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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20 次・申論考過 3 次

羈押

還沒定罪就先關人,所以決定權歸法院、要件分三層、期間有天花板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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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往「押得下去」想 「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滅證、串供之虞 → 一般性羈押(刑訴§101 I ①②);「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 預防性羈押,防的是再犯不是防逃(刑訴§101-1);「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重罪款,但還要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滅證、串供之虞;「傳喚/自首/自行到場」後要聲押 → 先找有沒有逮捕(刑訴§228 IV 但書)
往「押不下去/該放人」想 「無須考量有無逃亡之虞」「便得裁定羈押」→ 砍掉一層要件的句式;「檢察官命令羈押」「警察聲請羈押」→ 決定權專屬法院,警察連聲請權都沒有;「懷胎五月以上」「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 具保聲請停止不得駁回(刑訴§114 ②③,這兩款沒有但書);但書只在「最重本刑三年以下」那一款: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刑訴§101-1 I 羈押者,不在此限;「期滿仍未起訴或裁判」「延長裁定未於期間未滿前送達」→ 視為撤銷;「不服法院裁定」→ 抗告;「不服檢察官或審判長等處分」→ 準抗告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檢察官傳喚甲到案、訊問後當庭逮捕,再向法院聲押。羈押題的訊號詞,藏在動作、身分與數字裡。

沒有羈押,會出什麼事

被告一走,判決就是一張追不到人的紙;證人被串好、證據被燒掉,審判只能在假事實上進行;有些犯罪還會在偵查期間繼續發生。羈押要擋的就是這三件事。代價是:被關的人最後可能無罪,而關過的日子換不回來。所以法律問的不是「該不該關他」,而是「有沒有到非押不可」,並且上了四道鎖,誰能決定、要過幾層要件、能關多久、關錯了怎麼救。整個考點就長在這四道鎖上。

羈押不是提前處罰,是在還沒定罪以前,先把「這個程序走不走得完」保下來。

拿到題目,依序問自己五件事

人身自由已經被拘束了嗎?

聲押原則上以人身已受拘束為前提。被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的被告,檢察官認有羈押必要,得先予逮捕再聲押(刑訴§228 IV 但書)。

誰在做這個動作?

決定的只有法院;檢察官是聲請的一方;司法警察連聲請權都沒有。

三層要件過了幾層?

①犯罪嫌疑重大 →②刑訴§101 I 三款原因或刑訴§101-1 反覆實行之虞擇一 →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三層串聯,斷一層就押不成;走重罪款的還要另有相當理由。

有原因,但真的非押不可嗎?

有原因而無必要,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有刑訴§114 各款情形者,非有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之情形,不得羈押。

已經押了,走哪個出口?

原因消滅→撤銷;原因還在但綁得住→停止;法定事由發生→視為撤銷。不服裁定走抗告,不服處分走準抗告。

兩邊在分配什麼

該押沒押,成本落在國家與被害人
人跑了、證人被串、證據不見,案子審不下去。所以門檻可以低於有罪判決,羈押是保全程序,不是提前認定有罪。
押錯了,成本落在被告,而且補不回來
一個可能無罪的人先進看守所,關過的日子事後換不回來。所以決定權從追訴的一方抽離,交給法院。

立法沒有選邊,是把錯誤的量壓住:決定權歸法院、重罪不能單獨當理由、卷證資訊不能只有一方掌握、時間有天花板且期滿自動放人。最緊繃的兩處是重罪羈押與預防性羈押,前者用刑度推測風險,後者押的是還沒發生的犯罪。

期間:偵查二月、延長一次、每次二月;審判三月、每次延長二月 →「二-一-二;三-二」;次數:所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之罪,一審三次、二審三次、三審一次 →「三、三、一」;逾此刑度之罪不受次數限制,但每次仍以二月為限;救濟:裁定抗告,處分準抗告;出口:消滅撤銷、還在停止、期滿視為撤銷

先寫,再看答案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改寫成自寫題)

檢察官認甲涉犯強盜罪,傳喚甲到地檢署。訊問後認甲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必要,當庭逮捕後向法院聲請羈押。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D—縱使確信甲涉犯強盜罪嫌疑重大,仍應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方得予以羈押。

  • 有沒有寫到:傳喚到場的被告,檢察官認有羈押必要得予逮捕再聲押(刑訴§228 IV 但書),逮捕合法?
  • 重罪那一問,有沒有補上「還要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滅證、串供之虞」,而不是只寫刑度?
  • 有沒有抓到刑訴§101 I 開頭「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訊問是必經程序,沒有純書面審查這條路?

