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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

自訴的門開不開:誰先動、是不是同一案件、但書開不開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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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歷屆只考過兩次,都是申論大題:民國 97 年司法官二試刑訴第 3 題,一整題 25 分。

遞到地檢署
檢察官已開始偵查
遞到法院
委任律師、自己當原告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檢察官不辦,被害人就沒有別的路,自訴讓他自己當原告告進法院,但它原則上讓位給公訴。

先偵查擋自訴,有但書;先自訴擋告訴,沒但書

判斷路徑

是不是同一案件?

裁判上一罪算一個案件:一部被偵查,等於全部。

但書開得了門嗎?

限於告訴乃論之罪、由直接被害人自訴;還要過對象限制與律師代理。

門不開呢?

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被害人
檢察官不動,他只能等。
被告
門太寬,同一件事被追兩次。

線劃在誰先動:門一關,被害人沒有第二次。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訴第 2 題

甲婚姻中一行為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與業務侵占(裁判上一罪)。離婚後,乙就偽造文書告訴、檢察官已偵查,再委律師就侵占自訴。合法嗎?

先定案件單位,再逐道過閘,結尾寫效果句。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起訴時已離婚,那一條擋不到。
  • 裁判上一罪=一個案件,一部偵查在先。
  • 但書逐要件查完,結尾有效果句。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有一條走得完的審查線:誰先動→同一案件→但書→效果句。

接著讀 → 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 卡的多半是同一案件。

應試策略

  •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申論題,選擇題沒有考過,原因不難懂:自訴考的是多條文接力的合法性審查,超過單選題的容量。
  • 一試出到告訴乃論、撤回告訴、告訴不可分這些鄰接考點時,自訴的條文多半只當選項背景出現。
  • 還有一條常被忘:自訴有客觀不可分,犯罪事實一部提起自訴,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他部係較重之罪、第一審屬高等法院管轄,或有對象限制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原則當全部

看到檢察官已開始偵查,就直接說不得自訴。

解毒劑 本文之外還有但書: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撤回後改走另一條路

撤回自訴之後,改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解毒劑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三條路一起封。

身分不看時點

看到「配偶」兩個字就套對象限制,不管起訴時已經離婚。

解毒劑 對象限制看的是提起自訴當時的身分;行為時是配偶、起訴時已離婚,是可以爭的點。

以為自訴都能撤回

非告訴乃論之罪自訴後反悔,說要撤回自訴。

解毒劑 得撤回自訴以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為限,且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

不可分:告訴有,自訴沒有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對共犯之一人做了,效力及不及於其他共犯,這張表只比這一件事

告訴自訴
有沒有主觀不可分有。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沒有明文。對共犯之一人自訴,效力不及於其他共犯
撤回時怎麼算撤回告訴一體熄火,及於其他共犯撤回自訴能不能類推及於共犯,兩說並存

拆解模板:A 型、B 型、C 型

A 型

自訴合法性審查:「辯護人抗辯自訴違法,有無理由?」「法院應如何處理?」

  1. 適格:自訴人是不是犯罪的直接被害人(財產犯罪就是財產損害之人)
  2. 程式:有沒有依法委任律師提起、有沒有委任代理人到場
  3. 三道限制逐一過閘:對象限制(身分以提起自訴時為準)→ 告訴權是否已消滅 → 偵查是否在先
  4. 同一案件判斷: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同一;有裁判上一罪關係就寫出「訴訟法上為單一案件」,再回但書檢查開不開門
  5. 效果:違法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合法者,檢察官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
B 型

撤回效果鏈:「法院、檢察官各應如何處理?」

  1. 定性:該罪是不是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不是的話,自訴根本不能撤回)
  2. 撤回合法性: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書狀,或審判期日、受訊問時以言詞為之?
  3. 效力範圍:撤回告訴依主觀不可分及於其他共犯;撤回自訴對其他共犯如何,兩說並列
  4. 分被告、分罪名各下一個效果句,不要混成一段
C 型

自訴當殼、真考點在證據(民國 109 年第二、三小題就是這型)

  1. 先把舞台定性寫對:自訴代理人的訴訟地位
  2. 代理人轉述自訴人親歷之事=審判外陳述,屬傳聞;被告要求傳喚自訴人到庭具結、對質詰問,是憲法保障的權利,不能拿「應委任代理人到場」擋回去
  3. 證人與鑑定人先分清楚:辯方聲請、就親身診療經歷陳述者是證人;拒卻只用在鑑定人身上,證人的偏頗屬證明力,交給交互詰問與自由心證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自訴一現身就是主菜,不是收尾:一題就能同時測告訴乃論、撤回告訴、告訴不可分、案件單一性與不受理判決,時間要按主菜配。

25 分獨立題
全題 22–25 分鐘。多被告多罪名先畫表(被告 × 罪名 × 怎麼繫屬 × 有沒有撤回),畫表 3 分鐘、寫 20 分鐘
35 分小題
28–30 分鐘。過閘五步各一段,勝負手(但書開不開)給雙倍篇幅

