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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
還沒定罪就先關人,所以決定權歸法院、要件分三層、期間有天花板
快速跳轉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檢察官傳喚甲到案、訊問後當庭逮捕,再向法院聲押。羈押題的訊號詞,藏在動作、身分與數字裡。
沒有羈押,會出什麼事
被告一走,判決就是一張追不到人的紙;證人被串好、證據被燒掉,審判只能在假事實上進行;有些犯罪還會在偵查期間繼續發生。羈押要擋的就是這三件事。代價是:被關的人最後可能無罪,而關過的日子換不回來。所以法律問的不是「該不該關他」,而是「有沒有到非押不可」,並且上了四道鎖,誰能決定、要過幾層要件、能關多久、關錯了怎麼救。整個考點就長在這四道鎖上。
羈押不是提前處罰,是在還沒定罪以前,先把「這個程序走不走得完」保下來。
拿到題目,依序問自己五件事
人身自由已經被拘束了嗎?
誰在做這個動作?
三層要件過了幾層?
有原因,但真的非押不可嗎?
已經押了,走哪個出口?
兩邊在分配什麼
立法沒有選邊,是把錯誤的量壓住:決定權歸法院、重罪不能單獨當理由、卷證資訊不能只有一方掌握、時間有天花板且期滿自動放人。最緊繃的兩處是重罪羈押與預防性羈押,前者用刑度推測風險,後者押的是還沒發生的犯罪。
期間:偵查二月、延長一次、每次二月;審判三月、每次延長二月 →「二-一-二;三-二」;次數:所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之罪,一審三次、二審三次、三審一次 →「三、三、一」;逾此刑度之罪不受次數限制,但每次仍以二月為限;救濟:裁定抗告,處分準抗告;出口:消滅撤銷、還在停止、期滿視為撤銷
先寫,再看答案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改寫成自寫題)
檢察官認甲涉犯強盜罪,傳喚甲到地檢署。訊問後認甲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羈押必要,當庭逮捕後向法院聲請羈押。
寫完了,對照看看
是;考選部公布答案:D—縱使確信甲涉犯強盜罪嫌疑重大,仍應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方得予以羈押。
- 有沒有寫到:傳喚到場的被告,檢察官認有羈押必要得予逮捕再聲押(刑訴§228 IV 但書),逮捕合法?
- 重罪那一問,有沒有補上「還要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滅證、串供之虞」,而不是只寫刑度?
- 有沒有抓到刑訴§101 I 開頭「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訊問是必經程序,沒有純書面審查這條路?
三分鐘,寫三行:①當庭逮捕合不合法、依哪一條?②法院可否只因為是重罪就押?③法院可否不訊問甲、直接書面審查?
寫完再逐條打勾
你剛拿下什麼 把「該不該關」換成四個可以逐一檢查的問題:人身受拘束了沒、誰在做、三層要件過幾層、走哪個出口。;兩組不會忘的軌道:期間數字,以及裁定抗告、處分準抗告的救濟分流。
接著讀 → 羈押替代處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有原因而無必要時,案子往那裡走、羈押審查程序與閱卷 聲押進了法院之後,資訊怎麼分配、抗告與準抗告 押錯了怎麼救回來、傳喚與拘提 上游入口,決定拘捕前置過不過得了
撤銷還是停止:只看一件事,羈押原因還在不在
這張表在比:羈押原因是否已經消滅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原因消滅 → 撤銷羈押(放人,不附條件)
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訴§107 I)
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聲請(刑訴§107 II)
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訴§107 IV)
羈押原因有數個並存時要逐一檢查:只消滅其中一個,還走不到撤銷
原因還在但綁得住 → 停止羈押(放人,附條件)
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聲請停止;檢察官只有偵查中得聲請命具保停止(刑訴§110)
刑訴§114 三款經具保聲請停止不得駁回: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
第一款有但書: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刑訴§101-1 羈押者,不在此限
