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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7 次・申論考過 1 次

自訴之限制(§321身分/§322已不得告訴)

自訴的兩道門禁:告的是誰、告訴權還在不在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2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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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先查身分(刑訴§321)
配偶、丈夫、妻子;對配偶自訴,原則上不准 父母、祖父母;直系尊親屬,同一道門擋下 已離婚、前夫、前妻;起訴時已非配偶,不擋
先查告訴權(刑訴§322)
撤回告訴、和解後反悔;不得再行告訴,自訴跟著關 知悉犯人已逾六個月;告訴期間已過 傷害、親屬間財產犯罪;先確認是不是告訴乃論

任一道擋下,出口都是刑訴§334 不受理判決。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妻子對丈夫和第三人一起提自訴,法院卻給兩種判決。分水嶺就在這些字裡。

這兩道門在擋什麼

沒有刑訴§321,配偶之間、子女對父母都能直接發動;沒有刑訴§322,撤回過或已逾告訴期間的人換條路就能再送一次,告訴的時限與撤回規則等於白設。

自訴是被害人不經檢察官、自己把人送上法院的路。這兩道門,一道怕它被拿來對付家人,一道怕它成為告訴期間與撤回規則的側門。

自訴合法性:依序問四聲

我要告的人,在提起自訴的那一刻,是我的直系尊親屬或配偶嗎?

是,原則上刑訴§321 擋下;除非題目給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法院裁定准許」(刑訴§321 但書)。已離婚就不是配偶。其他不受這道門限制的情形整理在 b8。

這個罪是告訴乃論嗎?

不是,刑訴§322 這關不用走。

告訴權還活著嗎:六個月內?撤回過沒?

已經不得告訴,刑訴§322 就把自訴的門一起關上。

出口給對了嗎?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刑訴§334 不受理判決;自訴合法=實體判決;同一案件已有確定判決=免訴。判決種類選錯,前面推對也白費。

這條線在分配什麼

家庭人倫這端
不讓晚輩、配偶自己把至親送上法庭;釋字第569號認定這道禁令合憲。
被害人救濟那端
被告身分特殊,不等於被害人整組失去救濟途徑。

線畫在:對配偶那份不得自訴,對同案其他人那份仍得自訴,兩份命運可分,刑訴§319 第 3 項但書把刑訴§321 的情形排除在自訴不可分的擬制之外。被擋下的那份還有告訴這條路可走。

先問告誰,再問還能不能告,最後給判決。;配偶那份死、第三人那份活;釋字第569號開門,刑訴§322 關門。

動手寫一次

改寫自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

甲遭鄰居乙毆打成傷。(1) 甲能不能提自訴?(2) 若甲先提告訴、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事後反悔改提自訴,法院應如何處理?

每問各寫兩句:第一句給結論,第二句只寫條文依據,不要寫理由。
寫完了,對照看看

(1) 能。傷害雖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之罪照樣可以自訴,乙又不在刑訴§321 的名單上。(2) 撤回告訴的人不得再行告訴(刑訴§238 第 2 項);既已不得告訴,刑訴§322 不准再自訴,依刑訴§334 諭知不受理判決。原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

  • 我有沒有把「告訴乃論」誤讀成「不能自訴」?
  • 我有沒有分清楚撤回告訴和撤回自訴的落點不一樣?
  • 第二問我寫的出口,是不受理判決,還是寫成了「駁回」?

你剛拿下什麼 自訴不是誰都能對誰提:身分一道門(刑訴§321)、告訴權一道門(刑訴§322)。;被擋下的出口是不受理判決(刑訴§334),不是駁回、也不是免訴。;對配偶那份與對同案其他人那份,命運可以分開。

接著讀 → 撤回告訴 上游怎麼弄死告訴權,決定這裡自訴死不死、不受理判決 出口用語寫錯,前面推對也拿不到分

身分這道門,擋不擋得住

這張表在比:刑訴§321 的身分限制,擋不擋得住這個自訴?