三分鐘,寫三行:①當庭逮捕合不合法、依哪一條?②法院可否只因為是重罪就押?③法院可否不訊問甲、直接書面審查?

寫完再逐條打勾

你剛拿下什麼 把「該不該關」換成四個可以逐一檢查的問題:人身受拘束了沒、誰在做、三層要件過幾層、走哪個出口。;兩組不會忘的軌道:期間數字,以及裁定抗告、處分準抗告的救濟分流。

接著讀 → 羈押替代處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有原因而無必要時,案子往那裡走、羈押審查程序與閱卷 聲押進了法院之後,資訊怎麼分配、抗告與準抗告 押錯了怎麼救回來、傳喚與拘提 上游入口,決定拘捕前置過不過得了

撤銷還是停止:只看一件事,羈押原因還在不在

這張表在比:羈押原因是否已經消滅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原因消滅 → 撤銷羈押(放人,不附條件)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訴§107 I)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聲請(刑訴§107 II)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訴§107 IV)

羈押原因有數個並存時要逐一檢查:只消滅其中一個,還走不到撤銷

原因還在但綁得住 → 停止羈押(放人,附條件)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檢察官只有偵查中得聲請命具保停止(刑訴§110)

刑訴§114 三款經具保聲請停止不得駁回: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

第一款有但書: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刑訴§101-1 羈押者,不在此限

停止時法院得命遵守事項(定期報到、科技設備監控等,刑訴§116-2);違背即成為再執行羈押事由(刑訴§117 I)

第三條路是「視為撤銷」:期間屆滿仍未起訴或裁判、延長裁定未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刑訴§108 II、VII、§259 I),不必聲請,自動發生。

誰有權做什麼

動作法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方司法警察
決定羈押專屬(釋字第392號)不可,只能聲請不可
聲請羈押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刑訴§93 II)連聲請權都沒有
延長羈押審判中依職權裁定偵查中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五日前聲請(刑訴§108 I)不可
撤銷羈押原因消滅應即撤銷偵查中得聲請,法院應撤銷(刑訴§107 IV)被告、辯護人、得為輔佐人之人得聲請不可
具保停止羈押裁定准駁(刑訴§114 三款不得駁回)限偵查中得聲請得隨時具保聲請不可
再執行羈押命再執行(刑訴§117 I)偵查中聲請法院行之(刑訴§117 II)不可
限制辯護人接見核發限制書、法官簽名偵查中聲請法院核發;急迫時得先為必要處分,二十四小時內補聲請(刑訴§34-1)不可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T1 數字陷阱

偷改期間、次數、門檻 偵查中寫成不得逾三個月(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A);審判中延長寫成每次三個月(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 D)

解毒劑 先默寫「二-一-二;三-二;三、三、一」再讀選項,數字不合直接刪

T2 主體錯置

把權限塞給沒有權的人 警察逕自訊問後聲押(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A);檢察官自己命令羈押(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 A);只有被告方能聲請撤銷(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 B)

解毒劑 決定權只在法院,檢察官萬事靠聲請,但撤銷羈押檢察官也能聲請,而且偵查中一聲請法院就應撤銷

T3 出口混淆

把停止事由包裝成撤銷事由,或漏掉並存的原因 罹病保外混進撤銷選項(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 D,那其實是刑訴§114 ③ 的停止事由);串供之虞消滅就要求撤銷,漏掉並存的逃亡之虞(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

解毒劑 先問原因全消滅了沒:全消滅走撤銷,沒消滅只能走停止;原因有數個就逐一檢查

T4 砍要件/跳程序

少寫一層要件,或跳過法定程序 單憑重罪就押(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C、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A);跳過逮捕直接聲押自行到場的被告(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6 題);要求羈押審查適用嚴格證明(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B)

解毒劑 三層要件逐層打勾;查人身是否已受拘束;羈押審查不要求嚴格證明

真題解剖:期間數字全餐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甲涉嫌犯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於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甲獲准,並延長羈押一次。於審判中,法院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被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說偵查中不得逾三個月—偵查中是二月(刑訴§108 I)。一個數字殺一個選項。
  • (B) 前半正確、尾巴造假:違背職務收賄是重罪,確實不受一、二審各三次的次數限制,但每次延長仍以二月為限、仍須逐次裁定,不會變成期間沒有限制。半真半假最毒。
  • (C) 說偵查與審判中延長皆由檢察官聲請—偵查中才由檢察官聲請,審判中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 (D)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刑訴§108 III 前段)。

