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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具結
一張結文兩條法效:證言能不能用,說謊辦不辦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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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一個 15 歲的目擊者、一次誤命的具結,問出三個答案。要分得開,第一刀切在這裡,這個場合有沒有具結這回事。
切錯邊,後面每條規則都會接錯:刑訴 §158-3 只咬左邊「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右邊那些陳述回傳聞法則。
沒有這張結文會出什麼事
證人講的話要能用,得先有人替這句話的真假負責,結文就是那個負責的動作。
沒有它,兩件事同時失控:法院手上全是沒人擔保的話,說謊的人講完就走。所以有了結文:證人朗讀並簽名,寫明據實陳述、決無匿、飾、增、減。
往程序看: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證言不得作為證據。往實體看,有效具結是偽證罪的隱藏前提:於審判或檢察官偵查時、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虛偽陳述,才進得了刑法 §168 的門。
照這三個問題問下去
誰在問?
這個人能不能結?
結錯了,算哪一條軌?
作廢的是那張紙,還是那句話
現行法沒有選邊,而是按「這張紙本來該不該存在」分配風險:該結卻沒結,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不得令其具結的人被誤命具結,只有結文失效,證言能不能用取決於他有沒有親自見聞待證事實;本來就沒有具結制度的場合,回到傳聞法則。
誰在問 → 能不能結 → 走哪條軌
三問問完,四個選項通常死了三個。最常考的那格:未滿十六歲=不得結,但能講。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
甲(15 歲)目睹乙殺死丙。審判中法院將甲列為證人並依法傳喚,甲具結後,就法官關於乙殺人行為事實的訊問為陳述。甲的陳述可否作為證據?理由是什麼?
先別挑選項,寫三行:①法院該命 15 歲的甲具結嗎?②不該結卻結了算什麼?③甲這話能用,靠的是結文嗎?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B):能用,因為甲親自目睹了乙殺死丙。(A) 把證據能力掛在具結上,方向剛好相反。(D) 是最貴的坑:具結違法不等於陳述作廢,八年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原地重挖。
- 我沒有把「具結違法」直接推成「證言不能用」。
- 我說得出證言能用的真正理由:甲親自目睹待證事實,具備證人適格。
- 我知道未滿十六歲者不得令其具結,誤命的效果停在「結文不生效力」。
你剛拿下什麼 你手上多了三個問句:誰在問、能不能結、走哪條軌;還有一句:具結違法只讓結文失效,不等於那句話從卷裡消失。
接著讀 → 拒絕證言權 打壞具結最常見的一刀不在具結本身:漏了告以得拒絕證言,結文效力與偽證罪地基一起鬆動。
一試看什麼、二試站哪裡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的命題繞著三個座標打轉:誰有權命具結、誰不能具結、結錯了效果怎麼算。三個座標背成反射,選項再長也能先砍掉三個。
- 二試不會叫你論述具結制度本身。它是大題裡的一個檢查站,藏在兩種設問底下:「這段陳述得否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證據」與「命證人具結的程序是否合法」。
- 二試站隊的順序固定:先定身分與階段,再決定刑訴 §158-3 出不出手,接著交給傳聞法則,收在審判中的證人化補正。順序反了,閱卷者看到的就是一堆沒有骨架的條號。
一個具結瑕疵,三條軌各自怎麼算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瑕疵,在證據能力、偽證罪、下一步該走哪條規則上各自的結論
| 情形 | 證言的證據能力 | 偽證罪 | 接著走哪條規則 |
|---|---|---|---|
| 以證人身分受訊問,卻漏未具結 | 「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不得作為證據(刑訴 §158-3) | 沒有有效具結,不成立 | 證據能力這關已經擋下,不必再走傳聞 |
| 未滿十六歲、或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被誤命具結 | 仍有證據能力:來自證人適格,不是來自結文 | 具結不生效力,不成立 | 證明力另外評價(有沒有看清楚是另一件事) |
| 漏未告以得拒絕證言 | 不進刑訴 §158-3,依刑訴 §158-4 權衡 | 具結效力動搖,不成立 | 權衡的結果決定能不能用 |
| 被告身分陳述、警詢陳述(本來就沒有具結制度) | 不是「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刑訴 §158-3 不適用 | 警詢說謊不成立偽證罪 | 回傳聞法則:向法官走刑訴 §159-1 第一項、偵查中向檢察官走同條第二項、警詢走刑訴 §159-2、§159-3 |
第二列與第四列是同一個道理的兩種長相:證據能力從來不是由那張結文發放的。
四種誘答與解毒劑
主體錯置
把法官、檢察官專屬的命具結權與拘提權塞給司法警察或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詢問前應命證人具結」「檢察事務官奉檢察官指示命具結,筆錄就升格為檢察官訊問筆錄」。
解毒劑 刑訴 §196-1 準用的條文清單裡,既沒有具結也沒有拘提;檢察事務官做的是詢問,不是訊問。
效果放大
把「具結違法/不生效力」放大成「這句話不能用」。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的 (D)、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的 (B)、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的 (D),都是同一手。