成立/已跨線不成立/未跨線

擋下(不得提起自訴)

對配偶提自訴(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妻對夫那份)

對父母、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提自訴

不擋(自訴這條路仍開著)

起訴時已離婚,對方已非配偶(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同案另一名被告不是自訴人的配偶(釋字第569號;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經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法院裁定准許而提起(刑訴§321 但書)

改走告訴:告訴不受刑訴§321 限制

這張表只回答身分這一關。告訴權是否已死,是刑訴§322 另一關的事,整理在 b12。

誘答手法對照

主體錯置

把對配偶的限制錯掛到其他共犯,或把前配偶當成配偶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6 題選項 A、C 誘你連相姦人也不能告;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誘你認為離婚了仍不得自訴

解毒劑 刑訴§321 以直系尊親屬與配偶為限,且只看起訴時的身分;同案其他共犯依釋字第569號分開處理

效力範圍

拿告訴不可分亂擴張,讓效力跨到不該跨的人身上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宥恕配偶後誘你認為還能告第三者);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選項 B(一人的告訴效力誘你及於另一名被害人)

解毒劑 刑訴§239 的主觀不可分只在同案共犯之間走動;數名被害人各有各的告訴權,誰也不替誰發動

例外遺漏

只背本文,忘了但書與解釋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6 題選項 A 說檢察官已開始偵查所以不得自訴,忘了刑訴§323 第 1 項但書(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解毒劑 刑訴§321 但書、刑訴§323 第 1 項但書、釋字第569號,這三個例外要先於本文檢查

出口錯置

定性對了,判決種類給錯;或無視案件單一性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選項 C、D(撤回告訴後再自訴仍給實體判決);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選項 D(同一傷害案件判決確定後,另一被害人得再自訴)

解毒劑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刑訴§334 不受理;判決確定=既判力及於裁判上一罪全部,再訴應諭知免訴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

妻甲夫乙素不睦,甲懷疑乙有外遇,長期跟蹤乙,果然發現乙與丙同進出賓館,並錄得乙丙之曖昧對話,甲乃對乙丙提出通姦罪之自訴,法院對此二自訴案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對乙自訴不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甲對丙自訴合法,法院應為實體判決
(B) 甲對乙自訴合法,法院應為實體判決,甲對丙自訴不合法,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
(C) 甲對乙丙之自訴皆合法,法院應為實體審理
(D) 甲對乙丙之自訴不合法,法院應以對兩案皆為不受理判決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

  • 第一問:乙是甲的配偶→刑訴§321 擋下→出口是刑訴§334 不受理判決。
  • 丙不是甲的配偶:釋字第569號之後,對相姦人的自訴合法→實體判決。
  • 兩案命運可分有條文撐腰:刑訴§319 第 3 項但書明文把刑訴§321 的情形排除在自訴不可分的擬制之外。

(B)

把主體整組反掛

(C)

無視刑訴§321

(D)

釋字第569號作成前的舊實務立場(自訴限制及於共犯),專釣讀舊書的人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

甲乙二人為夫妻,經甲報警當場查獲乙女與丙男通姦、相姦,甲事後對乙宥恕。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不得告訴乙犯通姦罪嫌,也不得告訴丙犯相姦罪嫌
(B) 甲不得自訴乙犯通姦罪嫌,但得自訴丙犯相姦罪嫌
(C) 甲不得告訴乙犯通姦罪嫌,但得告訴丙犯相姦罪嫌
(D) 甲不得自訴乙犯通姦罪嫌,但得告訴丙犯相姦罪嫌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

  • 關鍵動作是「宥恕」:作答當年的舊刑法§245 第 2 項規定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告訴權整顆消滅。
  • 依本題公布答案反推,實務認宥恕的效力及於相姦人,所以對乙、對丙都不能再告訴。
  • (B) 是最陰的誘答:你剛學完釋字第569號可以自訴相姦人,它就考你忘了下一步—已不得為告訴,刑訴§322 把自訴的門一起關上。釋字第569號開的門,被刑訴§322 關回去。
  • 罪名基礎已隨通姦罪刪除走入歷史(見 b25),能搬到考場的是骨架:告訴權死亡→刑訴§322→自訴也死。

退場之後,哪條路還開著

這張表在比:做了這個退場動作之後,哪條路還開著?

