先當它是誘答

一試怎麼跟,二試怎麼站

  • 一試這兩題都不是條號背誦,是要你把一個案件走完流程圖:上訴合不合法、第三審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最後給哪一種裁判。所以先把四道門與出口地圖練成反射再讀選項;選項裡出現「均應」「不得再」這種把原則絕對化的字眼,先當它可疑。
  • 歷屆的申論題裡,第三審都不是主菜,題目先問協商程序、想像競合、獨立上訴、冒名應訊、不利益變更禁止,最後才用一句「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收尾。你的工作是把前面的實體結論翻譯成第三審的裁判種類,而不是從頭寫一篇「論法律審」。
  • 站隊方向跟著公布答案走:逾期上訴=判決駁回;訴訟程序事項=第三審得調查事實;職權調查是得不是應。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坐在大題的最後一段:主菜寫完,用一段把實體結論翻成第三審的裁判種類。

位置
25–30 分大題的收尾段,估 10–15 分
字數
300–450 字
時間
8–12 分鐘
配比
合法性 2–3 句、違背法令定性 2–3 句、出口與理由 2 句、結論 1 句

主菜(協商要件、想像競合定性、獨立上訴權)沒寫完之前,不要提前衝進第三審段;收尾段長過主菜,就是時間配置失敗。

設問類型 → 拆解模板

A 型|合法性守門題

題目問「第三審法院應如何處理」,而題幹埋了日期、補提理由書、援用下級審書狀這類程序細節(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民國 100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

  1. 定位:現在是誰、對哪一個判決、上訴到第三審。
  2. 四道門逐一過(期間→程式→刑訴§376 資格→具體理由)。題目給了日期、給了補提細節、給了清單內的罪名,就是要你在某一道門把它攔下來。
  3. 不合法=依刑訴§395 判決駁回,並用一句話排除錯誤出口:不是不受理,也不是發回。
  4. 題目若追問「那還有沒有救」:判決已經確定,救濟軌道轉到非常上訴(刑訴§441)。
B 型|出口選擇題

上訴合法,題目問第三審對這個違背法令怎麼收(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民國 95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

  1. 先給定義再涵攝:刑訴§377 是門票、刑訴§378 是定義(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必要時加上刑訴§379 各款的直達車與刑訴§380 的過濾網。
  2. 把指摘事項定性為法律問題或事實問題,並且給理由,這一句是判分軸,不能用宣告句帶過。
  3. 無理由→刑訴§396 判決駁回;有理由→刑訴§397 撤銷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
  4. 撤銷後選出口並說明理由:不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應諭知免訴或不受理、原審判決後刑罰廢止變更免除或赦免、被告死亡=刑訴§398 自為判決;除此之外=刑訴§401 發回或發交。
設問對應紀律

動筆前先看設問的動詞,它決定你最後一句話長什麼樣子

  1. 問「應如何處理」=回答裁判種類。
  2. 問「得否上訴」=回答合法性結論。
  3. 問「判決效力如何」=回答確定與救濟途徑。

採分點清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先驗上訴合法性(四道門)再談實體,順序不倒置。
  2. 不合法的效果寫成刑訴§395 判決駁回,並排除不受理、發回這兩個錯誤出口。
  3. 上訴理由要具體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並引刑訴§377 的門票條與刑訴§378 的定義條。
  4. 證據能力屬法律問題→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中間的推理鏈整條寫出來,不能只下結論。
  5. 法律審的事實基礎是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但書的例外要一起寫。
  6. 裁判上一罪碰上刑訴§376 清單:得上訴部分合法上訴時,不得上訴部分依刑訴§348 第二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併受審判;反過來,得上訴部分的上訴不合法,另一部分就無所附麗。
  7. 被告死亡先定位階段:上訴合法→刑訴§393 職權調查→刑訴§397 撤銷+刑訴§398 自為判決諭知不受理;上訴不合法→逕依刑訴§395 判決駁回。
  8. 死刑案件的職權逕送(刑訴§344 第五、六項)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為被告之利益,接上不利益變更禁止(刑訴§370)。

