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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之反訴
反訴是獨立的訴:自訴撤回,它繼續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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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2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問的就是它,反訴是獨立的訴。
沒有它,被自訴的人只能挨完這場,再另開程序回頭告。
看到這些字,站哪一邊
判斷路徑
要件過了嗎?
來得及嗎?
怎麼判?
自訴撤回了?
在分配什麼
撤回自訴的按鈕在自訴人手上,反訴的生死不在。
先自己寫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
乙提起反訴後,甲撤回自訴。反訴怎麼辦?
一句話寫完:反訴會怎樣。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錯的就是「反訴視為亦已撤回」。
- 「不受影響」還是「視為亦已撤回」?
- 撤回自訴的限制不是反訴的命運。
- 委任律師跟撤回無關。
你剛拿下什麼 題幹一提反訴,你不會再猶豫它會不會跟著自訴消失。
接著讀 → 撤回自訴(§325) 王牌陷阱長在它身上。
真題解剖: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情境節錄)
自訴人甲與被告乙的案件中,乙提起反訴;其後兩人和解,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關於本件反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應選(錯誤敘述);刑訴§342 明定自訴之撤回,不影響於反訴。本訴收了,反訴繼續走。
- (A);正確;刑訴§338 的時期就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B);正確;刑訴§341 原則上同時判決,有必要時得於自訴判決後判決。
- (D);正確;刑訴§339 準用自訴的規定,含刑訴§319 第 2 項的強制委任律師。
秒殺 這題你在自寫框已判掉 (C);這裡補的是 (A)(B)(D) 三個正確敘述,一次把時期、判決時點、強制代理收齊。
真題解剖: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情境節錄)
甲自訴乙凌虐人犯,乙認甲係誣告,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反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應選;刑訴§338 的時期要件就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 (A);錯;量錯了尺:條文要的是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不是同一案件。誣告是針對這件自訴而來,乙又是誣告的被害人,門開著。
- (C);錯;刑訴§341 原則上同時判決;例外也只允許在自訴判決「後」判決反訴,不是拆成先判自訴、再審理反訴兩段。
- (D);錯;甲主張自己是被凌虐的人犯,就是直接被害人,自訴這一關過得去。
秒殺 四個選項只有一個講時期,其餘三個都在改寫要件或判決順序—先找那個講時期的。
四種騙法,各有解毒劑
撤回連坐
和解、撤回自訴之後,說反訴視為亦已撤回: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的 (C)。
解毒劑 刑訴§342:自訴之撤回,不影響於反訴。這是民事訴訟的直覺,不是刑事訴訟的規定。
尺度換算
把門檻寫成「須為同一案件」,用罪名不同否定反訴,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的 (A)。
解毒劑 刑訴§338 要的是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不是同一案件。
判決順序反轉
用「訴訟經濟」包裝成先判決自訴、再審理反訴: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的 (C)。
解毒劑 原則是同時判決;例外是自訴判決後才判決反訴,不是把審理拆成兩段。
自訴不合法連坐
說自訴人根本不是被害人、不得自訴,所以反訴也不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的 (D)。
解毒劑 先讀題幹給的身分:主張自己是被凌虐的人犯,就是直接被害人。
秒殺法
選項出現「同一案件」「視為亦撤回」「先判自訴再審理反訴」三個字眼之一,先劃掉再說。
這一站值得投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考的是條文精度,不是學說對立:把刑訴§338 到§342 讀到逐字級,回報遠高於在這裡讀學說。
- 投報率高、天花板低:背熟四個開關就收手,不必再往下投入時間。
- 帶進考場的反射只要一條:刑事訴訟的反訴是獨立之訴。其餘三個開關都能從這一條推回去。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在歷屆的出現紀錄全部落在選擇題,申論沒有出現過。所以這裡不給申論的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寫出來也只能是編的。要練,就把第 1 層那四個問題練到不用想。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38 條(反訴之提起) 三個要件加一個時期:自訴人自己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被告是該罪被害人;時期以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限。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39 條(反訴準用自訴) 這座橋把自訴的規定整套搬進反訴,包括刑訴§319 第 2 項的強制委任律師。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1 條(反訴之判決時點) 原則同時判決,但書給了例外:有必要時,得於自訴判決「後」判決反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2 條(反訴之獨立性) 整個考點的靈魂。反訴不是自訴的影子,是獨立的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第 1 項、第 4 項(撤回自訴) 反訴題的背景條文:撤回自訴自己有門檻,撤回後也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但這些限制都拘束不到反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2 項(自訴強制律師代理) 經刑訴§339 準用,提起反訴同樣要委任律師。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7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C;和解撤回自訴×反訴獨立性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B;凌虐人犯×誣告反訴的要件寬窄
判分依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條文逐字依刑事訴訟法現行版(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文不引用裁判字號。
上一個考點
撤回自訴(§325)下一個考點
自訴案件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338 條(反訴之提起)
白話 三個要件加一個時期:自訴人自己犯罪、與自訴事實直接相關、被告是該罪被害人;時期以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限。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9 年 2 月 9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39 條(反訴準用自訴)
白話 這座橋把自訴的規定整套搬進反訴,包括刑訴§319 第 2 項的強制委任律師。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1 條(反訴之判決時點)
白話 原則同時判決,但書給了例外:有必要時,得於自訴判決「後」判決反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2 條(反訴之獨立性)
白話 整個考點的靈魂。反訴不是自訴的影子,是獨立的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第 1 項、第 4 項(撤回自訴)
白話 反訴題的背景條文:撤回自訴自己有門檻,撤回後也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但這些限制都拘束不到反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第 2 項(自訴強制律師代理)
白話 經刑訴§339 準用,提起反訴同樣要委任律師。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