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8/9 站
被告委任代理人到場
門檻只有一句:最重本刑是拘役或專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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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記住這一句就夠: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考的就是「只看最重本刑」。
被告原則上要親自到庭。沒有這一條,最輕的案件也得本人請假跑法院。
看到這些字,站哪一邊
判斷路徑
法定刑最重到哪裡?以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為限,看法定刑不看宣告刑。
偵查中還是審判中?兩個階段都可以。
法院或檢察官點名了嗎?但書: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題目講的是辯護人?辯護人不能代替被告到庭,能代替的只有代理人。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省下的奔波由制度吸收,但決定權留在法院、檢察官手上。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起訴罪名是公然侮辱罪,被告可以委任代理人到場嗎?
一句話寫完:你憑哪一個條件判斷。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 公然侮辱罪:最重本刑為拘役。
- 理由落在「最重本刑」上了嗎?
- 告訴乃論、管轄、審判權都不是刑度問題。
- 別忘了但書: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你剛拿下什麼 題幹丟一排程序名詞,你只認法定刑那一條線。
接著讀 → 被告到庭義務與在場權 刑訴§36 是它的例外出口。
真題解剖: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下列何種情形,被告得委任代理人到場?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應選:公然侮辱罪第 1 項的法定刑是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最重本刑為拘役,正好落在刑訴§36 的門檻內。
- (A) 錯:告訴乃論是追訴條件的分類,與刑度輕重是兩件事—告訴乃論之罪也可能很重。
- (B) 錯:管轄錯誤講的是這家法院能不能審這件案子,跟誰到場沒有接點。
- (D) 錯:無審判權同樣是法院審判的前提要件,與委任代理人無關。
秒殺 四個選項只有一個講得出法定刑,其餘三個都在講法院能不能審—先找講法定刑的那一個。
兩種代理人,別互換
這張表在比:兩條都叫代理人到場,這裡只比委任規則
| 比較項目 | 被告委任代理人(刑訴§36) | 自訴人委任代理人(刑訴§37) |
|---|---|---|
| 「得」還是「應」 | 得委任:例外開給被告的權利 | 應委任:強制 |
| 限哪些案件 | 以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為限 | 不分案件輕重 |
| 代理人資格 | 刑訴§36 條文沒有這一項要求 | 應選任律師充之 |
| 本人還會被叫回來嗎 |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 |
考過的三個誘答,其實是同一招
拿追訴條件冒充刑度
選項寫「起訴罪名為告訴乃論之罪」,引你把「輕微」跟「告訴乃論」畫上等號。
解毒劑 告訴乃論之罪也可能很重;刑訴§36 問的是最重本刑,不是追不追訴。
拿法院權限冒充到場規則
選項寫「管轄錯誤」,聽起來很程序法,講的卻是這家法院能不能審。
解毒劑 先問自己:這句話在講刑度,還是在講法院?講法院的就出局。
拿審判前提冒充到場規則
選項寫「對被告無審判權」,同一招換一個更嚇人的名詞。
解毒劑 審判權是能不能審的前提,與被告派不派代理人沒有接點。
秒殺法
看到「委任代理人到場」,腦中直接打開法定刑:最重本刑只到拘役或罰金的,就是它;其餘程序名詞都當煙霧彈。
同一個門檻,還能往哪裡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得/應互換
把被告寫成「應委任代理人」,或把自訴人寫成「得委任」。
解毒劑 被告是得委任、且限輕罪;自訴人是應委任、不分案件輕重。
階段砍一半
寫成「僅於審判中得委任代理人」。
解毒劑 刑訴§36 寫的是審判中或偵查中,兩個階段都開。
把但書藏起來
寫成只要符合門檻,本人就不必到場。
解毒劑 法院或檢察官認為必要時,仍得命本人到場。
條項不分
拿強暴公然侮辱(刑法§309 第 2 項)當例子,那一項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毒劑 引用前先看題目給的是哪一項,最重本刑會跟著變。
代理人當成辯護人
說被告委任辯護人之後就可以不到庭。
解毒劑 辯護人是協助防禦,被告原則上仍須自己到庭;能代替被告到場的是代理人。
這一站值得投多少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低頻但送分:門檻只有一句話,背對了,選項再怎麼繞也繞不出去。
- 考的是要件辨識,不是學說對立,時間花在條文逐字上,回報最高。
- 背到刑訴§36 與刑訴§37 能互相對照就收手,這一站的天花板到此為止。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這個考點在歷屆的出現紀錄全部落在選擇題,申論沒有出現過。所以這裡不給申論的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寫出來也只能是編的。真要練,就把第 1 層那四個問題練到不用想。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被告委任代理人到場) 三個關節:案件門檻是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看法定刑,不是看宣告刑);偵查中與審判中都可以;但書讓法院或檢察官在認為必要時把本人叫回來。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被告到庭與審判) 第 1 項是原則,刑訴§36 就是它說的「特別規定」之一;第 2 項把接口打開: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到庭即可開庭。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刑事訴訟法第 37 條(自訴人委任代理人) 拿來跟刑訴§36 對照的那一條:自訴人是「應」委任、且應選任律師,不分案件輕重。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 第 1 項最重本刑是拘役,過得了刑訴§36 的門檻;第 2 項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就過不了。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歷屆出處與資料來源
民國 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C/考的是公然侮辱罪與委任代理人到場的要件辨識
判分依該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條文逐字依刑事訴訟法現行版(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與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全文不引用裁判字號。
刑事訴訟法第 36 條(被告委任代理人到場)
白話 三個關節:案件門檻是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看法定刑,不是看宣告刑);偵查中與審判中都可以;但書讓法院或檢察官在認為必要時把本人叫回來。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281 條(被告到庭與審判)
白話 第 1 項是原則,刑訴§36 就是它說的「特別規定」之一;第 2 項把接口打開: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到庭即可開庭。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37 條(自訴人委任代理人)
白話 拿來跟刑訴§36 對照的那一條:自訴人是「應」委任、且應選任律師,不分案件輕重。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
白話 第 1 項最重本刑是拘役,過得了刑訴§36 的門檻;第 2 項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就過不了。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