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5/12 站
被告到庭義務與在場權
審判可以等被告,但不能沒有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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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
刑訴§281 I 讓被告在庭成為審判期日的合法性要件:原則上被告不到庭就不得審判,例外要有法律的特別規定。少了它,法院能趁人不在場把證據調查完就判。
審判可以等被告,但不能沒有被告。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三個問題問完就定位
現在是審判期日,還是準備程序?
最重本刑是拘役或專科罰金嗎?
有特別規定准許缺席審判嗎?
這條在分配什麼
法律選的是把人帶到,不是趁人不在開完庭。
先自己寫,再翻檢核
先自己寫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第一問):審判期日為什麼必須傳喚被告到庭?
寫完了,對照看看
- 義務面:人別確認、直接聽取陳述、妥適量刑
- 權利面:在場權是防禦權核心,親自見聞證據、行使對質詰問
- 辯護人不能代替本人
先寫兩段:義務面、權利面。
階段、案件輕重、誰在庭,分得開就過關。
被告缺席,程序走不走得下去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人沒到,這場能不能繼續。
| 成立/已跨線 | 不成立/未跨線 | |
|---|---|---|
| 審判期日,且不是得由代理人到庭的案件,被告缺席;原則上不得審判,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 | — | |
| 準備程序,經合法傳喚或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法院可以對已經到庭的人繼續進行準備程序 | — |
誰能代替被告站在那裡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個人到庭,算不算被告到庭。
| 角色 | 算不算數 | 限制 |
|---|---|---|
| 被告本人 | 算 | 他在庭本身就是審判期日的合法性要件 |
| 代理人(刑訴§36、§281 II) | 在輕案算 | 以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為限;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可命本人到場 |
| 辯護人 | 不算 | 協助防禦的人,不是被告的替身;重罪案件辯護人到庭不能代替被告 |
一試若出手,它會這樣騙你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角色偷換
把「辯護人已到庭」寫得像被告已經到庭
解毒劑 先問這個人算不算被告本人;輕案以外,辯護人不能代替
階段錯置
把準備程序缺席可照開的規則搬到審判期日
解毒劑 先確定是哪個階段,兩邊效果相反
例外幻覺
暗示法院可以為了不延宕,自行決定缺席審判
解毒劑 例外要有法律的特別規定,法院不能自創
一試歷屆沒有出過這個考點,以下是出手時最可能的誘答方向。
這一站的應試位置
一試:歷屆沒有出過。看到相關敘述,多半是別的考點在借它當背景。
二試:這是它的主場,出手就是整題的主軸,一次 25 分。
常同題出現:集中審理與審判期日、直接審理原則、審判期日前訊問證人、對質詰問權。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程序合法性題組的第一問,屬「為什麼」型理由題,第二問接處置。
理由那一問通常吃掉本題一半的分數,寫得夠不夠深是分水嶺。
理由部分兩段、約 300–400 字;處置部分照人分項寫。
25 分的題,理由與處置合計約 30 分鐘。
四步骨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規範;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刑訴§271 I);被告不到庭,原則上不得審判(刑訴§281 I)。傳喚是義務的啟動器,到庭是合法性要件。
- 理由雙面論;義務面、權利面各寫一段;並點明強盜是重罪,不是得由代理人到庭的案件,辯護人不能代替被告。
- 處置;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刑訴§75 拘提;證人預料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依刑訴§276 I 於期日前訊問,並讓被告與辯護人到場行詰問。
- 收束;回頭扣題:不延宕訴訟、不犧牲被告權益、也體恤證人,三方都要交代到。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引出傳喚(刑訴§271 I)與不得審判(刑訴§281 I)兩條,不只喊結論
- 義務面:人別確認、直接聽取陳述以發現真實、妥適量刑
- 權利面:在場權是防禦權核心,親自見聞證據調查、行使對質詰問,與直接審理原則相表裡
- 排除代理:強盜為重罪,不是最重本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
- 被告不到的處置:合法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得拘提(刑訴§75)
- 證人的配套:期日前訊問(刑訴§276 I),且讓被告到場詰問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破關檢核
- 我能說出審判期日被告不到庭,原則上不得審判,例外要有法律的特別規定
- 我能用義務面+權利面兩段說出被告為何必須到庭
- 我切得開辯護人、代理人、被告本人,也記得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可命本人到場
- 我記得準備程序缺席可以照開,審判期日缺席不得審判
-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得拘提
- 證人來不了的配套是期日前訊問,而且被告的對質詰問權不能縮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281(被告到庭之義務) 人不到,這場審判原則上不能開;只有法律另有規定,或屬於准許用代理人的案件,才是例外。
刑事訴訟法§36(被告得委任代理人者) 只有這種輕案才是「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而且但書還留了一手,必要時仍可命本人到場。
刑事訴訟法§75 被告耍賴不來,用強制力把審判的合法性要件補回來。
刑事訴訟法§273 V 準備程序缺席,法院可以對已到庭的人繼續進行。
刑事訴訟法§276 I 證人出國、住院來不了,可以提前訊問固定證言。
刑事訴訟法§271 I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本條僅取其規範意旨,未逐字引錄)。
歷屆出處與同題鄰居
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25 分;本考點為該題主軸,考的是程序合法性)
集中審理與審判期日
直接審理原則
審判期日前訊問證人
對質詰問權
整理範圍:民國 96 年至 113 年;條文引文對照現行版。
刑事訴訟法§281(被告到庭之義務)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人不到,這場審判原則上不能開;只有法律另有規定,或屬於准許用代理人的案件,才是例外。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36(被告得委任代理人者)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白話 只有這種輕案才是「許被告用代理人之案件」;而且但書還留了一手,必要時仍可命本人到場。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75
白話 被告耍賴不來,用強制力把審判的合法性要件補回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273 V
白話 準備程序缺席,法院可以對已到庭的人繼續進行。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276 I
白話 證人出國、住院來不了,可以提前訊問固定證言。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271 I
白話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本條僅取其規範意旨,未逐字引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