解毒劑 誤結=結文作廢,不是證言作廢。證據能力來自這個人有沒有親自見聞待證事實。
階段錯置
在不同程序階段之間搬運具結要求:「警詢筆錄未具結所以不合法」「告訴筆錄未具結,依刑訴 §158-3 無證據能力」。反向的陷阱是:審判中告訴人就案發經過指訴卻未具結,選項偏說有證據能力。
解毒劑 先問這個階段、這個身分有沒有具結制度;在法官面前就待證事實作陳述,實質上就是證人,應具結。
偽證罪連鎖
用具結瑕疵測偽證罪:誤命未滿十六歲者具結後說謊,選項說仍成立偽證罪;未告知得拒絕證言而具結,選項也說偽證罪照樣成立。
解毒劑 刑法 §168 以有效具結為前提;具結不生效力,偽證罪就沒有門可以進。
兩題解剖:制裁權走哪條路、一題三條軌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
甲涉嫌竊盜罪,偵查中,檢察官將目擊者乙列為證人且依法傳喚到場,檢察官對於乙就甲犯竊盜罪的事實進行訊問前,乙卻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具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第一步:宗教信仰不在刑訴 §179 至 §182 的法定拒絕證言事由裡,所以乙是「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落入刑訴 §193 第一項的罰鍰。
- 第二步:罰鍰依刑訴 §193 第二項準用刑訴 §178 第二項—由法院裁定,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 (A) 誘你讓檢察官自己罰,制裁權不在偵查機關;(B) 檢察長沒有這個權限;(D) 刑事程序的裁定法院是普通法院。
秒殺 偵查中要罰不肯具結的證人,檢察官只能聲請,裁定的是普通法院。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15 歲之甲目擊乙搶奪丙皮包,偵查中檢察官命甲具結後證稱:「當日夜間確實看到乙當街對丙搶奪皮包」等語。審判中被告乙主張:「甲年僅 15 歲,檢察官逕命具結,其證詞不具證據能力」等語,被告乙之辯護人另抗辯:「證人甲有深度近視,卻僅配帶不足度數之眼鏡,於夜間應該看不清楚搶奪行為人是否為被告乙,其證詞不能證明被告有罪」等語,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考選部公布答案:(A)
- (A) 走的是證據能力軌:無具結能力者的證言,誤結不妨礙它的證據能力。
- (B) 是效果放大,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5 題的 (D) 同一個坑,八年後原地重挖。
- (C) 「深度近視看不清」攻擊的是證明力—這句話值不值得信;證據能力問的是這句話能不能進法庭。選項故意把兩個層次寫反。
- (D) 走偽證罪軌:具結不生效力,刑法 §168「供前或供後具結」的前提垮掉,偽證罪不成立。
秒殺 同一個 15 歲證人,三條軌三個答案:證據能力(有)、證明力(另論)、偽證罪(無)。
秒殺法
選項再長,看到「未滿十六歲+誤命具結→證詞不得採」這一串,先當它是錯的,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問的就是哪個敘述錯誤。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具結在申論裡幾乎不當主角。題目問的是共同被告的陳述能不能用、鑑定報告要不要具結,具結是通往結論的必經檢查站:大題底下的一個小題。
同一題裡的傳聞例外、對質詰問與鑑定才是配分大戶。別在結文的記載、朗讀、簽名這些程式細節上灑掉三百字。
兩種設問,兩套拆法
問「乙偵查中之陳述得否作為認定甲有罪之證據?」
- 身分定性:就甲的案件而言,共同被告或被害人乙是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為證人(釋字第 582 號意旨)。
- 主體與階段盤點:這段陳述由誰取得(法官、檢察官或警詢),乙當時以什麼身分應訊(被告或證人)。
- 刑訴 §158-3 檢查:以被告身分或於警詢所為的陳述,不是「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不適用本條;反過來,以證人身分受訊問卻漏未具結,才是本條射程。
- 傳聞法則接手:向法官陳述走刑訴 §159-1 第一項;偵查中向檢察官陳述走同條第二項「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警詢走刑訴 §159-2、§159-3 的要件。
- 補正收尾:審判中依刑訴 §287-2 傳喚乙以證人身分具結、行交互詰問,確保被告的對質詰問權,再下結論。
問「法院命乙為證人及具結之程序是否合法?」「對乙行使拒絕證言權應如何處理?」
- 主體站:誰命的結,有沒有這個權(司法警察與檢察事務官的世界裡沒有具結)。
- 適格站:年齡、心智、被告身分、鑑定的三頂帽子,逐一過。
- 告知站:刑訴 §185 第二項(身分關係)、刑訴 §186 第二項(自陷己罪)、刑訴 §187(具結義務與偽證處罰)。
- 程式站:刑訴 §188 訊問前為之、刑訴 §189 結文記載、朗讀、簽名。哪一站有瑕疵,就接上三條軌分析。
設問對應紀律:問「有無證據能力」就收在證據能力;問「程序是否合法」就收在合法與否加瑕疵效果;問「應如何處理」就答處理方式,命釋明(刑訴 §183 第一項;同條但書於刑訴 §181 情形,得命具結以代釋明),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審判中由審判長裁定准駁,不要寫成證據能力論文。
閱卷者在找的句子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身分定性句:共同被告就其他被告的案件而言是被告以外之人,本質上為證人(釋字第 582 號)。
- 刑訴 §158-3 的適用範圍講精準:限於「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被告身分陳述與警詢陳述不落入。
- 傳聞條文接對:向法官是刑訴 §159-1 第一項,向檢察官是第二項,並寫出「顯有不可信」的但書標準。