字要花在要件涵攝與爭點取捨,不要花在抄條文全文,條號加關鍵字句即可。時間與篇幅的分配是我們的建議。

兩處沒有標準答案的地方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單一案件裡「只有一部分是告訴乃論」,但書開不開

申論題不公布答案,這裡沒有標準解。認自訴違法的一線:單一案件已因非告訴乃論的那一部分開始偵查,公訴優先已定,就一部開例外會架空本文。認自訴合法的一線:但書文義只問告訴乃論之罪由直接被害人自訴,業務侵占那部分符合。我們手上的既有解析走「業務侵占非告訴乃論、但書不開、應諭知不受理」這條簡明路線,它漏掉了配偶間侵占的準用鏈。

考場怎麼辦 先把準用鏈寫出來(侵占章準用親屬相盜之規定,親屬關係以行為時為準),再選一線並附理由。只寫結論不寫鏈,等於自己把勝負手讓掉。

撤回自訴,效力及不及於其他共犯

類推的一線:撤回自訴比撤回告訴更決絕,舉重明輕應及於共犯。否定的一線:自訴章沒有明文,單行道的效果只拘束撤回的那個人。既有解析採類推路線,但那是重建的推理,不是官方立場。

考場怎麼辦 兩說並列、擇一附理由,然後分被告分罪名各給一個效果句。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A 型五步完整走完:適格 → 律師代理 → 三道限制 → 同一案件 → 效果句
  2. 把「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為單一案件」這句翻譯句明白寫出來
  3. 偵查在先那一條的本文與但書逐要件檢查:偵查在先、告訴乃論、直接被害人
  4. 親屬間財產犯罪的告訴乃論準用鏈有沒有被討論到
  5. 撤回單行道三個條文對號:撤回自訴的人三條路全封、撤回告訴不得再行告訴、提起自訴後不得再行告訴或請求
  6. 主觀不可分只長在告訴那邊;自訴沒有;撤回自訴類推與否要寫兩說
  7. 效果句分流精確:法院端寫不受理判決,檢察官端寫不起訴處分
  8. 混合題:代理人轉述屬傳聞、對質詰問權不能被代理到場擋掉;拒卻只認鑑定人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籠統喊不可分 「已經告訴又自訴,違反告訴不可分」,告訴不可分講的是共犯之間,本題卡的是同一案件一部偵查在先,兩個制度被講成一個,閱卷者一眼看穿。
漏掉時點 看到「配偶」就直接擋,沒寫身分以提起自訴時為準、已離婚不受限制:本來是送分的排除段,被寫成失分段。
代理人陳述當然合法 「他是自訴代理人,代為陳述是他的權限」,漏掉傳聞定性與對質詰問權,一個 30 分的小題只剩表面分。
效果句缺席 分析完違法卻沒寫法院應如何諭知,程序題的結論就是效果句,沒有它等於沒收尾。
高分卷長這樣 五步有順序感;翻譯句出現;爭點兩說並列後擇一;每個被告、每個罪名各有一個效果句。

同骨架三事實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先定案件單位 → 過三道限制 → 查但書 → 下效果句。三件外衣各走一遍,順序不變,只有罪名與門的開關不同;三皮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審查順序完全同構,不同構就回「拆解模板」重走五步。

裁判上一罪皮

甲一行為犯詐欺取財與行使偽造私文書,乙先就偽造文書部分告訴,偵查中再自訴詐欺。

單一案件+偵查在先+詐欺非告訴乃論 → 但書不開 → 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

親屬財產皮

同財共居的兄竊取弟之名錶,弟告訴後撤回,再委任律師自訴。

親屬相盜須告訴乃論 →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 已不得為告訴者不得再行自訴 → 不受理判決。

變卦皮

乙被甲毆傷,先自訴、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事後反悔改向地檢署告訴。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 告訴權已消滅 → 這次卡在檢察官端,效果句寫不起訴處分,不是不受理判決。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五步拿去逐格默寫就成流水帳,考題每次只在一兩個閘門設爭點,其餘閘門一句話帶過。篇幅跟著爭點走,不跟著模板走。

涵攝段要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乙提起自訴時已與甲離婚」「行為時二人尚在婚姻存續中」,這些時點字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題至少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變形軸

告訴軸(上游供彈)

  • 告訴乃論:罪是不是告訴乃論,決定但書與撤回全開或全關
  • 撤回告訴:單行道的起點
  • 告訴不可分:共犯之間一體熄火,自訴沒有這個制度,正好當對照

案件軸(中游轉軸)

  • 案件單一性與同一性: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一部偵查在先全案落入本文
  • 不受理判決:出口,不同的程序違法各對一道門

證據軸(混合題)