停止時法院得命遵守事項(定期報到、科技設備監控等,刑訴§116-2);違背即成為再執行羈押事由(刑訴§117 I)
第三條路是「視為撤銷」:期間屆滿仍未起訴或裁判、延長裁定未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刑訴§108 II、VII、§259 I),不必聲請,自動發生。
誰有權做什麼
| 動作 | 法院 | 檢察官 | 被告/辯護人方 | 司法警察 |
|---|---|---|---|---|
| 決定羈押 | 專屬(釋字第392號) | 不可,只能聲請 | — | 不可 |
| 聲請羈押 | — | 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刑訴§93 II) | — | 連聲請權都沒有 |
| 延長羈押 | 審判中依職權裁定 | 偵查中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五日前聲請(刑訴§108 I) | — | 不可 |
| 撤銷羈押 | 原因消滅應即撤銷 | 偵查中得聲請,法院應撤銷(刑訴§107 IV) | 被告、辯護人、得為輔佐人之人得聲請 | 不可 |
| 具保停止羈押 | 裁定准駁(刑訴§114 三款不得駁回) | 限偵查中得聲請 | 得隨時具保聲請 | 不可 |
| 再執行羈押 | 命再執行(刑訴§117 I) | 偵查中聲請法院行之(刑訴§117 II) | — | 不可 |
| 限制辯護人接見 | 核發限制書、法官簽名 | 偵查中聲請法院核發;急迫時得先為必要處分,二十四小時內補聲請(刑訴§34-1) | — | 不可 |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T1 數字陷阱
偷改期間、次數、門檻 偵查中寫成不得逾三個月(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A);審判中延長寫成每次三個月(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 D)
解毒劑 先默寫「二-一-二;三-二;三、三、一」再讀選項,數字不合直接刪
T2 主體錯置
把權限塞給沒有權的人 警察逕自訊問後聲押(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9 題 A);檢察官自己命令羈押(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 A);只有被告方能聲請撤銷(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 B)
解毒劑 決定權只在法院,檢察官萬事靠聲請,但撤銷羈押檢察官也能聲請,而且偵查中一聲請法院就應撤銷
T3 出口混淆
把停止事由包裝成撤銷事由,或漏掉並存的原因 罹病保外混進撤銷選項(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 D,那其實是刑訴§114 ③ 的停止事由);串供之虞消滅就要求撤銷,漏掉並存的逃亡之虞(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
解毒劑 先問原因全消滅了沒:全消滅走撤銷,沒消滅只能走停止;原因有數個就逐一檢查
T4 砍要件/跳程序
少寫一層要件,或跳過法定程序 單憑重罪就押(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C、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A);跳過逮捕直接聲押自行到場的被告(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56 題);要求羈押審查適用嚴格證明(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B)
解毒劑 三層要件逐層打勾;查人身是否已受拘束;羈押審查不要求嚴格證明
真題解剖:期間數字全餐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甲涉嫌犯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於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被告甲獲准,並延長羈押一次。於審判中,法院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裁定羈押被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D
- (A) 說偵查中不得逾三個月—偵查中是二月(刑訴§108 I)。一個數字殺一個選項。
