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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區分
門票和分數是兩層樓:能不能進門,跟值多少分,分開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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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問:證據能力的爭執能不能在準備程序調查?先聽出它講哪一層。
三層互不決定;拿一層的語言決定另一層,先打叉。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證據要影響判決,得過兩道性質不同的關卡。併成一道就會出事:有瑕疵的東西因為看來可信而進門,乾淨的東西因為前後有出入被說成沒資格。
所以刑訴把它拆成兩層:能不能進門是法定的,進了門值多少分才交給心證。
判斷路徑
這句在講哪一層?
是門票?那就查法條。
是分數?那就看心證的界線。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被分配的是誰承擔判斷錯誤:門票由立法者事前擋,分數由法官在個案擔;兩層一混就是讓心證改寫法定門檻。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兩件事並排:證人深度近視、看不清案發經過;法院誤命未滿十六歲的人具結。哪一個動到證據能力?
先別看答案,寫一句:兩件事各落在門票還是分數,為什麼。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誤命未滿十六歲之人具結,證言仍有證據能力—條文排除的是應具結而未具結,未滿十六歲之人本就不得令其具結;深度近視動到的是憑信性。
- 深度近視你放進哪一層?感官缺陷影響的是憑信性。
- 誤命具結你寫排除還是不排除?先想條文排除的是哪一種情形。
- 有沒有從「反正不可信」推出「不得作為證據」?那正是這題要釣的。
你剛拿下什麼 你現在有一把分層的尺:先判斷選項講門票、分數還是舉證責任,再套各自的規則。
接著讀 → 傳聞法則 門票那一層規則最密的是傳聞:什麼算審判外的陳述、例外怎麼開,補齊才知道門在哪。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用分數決定門票
「當庭供述證明力較高,故具證據能力」,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9 題選項 (B)
解毒劑 證明力不能回頭創造證據能力。
把矛盾說成沒資格
「前後陳述矛盾,故均無證據能力」,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9 題選項 (C)
解毒劑 矛盾是憑信性的問題,屬於證明力那一層;內容好壞不影響進門資格。
把法定判斷說成裁量
「證據能力之有無,由法官職權裁量」,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選項 (B)
解毒劑 門票查法條,沒有裁量空間;到了分數那一層才輪到心證。
架空警詢陳述的雙要件
「案重初供」「採審判中陳述」「都有證據能力,可信與否由法官判斷」,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選項 (D)(A)(B)
解毒劑 警詢的先前不一致陳述要進門,得同時具備「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缺一不可。
把推論力偽裝成門票
「間接證據不得證明直接事實,自無證據能力」,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6 題選項 (A)
解毒劑 推論只要合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就是適法,與有沒有證據能力是兩回事。
把感官缺陷升級成門票問題
「證人深度近視看不清,是證據能力問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選項 (C)
解毒劑 具結瑕疵才動證據能力;看不清楚只影響憑信性。
把心證擴權到判決與舉證
「依自由心證,法院應諭知無罪/認定證據能力/命被告舉證」,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選項 (A)(C)(D),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B)
解毒劑 心證管的是事實認不認定,不管判決主文、不管門票、不管舉證分配。
把有關聯說成品格證據
命案前的遺書用來證明殺人動機,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
解毒劑 與犯罪事實有關即有證據能力;誘答是把它推成品格證據。
把程序問題推給心證
證據能力的爭執能不能在準備程序調查,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
解毒劑 證據能力之爭執得在準備程序調查(篩選證據的功能),受命法官就鑑定的可信性傳喚專家並不違法;誘答是推給「自由心證範圍」。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情境,動到的是哪一層
| 題目給的情境 | 門票(證據能力) | 分數(證明力) |
|---|---|---|
| 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 | 不得作為證據,門直接關上 | 進不了門,不必再談分數 |
| 誤命未滿十六歲之人具結 | 證言仍有證據能力 | 進門之後才由法官評價 |
| 證人深度近視、看不清 | 不受影響 | 憑信性打折 |
| 前後陳述矛盾 | 不受影響 | 正是憑信性的問題 |
| 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犯罪事實 | 不因此喪失證據能力 | 推論合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適法 |
| 警詢陳述與審判中不符 | 須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必要,才得為證據 | 進門後才談值多少 |
秒殺法
掃選項先找矛盾句:凡是用分數決定門票,或用門票的語言去講分數,這個選項可以直接淘汰,不必讀完。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個考點不太自己當主角,多半躲在傳聞、具結、自由心證、間接證據、準備程序的題目裡當誘答:所以它的投報率不在背條文,在於讀每個選項時先貼標籤的習慣。
- 貼標籤要快過讀內容:先判斷這句講門票、分數還是舉證責任,再判斷它說得對不對。順序反了,就會被寫得很順的錯選項帶走。
- 看到「因為……所以有/沒有證據能力」,先檢查因果的前半段是不是分數層的理由;是的話,後半段不必看。
- 刑訴第 155 條兩項值得逐字記到能默寫:第 2 項是門檻,第 1 項是評價與它的界線,一整組誘答都從這兩句話反著寫。
申論裡它坐哪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申論沒有出現過。所以這裡不給申論的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模板只能是編的。要練,就把判斷路徑(b3)練到不用想。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自由心證主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第 2 項是樓下的門檻(證據能力+合法調查),第 1 項是樓上的評價(自由,但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拘束)。這個考點要整條默記的就是它。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證據裁判主義) 整棟樓的地基:沒有證據就不能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傳聞法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門規之一。注意「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例外是法律開的,不是法官開的。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先前不一致陳述)|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警詢的先前不一致陳述要進門的雙要件: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必要性,缺一不可。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具結)|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門規之二。排除的是「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具結之前提)|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本文是原則,但書兩款是不得令其具結的例外—這是「誤命具結」那一型考題的鑰匙。
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 第三個鄰居:誰該說服法院,跟門票、分數都不同層。
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但書(法院職權調查) 與舉證責任成對出現的誘答來源。
來源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警詢先前不一致陳述的雙要件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9 題,當庭供述證明力與樓層倒置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自由心證的界線(考選部公布答案:B)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6 題,間接證據的推論力不等於證據能力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證據能力是不是法官裁量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具結瑕疵與感官缺陷(考選部公布答案:A)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遺書證明動機,與品格證據的誘答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證據能力之爭執與準備程序
判分依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條文逐字依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上一個考點
回復原狀(遲誤期間)下一個考點
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自由心證主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第 2 項是樓下的門檻(證據能力+合法調查),第 1 項是樓上的評價(自由,但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拘束)。這個考點要整條默記的就是它。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證據裁判主義)
白話 整棟樓的地基:沒有證據就不能認定犯罪事實。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傳聞法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門規之一。注意「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例外是法律開的,不是法官開的。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先前不一致陳述)|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警詢的先前不一致陳述要進門的雙要件: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必要性,缺一不可。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具結)|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白話 門規之二。排除的是「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的情形。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具結之前提)|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白話 本文是原則,但書兩款是不得令其具結的例外—這是「誤命具結」那一型考題的鑰匙。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
白話 第三個鄰居:誰該說服法院,跟門票、分數都不同層。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但書(法院職權調查)
白話 與舉證責任成對出現的誘答來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