四個選項都是期間數字與聲請主體的排列組合。

真題解剖: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原因已消滅而聲請撤銷羈押,這個聲請合法嗎?法院可以不准嗎?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聲請合法(刑訴§107 II 後段);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訴§107 IV)。
  • 「當事人無聲請權」「只有被告方能聲請」「法院仍得審酌有無繼續羈押必要」三種反面寫法都錯。

秒殺法

看到「無須考量」「便得」這類砍要件句式,先當錯的處理。;期間題:先默寫數字,再讀選項,不要邊讀邊算。;主體題:主詞是警察,多半是錯的;主詞是檢察官而動詞是「命令羈押」「裁定」,也是錯的。;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法院應撤銷、還可以先放人:追訴的一方都說不用押了,法院沒有硬押的空間。

這個考點怎麼分配力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選擇題:兩個方向大致對半

    一半考「數字與要件記對了沒」,一半考「這個動作誰有權做、照什麼順序做」。時間不夠時,先把期間數字與 b9 的權限表背到反射,再回頭補實務見解,見解在選擇題佔的比重小,而且多半由釋字第392號、第665號兩個結論就能秒殺。

    申論:站隊「資訊武裝」這條線

    羈押的申論舞台通常不是「該不該押」,而是「審查程序合不合法」。把釋字第737號→刑訴§33-1 閱卷→§93 II 但書分卷聲請→§101 II 但書檢察官到場敘明→§101 III 但書被遮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依據,這一條鏈整條背下來,能撐住整個大題。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羈押在申論裡多半不是獨立問題,而是「程序合法性審查」大題裡的一個節點群,或門檻比較題的其中一端。

    劑量
    當一題裡的一個節點:每節點抓五到八分鐘、一百五到二百五十字,規範一句、涵攝兩句、效果一句。;當整題主角:抓二十二到二十五分鐘,每十分約寫二百五到三百字。;分數很重的大題最忌前三分之一時間全砸在第一個節點;先列完節點清單再逐個寫,寫不完的至少留「規範+一句涵攝」的骨架。

    以上時間與字數是我們的配速建議,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三種設問,三套拆解

    A 型|門檻比較題
    1. 各自定義:刑訴§228 I 是偵查發動門檻,最低;刑訴§76、§101 I 的「犯罪嫌疑重大」是強制處分門檻;刑訴§251 I 的「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是起訴門檻;有罪判決要到無合理懷疑之確信。
    2. 排序並給理由:干預越深、程序越後段,門檻越高(比例原則+無罪推定)。
    3. 點出羈押的特殊性:保全程序不是提前處罰,門檻低於有罪判決,審查不要求嚴格證明。
    4. 用嫌疑逐階段升級的對照收尾。

    問「犯罪嫌疑」在偵查發動、強制處分、起訴、有罪判決各是什麼意思,門檻差在哪。

    B 型|程序合法性審查題
    1. 先把事實切成程序節點清單(例如:辯護人會面被拒/卷證未即時送交檢閱/檢察官未到庭/駁回閱卷異議/抗告遭駁)。
    2. 每個節點掛規範:接見→刑訴§34;閱卷→刑訴§33-1+釋字第737號;卷證限制程序→刑訴§93 II 但書+§101 II 但書;被遮卷證→刑訴§101 III 但書。
    3. 涵攝:本案哪個節點違反哪一條、為什麼。例如法院稱檢閱範圍由檢察官決定、辯護人無權異議:修法後閱卷是原則、限制須分卷聲請並由法院決定,該論斷違反刑訴§33-1 的制度設計。
    4. 違法效果:對裁定→抗告(刑訴§404 I ②);限制接見→檢查限制書程序(刑訴§34-1)有沒有踐行。
    5. 逐節點結論+總評。題目若寫「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每個節點在規範與涵攝之後要再加一句自己的評價,那是題目點名要的分。

    給一串偵查中羈押審查的情節,問程序合不合法、應如何處理。

    C 型|期間與繼續羈押操作題
    1. 盤點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對應刑訴§108 V 的次數上限:最重本刑十年以下之罪,一、二審各三次、三審一次;逾此刑度之罪不受次數限制。
    2. 次數用盡→檢查刑訴§108 VIII 的繼續羈押(視為撤銷後的補救,以二月為限)。
    3. 送達生效:延長羈押裁定除當庭宣示外,須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否則視為撤銷羈押(刑訴§108 II)。
    4. 依設問比較各機制對本案審理的利弊。舊題條文與現行刑訴§108 文字有出入時,以現行法作答。

    延長次數快用完、案件還沒審結,法官還有沒有依據繼續押?什麼時候送達才合法?