做了什麼還能再告訴嗎還能再自訴嗎依據
撤回告訴(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不能不能刑訴§238 第 2 項→§322
撤回自訴(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不能不能刑訴§325 第 4 項把兩條路一起寫死
告訴期間六個月屆滿不能不能刑訴§237→§322
先提起合法自訴不能再行告訴刑訴§324
自訴經實體判決確定不能,同一案件再訴應諭知免訴既判力;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選項 D

這張表只回答一件事:退場之後哪條路還開著。差別在於撤回告訴是靠刑訴§322 把自訴一起帶走,撤回自訴則是刑訴§325 第 4 項自己就把兩條路寫死。

官方答案沒說理的一處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選項 C:對配偶告訴的效力,及不及於相姦人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C 未被採為正確選項,官方也未附理由。

依修法前刑訴§239 前段的文義(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C 也說得通。

遇到兩個選項都說得通的題,選有解釋加條文雙重掛保證、爭議最小的那一個:A 同時掛著釋字第569號與刑訴§319 第 2 項。

秒殺法

一死一活的選項:配偶那份不受理、第三人那份實體判決。;看到宥恕、撤回、逾期,先宣告告訴權死亡,再讓刑訴§322 把死亡傳導到自訴。;四條退場規則同台時,先找哪一條真的寫在條文裡。

這個考點怎麼站隊

  •  一試 題目問「合不合法/法院應如何處理」,就照身分→罪名→告訴權→出口的順序跑,不要先想實體法。最後一格判決種類是失分重災區。
  •  二試 自訴一出現在題設,先做合法性檢查再往下寫。自訴不合法卻硬寫偵查競合,後面整段都蓋在空地基上。
  •  新舊法 題目給了「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經裁定准許」,刑訴§321 的缺口就開了;沒有這個題設,照本文擋下去。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是「法院/檢察官應如何處理」型程序題的前置檢查點:任何自訴題設,第一步都得先過合法性四問,過不了,後面的審判程序全是空中樓閣。歷屆出現在申論的位置與題號列在 b26。

劑量
在一道 25 分的程序題裡約值 10–12 分、250–350 字、8–10 分鐘

以上分數與時間為教練推估,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定性 2 句、刑訴§321 與出口 3 句、阻斷效力說理 2–3 句、檢察官處置 2 句

別把整題寫成自訴限制論文。程序合法性寫超過 10 分鐘,會擠壓後半的準備程序與自白證據能力,總分反而下降。

機關處置題怎麼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歷屆原題題設(民國 99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前半);甲乙夫妻感情不睦,乙自訴甲詐欺取財罪嫌後,再就同一事實向警察局提出告訴,甲到案自白認罪,警察局函送地檢署,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1. 定性罪名與訴追條件;配偶間詐欺→刑法§343 準用刑法§324 第 2 項→告訴乃論。一句話講明白,這是後面所有推論的開關。
  2. 自訴合法性檢查;乙對配偶甲提起自訴→刑訴§321 本文禁止→自訴不合法,法院應依刑訴§334 諭知不受理判決(作答當年還沒有刑訴§321 但書可用)。
  3. 不合法自訴的連動效果;刑訴§324(自訴在先不得再告訴)與刑訴§323 第 2 項(停止偵查、移送法院)都以合法自訴為前提;本件自訴自始不合法,不生阻斷效力。
  4. 檢察官的處置;乙的告訴合法(配偶有告訴權、在期間內)→檢察官應依刑訴§228 開始(續行)偵查,偵查終結認有犯罪嫌疑即提起公訴。
  5. 結論對準設問;設問問的是檢察官,答案主詞就是檢察官(續行偵查、起訴);法院的不受理只是前提交代,不要寫反了。

機關處置題(「檢察官應如何處理?」「法院應如何處理?」)

以下拆解是依條文與歷屆走向重建的骨架,不是官方擬答。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指出配偶間詐欺屬告訴乃論(刑法§343 準用刑法§324 第 2 項)
  2. 對配偶自訴→刑訴§321→不合法,出口是刑訴§334 不受理判決
  3. 說明不合法的自訴不生刑訴§324、§323 第 2 項的阻斷與移送效力
  4. 檢察官應續行偵查並得起訴(告訴合法存在)
  5. 結論主詞對準設問的機關,檢察官與法院分開交代

以下採分點與分量判斷為教練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看不見夫妻:題目第一個詞就是「甲、乙夫妻」,卻直奔自訴與偵查競合,整段刑訴§323 分析蓋在一個根本不合法的自訴上,地基錯,樓全塌。
跳過告訴乃論這個開關:不點刑法§343 準用,直接說詐欺非告訴乃論,後面告訴、撤回、刑訴§322 的討論全部接錯線。
出口亂給:認定自訴不合法卻寫成「法院應駁回自訴」或「免訴」;刑訴§334 明定是不受理判決,用語錯就是白丟分。
高分卷長這樣 四問的順序感看得出來:告誰→什麼罪→告訴權→出口。;有寫出不合法的自訴不生阻斷效力這層說理。;機關主詞分明,檢察官與法院各自交代。