- 審判中的證人化補正:刑訴 §287-2 準用人證規定,加上具結與交互詰問,對質詰問權有交代。
- B 型的四個檢查點逐站走過(主體、適格、告知、程式),不跳站。
- 拒絕證言的處理方式:釋明加裁定;刑訴 §181 情形得以具結代釋明。
- 鑑定題的三頂帽子分流:鑑定人(刑訴 §202)、鑑定證人(刑訴 §210 走人證)、機關鑑定(刑訴 §208)。
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這份清單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用來自我檢查,不是官方配分表。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同一副骨架,換三件外衣
骨架 身分定性 → 這個場合有沒有具結制度 → 刑訴 §158-3 或傳聞法則 → 補正收尾
共同被告
甲乙共犯,乙在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供述不利於甲,未具結。
不是「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刑訴 §158-3 不適用;依刑訴 §159-1 第二項判斷;審判中傳乙以證人身分具結、詰問補正。
醫師
治療過被害人的醫師出庭作證。
先分帽子:目睹案發互動是一般證人;急診觀察與診斷是鑑定證人(過去的事實,走人證具結、得拘提);受託解剖判斷死因是鑑定人(刑訴 §202 具結、不得拘提)。
未成年目擊者
15 歲目擊者被檢察官或法院誤命具結。
具結不生效力,但證言有證據能力;若他虛偽陳述,偽證罪不成立。
三件寫完,檢查你的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換了身分與場合。是,你已經擁有這個考點;不是,回去重走三問決策樹。
模板會害你的地方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規範段(具結制度怎麼運作)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
「乙是以被告身分應訊,當時根本沒有具結義務」,這種貼著題目長出來的句子,才是你跟背多分考生的差距。每個小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話。
離開這個考點前,先過這三關
- 闔上書,默寫三問決策樹(誰在問 → 能不能結 → 走哪條軌),再各寫一句三條軌的結論。
- 默寫刑訴 §158-3 全文,並口述「依法應」三個字排除掉哪些場合:誤命不得具結者、警詢與檢察事務官詢問、被告或告訴人身分的陳述。
- 從三件事實皮裡挑一件沒寫過的,10 分鐘寫 300 字以內的擬答,再回頭用對應題型的檢查點逐項勾。
- 四種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這一關目前是純自評。自己評自己普遍會高估,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位。
修法警示
刑訴 §186 修正:第二款心智障礙的用語現代化並分款。
影響:十六歲的門檻與整條的規範架構沒有動。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0、108、111 年那幾題以現行條文重解,答案不受影響。
鑑定章大修:刑訴 §206、§208 把書面報告的要件明文化,當事人委任鑑定入法。
影響:機關鑑定的舊架構已經改了。
舊題要重解:民國 108 年以前的機關鑑定考古題,一律以現行條文重解。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 §158-3(未具結之法律效果) 全條最重的是「依法應」三個字:本來就該結卻沒結,才落進來。
刑事訴訟法 §186(具結義務與不得令其具結) 第一項是原則與兩個例外;第二項把自陷己罪的告知義務掛在這裡。
刑事訴訟法 §187(具結前之告知) 不令具結的人不是不必說實話,只是不必簽那張紙。
刑事訴訟法 §188(具結之時期) 原則供前具結,但書允許供後具結—刑法 §168 寫「供前或供後」正是接這裡。
刑事訴訟法 §189 第一至三項(結文之作成與程式) 供前與供後的結文,記載的時態不一樣。
刑事訴訟法 §180 第一項(身分關係之拒絕證言權) 這一項的告知義務掛在刑訴 §185 第二項,不是 §186 第二項。
刑事訴訟法 §181(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 這一條的告知義務掛在刑訴 §186 第二項—兩種告知、兩個條文,一試會分開考。
刑事訴訟法 §183 第一項(拒絕證言之釋明) 自陷己罪的情形,可以用具結代替釋明—這裡的具結是拿來擔保拒絕理由為真。
刑事訴訟法 §193(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之制裁) 順著第二項摸到刑訴 §178 第二項:罰鍰由法院裁定,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刑事訴訟法 §196-1(司法警察詢問證人) 看清單要看沒被列進去的:沒有拘提(§178),也沒有具結(§186 至 §189)。
刑事訴訟法 §202(鑑定人之具結) 鑑定人的結文寫的是「公正誠實」,不是「據實陳述」。
刑事訴訟法 §210(鑑定證人) 他經歷過的是過去的事實、不可替換,所以整套走人證:證人結文、可拘提。
刑事訴訟法 §199(鑑定人不得拘提) 鑑定人可替換,所以不拘提;鑑定證人不可替換,所以可以。
刑事訴訟法 §287-2(共同被告之證人化) 配上刑訴 §287-1 的分離調查與釋字第 582 號,就是共同被告題的全部骨架。
中華民國刑法 §168(偽證罪) 三道門檻缺一不可:主體限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為自己說謊不成立);場合限審判或檢察官偵查(警詢說謊不成立);標的限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並以有效具結為隱藏前提。
條文逐字引自本書法規庫: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為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歷屆出處與版本
