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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起訴之撤銷
撤銷只能活在緩起訴期間內,期滿才撤等於沒撤
快速跳轉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一整題就在三個詞上打轉:故意、有期徒刑以上、期間內。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緩起訴是一筆交易:照做條件、期間內不出事,期滿就換到接近確定的不追訴。沒有撤銷這道反悔條款,它就是單向的免死金牌。
但反悔不能無限開放:事由由刑訴§253-3 I 逐款列明,除這三款以外不能拿來撤銷,能撤銷的時間也以緩起訴期間內為限。
代價在同條第 2 項:已履行的道歉、賠償、義務勞務,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判斷路徑
撤銷和起訴,各落在哪一段?
事由踩到哪一款?
撤銷合法嗎?
故意、徒刑、期間內:三個詞各查一次
換成過失、罰金、拘役或期滿後,那一款就不成立。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事由只給三款、時間只給緩起訴期間內。錯過期間,追訴利益歸零,風險國家扛;已履行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損失被告扛。
先自己寫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甲獲緩起訴,期間內再犯竊盜;檢察官在期間屆滿之後才撤銷,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寫三句:撤銷有沒有效、起訴違背什麼、法院怎麼判。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改依通常程序,依刑訴§303 第 4 款諭知不受理。
- 期滿後才撤銷本身於法不合,我沒跳過
- 我用第 4 款,不是概括的第 1 款
- 我有寫改依通常程序
你剛拿下什麼 你拿到一把尺:撤銷日、起訴日、期滿日排上同一條線,答案就在線上。
接著讀 → 不起訴處分之效力 不起訴一確定就生同樣的限制,緩起訴卻要等期滿未經撤銷。
三款撤銷事由,各要湊齊什麼
這張表在比:刑訴§253-3 I 三款各自的要件組成
| 款 | 犯罪或違反發生在什麼時候 | 主觀 | 刑罰門檻 | 還要有什麼條件 |
|---|---|---|---|---|
| 第 1 款 | 緩起訴期間內更犯 | 故意 | 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 |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訴§451 III) |
| 第 2 款 | 緩起訴前犯他罪 | 故意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 宣告要落在緩起訴期間內 |
| 第 3 款 | 緩起訴期間內 | — | — | 違背刑訴§253-2 I 各款應遵守或履行事項 |
同一款事由,哪些事實跨線、哪些沒有
這張表在比:撤銷事由成立與否(只比這一件事,不涉及後續程序)
| 事由成立 | 事由不成立 | |
|---|---|---|
| 第 1 款|期間內更犯 | 期間內酒後駕車犯公共危險罪,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 A) | 期間內更犯的是過失犯(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 D) |
| 第 2 款|刑度門檻 | 受有期徒刑 2 月、緩刑 3 年之宣告:緩刑不改變『受有期徒刑之宣告』(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 C) | 期間內受的是罰金宣告,而且期滿後才確定(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 B,該題應選) |
| 第 2 款|刑度門檻(續) | — | 拘役 59 日(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B);侵占脫離物罪專科罰金,不可能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 B) |
| 第 3 款|違背負擔 | 未於指定期限履行義務勞務、未支付賠償、向公庫支付分期只繳一期 | — |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門檻掉包
把三款要件裡的故意、有期徒刑以上、期間內,偷換成過失、罰金、拘役或期滿後。例如罰金宣告又是期滿後才確定(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 B)、過失前科(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 A)、拘役 59 日(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B)。
解毒劑 拿三款要件表逐字比對,一個要件不合,那一款就出局。
時點錯置
把期間內和期滿後的法律狀態互換。例如期間內就說『業已實質確定』(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 A)、期滿後才撤銷還想起訴(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期滿後以另案起訴為由撤銷(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4 題 C)。
解毒劑 畫時點軸:刑訴§260 只認『期滿未經撤銷』,撤銷只能活在期間內。
把『不得』寫成『得』
條文最後一句倒著考。撤銷時被告已履行部分寫成『得聲請返還或補償』(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0 題 C),刑訴§253-3 II 的文字剛好相反。
解毒劑 讀選項時專抓否定詞,條文的收尾句是一試老梗。
自訴交錯
用告訴乃論之罪加上緩起訴期間,考自訴那扇門開或關。例如期間內提自訴(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 C)、期間內自訴後停止偵查移送法院(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 B)。
解毒劑 刑訴§253-1 IV 把刑訴§323 I 但書在緩起訴期間內關掉;期間以外的階段,門才開著。
真題解剖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