- (B) 前半正確、尾巴造假:違背職務收賄是重罪,確實不受一、二審各三次的次數限制,但每次延長仍以二月為限、仍須逐次裁定,不會變成期間沒有限制。半真半假最毒。
- (C) 說偵查與審判中延長皆由檢察官聲請—偵查中才由檢察官聲請,審判中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 (D) 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刑訴§108 III 前段)。
四個選項都是期間數字與聲請主體的排列組合。
真題解剖: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50 題
偵查中檢察官認羈押原因已消滅而聲請撤銷羈押,這個聲請合法嗎?法院可以不准嗎?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聲請合法(刑訴§107 II 後段);偵查中經檢察官聲請撤銷者,法院應撤銷羈押,檢察官並得於聲請時先行釋放被告(刑訴§107 IV)。
- 「當事人無聲請權」「只有被告方能聲請」「法院仍得審酌有無繼續羈押必要」三種反面寫法都錯。
是
秒殺法
看到「無須考量」「便得」這類砍要件句式,先當錯的處理。;期間題:先默寫數字,再讀選項,不要邊讀邊算。;主體題:主詞是警察,多半是錯的;主詞是檢察官而動詞是「命令羈押」「裁定」,也是錯的。;偵查中檢察官聲請撤銷羈押=法院應撤銷、還可以先放人:追訴的一方都說不用押了,法院沒有硬押的空間。
這個考點怎麼分配力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選擇題:兩個方向大致對半
一半考「數字與要件記對了沒」,一半考「這個動作誰有權做、照什麼順序做」。時間不夠時,先把期間數字與 b9 的權限表背到反射,再回頭補實務見解,見解在選擇題佔的比重小,而且多半由釋字第392號、第665號兩個結論就能秒殺。
申論:站隊「資訊武裝」這條線
羈押的申論舞台通常不是「該不該押」,而是「審查程序合不合法」。把釋字第737號→刑訴§33-1 閱卷→§93 II 但書分卷聲請→§101 II 但書檢察官到場敘明→§101 III 但書被遮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依據,這一條鏈整條背下來,能撐住整個大題。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羈押在申論裡多半不是獨立問題,而是「程序合法性審查」大題裡的一個節點群,或門檻比較題的其中一端。
以上時間與字數是我們的配速建議,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三種設問,三套拆解
- 各自定義:刑訴§228 I 是偵查發動門檻,最低;刑訴§76、§101 I 的「犯罪嫌疑重大」是強制處分門檻;刑訴§251 I 的「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是起訴門檻;有罪判決要到無合理懷疑之確信。
- 排序並給理由:干預越深、程序越後段,門檻越高(比例原則+無罪推定)。
- 點出羈押的特殊性:保全程序不是提前處罰,門檻低於有罪判決,審查不要求嚴格證明。
- 用嫌疑逐階段升級的對照收尾。
問「犯罪嫌疑」在偵查發動、強制處分、起訴、有罪判決各是什麼意思,門檻差在哪。
- 先把事實切成程序節點清單(例如:辯護人會面被拒/卷證未即時送交檢閱/檢察官未到庭/駁回閱卷異議/抗告遭駁)。
- 每個節點掛規範:接見→刑訴§34;閱卷→刑訴§33-1+釋字第737號;卷證限制程序→刑訴§93 II 但書+§101 II 但書;被遮卷證→刑訴§101 III 但書。
- 涵攝:本案哪個節點違反哪一條、為什麼。例如法院稱檢閱範圍由檢察官決定、辯護人無權異議:修法後閱卷是原則、限制須分卷聲請並由法院決定,該論斷違反刑訴§33-1 的制度設計。
- 違法效果:對裁定→抗告(刑訴§404 I ②);限制接見→檢查限制書程序(刑訴§34-1)有沒有踐行。
- 逐節點結論+總評。題目若寫「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每個節點在規範與涵攝之後要再加一句自己的評價,那是題目點名要的分。
給一串偵查中羈押審查的情節,問程序合不合法、應如何處理。
- 盤點所犯之罪的法定刑,對應刑訴§108 V 的次數上限:最重本刑十年以下之罪,一、二審各三次、三審一次;逾此刑度之罪不受次數限制。
- 次數用盡→檢查刑訴§108 VIII 的繼續羈押(視為撤銷後的補救,以二月為限)。
- 送達生效:延長羈押裁定除當庭宣示外,須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否則視為撤銷羈押(刑訴§108 II)。
- 依設問比較各機制對本案審理的利弊。舊題條文與現行刑訴§108 文字有出入時,以現行法作答。
延長次數快用完、案件還沒審結,法官還有沒有依據繼續押?什麼時候送達才合法?