  • 對質詰問權:自訴代理人轉述=傳聞,被告有權要求自訴人到庭
  • 鑑定:證人與鑑定人先定性,拒卻只認鑑定人

兩次現身都是把鄰接考點串成一題,不是單獨問自訴的要件。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下次再現身,大概率仍是「自訴當殼、換新內餡」,內餡可能換成證據保全、協商程序、沒收參與,殼的過閘順序不變。
  • 所以練這個考點的報酬率不在自訴本身,在那條程序合法性的推理鏈:一題練完告訴、案件單一性、不受理判決。

破關條件

  • 我確認自訴人是直接被害人,不是喊一句被害人就過
  • 我檢查了律師代理這一關
  • 對象限制我有寫時點,不是看到身分就擋
  • 「裁判上一罪=單一案件」的翻譯句我寫出來了
  • 本文與但書我是逐要件檢查,不是一句帶過
  • 告訴乃論的定性我有查隱藏的準用鏈
  • 撤回題我先確認該罪告訴乃論,才談能不能撤回
  • 撤回自訴對共犯的效力我寫了兩說並擇一
  • 我的結論是效果句,而且機關寫對
  • 闔上書,我能默寫 A 型五步與 B 型四步,並說出口訣與它繫在哪兩條

勾「否」的項目,回到對應段落重讀重寫:順序亂回「拆解模板」(b11);撤回鏈斷回「不可分:告訴有,自訴沒有」(b10)與「兩處沒有標準答案的地方」(b13);效果句機關錯回判斷路徑最後一步。這份自評普遍偏寬鬆,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達標。

修法警示

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刑法通姦罪刪除,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原有的但書(通姦罪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同日刪除。

影響:民國 97 年那題以通姦為事實外衣,外衣已死、骨架仍活:撤回單行道、主觀不可分、自訴與告訴競合的推理鏈照考,只是換穿別的罪名。

舊題要重解:做民國 110 年以前的舊題,先把當年的條文換回去再判;拿它練骨架,別把那件外衣背進考場。

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配合准許提起自訴新制,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與第 323 條各新增一段但書:依裁定而提起自訴者,不受對象限制、也不受偵查在先的限制。

影響:新修法是命題熱區,這兩處但書目前還沒被考過。

舊題要重解:做民國 112 年以前的舊題時,這兩段但書尚不存在。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19 條(適格之自訴人及審判不可分原則) 三件事各是一個考點:誰能提(實務限縮為直接被害人)、提起要委任律師、自訴的客觀不可分與它的三種但書。

刑事訴訟法第 37 條(自訴人得委任代理人者) 提起要律師、到場也要律師,是一組雙保險。

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 對象限制。但書是民國 112 年 6 月新增的,做更早的舊題時它還不存在。

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自訴之限制(二)-不得告訴請求者) 告訴權死了,自訴權陪葬:逾告訴期間、撤回過告訴,都回不去。

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 這個考點的心臟:本文=偵查在先擋自訴,但書=告訴乃論之罪由直接被害人自訴不被擋。「同一案件」=被告同一+犯罪事實同一。

刑事訴訟法第 324 條(自訴之效力-不得再行告訴、請求) 自訴在先擋告訴,這一條沒有但書。

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自訴人之撤回自訴) 第 1 項的前提常被跳過:只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才撤得掉。第 4 項是單行道終點,三條路一起封。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撤回告訴的單行道起點。

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 告訴的主觀不可分:共犯之間一體發動、一體熄火。現行條文已無但書。

刑事訴訟法第 334 條(不受理判決(二)) 法院端的出口。

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諭知不受理判決-未委任代理人) 沒委任律師不是立刻不受理:先裁定命補正,逾期才不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 343 條(自訴準用公訴程序) 自訴章沒寫的,回頭準用公訴章。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8 條(侵占電氣與親屬間犯侵占罪者準用竊盜罪之規定) 民國 109 年那題的暗門在這裡:侵占章準用親屬相盜的規定。

中華民國刑法第 324 條(親屬相盜免刑與告訴乃論)第 2 項 業務侵占本身不是告訴乃論,但配偶之間犯侵占章之罪,經準用而須告訴乃論—直接牽動偵查在先那一條的但書開不開。

來源

民國 97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25 分,以自訴為主角,考程序合法性)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2 題(整題 100 分,三小題,以自訴為主角,考程序合法性與證據法)

條文取自本書法規庫現行版:刑事訴訟法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中華民國刑法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申論題不公布答案與評分標準,這個考點標示為我們推估的段落,皆為依歷屆題目與通說重建,可用於考場但請知其來源。

前面所有力氣都花在門外:能不能進、什麼時候進、帶多少東西進。現在假設你進來了:這場審判會長什麼樣?別忘了這條路最特別的地方:原告席上沒有檢察官。公訴案件在進法院之前有人先篩過一遍,自訴沒有,於是那道篩子只好搬進法院裡,由法官自己來。也因為這樣,同一件事該用什麼收尾,公訴和自訴的答案不一定一樣。更現實的是:你前面每一種「不合法」的結論,最後都必須落在一個具體的出口上;出口的名字寫錯,前面全部推對,分數一樣拿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