甲因涉犯竊盜罪,檢察官經偵查後,認應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乃命甲向某基金會提供義務勞務,緩起訴處分期間為 2 年。下列何者非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原因?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A) 是撤銷原因:期間內故意更犯,且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刑訴§451 III),第 1 款成立。
- (B) 不是撤銷原因,所以應選:賭博雖是緩起訴前的故意犯他罪,但期間內受的是罰金宣告,不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的門檻,而且全案期滿後才確定,第 2 款兩處都不合。
- (C) 是撤銷原因:受有期徒刑 2 月之宣告,緩刑並不改變『受有期徒刑之宣告』這件事,第 2 款成立。
- (D) 是撤銷原因:未履行義務勞務,第 3 款成立。
秒殺 四個選項各踩一款要件,唯獨刑度不夠的那個就是答案。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
甲涉嫌持棍棒毆打鄰居乙,乙提出告訴,檢察官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命甲提供義務勞務,期間 2 年;乙聲請再議遭駁回。嗣因甲未履行義務勞務,經檢察官合法撤銷緩起訴處分,甲未在期間內聲請再議而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時點軸切成四段來問自訴:偵查開始前,本來就能自訴(A 正確)。
- 偵查中、處分作成前: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乙又是直接被害人,刑訴§323 I 但書開門(B 正確)。
- 緩起訴期間內:刑訴§253-1 IV 明文排除刑訴§323 I 但書的適用,這扇門關上(C 錯誤,所以應選)。
- 合法撤銷確定後、起訴之前:案件回到偵查中的狀態,但書復活(D 正確)。
秒殺 自訴題先問案件現在在哪一段;緩起訴期間內是禁區。
第 4 款的邊界,要兩份公布答案疊起來才看得見
同樣是撤銷有問題,為什麼一題用第 4 款、一題說第 4 款是錯的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的公布答案,把『期滿後才撤銷又起訴』判進刑訴§303 第 4 款;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9 題卻把『期間內違法撤銷後起訴=第 4 款不受理』列為錯誤選項。兩份答案合起來,畫出第 4 款的邊界:它只收『期滿未經撤銷』這一種劇本。至於期間內違法撤銷之後起訴該走哪一條,考選部沒有正面公布過。
考場怎麼辦 選擇題碰到期滿後才撤銷,第 4 款直接下手;碰到期間內違法撤銷,別硬套第 4 款,先把撤銷違法這件事寫清楚,再談起訴的效力。
期間內和期滿未經撤銷,能做的事完全不同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緩起訴,時間走到哪一段,各方還能做什麼
| 緩起訴期間內 | 期滿未經撤銷 | |
|---|---|---|
| 刑訴§260 的再行起訴限制 | 尚未發生 | 已發生: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等情形,不得對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
| 還能不能撤銷 | 得依刑訴§253-3 I 三款撤銷 | 此時已不能撤銷 |
| 違背而再行起訴,法院怎麼判 | 不落入刑訴§303 第 4 款 | 刑訴§303 第 4 款不受理;簡易案件應不受理者改依通常程序 |
秒殺法
看到『期滿後才撤銷』,三件套一起選:刑訴§260、刑訴§303 第 4 款、改依通常程序。
這個考點該投多少力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主要拿它考要件辨識:三款要件練到能逐字比對,選項一換詞就露餡。
- 程序合法性題都長在時點軸上:先在題目旁標出撤銷日、起訴日、期滿日,答案自己會浮現。
- 它是刑訴公訴章的基本盤,不是近年的熱區。用基本盤的劑量準備就好,三款要件加時點軸練到反射,不必重壓。
- 真要回鍋,可預測性很高:組合創新都發生在『時點 × 下游條文』的搭配上,不是冒出新爭點。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會叫你默寫三款事由,而是用三種設問把你推進爭議地帶:撤銷合不合法、期間內沒撤銷就起訴行不行、緩起訴的效力範圍到哪裡。它能單獨扛一整題,也常掛在刑法大題後面當程序小題。
抄條文別超過 3 分鐘,閱卷者要看的是涵攝與時點,不是默寫能力。
拆解模板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有無理由?」「已支付的錢能不能要回來?」「法院應如何判決?」,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第 4 小題
- 先驗撤銷本身:對刑訴§253-3 I 逐款涵攝,事由存在嗎?時點在期間內嗎?撤銷合不合法,決定後面全部走向。
- 撤銷合法:已履行部分依刑訴§253-3 II 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再補一句給付的性質(自願履行以換取暫緩追訴的利益),說理才厚。
- 撤銷違法:緩起訴處分應認仍然存續,期間內的起訴欠缺合法基礎。我們寫的出路是刑訴§303 第 1 款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這一格考選部沒有正面公布過,寫的時候要把理由講足。
- 交代被告的內建救濟:收到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十日內聲請再議(刑訴§256-1)。最後照設問的動詞收結論。
「期間內發現新證據、又沒有撤銷事由,能不能就同一案件起訴?」,民國 98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正面對決
- 定性:刑訴§260 的文義繫於『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期間內尚未發生這個效力。
- 兩說對撞:實務方向認為期間內既無實質確定力,發現新事證得逕行起訴(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的公布答案站這邊);批評的一方認為這讓『直接起訴』繞過刑訴§253-3 的限定列舉,架空被告的信賴。
- 表態並給理由:把暫緩追訴的利益和真實發現擺上天平,擇一而且說清楚為什麼。
- 程序收尾:認為不得起訴者,法院依刑訴§303 第 1 款諭知不受理;採實務方向則起訴合法。
緩起訴 × 案件單一性:「緩起訴的效力及不及於沒有告訴的那部分?事後情況變了怎麼辦?」,民國 95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
- 先做實體定性:一個過失行為傷了兩人,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是單一案件。
