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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案件之上訴
上訴先分邊:他在哪一條,他推哪一邊的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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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甲父自訴兒子,嫌判太重而上訴。
自訴人之配偶、被告之直系血親,三欄都沒有他們。
沒有它會怎樣
自訴案件的追訴由被害人發動;判決後誰能往上送,要重新分配。
分成兩層:先問他在不在條文的清單上,再問他推哪一邊的門。少了這兩問,誰都能替被告決定要不要再打。
三個問題
他在哪一條?
推哪一邊的門?
獨立還是附從?
在分配什麼
門因此分邊開:不利被告的方向給自訴人,有利被告的方向給被告身邊的人;檢察官兩邊都能走。
先自己寫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6 題
自訴人乙勝訴,甲被判 2 個月;乙的配偶丙嫌太輕,具名上訴。
先別看答案,寫兩句:合不合法、理由在哪條。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D);不合法,丙不是上訴權人。
- 你先查主體,還是先看量刑?
- 刑訴§345 給的是被告之配偶,丙是自訴人的配偶。
- 主體不在清單上,方向就不必談。
你剛拿下什麼 三行題幹就能分邊:他在不在清單上、推的是不是自己那邊的門、獨立還是受但書拘束。
接著讀 → 上訴權人與獨立上訴 公訴的清單補齊了,自訴換掉哪些零件才看得出來。
一張表:誰、依哪一條、往哪個方向
這張表在比:單一問題:這個人的上訴權依哪一條、方向被限在哪一邊、是不是獨立
| 誰 | 依據 | 方向與性質 |
|---|---|---|
| 自訴人 | 刑訴§344 第 1 項(當事人) | 為被告之不利益。嫌判太重而為被告之利益上訴,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公布答案是不得提起 |
|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被告之配偶 | 刑訴§345 | 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主體以這兩種身分為限 |
| 原審之代理人、辯護人(被告方) | 刑訴§346 | 為被告之利益,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非獨立 |
| 檢察官 | 刑訴§347、§344 第 4 項 | 對自訴案件之判決得獨立上訴;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
|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 | 刑訴§344 第 2 項 | 由刑訴§319 第 1 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
四種騙法,都在同一張表上動手腳
主體換邊
把「被告之配偶」換成「自訴人之配偶」,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6 題的丙、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的 (A) 都是這一招。
解毒劑 刑訴§345 的清單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被告之配偶為限,自訴人那一邊的家屬不在裡面。
血親偷渡
把「直系血親」塞進獨立上訴,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的 (C),讓甲父以被告之父的身分搭便車。
解毒劑 刑訴§345 只列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成年被告之父,這兩種身分都不是。
方向鬆綁
寫成自訴人「不論有利或不利均得上訴」,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的 (A)。
解毒劑 先問他推哪一邊的門。嫌判太重=為被告之利益,公布答案是不得提起。
亂冠獨立二字
給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冠上「獨立」,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的 (B)(D);反過來說自訴案件檢察官沒有獨立上訴權,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的 (D)。
解毒劑 刑訴§346 有但書,附從性擺在那裡;刑訴§347 則白紙黑字給檢察官獨立上訴權。
兩題真題解剖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
甲父自訴其子乙強盜,法院判乙 12 年,甲父嫌判太重而上訴。四個選項的要旨如下。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B) 應選—主體過關(自訴人是當事人),卡在方向:他推的是對被告有利的那一邊。
- (A) 錯—把方向這一關整個拿掉。
- (C) 錯—刑訴§345 只列法定代理人或配偶,成年被告之父兩者都不是。
- (D) 錯—刑訴§347 寫的正好相反。
秒殺 自訴人+嫌判太重,這兩個字一出現,答案就在「不得提起」那一格。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
四個選項各擺一個主體,問哪一個敘述正確。選項要旨如下。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應選—刑訴§345 的原文重述:主體對、方向對、獨立對。
- (A) 錯兩層—主體是自訴人那一邊,方向也推錯門。
- (B) 錯—刑訴§346 的原審代理人指被告那一邊,而且該條不是獨立上訴。
- (D) 錯—辯護人依刑訴§346 受但書拘束,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冠不上「獨立」。
秒殺 先看主體屬於哪一邊,再看「獨立」二字有沒有條文撐腰。
秒殺
看到主體+方向的組合題,先問「這人在哪一條」,再問「方向對不對」,兩關都過才合法。主體錯了,方向寫得再漂亮也不必看。
考場上怎麼用它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個考點的題目都在同一張表上打轉:主體、依據、方向。把刑訴§344 到§347 讀到逐字級,回報遠高於在這裡讀學說。
- 掃選項的第一動作是分邊:這個主體站自訴人那一邊還是被告那一邊。分錯邊,後面都不用讀。
- 看到「獨立」二字,回頭找但書,刑訴§346 有「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就冠不上獨立。
- 它跟「上訴權人與獨立上訴」「上訴利益」共用同一張表,三個考點一起背,比單獨背省一半力氣。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
它在歷屆的出現紀錄都落在選擇題,申論沒有出現過。所以這裡不給申論的拆解模板、採分點與高低分特徵:沒考過的東西,模板只能是編的。要練,就把「他在哪一條」「他推哪一邊的門」這兩個問題練到不必想。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至 4 項(上訴權人) 第 1 項是自訴人上訴權的根據—他是當事人。第 2 項處理自訴人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的接手。第 4 項讓檢察官也能往對被告有利的方向上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獨立上訴) 一句話兩個限制:主體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限,方向以為被告之利益為限。(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代理上訴) 但書就是附從性的來源—被告明示不上訴,代理人與辯護人就不能上。所以這一條不是獨立上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47 條(自訴案件檢察官之上訴) 檢察官不是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法律仍另外給他獨立上訴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逐字引自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36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D;自訴人之配偶不是上訴權人
民國 10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B;自訴人的上訴方向+直系血親不在刑訴§345 的清單上
民國 104 年司法官一試第 41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C;四個主體對號入座
判分依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條文逐字依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文不引用任何裁判字號。
刑事訴訟法第 344 條第 1 至 4 項(上訴權人)
白話 第 1 項是自訴人上訴權的根據—他是當事人。第 2 項處理自訴人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的接手。第 4 項讓檢察官也能往對被告有利的方向上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5 條(獨立上訴)
白話 一句話兩個限制:主體以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為限,方向以為被告之利益為限。(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代理上訴)
白話 但書就是附從性的來源—被告明示不上訴,代理人與辯護人就不能上。所以這一條不是獨立上訴。(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47 條(自訴案件檢察官之上訴)
白話 檢察官不是自訴案件的當事人,法律仍另外給他獨立上訴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