條文版本: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引文逐字比對。
釋字第 582 號:字號經索引查得存在;本書所寫的意旨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摘要,引用前請調解釋原文。
最高法院 102 年度第 1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我們尚未取得決議原文逐字比對,教學引用前請自行查證原文。
「未告知拒絕證言權 → 具結不生效力 → 偽證罪不成立」這條實務命題,是從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19 題與民國 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的公布答案反推的;背後的判例字號未經核實,不憑記憶補引。
一試: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45 題;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105 年司法官一試第 67 題;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51 題;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17、19、41、42 題;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41 題;112 年司法官一試第 19 題;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47 題。
二試:民國 93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25 分);96 年律師二試第 1 題(25 分);97 年律師二試第 4 題(25 分);100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30 分);100 年律師二試第 3 題(30 分);101 年司法官二試第 5 題(80 分);102 年司法官二試第 3 題(30 分);104 年司法官二試第 4 題(30 分)。
刑事訴訟法 §158-3(未具結之法律效果)
白話 全條最重的是「依法應」三個字:本來就該結卻沒結,才落進來。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 §186(具結義務與不得令其具結)
白話 第一項是原則與兩個例外;第二項把自陷己罪的告知義務掛在這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 §187(具結前之告知)
白話 不令具結的人不是不必說實話,只是不必簽那張紙。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 §188(具結之時期)
白話 原則供前具結,但書允許供後具結—刑法 §168 寫「供前或供後」正是接這裡。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 §189 第一至三項(結文之作成與程式)
白話 供前與供後的結文,記載的時態不一樣。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 §180 第一項(身分關係之拒絕證言權)
白話 這一項的告知義務掛在刑訴 §185 第二項,不是 §186 第二項。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 §181(不自證己罪之拒絕證言權)
白話 這一條的告知義務掛在刑訴 §186 第二項—兩種告知、兩個條文,一試會分開考。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 §183 第一項(拒絕證言之釋明)
白話 自陷己罪的情形,可以用具結代替釋明—這裡的具結是拿來擔保拒絕理由為真。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 §193(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之制裁)
白話 順著第二項摸到刑訴 §178 第二項:罰鍰由法院裁定,檢察官為傳喚者應聲請該管法院裁定。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 §196-1(司法警察詢問證人)
白話 看清單要看沒被列進去的:沒有拘提(§178),也沒有具結(§186 至 §189)。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 §202(鑑定人之具結)
白話 鑑定人的結文寫的是「公正誠實」,不是「據實陳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 §210(鑑定證人)
白話 他經歷過的是過去的事實、不可替換,所以整套走人證:證人結文、可拘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 §199(鑑定人不得拘提)
白話 鑑定人可替換,所以不拘提;鑑定證人不可替換,所以可以。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 §287-2(共同被告之證人化)
白話 配上刑訴 §287-1 的分離調查與釋字第 582 號,就是共同被告題的全部骨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中華民國刑法 §168(偽證罪)
白話 三道門檻缺一不可:主體限證人、鑑定人、通譯(被告為自己說謊不成立);場合限審判或檢察官偵查(警詢說謊不成立);標的限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並以有效具結為隱藏前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