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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方法之分類

一顆光碟可以同時是準文書和自白,但它本身進不了人證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9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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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光碟、錄音、錄影、電磁紀錄
這是「殼」,準文書那一軸,要當庭播放出來才算調查過
到庭陳述、具結、交互詰問
人證那一軸;只有活人進得來
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
傳聞法則的射程
被告自己說出口的話
自白法則,不走傳聞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一次,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一顆光碟可以同時是好幾種證據,但它本身永遠不會是人證。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證據不是拿到就能用。人證要到庭具結受詰問,文書要宣讀或告以要旨,錄音錄影要當庭播放讓兩造辨認,分類決定的是:這份東西該用哪一道程序打開。少了這一層,法官讀完卷就定案,當事人連反對的機會都沒有。

三個問題,順著問

我現在看的是殼,還是殼裡面的話?

兩邊都要各答一次。同一份證據在不同軸上可以有不同身分,彼此不互相排斥。

這個東西是活人嗎?

不是活人就進不了人證:人證要具結、要被交互詰問,物做不到。

裡面的話是誰說的?

被告自己的話,回自白法則檢驗任意性;被告以外之人的話,才進刑訴§159 I。

兩種看法,把錯誤的風險放在不同人身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錄音當成「人在說話」
就要先過傳聞法則那一關,證據用不用得成的風險落在提出證據的一方。
把錄音當成「機器在記錄」
屬非供述證據,傳聞法則不開場,證據直接進得來;代價是被告沒辦法對錄音本身交互詰問。

實務落在右邊,但原則上只落到「殼」這一層:錄到的話是誰說的,仍要分別回自白法則或刑訴§159 I 檢驗。防線是換了一道,不是取消。

順著念一遍,念的順序就是判斷的順序。

載體看文書、內容看是誰、活人才是人證、機械不傳聞

先自己寫,再打開對照

先自己寫

甲唆使乙放火,兩人通話遭通訊監察錄成光碟。這顆光碟在證據法上可以是哪些東西?哪一種它進不去?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殼=準文書;內容含被告唆使犯罪的言詞=有自白性質;機械錄音=非供述證據;唯獨光碟本身進不了人證。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要挑出的錯誤敘述,就是「屬人證」那一個。

三行就好:第一行寫殼是什麼,第二行寫裡面錄到誰的話,第三行寫它進不去哪一種、理由是什麼。

殼和內容我有沒有分開寫?只答一邊,這題就漏一半。

說「不是人證」的時候,我給的理由是「要活人到庭具結受詰問」,還是只寫了「它是物」?

錄到的是被告自己的話—我有沒有把它送去自白法則,而不是刑訴§159 I?

接著讀 → 往兩邊走:這顆光碟怎麼來的、合不合法=通訊監察;裡面錄到的話能不能用=傳聞法則。這兩站最常跟它同場出現。

你現在會把一份證據拆成殼與內容兩層分別定位,也說得出光碟本身為什麼進不了人證。

同一顆光碟,換三副眼鏡各看一次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一軸在問什麼軸的兩端這顆光碟落在哪落點的後果
這份證據該用哪一道法定程序打開?被告訊問/人證/鑑定/勘驗/文書文書那一端:文書以外、但效用與文書相同的證物,也就是準文書依刑訴§165-1 II 當庭以適當設備顯示,使當事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這是人在陳述,還是機器在記錄?供述/非供述非供述那一端:機械如實記錄傳聞法則不開場
錄到的是誰說的話?被告自己/被告以外之人兩者都可能,要逐句分被告自己的話回自白法則檢驗任意性;被告以外之人的話才進刑訴§159 I

三軸不互斥。同一顆光碟在每一軸上各有一個答案,考題就是把這些答案打散成四個選項,讓你以為只能選一個。

四種騙法

把光碟說成「人證」

 你記得「光碟是重要證據」,就順手勾了

解毒劑 人證以自然人到庭陳述為內容,要具結、要被交互詰問;物做不到這兩件事

把機械錄音說成「傳聞證據」

 看到「審判外」三個字就反射性套傳聞

解毒劑 傳聞的前提是「人的陳述」;機械如實記錄屬非供述證據,這一關根本不開場

用「是文書就不是自白」設互斥

 把兩個不同軸的答案擺成二選一

解毒劑 軸與軸不互斥:殼是準文書,裡面裝的內容同時可以是自白

把被告自己的錄音陳述丟進刑訴§159 I

 只記得「審判外陳述不得作為證據」,忘了主體限定

解毒劑 該條主體是「被告以外之人」;被告自己的話走自白法則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

甲唆使乙放火,兩人通話遭通訊監察錄成光碟。關於這顆光碟,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光碟內容含甲唆使犯罪的言詞,具自白性質;敘述正確,不選
B;光碟屬準文書;敘述正確,不選
✓ C;光碟屬人證;敘述錯誤,就是它
D;機械錄音非人於審判中之陳述,非傳聞證據;敘述正確,不選

考選部公布答案:考選部公布答案:C

  • 四個選項就是四副眼鏡:內容軸看到自白(A)、載體軸看到準文書(B)、供述軸看到非供述所以不是傳聞(D),三個答案彼此不衝突。只有 C 跨錯了軸—人證要求自然人到庭陳述並接受具結與交互詰問,光碟本身做不到,所以它是唯一錯誤的敘述。

秒殺法

選項裡出現「光碟/錄音屬人證」,不必讀完其他選項,那就是要挑的錯誤敘述;物不能具結,也不能被交互詰問。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沒有申論出處。

既然這裡沒有申論出處,就不要在這一站花申論的時間背架構或分點寫法。申論題裡真的出現監聽光碟時,要展開的是通訊監察與傳聞法則兩站;這一站提供的是分類的第一句話。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65-1 條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不是紙本、但作用跟文書一樣的東西,比照文書的調查方式處理—光碟就是靠這一項變成「準文書」。

刑事訴訟法第 165-1 條第 2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光碟不是交上去讓法官自己聽完就算,是當庭放出來讓兩造辨認,或由審判長告知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主體限定在「被告以外之人」,而且留了「除法律有規定者外」這道例外門;被告自己的話不在這一項的射程內,走自白法則。

出處

歷屆出處: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三等)綜合法學(一)刑事訴訟法第 52 題。

條文引自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本。

同場最常一起出現的考點:通訊監察、傳聞法則。

分類不是為了貼標籤好看,是為了決定它要用哪一種方式在法庭上被打開。前一節說完一份東西可以有幾種身分,下一節就把身分接到程序上:拿在手上看、讀出聲音來、還是接上設備播出來。這也是開場那段事實真正的戰場,法官不是不能自己先聽,是聽完之後,那段聲音還得在當事人面前再顯現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