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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之調查次序
自白幾點上場:能不能用最先查,說了什麼最後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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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題幹寫了整整一段情殺,真正問你的只有一句:這份自白幾點可以調查?
沒有這條會怎樣
法院一開場就讀了自白,後面的證據還看得進去嗎?
刑訴§161-3 因此把自白的內容排到最後(除有特別規定外):心證要從別的證據長出來,自白只負責壓軸對表。
三個問題問完自己
被告有沒有說,自白是被不正方法弄來的?
那由誰證明它出於自由意志?
其他證據調查完了嗎?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自白最好用也最危險:能讓法院省下所有力氣,也能讓一句逼出來的話定人的罪。順序因此不歸法院拿捏。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9 題(改成用寫的)
審判期日中,檢察官提出被告甲之自白為證據。兩句話寫完:什麼時候才可以調查?為什麼?
寫完了,對照看看
- 時間點:「其他證據調查之後」,不是「先看自白掌握案情」。
- 理由:「避免過早接觸自白影響心證」,不是「比較有效率」。
- 沒寫成訴訟指揮權或準備程序可以決定的事。
你剛拿下什麼 同一份自白拆成兩問:能不能用(刑訴§156 III,最先查、檢察官舉證);說了什麼(刑訴§161-3,原則上最後查)。
接著讀 → 自白之任意性 它決定這份自白能不能用;這裡只決定幾點上場。
你剛寫過的那題,選項長這樣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9 題
於被告甲的竊盜案件審判期日中,檢察官擬提出甲之自白作為證據,以證明相關犯罪事實。關於該自白的調查次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正解=刑訴§161-3 的規則加上它的規範目的。留意它開頭寫「原則上」—刑訴§161-3 自己也留著「除有特別規定外」。
- (B) 把「先讀自白比較好掌握案情」寫得冠冕堂皇。這正是立法者要防的病:選項把病因寫成了療效。
- (C) 訴訟指揮權管不動法定順序。
- (D) 整句是刑訴§273 準備程序的口吻,而準備程序確實可以處理「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刑訴§273 I ⑥)—但自白壓軸是法律自己排好的,不勞準備程序決定。用真條文包裝錯結論,是這裡最狡猾的一個選項。
秒殺 配對目的關鍵字:「避免過早接觸自白」=正解訊號;「掌握案情形成心證」「訴訟指揮」「準備程序決定」=三種毒。
錯誤選項都在做這幾件事
把舉證責任換到被告肩上
包裝成「抗辯成立對被告有利」「被告親身經歷,比較容易舉證」,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的 (A)(B) 就是這樣寫的。
解毒劑 刑訴§156 III 後段配上刑訴§161 I:自白既然是檢察官提出的,就由檢察官指出證明自由意志的方法。誰比較好證明,不是換肩的理由。
把順序整個反轉
「先調查自白,法院才能完整掌握案情、形成心證」,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9 題的 (B)。
解毒劑 這正是刑訴§161-3 要防的事。心證要從其他證據長出來,自白只負責最後對表。
把法定順序講成可以商量
「依審判長訴訟指揮權定之」「落實當事人進行主義,由檢辯雙方決定」「準備程序決定」,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D)、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9 題 (C)(D)、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 (A)(B) 反覆使用。
解毒劑 刑訴§161-3 寫的是「不得調查」。準備程序(刑訴§273 I ⑥)排得動一般證據的次序,排不動這一條。
把流程順序打亂
整條審判期日重排,或把科刑資料的調查提前,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 (D)「考量審判效率,應先調查被告科刑之資料」。
解毒劑 記住三個「最後」:自白的內容在其他證據之後、就被訴事實訊問在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科刑資料在事實訊問之後。
秒殺法
選項出現「由被告舉證」「依訴訟指揮權決定」「由檢辯雙方決定」「準備程序決定」,先劃掉再說。
誰舉證,什麼時候查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
於審判中,檢察官提出被告甲之自白,以證明甲竊盜的犯罪事實。被告甲的辯護人抗辯道,甲之所以作成該不利於己之自白,是因為調查局官員於詢問時,使用強暴脅迫等不正方法。關於甲自白有無證據能力的審查及認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兩個半句各踩中刑訴§156 III 的一句:後段「應命檢察官就自白之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前段「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條文自己就是答案。
- (A)(B) 「抗辯對被告有利」「被告親歷比較好舉證」聽起來都像道理,但刑訴走的是檢察官的實質舉證責任—被告只要陳述自白出於不正方法,證明自由意志是檢方的事。
- (D) 前半句對、後半句把法定的「先於其他事證」偷換成訴訟指揮裁量。半對全錯,是這個考點選項的標準包裝。
秒殺 看到「由甲(被告)負舉證責任」直接劃掉;剩下 (C)(D) 比的只有一件事—「先於其他事證」是法定還是裁量。法定。
沒有人爭執的時候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
甲苦戀 A,卻見 A 與他人交好。深夜,尾隨跟追多方請求,但盼回心轉意終未如願。此時,甲長久怨懟突然爆發,惱羞悔憤、愛恨交加出手勒頸致 A 昏迷而亡。甲後因良心譴責,於檢察官偵查中自白犯罪相關原委。有關審判期日本項「自白證據」之調查順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刑訴§161-3 加上它的規範目的,四個字講完:避免偏重自白。
