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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當事人能力

法人能不能當被告,先看那個罪罰不罰法人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7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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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這道門檻在擋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記住這句就夠:法人能不能當被告,先看那個罪罰不罰法人。

當事人能力=有沒有資格坐上被告席。刑法罰的是自然人,法人原則上沒有犯罪能力;除非特別法另有處罰法人的明文,否則坐不上被告席。少了這道門檻,法院會白審一場實體。

哪些情形法人坐得上,見 b8。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被告欄寫的是○○公司
先查這罪罰不罰法人
只罰自然人的罪名(如行賄罪)
法人欠缺當事人能力
精神障礙、不能為訴訟行為
那是訴訟能力,不是資格

三個問題走完

這個罪有處罰法人的明文嗎?

沒有明文,這個法人有資格當被告嗎?

沒有資格,走哪道門?

起訴程序違背規定→刑訴§303 第 1 款不受理判決

程序門還是實體門

程序門・不受理
起訴這個動作違背規定,法院連實體都不用審。
實體門・無罪
先進實體審判,把資格問題當成犯罪成不成立來回答。

資格出問題時,法院要不要碰犯罪成不成立

民國 100 年那題的公布答案站在程序門。

寫寫看再展開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37 題

檢察官以甲公司(法人)為被告,起訴違背職務行賄罪。法院應如何處理?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先問行賄罪罰不罰法人了嗎?
  • 寫的是當事人能力,不是訴訟能力?
  • 效果落在§303 第 1 款不受理,不是無罪?

先寫下你的判斷順序,再展開對照。

接著讀 → 不受理判決、歷屆與這個考點同場出現。

你已經能把『法人+沒有處罰法人明文的罪』接上§303 第 1 款不受理判決。

三個長得很像的能力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概念屬性問的是什麼欠缺時的效果
當事人能力程序法・抽象資格這種主體有沒有資格當被告起訴程序違背規定→刑訴§303 第 1 款不受理判決
訴訟能力程序法・具體意思能力這個被告能不能有效為訴訟行為(如因精神障礙無法就審)不是不受理事由,程序面另以停止審判等機制處理
犯罪能力實體法・犯罪主體資格這種主體能不能成立犯罪實體問題;但法人被訴無處罰明文之罪時,官方採程序面出口(不受理),非實體無罪

當事人能力是資格、訴訟能力是行為能力、犯罪能力是實體可罰性。

這個法人坐得上被告席嗎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以法人為被告起訴,合不合法?

坐得上(有當事人能力)
  • 該罪名在特別法設有處罰法人的明文(兩罰規定),起訴合法。條文線索:刑訴§303 第 5 款寫「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可見法人不是絕對不能當被告。
坐不上(欠缺當事人能力)
  • 該罪名沒有處罰法人的明文(例如違背職務行賄罪),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依刑訴§303 第 1 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三種誘答,全從概念錯置長出來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實體有罪型

題幹把行賄事實寫得很完整,引你直接跳去判有罪。

解毒劑 沒有處罰法人明文的罪,法人坐不上被告席,無從實體審判。

概念錯置型

效果寫對了(不受理),理由卻寫成「無訴訟能力」。

解毒劑 訴訟能力問的是意思能力,法人的問題是資格;效果對、理由錯照樣是錯。

效果錯置型

理由沾到邊(無犯罪能力),效果卻寫成無罪判決。

解毒劑 官方路線是程序面不受理,不進實體、不生無罪判決。

秒殺

「法人+沒有處罰法人明文的罪+被起訴」三件事同框,答案往不受理判決找,不要往實體有罪/無罪找。

一試怎麼下手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遇到法人被告題,第一動作是查該罪名有沒有處罰法人的明文,而不是直接進實體討論。
  • 選項要「概念+效果」兩段都對才選;只對一半的選項是這裡最貴的失分。
  • 能各用一句話定義三個能力概念,並說出各自是程序法還是實體法概念。

申論怎麼準備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在民國 113 年以前的歷屆試題裡,申論沒有出過這個考點。所以這裡不給答題架構、不給採分點:歷屆沒出現過的東西,補寫出來只是想像。準備方式就是把三個能力概念和刑訴§303 第 1 款的連線記牢,一試看到就能認。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3 條(當事人之定義) 當事人的位子只有三張:檢察官、自訴人、被告。爭議都出在被告這一張。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1 款(不受理判決) 起訴這個動作本身有問題,法院不進實體,直接以判決把案件送出門。

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5 款(不受理判決) 條文明寫「為被告之法人」,反面看得出法人不是絕對不能當被告。

出處與範圍

歷屆出處: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第 37 題,主考點,公布答案 B。

律師卷未見;近五年未再出現。

歷屆同場一起考的鄰居:不受理判決。

體系位置:刑事訴訟法→訴訟主體→被告。

條文來源:現行刑事訴訟法第 3 條、第 303 條。

歷屆試題範圍:民國 95 年至 113 年。

資格確認完,關於被告本人只剩最後一問:他非得親自坐在那裡不可嗎。這一節短到一句話就結束,別把它想複雜。它真正的功用是把一個你一路默認、卻從來沒有明講的前提翻出來:前面所有的點名之所以有意義,正是因為原則上這些人都得到場;例外長什麼樣子,看過一次就不會再被繞進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