低分死法 vs 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跳過守門直接進實體:題目埋了逾期、埋了援用答辯狀,你卻從原判決對不對開始寫,四道門一道沒走,後面寫再多都懸空。
「被告死了→不受理」的條件反射:不先問上訴合不合法,就把刑訴§303 第五款搬出來。
「第三審是法律審」一句話打發:沒有接上刑訴§377→§378→本案指摘事項定性這條鏈,等於報了站名卻沒上車。
流程圖默寫式作答:四道門全寫一遍,卻沒有一句以「本案」開頭的涵攝。
高分卷長這樣 四道門依序走、每道門引條文;指摘事項有「法律問題/事實問題」的定性句並附理由;結論精確落在裁判種類(判決駁回/撤銷自為判決/發回發交),而且說明為什麼選這個出口。

換皮不換骨的三條軸

合法性軸:門怎麼換

  • 上訴之程式與具體理由:第二審(刑訴§361、§367)與第三審(刑訴§382、§395)雙軌,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兩軌同考
  • 上訴權人與獨立上訴:誰能敲門:死刑案件職權逕送(刑訴§344)、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刑訴§345),民國 95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
  • 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 × 刑訴§376 清單 × 刑訴§348 上訴範圍,跨卷合考的常客,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

實體軸:門後怎麼換

  • 判決違背法令:刑訴§377、§378、§379 是這裡的量尺,本身也是獨立考點
  • 傳聞法則與鑑定:證據能力=法律問題=上訴理由(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鑑定人資格=訴訟程序事項,得調查事實(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

出口軸:收尾怎麼換

  • 不受理判決:刑訴§303 第五款只在上訴合法時,經刑訴§397、§398 出現
  • 被告之特定(冒名應訊),判決效力對人錯位,下級審與第三審接力處理

這個考點的新題幾乎都是「前面掛一道實體或程序主菜+第三審收尾」的組合拳:主菜可以無限換(協商、競合、獨立上訴、量刑),收尾的流程圖永遠是同一張。遇到組合題不必慌:主菜按各自的考點處理,最後回到四道門與出口地圖。

同一副骨架,三件外衣

骨架 先驗合法性 → 再定違背法令 → 最後選出口。三件都寫完之後,檢查三段是不是流程句完全同構,只有倒下的門和選到的出口不一樣;不同構就回判斷路徑重走四步。

逾期死亡皮

判決送達 → 被告拖過上訴期間才提起上訴 → 卷證送到第三審之後死亡(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的事實)

期間門陣亡,判決早已確定,依刑訴§395 判決駁回;死亡不生不受理的問題。

定性反覆皮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訴§376 清單內的輕罪與清單外的重罪,歷審在一罪與數罪之間反覆(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的事實)

逐部分驗資格門:清單外部分上訴合法,且第三審認二罪係一行為觸犯(裁判上一罪、案件單一)時,清單內部分依刑訴§348 第二項本文「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併受審判,第二審誤為分論併罰即屬適用法則不當而應撤銷;清單外部分上訴不合法,清單內部分無所附麗,全案依刑訴§395 駁回。

理由書遲到皮

上訴書狀沒有敘述理由 → 補提期間屆滿 → 第三審判決前才把理由書送到原審法院(民國 100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的事實)

程式門的爭點是「提出的時點與提出的對象」:刑訴§395 後段的駁回要件是「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即生提出之效力;第三審不察而駁回=判決違背法令,惟該判決已確定,救濟改走非常上訴(刑訴§441)。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四道門是檢核表,不是文章。題目沒埋瑕疵的門,一句帶過甚至不寫;只有題目給了日期、給了補提細節、給了清單內的罪名,那道門才值得展開。

每一題至少要有幾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例如「本案判決於 1 月 5 日送達,甲遲至 2 月 10 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把流程圖整張默寫一遍,是閱卷者最容易辨認的補習班模板文。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5 分鐘內默寫四道門與出口地圖,含各步條號。
  • 刑訴§377 與刑訴§394 第一項全文默寫,並口頭說明兩者如何一起定義「法律審」。
  • 寫出採分點清單裡的多數項目(起手門檻抓八成,之後依科目校準)。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選項+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從三件事實皮裡挑一件沒寫過的,12 分鐘內寫 400 字以內的擬答,再用 B 型模板的步驟自檢。

沒過怎麼辦:門的順序亂→回判斷路徑;出口選錯→回出口對照表與 B 型模板;死亡題反射錯誤→回誘答第一型與真題解剖的第一題;查事實的界限模糊→回條文原文的刑訴§394 但書。這一關是自評,自評普遍偏寬,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舊題的期間與量刑之尺