擬答裡該長出來的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三層要件完整覆誦:犯罪嫌疑重大+法定原因+羈押必要性
- 重罪羈押要加購「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滅證、串供之虞」
- 拘捕前置,以及刑訴§228 IV 但書的逮捕補位
- 資訊鏈:刑訴§33-1 閱卷→§93 II 但書分卷→§101 II 但書到場敘明→§101 III 但書排除
- 期間數字、起算點、延長裁定送達生效(刑訴§108 I–III)
- 撤銷/停止/視為撤銷三個出口正確分流
- 救濟雙軌:裁定抗告、處分準抗告,且已執行終結仍得抗告,不得以無實益駁回
- 程序題按「節點→規範→涵攝→效果」逐點寫;題目要個人意見就給評價
以下是我們重建的採分點,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怎麼死的,高分長什麼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高低分特徵是我們從題型重建的判斷,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的三條軸
入口軸
傳喚與拘提、偵查之發動:拘捕前置(刑訴§228 IV 逮捕補位)+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押(刑訴§93 II)。
審查軸
閱卷與卷證獲知(釋字第737號→刑訴§33-1)/辯護人接見(釋字第654號→刑訴§34、§34-1)/一般接見與禁見(刑訴§105 III)/證明程度不要求嚴格證明。
出口軸
替代處分(刑訴§101-2、§110、§114、§116-2)→違背→再執行羈押(刑訴§117)/救濟(刑訴§404 抗告、§416 準抗告,已執行終結仍得救濟)/變更起訴法條使罪名變輕→刑訴§114 ① 門檻打開。
常和羈押一起考的考點指向三條軸,命題創新幾乎都在「軸的組合」。
組合題不用慌:一層一層拆,每一層你都單獨練過。
同一副骨架,三件事實皮
骨架 嫌疑重大→法定原因→非押不可=羈押;缺必要性→替代處分。
重罪皮
甲涉殺人罪嫌疑重大,檢方以重罪款聲押→不能只憑重罪,還要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滅證、串供之虞(刑訴§101 I ③),再過必要性這一層。
自行到場皮
乙經傳喚自行到地檢署,檢察官訊問後認嫌疑重大且有串證之虞→先予逮捕(刑訴§228 IV 但書)→二十四小時內聲押→法官訊問後裁定。
慣竊皮
丙為慣竊,竊盜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行之虞→走刑訴§101-1 預防性羈押;罪雖輕,刑訴§114 ① 但書「有犯罪之習慣」也擋住了不得駁回的優惠。
三件皮寫完,三段應該骨架同構,只有事實與條款代換。做不到就回到 b3 的判斷路徑重走一次。
模板用過頭會扣分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
「節點→規範→涵攝→效果」逐題默寫,寫出來就是流水帳。規範段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辯護人趕到時卷證還沒送到法院」這種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個節點至少要有一句用「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三層要件+刑訴§101 I 三款原因。
- 默寫「二-一-二;三-二;三、三、一」,並各配上條文出處。
- 默出 b17 的採分點清單,漏掉的不超過一項。
- 從 b20 挑一件沒寫過的事實皮,十分鐘寫二百五十字內擬答,再用 b16 的 B 型步驟自查。
- b10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五個情境各走哪個出口、引哪一條,三十秒內答完:原因消滅/期滿未起訴/不起訴處分/罹病保外/違背定期報到。
這一關是自評。自評普遍偏樂觀,通過只代表可以往下一個考點走,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沒過怎麼辦:要件背不全→回 b3;數字錯→回 b5 與 b11;出口分流錯→回 b8 與 b12;節點拆不出來→回 b16 的 B 型模板。
修法警示
各款清單歷經增補,現行條文最後修正公布日為民國115年5月13日。
影響:舊題問「某罪可不可以預防性羈押」,當年的清單與現行條文可能不同,作答以現行條文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預防性羈押)
現行條文最後修正公布日為民國114年11月11日。
影響:舊題出現「停止羈押命遵守事項」選項時,以現行條文的款目為準。
刑事訴訟法第 116 條之 2(停止羈押得命遵守事項)
民國108年5月29日修正,最重本刑由三年以下提高為五年以下。
影響: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當年因變更起訴法條為普通傷害罪而落入刑訴§114 ①(公布答案 B),同一題今日不再落入三年門檻,結論翻轉。做民國 108 年以前涉傷害罪門檻的舊題,用現行刑度重算。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普通傷害罪)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一般性羈押) 第一項=三層要件:嫌疑重大→三款原因擇一→羈押必要性,串聯電路,斷一層就不能押。第三款重罪之外還要有相當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預防性羈押)本文 各款大意涵蓋放火、性暴力與殺傷、妨害自由、強制恐嚇、竊盜、搶奪強盜海盜、詐欺、擄人勒贖、槍砲、毒品、人口販運、組織犯罪。羈押原因是防再犯,不是防逃或防滅證。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2(有原因而無必要) 羈押的安全閥:有原因不等於必押。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1、2 項(即時訊問與聲押時限) 第三項:二十四小時內未聲押應即釋放,或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第五、六項:法院受理聲押應即時訊問,但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被告得請求改於日間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逮捕補位) 聲押以人身已受拘束為前提;自己走進地檢署的被告,要押必須先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偵查中羈押審查之閱卷) 閱卷是原則;要遮,檢察官必須分卷聲請並到場敘明理由,被遮的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1、3、4、5 項(期間與延長) 三個埋伏:延長裁定除當庭宣示外須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第二項),否則視為撤銷羈押;期滿未起訴或裁判視為撤銷(第七項);第八項繼續羈押以二月為限。
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2、4 項(撤銷羈押) 撤銷是無條件放人。