- (A)(B) 「案件單純」「當事人進行主義」都是聽起來很現代的裁量化話術。法定順序不因案件單純而鬆綁,也不是檢辯可以處分的事。
- (D) 科刑資料的調查排在就被訴事實訊問之後(刑訴§288 IV),是全流程最靠後的調查項目之一。「審判效率」不能把它拉到前面。
- 這題的甲是出於良心自白,沒有人爭執自白怎麼來的—所以刑訴§156 III 的插隊規則根本沒有啟動。
秒殺 長題幹全是煙霧彈,問的只有一件事:自白幾點上場。
任意性的插隊規則,什麼時候才啟動
| 有人爭執:插隊規則啟動(刑訴§156 III) | 沒人爭執:直接走刑訴§161-3 | |
|---|---|---|
| 觸發的那句話 | 被告陳述自白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 | 全場沒有人提自白是怎麼來的 |
| 法院先做什麼 | 先於其他事證調查這個爭執,並命檢察官就自白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 照常先調查其他犯罪事實的證據 |
| 自白的內容何時登場 | 爭執解決、自白有證據能力之後,仍要等其他犯罪事實的證據調查完畢 | 同樣要等其他犯罪事實的證據調查完畢 |
| 真題長相 |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辯護人抗辯調查局以強暴脅迫取供 |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甲出於良心自白,無人爭執 |
審判期日的順序表
這張表在比:審判期日裡誰先誰後
| 順序 | 做什麼 | 依據 |
|---|---|---|
| 1 | 朗讀案由 | 刑訴§285 |
| 2 | 人別訊問,查驗有無錯認其人 | 刑訴§286 前段、§94 |
| 3 | 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 刑訴§286 後段 |
| 4 | 權利告知:罪名、緘默權、選任辯護人、請求調查有利證據 | 刑訴§287、§95 |
| 插隊 | 任意性有爭執時,該爭執先於其他事證調查 | 刑訴§156 III |
| 5 | 調查證據:先查有關犯罪事實的其他證據 | 刑訴§288 I |
| 6 | 調查證據:自白的內容,除有特別規定外排在其他證據之後 | 刑訴§161-3 |
| 7 | 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行之(簡式審判程序案件除外) | 刑訴§288 III |
| 8 | 科刑資料之調查,於前項事實訊問後行之 | 刑訴§288 IV |
| 9 | 依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次序辯論;辯論後再就科刑範圍辯論 | 刑訴§289 |
把順序表拿去排排看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
刑事案件第一審通常審理程序,包括以下各項階段:(A) 被告之權利告知 (B) 被告人別訊問 (C) 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D) 被告言詞辯論 ⑤ 被告自白筆錄之調查。試問若依階段程序先後排列,以下順序說明,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人別訊問 → 權利告知 → 自白筆錄之調查 → 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 言詞辯論
- 逐站對條文:人別訊問(刑訴§286、§94)→ 權利告知(刑訴§287、§95)→ 自白筆錄仍然是證據調查的一項,依刑訴§161-3 排在其他證據之後 → 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依刑訴§288 III 於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 → 言詞辯論,依刑訴§289 I 於調查證據完畢後。
- 會卡住的只有一個關節:自白筆錄的調查和就被訴事實訊問,誰先?自白筆錄是「證據」,訊問被告是「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所以自白在前、訊問在後。
- 另一個常錯的地方:言詞辯論排在證據調查完畢之後(刑訴§289 I),不會插進中段。
秒殺 開頭「人別→告知」是送分的,分勝負的是中段自白筆錄與事實訊問誰在前。條文寫死了:自白在前。
時間花在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怎麼跟:先認句型,再認條號。正解通常是條文加上規範目的;錯的通常是把法定順序講成可以商量的。
- 值得花時間的理由:刑訴§156 III 同時餵養「自白之任意性」與「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兩個考點,在這裡讀懂的東西,那兩處會再領一次。
- 不必花時間的地方:這裡沒有學說對立要選邊,歷屆題目也沒有繫在特定裁判上。把兩條規則和審判期日的順序放對抽屜就夠了。
申論這一關
歷屆考過這個考點的題目,全部落在選擇題;申論卷上沒有出現過它。
所以這裡不編拆解模板、採分點、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編給你,只會佔掉你練別題的時間。另外提醒一句:「能不能用最先查、說了什麼最後查」是幫你選答案的,不是拿去申論卷上默寫的;真的沾到了,規範句要寫全稱(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涵攝句要長出本案事實。申論想練自白,去「自白之任意性」。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61-3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主詞是「得為證據之」自白—證據能力已經過關,這一條管的是內容什麼時候調查。「不得調查」是強制規定,不是訓示,也不是法院的裁量事項;例外由條文自己的「除有特別規定外」留著。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這個考點吃第 3 項,而且兩句都吃:前句是任意性爭執「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後句是檢察官就自白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 285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審判期日從這裡開始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 286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先人別訊問,再由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 94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人別訊問要確認的是「有沒有抓錯人」。