以下高低分判斷為教練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換皮不換骨的三條軸

告訴端上游

    告訴權人與期間(刑訴§232、§233、§237)→撤回(刑訴§238)→主觀不可分(刑訴§239)。上游哪一站把告訴權弄死,刑訴§322 就在下游讓自訴陪葬。命題創新最常發生在「用哪一站殺死告訴權」。

    自訴端競合

      偵查優先(刑訴§323)、自訴在先(刑訴§324)、撤回自訴(刑訴§325),與這個考點串成告訴與自訴的四岔路;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就是四條退場規則同台。

      程序出口

        不受理(刑訴§334)、實體判決、免訴(既判力),搭配案件單一性(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出「另一名被害人還能不能再訴」的合體題(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選項 D)。

        同骨架換三件外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查身分(刑訴§321)→查告訴權存續(刑訴§322)→給出口(刑訴§334)

        三皮寫完,檢查三段的骨架句是不是完全同構、只有身分與罪名代換。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否,回 b3 重跑四問。

        以下三則情境為練習用改編,題設不是歷屆原題。

        逆倫皮(直系尊親屬)

        成年子女甲遭父親乙毆傷,甲委任律師對乙提起自訴。

        傷害固屬告訴乃論(刑法§287)、甲也是直接被害人,但乙是甲的直系尊親屬→刑訴§321 本文擋下→刑訴§334 不受理。甲的正路:提出告訴(告訴不受刑訴§321 限制),或循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之路(刑訴§258-3、刑訴§321 但書)。

        撤回反悔皮(現役考法)

        甲告訴鄰居乙傷害,審判中和解撤回,事後反悔改提自訴。

        刑訴§238 第 2 項不得再行告訴→刑訴§322 不得再自訴→不受理。變奏:若甲當初走的是自訴後撤回,刑訴§325 第 4 項連告訴一起滅,兩條撤回規則的落點差異就是誘答製造機。

        配偶詐欺皮

        妻乙自訴夫甲詐欺。

        刑法§343 準用刑法§324 第 2 項=告訴乃論;對配偶自訴→刑訴§321→不受理;但告訴合法,檢察官照常偵查起訴。加碼變奏:若乙先撤回告訴再自訴,刑訴§238 第 2 項加刑訴§322 雙殺。

        現役事實皮是傷害(刑法§287);條文備齊、卻還沒被單獨拿來出題的是直系尊親屬,以及親屬間財產犯罪(刑法§343 準用刑法§324 第 2 項)。

        別把檢核表寫成文章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查身分→查告訴權→給出口」是檢核表,不是文章。整條默寫出來會變成流程圖作文。

        規範段(刑訴§321、§322 怎麼運作)可以複用。

        涵攝段每段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

        像「乙是甲起訴時的配偶」「甲已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這種貼著題目長的句子,才是分數所在。

        把三個步驟標題直接當小標排下來,中間不接事實。

        規範段寫得比涵攝段長。

        破關條件與自我批改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身分→罪名→告訴權→出口這條檢查順序。
        • 寫出 b18 的採分點中至少四項。
        • 默寫刑訴§321(含但書)、§322、§334 三條全文,並口述「撤回告訴→不得再行告訴→不得再自訴」的條文傳導鏈。
        • b21 三件事實皮任選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內寫 250 字內擬答,並通過下面每一項自我批改。
        • b9 的四種誘答手法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加一句解毒劑,無卡頓;並能說出釋字第569號的「開門」與刑訴§322 的「關門」如何在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同題對撞。

        這是自評版的破關條件,門檻由教練設定。自評容易失準,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我有先確認被告與自訴人的身分關係(直系尊親屬/配偶?離婚了沒?)

        我有定性罪名是否告訴乃論,並給出條文依據(刑法§287,或刑法§343 準用刑法§324 第 2 項)

        我有檢查告訴權存續(期間/撤回),並讓刑訴§322 接手傳導

        我的出口用語精確:不受理(刑訴§334)/實體判決/免訴,沒有寫成「駁回」

        遇到多名被告,我有依釋字第569號與刑訴§319 第 3 項但書分開處理,沒有整包一起殺

        我沒有讓數名被害人互相搭告訴便車(刑訴§239 只管同案共犯)