    擬答裡該長出來的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三層要件完整覆誦:犯罪嫌疑重大+法定原因+羈押必要性
    2. 重罪羈押要加購「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滅證、串供之虞」
    3. 拘捕前置,以及刑訴§228 IV 但書的逮捕補位
    4. 資訊鏈:刑訴§33-1 閱卷→§93 II 但書分卷→§101 II 但書到場敘明→§101 III 但書排除
    5. 期間數字、起算點、延長裁定送達生效(刑訴§108 I–III)
    6. 撤銷/停止/視為撤銷三個出口正確分流
    7. 救濟雙軌:裁定抗告、處分準抗告,且已執行終結仍得抗告,不得以無實益駁回
    8. 程序題按「節點→規範→涵攝→效果」逐點寫;題目要個人意見就給評價

    以下是我們重建的採分點,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怎麼死的,高分長什麼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要件背不全:只寫「有逃亡之虞得羈押」,漏掉犯罪嫌疑重大與羈押必要性,三層剩一層。
    程序題寫成要件題:題目問審查程序合不合法,卻大寫被告有沒有羈押原因,節點一個都沒拆。
    條號張冠李戴:停止寫成撤銷、準抗告寫成抗告,出口與救濟軌道錯置,結論跟著全錯。
    高分卷長這樣 節點清單完整,情節沒有漏接。;每個節點「規範+涵攝+效果」三件套齊。;解釋與修法條文對得上:釋字第737號對刑訴§33-1、釋字第665號對刑訴§101 I ③。;題目要個人意見,就真的給有立場的評價,不是複述通說。

    高低分特徵是我們從題型重建的判斷,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的三條軸

    入口軸

      傳喚與拘提、偵查之發動:拘捕前置(刑訴§228 IV 逮捕補位)+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押(刑訴§93 II)。

      審查軸

        閱卷與卷證獲知(釋字第737號→刑訴§33-1)/辯護人接見(釋字第654號→刑訴§34、§34-1)/一般接見與禁見(刑訴§105 III)/證明程度不要求嚴格證明。

        出口軸

          替代處分(刑訴§101-2、§110、§114、§116-2)→違背→再執行羈押(刑訴§117)/救濟(刑訴§404 抗告、§416 準抗告,已執行終結仍得救濟)/變更起訴法條使罪名變輕→刑訴§114 ① 門檻打開。

          常和羈押一起考的考點指向三條軸,命題創新幾乎都在「軸的組合」。

          組合題不用慌:一層一層拆,每一層你都單獨練過。

          同一副骨架,三件事實皮

          骨架 嫌疑重大→法定原因→非押不可=羈押;缺必要性→替代處分。

          重罪皮

          甲涉殺人罪嫌疑重大,檢方以重罪款聲押→不能只憑重罪,還要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滅證、串供之虞(刑訴§101 I ③),再過必要性這一層。

          自行到場皮

          乙經傳喚自行到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認嫌疑重大且有串證之虞→先予逮捕(刑訴§228 IV 但書)→二十四小時內聲押→法官訊問後裁定。

          慣竊皮

          丙為慣竊,竊盜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之虞→走刑訴§101-1 預防性羈押;罪雖輕,刑訴§114 ① 但書「有犯罪之習慣」也擋住了不得駁回的優惠。

          三件皮寫完,三段應該骨架同構,只有事實與條款代換。做不到就回到 b3 的判斷路徑重走一次。

          模板用過頭會扣分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

          「節點→規範→涵攝→效果」逐題默寫,寫出來就是流水帳。規範段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辯護人趕到時卷證還沒送到法院」這種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個節點至少要有一句用「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三層要件+刑訴§101 I 三款原因。
          • 默寫「二-一-二;三-二;三、三、一」,並各配上條文出處。
          • 默出 b17 的採分點清單,漏掉的不超過一項。
          • 從 b20 挑一件沒寫過的事實皮,十分鐘寫二百五十字內擬答,再用 b16 的 B 型步驟自查。
          • b10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五個情境各走哪個出口、引哪一條,三十秒內答完:原因消滅/期滿未起訴/不起訴處分/罹病保外/違背定期報到。