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修正公布

刑訴§349 的上訴期間現行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

影響:民國 109 年以前的考古題,題目算的是修正前的期間,與現行條文不同。

舊題要重解:做舊題先確認題目適用哪一版期間再算日子。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逾期逾得夠久,用哪一版算都已屆滿,結論不變。

民國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公布

刑訴§370 第二、三項為此次修正後的條文:明定「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並準用於一部上訴撤銷後另以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的情形。

影響:民國 102 年那一題應考當時的條文文字與現行不同。

舊題要重解:對舊題答案時,以現行條文的口徑重新表述。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49 條(上訴期間) 第一道門。錶從送達那天開始走;宣示後、送達前先遞上訴狀也算數。

刑事訴訟法第 382 條(上訴理由書) 第二道門。理由書遞給的是原審法院;沒補提,法院也沒有義務催你。

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 第三道門的清單。但書是「初次受有罪判決」的保護:第一審無罪、第二審才第一次改判有罪的人,等於少掉一個救濟審級,所以例外放行。

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上訴權人・職權逕送) 第四道門的一半。第五、六項的職權逕送=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這個「為被告之利益」的定性,是不利益變更禁止那一題的隱藏開關。

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獨立上訴) 敲門的人不限被告本人。

刑事訴訟法第 348 條(上訴範圍) 裁判上一罪碰上刑訴§376 清單時,靠第二項本文把不得上訴的部分帶上來;但書把無罪、免訴、不受理的部分排除在外。

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門票條。整個考點都掛在這一句上。

刑事訴訟法第 378 條(違背法令之意義) 定義條。引了門票條就要接這一條,才叫涵攝。

刑事訴訟法第 379 條(當然違背法令之事由) 直達車:落在這幾款,不必再問有沒有影響判決,而且是第三審得依職權調查的事項。

刑事訴訟法第 380 條(上訴理由之限制) 過濾網。程序違法但顯然不影響判決,換不到門票—當然違背法令各款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 393 條(第三審之調查範圍) 本文是原則、但書是例外,而且是「得」不是「應」—一試最愛在這兩個字上動手腳。

刑事訴訟法第 394 條(法律審的事實基礎) 「法律審」四個字的本體,重點在但書那扇窗。

刑事訴訟法第 384 條(原審對不合法上訴之處置) 卷證還在原審時,由原審裁定駁回;可補正的先命補正。

刑事訴訟法第 395 條(上訴不合法之判決駁回) 沒過門的收法。後段那句「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逐字很重要—理由書遲到題的勝負就在這幾個字。

刑事訴訟法第 396 條(上訴無理由之判決駁回) 過了門但沒理由,一樣是判決駁回—與刑訴§395 的駁回,理由不同、名字一樣。

刑事訴訟法第 397 條(上訴有理由之撤銷) 有理由先撤銷,撤銷之後才輪到選出口。

刑事訴訟法第 398 條(撤銷後自為判決) 自為判決的三種情形;但書把應為後二條判決的情形排除在外。

刑事訴訟法第 401 條(發回或發交) 自為判決以外的兜底出口。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不受理判決) 第五款就是死亡題的那個出口—但要先有合法上訴,第三審才用得到它。

刑事訴訟法第 370 條(不利益變更禁止) 死刑職權逕送題的量刑之尺:視為被告上訴=為被告之利益,更審改判更重就撞上這一條的本文。

歷屆出現過的題目與資料來源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2 題,逾期上訴後被告死亡,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鑑定人資格屬訴訟程序事項,第三審得調查事實

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25 分),證據無證據能力,得否上訴第三審

民國 95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25 分),獨立上訴權與第三審的處理

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25 分),詐欺與行使偽造私文書:刑訴§376 清單碰上裁判上一罪

民國 98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25 分),第二審與第三審的上訴程式雙軌同考

民國 100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30 分),理由書提出於原審法院;上訴不合法時被告死亡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30 分),死刑案件職權逕送、更審改判與不利益變更禁止

條文逐字引自現行版本的刑事訴訟法。題目與公布答案取自歷屆試題與考選部公布答案,收錄範圍至民國 113 年。本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各題見解均以官方公布答案反推、隨文標年份題號。

最後一站是前一站那把尺的刻度。第三審只收一種理由,但「把法律用錯」本身有等級之分,等級不同,你要不要多說一句話、案子最後走哪條路都不一樣。它排在全章最後,是因為它同時是這章的收尾和下一章的入口:同一個定性動作,判決確定之前拿來上訴,確定之後拿來決定走哪一種非常救濟。

下一個考點

判決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