        現行法題目我有掃過刑訴§321 但書(准許提起自訴)的題設開關

        二試題我的結論主詞對準設問的機關

        身分關判斷錯→回 b10 與 b8

        傳導鏈斷→回 b12 與 b6

        出口用語錯→回 b3 第四問

        二試寫得空洞→回 b19

        把勾了「否」的項目,各用一句話重寫成正確版;下次遇到同型題前先讀自己這幾句。

        修法警示

        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修正公布

        刑訴§321 新增但書:依刑訴§258-3 第 2 項後段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配合准許提起自訴制度取代交付審判。

        影響:身分限制被開了一個缺口,不再是遇到配偶或直系尊親屬就一定擋下。

        早年題目作答當時沒有這個但書。現在作答遇到「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獲准」的題設,記得走但書;沒有這個題設,照本文擋下去。

        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修正公布

        刑訴§239 刪除原但書(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因通姦罪除罪化而失所依附。

        影響:主觀不可分回到單純規則:只在同案共犯之間走動。

        做民國 109 年以前的抓姦題,要記得當年條文有這個但書。

        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修正公布(釋字第791號於民國 109 年宣告違憲失效)

        通姦罪(舊刑法§239)刪除;舊刑法§245 第 2 項「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隨之走入歷史,現行刑法§245 只剩「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影響:抓姦事實皮退場,考點骨架改由傷害等告訴乃論罪名接手。

        早年抓姦題要用當年法制理解;能搬到考場的只有骨架:宥恕=告訴權消滅→刑訴§322→自訴也死。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自訴權人與強制律師代理) 第 3 項但書是重點:自訴不可分的擬制,明文排除第 321 條的情形—這就是「對配偶部分不受理、對其他被告部分照常實體審理」有條文依據的原因。

        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身分限制) 限制對象以直系尊親屬與配偶為限,只看提起自訴當時的身分;但書是准許提起自訴制度開的缺口。

        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已不得告訴者不得自訴) 把「告訴的死亡」傳導成「自訴的死亡」的那條線。

        刑事訴訟法第 334 條(程序出口) 出口用語就是「不受理判決」,不是駁回。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告訴期間) 期間起算點是「知悉犯人」;一個人遲誤,不拖累其他有告訴權的人。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撤回告訴) 撤回時點是第一審辯論終結前,不是偵查終結前;第 2 項接上第 322 條,就把自訴的門也關了。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告訴主觀不可分) 效力只在同案共犯之間走動,不會跨到不同被害人身上。

        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偵查優先與自訴之競合) 第 1 項但書是常被忘記的例外:告訴乃論之罪,直接被害人自訴不受偵查優先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 324 條(自訴在先不得再告訴) 以合法自訴為前提;自訴本身不合法,就不生這個阻斷效力。

        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撤回自訴) 第 4 項自己就把兩條路寫死,不必經第 322 條轉一手。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7 條(傷害罪告訴乃論) 現役事實皮的罪名基礎。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親屬間財產犯罪) 第 2 項是親屬間財產犯罪變成告訴乃論的來源。

        中華民國刑法第 343 條(詐欺罪之準用) 配偶之間的詐欺因此是告訴乃論—這是申論題那顆隱藏開關。

        來源與出處

        歷屆出處(選擇題)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6 題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6 題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5 題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28 題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9 題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

        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54 題

        歷屆出處(申論)

        民國 99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25 分)

        條文來源

        刑事訴訟法、中華民國刑法現行條文逐字引用;各條最後修正公布日期標在 b24。

        解釋

        釋字第569號(民國 92 年作成):刑訴§321 禁止對配偶自訴合憲;舊實務把禁令擴張到相姦人的部分不再援用。

        釋字第791號:宣告通姦罪違憲失效。

        兩號解釋的要旨由編者依考題走向整理,未逐字引解釋文;確認立場請查解釋文原文。

        聲明

        判分以考選部公布答案為準。

        本考點的分數配置、時間劑量與高低分判斷屬教練推估,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申論的拆解骨架為依條文與歷屆走向獨立重建,非官方擬答。

        到這裡為止,三站問的都是同一種問題:你有沒有資格、時候對不對、對象能不能碰。全部通過,代表這件事「可以告」。但可以告,跟你這張紙推得開那扇門,是兩回事。自訴最要命的一點是它沒有檢察官在前面過濾,被告一旦被寫進狀紙就得上法庭;法律的回應不是把門關死,而是在門口加了一筆成本。開場那個藝人,資格、時點、對象一個問題都沒有,最後倒在這裡:而且是他自己把補救的機會推掉的。這一站要看的就是這道門的兩種缺法,和法院為什麼不會一次把你關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