          這一關是自評。自評普遍偏樂觀,通過只代表可以往下一個考點走,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沒過怎麼辦:要件背不全→回 b3;數字錯→回 b5 與 b11;出口分流錯→回 b8 與 b12;節點拆不出來→回 b16 的 B 型模板。

          修法警示

          各款清單歷經增補,現行條文最後修正公布日為民國115年5月13日。

          影響:舊題問「某罪可不可以預防性羈押」,當年的清單與現行條文可能不同,作答以現行條文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預防性羈押)

          現行條文最後修正公布日為民國114年11月11日。

          影響:舊題出現「停止羈押命遵守事項」選項時,以現行條文的款目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停止羈押得命遵守事項)

          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最重本刑由三年以下提高為五年以下。

          影響: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當年因變更起訴法條為普通傷害罪而落入刑訴§114 ①(公布答案 B),同一題今日不再落入三年門檻,結論翻轉。做民國 108 年以前涉傷害罪門檻的舊題,用現行刑度重算。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一般性羈押) 第一項=三層要件:嫌疑重大→三款原因擇一→羈押必要性,串聯電路,斷一層就不能押。第三款重罪之外還要有相當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預防性羈押)本文 各款大意涵蓋放火、性暴力與殺傷、妨害自由、強制恐嚇、竊盜、搶奪強盜海盜、詐欺、擄人勒贖、槍砲、毒品、人口販運、組織犯罪。羈押原因是防再犯,不是防逃或防滅證。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2(有原因而無必要) 羈押的安全閥:有原因不等於必押。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1、2 項(即時訊問與聲押時限) 第三項:二十四小時內未聲押應即釋放,或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第五、六項:法院受理聲押應即時訊問,但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被告得請求改於日間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逮捕補位) 聲押以人身已受拘束為前提;自己走進地檢署的被告,要押必須先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偵查中羈押審查之閱卷) 閱卷是原則;要遮,檢察官必須分卷聲請並到場敘明理由,被遮的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1、3、4、5 項(期間與延長) 三個埋伏:延長裁定除當庭宣示外須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第二項),否則視為撤銷羈押;期滿未起訴或裁判視為撤銷(第七項);第八項繼續羈押以二月為限。

          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2、4 項(撤銷羈押) 撤銷是無條件放人。

          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1、2 項(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主體差:被告方隨時可聲請;檢察官只有偵查中能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駁回禁止之三款) 第一款的但書是常考點,別只背三款。

          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第 1 項本文與第 2、3 項(再執行羈押) 第五款是重罪羈押因保外就醫停止後、停止原因消滅仍有必要者。期間要合併計算,這是常被忽略的一句。

          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1 項(辯護人接見) 限制要用限制書、法官簽名;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急迫時得先為必要處分,二十四小時內補聲請(刑訴§34-1)。被告與親友接見走另一條軌:刑訴§105 II 原則自由但押所得監視檢閱,§105 III 法院得命禁止或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抗告) 對法院裁定走抗告;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的處分走準抗告(刑訴§416,期間十日)。口訣:裁定抗告、處分準抗告。

          歷屆出現過的題目

          選擇題:選擇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第 49 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2 題、第 50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1 題、第 56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第 41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54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第 46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第 44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申論:申論題;民國 95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配分 25 分);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配分 25 分);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整卷 100 分,羈押審查程序合法性 60 分+限制接見處分合法性 40 分)

          選擇題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四號解釋與本考點的關係

          釋字第392號:羈押之決定專屬法院,檢察官的羈押決定權違憲。選擇題裡所有「檢察官或警察能不能自己押人」的選項,由這裡秒殺。

          釋字第654號: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受監聽錄音違憲,是刑訴§34、§34-1 的修法源頭。

          釋字第665號:單憑重罪羈押不合比例原則,須併存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滅證、串供之虞;後寫入刑訴§101 I ③。

          釋字第737號:偵查中羈押審查應使被告及辯護人獲知聲押理由及有關證據;後增訂刑訴§33-1、§93 II 但書。

          以下為各號解釋與羈押制度的關聯說明,以白話重述,非解釋原文逐字。

          主幹告訴你決定權歸法院。可是「歸法院」只是一句話,真正決勝負的是那場庭怎麼開、誰手上握著什麼。這一站把上一站的「誰決定」拆成一條流水線,一站一站標出誰是主詞;而申論分數的大半不在「該不該押」,在「這場庭合不合法」。上一站你學會判斷結論,這一站你才學會拆解過程,長題目丟過來,你需要的是切站的能力,不是再背一次要件。

          上一個考點

          拘捕前置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