刑事訴訟法第 287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起訴要旨之後才輪到權利告知。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要告知的四件事;末段還留了一個但書—被告同意續行訊問的,不必停止。
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第 3 項: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排在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簡式審判程序案件除外。第 4 項:科刑資料的調查又排在事實訊問之後。
刑事訴訟法第 289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辯論在調查證據完畢之後,事實與法律先辯,科刑範圍後辯。
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刑訴§156 III 後段就是這條實質舉證責任在自白戰場上的分身:舉證的重擔在檢方,不因為「被告比較清楚」而換肩。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6 款(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準備程序確實可以排證據調查的次序—排的是一般證據。自白壓軸是法律明定的強制順序,不在準備程序可以翻盤的範圍。
出處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0 題(選擇題),這個考點在該題是配角;考的是任意性爭執由誰舉證、何時調查。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9 題(選擇題),以它為主角的題目;考規範目的。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5 題(選擇題),這個考點在該題是配角;考整條審判期日的階段排列。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3 題(選擇題),以它為主角的題目;考規範目的與強制性。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題目與答案以考選部公布答案判分。這個考點的歷屆題目沒有繫在特定裁判上,所以不引字號。
刑事訴訟法第 161-3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主詞是「得為證據之」自白—證據能力已經過關,這一條管的是內容什麼時候調查。「不得調查」是強制規定,不是訓示,也不是法院的裁量事項;例外由條文自己的「除有特別規定外」留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這個考點吃第 3 項,而且兩句都吃:前句是任意性爭執「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後句是檢察官就自白出於自由意志指出證明之方法。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85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審判期日從這裡開始起算。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86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先人別訊問,再由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94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白話 人別訊問要確認的是「有沒有抓錯人」。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87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起訴要旨之後才輪到權利告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白話 要告知的四件事;末段還留了一個但書—被告同意續行訊問的,不必停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白話 第 3 項: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排在調查證據程序之最後,簡式審判程序案件除外。第 4 項:科刑資料的調查又排在事實訊問之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89 條(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白話 辯論在調查證據完畢之後,事實與法律先辯,科刑範圍後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白話 刑訴§156 III 後段就是這條實質舉證責任在自白戰場上的分身:舉證的重擔在檢方,不因為「被告比較清楚」而換肩。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6 款(現行版;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準備程序確實可以排證據調查的次序—排的是一般證據。自白壓軸是法律明定的強制順序,不在準備程序可以翻盤的範圍。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