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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排除之主張適格
違法取證侵害的是證人,被告能不能替自己主張排除
快速跳轉
這一站在解決什麼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07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違法取證侵害的是證人,被告能不能援用來替自己主張排除,是兩個問題。漏掉就一步跳到結論。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判斷路徑
違法侵害的是誰的權利?
主張排除的是誰?同一人嗎?
不同人時,保護範圍包不包含主張者?
縱得主張,有絕對排除的明文嗎?
兩邊在分配什麼
違法偵查的代價誰吞
寫寫看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設問一
檢察官漏未告知證人乙得拒絕證言,檢方以該證言對付被告甲。辯護人抗辯應排除,有無理由?
四段:瑕疵→權利歸屬→適格→效果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刑訴§181 保護的是證人,不是被告
- 能否援引他人程序利益:選了邊、給了理由
- 沒停在「違法即排除」,有接刑訴§158-4 權衡
接著讀 → 不自證己罪與緘默權
你已經會把「該不該排除」和「誰能主張」拆成兩問,也知道原則不得援引、但有反對說。
秒殺法
選項寫「一律」「當然無證據能力」,先當它是錯的:告知瑕疵沒有絕對排除的明文,出口在刑訴§158-4 權衡。
誘答模式
絕對排除型
「程序違法,一律無證據能力」「未告知即絕對排除」
解毒劑 告知瑕疵無絕對排除明文,回到刑訴§158-4 的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均衡維護
張冠李戴型
把證人的拒絕證言權寫成被告的權利,於是直接推出對被告排除
解毒劑 刑訴§181 保護的是證人自己免於自證己罪;被告得否援引,本身就是爭議點
警詢要不要告知得拒絕證言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司法警察(官)詢問時,有沒有告知得拒絕證言的義務?
| 肯定說 | 否定說 | |
|---|---|---|
| 理由 | 不自證己罪屬憲法層次保障,不因訊問主體而異;否則機關可改由警察問來規避 | 條文文義僅及法官、檢察官訊問;警詢筆錄本另受傳聞法則把關 |
這正是民國 107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設問二的對立點,兩說各展開一個理由再附管見。
應試策略
- 歷屆沒有出過這一站的獨立題目,它以單一選項滲進證據能力題;用三問快篩(誰被侵害/誰在主張/保護範圍含不含)就夠。 一試
- 適格段只寫適格。緘默權抗辯歸「不自證己罪與緘默權」,監聽合法性歸「通訊監察」,錄音的供述/非供述定性歸「傳聞法則」,各設問各管一段。 二試
- 兩說都可選,但一定要附理由並以管見收束;題目問「有無理由」就正面答有無理由。 站隊
它在申論裡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藏在證據排除大題的第一小題:先過「誰有資格主張」,才輪到「排不排除」。這一關沒接住,後面的權衡寫得再漂亮都懸空。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裡,適格與警詢告知各佔一個設問,估各 20 分。
篇幅重心放在主張適格的論證那一段,那是全題鑑別度最高的地方。
四步拆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① 定位程序瑕疵;檢察官訊問證人漏未告知得拒絕證言;警詢部分先論司法警察有無告知義務。
- ② 指出權利歸屬;刑訴§181 保護的是證人自己免於自證己罪,不是被告。
- ③ 主張適格論證;保護規範理論(被告非保護對象,原則不得援引他人程序利益)對上嚇阻違法偵查說(排除兼有嚇阻與維護司法廉潔功能,不以權利歸屬切割)。擇一附理由。
- ④ 效果收尾;縱認得主張,法無絕對排除明文,依刑訴§158-4 權衡:乙為對向犯、陳述涉己罪、放任漏未告知恐成制度性漏洞。管見一句收束。
辯護人抗辯有無理由(切面:學說對立)
低分死法與高分特徵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破關檢核
- 我能一句話定義主張適格:違法取證侵害第三人權利時,被告得否援引該瑕疵主張排除
- 刑訴§181 的保護對象是證人自己,我不會寫成「沒告知所以對被告排除」
- 警詢有無告知義務,肯定說、否定說我能各展開一個理由再附管見
- 告知瑕疵不等於絕對排除:無明文時我會接刑訴§158-4 權衡並寫出具體審酌因素
- 保護規範理論與嚇阻違法偵查說的對立,我能各給一個理由並選邊
- 申論四步順序(瑕疵→權利歸屬→適格→效果)我寫得出來、不跳步
- 大題裡的緘默權、通訊監察、傳聞爭點我會分流出去,不混進適格段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 拒絕證言權是給證人自己的,用來擋自證己罪。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 項 有前條情形就要告知;文義是就法官、檢察官訊問而設,警詢適不適用有爭議。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沒有絕對排除明文時的總出口:權衡,不是自動排除。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 警詢筆錄另外還要過傳聞這一關。
歷屆出處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二試第 2 題;100 分大題之設問一、二;申論題,未公布標準答案
本考點的歷屆出處只有這一筆,且不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立場由題面與解析結構反推。
刑事訴訟法第 181 條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白話 拒絕證言權是給證人自己的,用來擋自證己罪。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 項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白話 有前條情形就要告知;文義是就法官、檢察官訊問而設,警詢適不適用有爭議。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沒有絕對排除明文時的總出口:權衡,不是自動排除。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警詢筆錄另外還要過傳聞這一關。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