- 緩起訴處分的效力範圍比照案件單一性及於全部,包含沒有告訴的那一部分。
- 事後的結果加重拿去對三款:不是故意更犯、不是前罪受宣告、不是違背負擔,撤銷這條路走不通。
- 轉進 B 型的前兩步:期間內沒有實質確定力加上新事實,能不能起訴;並交代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在訴追條件上的差別。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可以整段搬進答案卷的文章。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刑訴§253-3 I 逐款涵攝:寫出款次並把要件對到事實,不是抄整條。
- 時點判斷寫成句子:撤銷、起訴各落在期間內還是期滿後。
- 已履行部分的返還問題:引刑訴§253-3 II,再論給付的性質。
- 期間內有沒有實質確定力,以及實務與批評兩說的對撞。
- 違法撤銷的下游:緩起訴仍然存續、不受理的路徑,加上刑訴§256-1 的再議救濟。
- 交叉題先定案件單一性,再談緩起訴的效力範圍。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變形軸
本體軸(緩起訴制度內部)
- 緩起訴本身的要件、負擔、期間:上游一變,撤銷的討論整個改寫。
- 不起訴處分之效力:對照組:不起訴一確定就生效力,緩起訴要等期滿未經撤銷。
程序軸(下游效果,一試二試都愛)
- 不受理判決:刑訴§303 第 1 款和第 4 款,看時點選款。
- 簡易程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應不受理者改依通常程序。
- 再議:告訴人對緩起訴走刑訴§256,被告對撤銷走刑訴§256-1。
- 公訴與自訴交錯:緩起訴期間內,刑訴§323 I 但書被關掉。
交叉軸(跨考點組合題)
- 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緩起訴效力範圍及於全部;漏未發覺的部分加上期間內無確定力。
- 不純正不作為犯:刑法大題考完,程序小題拿撤銷收尾,別棄守那 20 分。
出題人的組合創新都發生在『時點 × 下游條文』的搭配上,不是新爭點。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把期滿後撤銷、簡易程序、刑訴§303 第 4 款三層疊起來,就是樣板。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逐款涵攝刑訴§253-3 I → 在時點軸上定位 → 講下游程序效果
車禍皮(民國 95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
甲一個過失行為撞傷乙、丙,只有乙告訴,甲獲緩起訴;期間內丙傷重死亡。
先定單一案件與效力範圍,再把死亡結果拿去對三款,三款都不中,撤銷走不通;戰場轉到『期間內有沒有實質確定力』。
金銀碗皮(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
一行為竊得金碗與銀碗,只有銀碗被發覺並獲緩起訴,一年後金碗曝光。
緩起訴期間內尚未發生刑訴§260 的效力,漏未發覺的部分偵查後得逕行起訴,這是公布答案的方向。
看板皮(民國 101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第 4 小題)
甲過失致死獲緩起訴,已如數給付 500 萬元,家屬誤陳報未收到,檢察官誤認未履行而撤銷並起訴。
第 3 款事由自始不存在,撤銷違法;接著才談緩起訴的存續與起訴的效力,並補上十日內再議的救濟。
三件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款次在代換。是,你已經拿下這個考點;不是,回去把判斷路徑再跑一遍。
反模板警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把三款事由全文默寫進答案卷,是閱卷者最不想看到的補習班模板文。
規範段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像『甲已於處分確定後一個月內如數給付 500 萬元,第 3 款違背履行事項之事由自始不存在』這種把題目事實嵌進要件的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
每一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而且塞進具體事實的話。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刑訴§253-3 I 三款的要件關鍵詞:故意、有期徒刑以上、期間內、提起公訴、宣告、違背應遵守或履行事項。
- 畫出時點軸,標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間內、期滿三段各自能做什麼、不能做什麼。
- 口述『期滿後才撤銷』的完整推理鏈,一路講到刑訴§303 第 4 款與改依通常程序。
-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2 分鐘寫 300 字內擬答,再過一次 b6 的對照檢核。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關目前是純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過不了的時候:三款混淆回 b8 逐欄比對;時點判斷錯回 b13 與那道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
修法警示
刑訴§253-2 第 1 項(緩起訴的負擔)修正公布,款項內容與款次都動過。
影響:第 3 款撤銷事由指向的是『刑訴§253-2 I 各款』,負擔清單一改,第 3 款的射程跟著改。
舊題要重解:民國 94 到 108 年的舊題,作答當時是修正前的條文,款次可能對不上,做舊題一律用現行條文重解,別把舊款次寫進答案。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這個考點的心臟。開頭的『於緩起訴期間內』管住全部三款;第 2 項是誘答常客,一試很愛把『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倒過來寫成『得聲請返還或補償』。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 三個藏分點: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不是面告那天;追訴權時效在期間內停止進行;第 4 項在緩起訴期間內把自訴的但書關掉。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緩起訴之負擔) 第 3 款撤銷事由的射程由這一條決定。一試愛考第 2 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的負擔應得被告同意,命義務勞務未得同意就是違法;還有第 4 項,履行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 注意主詞:發動這個效力的是『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期間內還沒有這個效力,這是一試二試共同的軸心。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 這個考點只用第 1 款與第 4 款;第五款以下與這裡無關,故未引。選哪一款,看撤銷與起訴發生的時點。