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1、2 項(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主體差:被告方隨時可聲請;檢察官只有偵查中能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駁回禁止之三款) 第一款的但書是常考點,別只背三款。
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第 1 項本文與第 2、3 項(再執行羈押) 第五款是重罪羈押因保外就醫停止後、停止原因消滅仍有必要者。期間要合併計算,這是常被忽略的一句。
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1 項(辯護人接見) 限制要用限制書、法官簽名;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急迫時得先為必要處分,二十四小時內補聲請(刑訴§34-1)。被告與親友接見走另一條軌:刑訴§105 II 原則自由但押所得監視檢閱,§105 III 法院得命禁止或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抗告) 對法院裁定走抗告;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的處分走準抗告(刑訴§416,期間十日)。口訣:裁定抗告、處分準抗告。
歷屆出現過的題目
選擇題:選擇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第 49 題;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2 題、第 50 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1 題、第 56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第 41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54 題;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第 46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第 44 題;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申論:申論題;民國 95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配分 25 分);民國 96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配分 25 分);民國 106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整卷 100 分,羈押審查程序合法性 60 分+限制接見處分合法性 40 分)
選擇題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四號解釋與本考點的關係
釋字第392號:羈押之決定專屬法院,檢察官的羈押決定權違憲。選擇題裡所有「檢察官或警察能不能自己押人」的選項,由這裡秒殺。
釋字第654號: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受監聽錄音違憲,是刑訴§34、§34-1 的修法源頭。
釋字第665號:單憑重罪羈押不合比例原則,須併存相當理由認有逃亡、滅證、串供之虞;後寫入刑訴§101 I ③。
釋字第737號:偵查中羈押審查應使被告及辯護人獲知聲押理由及有關證據;後增訂刑訴§33-1、§93 II 但書。
以下為各號解釋與羈押制度的關聯說明,以白話重述,非解釋原文逐字。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一般性羈押)
白話 第一項=三層要件:嫌疑重大→三款原因擇一→羈押必要性,串聯電路,斷一層就不能押。第三款重罪之外還要有相當理由。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預防性羈押)本文
白話 各款大意涵蓋放火、性暴力與殺傷、妨害自由、強制恐嚇、竊盜、搶奪強盜海盜、詐欺、擄人勒贖、槍砲、毒品、人口販運、組織犯罪。羈押原因是防再犯,不是防逃或防滅證。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2(有原因而無必要)
白話 羈押的安全閥:有原因不等於必押。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第 1、2 項(即時訊問與聲押時限)
白話 第三項:二十四小時內未聲押應即釋放,或逕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第五、六項:法院受理聲押應即時訊問,但午後十一時至翌日午前八時,被告得請求改於日間訊問。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逮捕補位)
白話 聲押以人身已受拘束為前提;自己走進地檢署的被告,要押必須先逮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之 1(偵查中羈押審查之閱卷)
白話 閱卷是原則;要遮,檢察官必須分卷聲請並到場敘明理由,被遮的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依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1、3、4、5 項(期間與延長)
白話 三個埋伏:延長裁定除當庭宣示外須於期間未滿前以正本送達(第二項),否則視為撤銷羈押;期滿未起訴或裁判視為撤銷(第七項);第八項繼續羈押以二月為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2、4 項(撤銷羈押)
白話 撤銷是無條件放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10 條第 1、2 項(具保聲請停止羈押)
白話 主體差:被告方隨時可聲請;檢察官只有偵查中能聲請。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駁回禁止之三款)
白話 第一款的但書是常考點,別只背三款。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第 1 項本文與第 2、3 項(再執行羈押)
白話 第五款是重罪羈押因保外就醫停止後、停止原因消滅仍有必要者。期間要合併計算,這是常被忽略的一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第 1 項(辯護人接見)
白話 限制要用限制書、法官簽名;偵查中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核發,急迫時得先為必要處分,二十四小時內補聲請(刑訴§34-1)。被告與親友接見走另一條軌:刑訴§105 II 原則自由但押所得監視檢閱,§105 III 法院得命禁止或扣押。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抗告)
白話 對法院裁定走抗告;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的處分走準抗告(刑訴§416,期間十日)。口訣:裁定抗告、處分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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