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 第 1 項但書本來給告訴乃論之罪的直接被害人一條自訴的路;刑訴§253-1 IV 在緩起訴期間內把這條路暫時關上。
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之 1(被告對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再議) 撤銷緩起訴的內建救濟。二試問救濟,先寫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3 項 第 1 款撤銷事由寫的是『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靠這一項取得同一之效力,也算數。這是好幾題的隱藏鑰匙。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 專科罰金,故意犯它也到不了『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第 2 款的天然反例。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 車禍題最常穿的外衣;另一半是刑法§284 過失傷害(告訴乃論),訴追條件不同,交叉題會拿來對比。
來源
條文取自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為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與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選擇題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題目取材到民國 113 年為止。
這個考點的實務方向,由歷屆公布答案反推而來。原始骨架上掛的那個裁判字號不在我們能逐字核實的範圍內,未經核實前不引用、也不建議單獨憑它作答。
選擇題:司法官一試,民國 103 年第 39 題、民國 104 年第 37 題、民國 105 年第 34 題與第 42 題、民國 106 年第 29 題、民國 107 年第 58 題、民國 108 年第 54 題;律師一試:民國 102 年第 40 題。
申論:民國 94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25 分整題)、民國 95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民國 98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1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二試第 5 題第 4 小題(這個考點佔該題 20 分)。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3(緩起訴處分之撤銷)|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1 年 2 月 8 日
白話 每個字都是考點:故意(過失再犯不算)、有期徒刑以上、第一款看「期間內犯罪且經提起公訴」、第二款看「期間前犯罪、期間內受宣告」、能聲請的是告訴人不是被害人。第 2 項的返還禁止是一試最愛的反面設題點。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緩起訴處分之適用範圍及期間)|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1 年 2 月 8 日
白話 四個藏分點都在細節:門檻看法定刑(最輕本刑);期間自「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追訴權時效停止進行;第 4 項把刑訴§323 第 1 項但書關掉—緩起訴期間內,連告訴乃論之罪的直接被害人也不得自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2(緩起訴之負擔)|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白話 背這條不是背款項,是背第 2 項的分界線:第三款至第六款要被告掏錢、出力、受拘束,應得被告之同意;道歉、悔過書、保護與預防命令則不必,而且全部與被害人同不同意無關。另有兩件常考的小事:負擔應附記於處分書內,履行期間不得逾緩起訴期間。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
白話 注意主詞:發動這個效力的是『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緩起訴期間內還沒有這個效力,這是一試二試共同的軸心。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
白話 這個考點只用第 1 款與第 4 款;第五款以下與這裡無關,故未引。選哪一款,看撤銷與起訴發生的時點。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
白話 第 1 項但書本來給告訴乃論之罪的直接被害人一條自訴的路;刑訴§253-1 IV 在緩起訴期間內把這條路暫時關上。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56 條之 1(被告對撤銷緩起訴處分之再議)
白話 撤銷緩起訴的內建救濟。二試問救濟,先寫這一條。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51 條第 3 項
白話 第 1 款撤銷事由寫的是『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靠這一項取得同一之效力,也算數。這是好幾題的隱藏鑰匙。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
白話 專科罰金,故意犯它也到不了『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第 2 款的天然反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6 條
白話 車禍題最常穿的外衣;另一半是刑法§284 過失傷害(告訴乃論),訴追條件不同,交叉題會拿來對比。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