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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區分

門票和分數是兩層樓:能不能進門,跟值多少分,分開問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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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問:證據能力的爭執能不能在準備程序調查?先聽出它講哪一層。

門票|證據能力
得為證據/不得作為證據 審判外之陳述 應具結而未具結
分數|證明力
證明力較高、較低 憑信性 自由心證 前後陳述矛盾
說服義務|舉證責任
應負舉證責任 指出證明之方法 命被告舉證

三層互不決定;拿一層的語言決定另一層,先打叉。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證據要影響判決,得過兩道性質不同的關卡。併成一道就會出事:有瑕疵的東西因為看來可信而進門,乾淨的東西因為前後有出入被說成沒資格。

所以刑訴把它拆成兩層:能不能進門是法定的,進了門值多少分才交給心證。

判斷路徑

這句在講哪一層?

先貼標籤,再讀內容。

是門票?那就查法條。

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的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證言不得作為證據。

是分數?那就看心證的界線。

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心證只管信不信,不管門票與舉證分配。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門票交給法條
哪些不准進門寫死在條文裡。換來可預測;代價是有些可靠的材料也留在門外。
分數交給心證
值多少由法官依確信判斷。換來貼近個案;代價是沒有法條可對照,只有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拘束得住。

被分配的是誰承擔判斷錯誤:門票由立法者事前擋,分數由法官在個案擔;兩層一混就是讓心證改寫法定門檻。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

兩件事並排:證人深度近視、看不清案發經過;法院誤命未滿十六歲的人具結。哪一個動到證據能力?

先別看答案,寫一句:兩件事各落在門票還是分數,為什麼。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誤命未滿十六歲之人具結,證言仍有證據能力—條文排除的是應具結而未具結,未滿十六歲之人本就不得令其具結;深度近視動到的是憑信性。

  • 深度近視你放進哪一層?感官缺陷影響的是憑信性。
  • 誤命具結你寫排除還是不排除?先想條文排除的是哪一種情形。
  • 有沒有從「反正不可信」推出「不得作為證據」?那正是這題要釣的。

你剛拿下什麼 你現在有一把分層的尺:先判斷選項講門票、分數還是舉證責任,再套各自的規則。

接著讀 → 傳聞法則 門票那一層規則最密的是傳聞:什麼算審判外的陳述、例外怎麼開,補齊才知道門在哪。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用分數決定門票

「當庭供述證明力較高,故具證據能力」,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9 題選項 (B)

解毒劑 證明力不能回頭創造證據能力。

把矛盾說成沒資格

「前後陳述矛盾,故均無證據能力」,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9 題選項 (C)

解毒劑 矛盾是憑信性的問題,屬於證明力那一層;內容好壞不影響進門資格。

把法定判斷說成裁量

「證據能力之有無,由法官職權裁量」,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選項 (B)

解毒劑 門票查法條,沒有裁量空間;到了分數那一層才輪到心證。

架空警詢陳述的雙要件

「案重初供」「採審判中陳述」「都有證據能力,可信與否由法官判斷」,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選項 (D)(A)(B)

解毒劑 警詢的先前不一致陳述要進門,得同時具備「較可信之特別情況」與「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缺一不可。

把推論力偽裝成門票

「間接證據不得證明直接事實,自無證據能力」,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6 題選項 (A)

解毒劑 推論只要合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就是適法,與有沒有證據能力是兩回事。

把感官缺陷升級成門票問題

「證人深度近視看不清,是證據能力問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選項 (C)

解毒劑 具結瑕疵才動證據能力;看不清楚只影響憑信性。

把心證擴權到判決與舉證

「依自由心證,法院應諭知無罪/認定證據能力/命被告舉證」,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選項 (A)(C)(D),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B)

解毒劑 心證管的是事實認不認定,不管判決主文、不管門票、不管舉證分配。

把有關聯說成品格證據

命案前的遺書用來證明殺人動機,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

解毒劑 與犯罪事實有關即有證據能力;誘答是把它推成品格證據。

把程序問題推給心證

證據能力的爭執能不能在準備程序調查,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

解毒劑 證據能力之爭執得在準備程序調查(篩選證據的功能),受命法官就鑑定的可信性傳喚專家並不違法;誘答是推給「自由心證範圍」。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情境,動到的是哪一層

題目給的情境門票(證據能力)分數(證明力)
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不得作為證據,門直接關上進不了門,不必再談分數
誤命未滿十六歲之人具結證言仍有證據能力進門之後才由法官評價
證人深度近視、看不清不受影響憑信性打折
前後陳述矛盾不受影響正是憑信性的問題
間接證據不能直接證明犯罪事實不因此喪失證據能力推論合於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即適法
警詢陳述與審判中不符須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必要,才得為證據進門後才談值多少

秒殺法

掃選項先找矛盾句:凡是用分數決定門票,或用門票的語言去講分數,這個選項可以直接淘汰,不必讀完。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這個考點不太自己當主角,多半躲在傳聞、具結、自由心證、間接證據、準備程序的題目裡當誘答:所以它的投報率不在背條文,在於讀每個選項時先貼標籤的習慣。
  • 貼標籤要快過讀內容:先判斷這句講門票、分數還是舉證責任,再判斷它說得對不對。順序反了,就會被寫得很順的錯選項帶走。
  • 看到「因為……所以有/沒有證據能力」,先檢查因果的前半段是不是分數層的理由;是的話,後半段不必看。
  • 刑訴第 155 條兩項值得逐字記到能默寫:第 2 項是門檻,第 1 項是評價與它的界線,一整組誘答都從這兩句話反著寫。

申論裡它坐哪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申論沒有出現過。所以這裡不給申論的拆解模板、採分點與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模板只能是編的。要練,就把判斷路徑(b3)練到不用想。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自由心證主義)|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第 2 項是樓下的門檻(證據能力+合法調查),第 1 項是樓上的評價(自由,但受經驗法則與論理法則拘束)。這個考點要整條默記的就是它。

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2 項(證據裁判主義) 整棟樓的地基:沒有證據就不能認定犯罪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傳聞法則)|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門規之一。注意「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例外是法律開的,不是法官開的。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2(先前不一致陳述)|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警詢的先前不一致陳述要進門的雙要件: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必要性,缺一不可。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具結)|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門規之二。排除的是「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的情形。

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具結之前提)|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本文是原則,但書兩款是不得令其具結的例外—這是「誤命具結」那一型考題的鑰匙。

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第 1 項(檢察官實質舉證責任) 第三個鄰居:誰該說服法院,跟門票、分數都不同層。

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但書(法院職權調查) 與舉證責任成對出現的誘答來源。

來源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58 題,警詢先前不一致陳述的雙要件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9 題,當庭供述證明力與樓層倒置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自由心證的界線(考選部公布答案:B)

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36 題,間接證據的推論力不等於證據能力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52 題,證據能力是不是法官裁量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51 題,具結瑕疵與感官缺陷(考選部公布答案:A)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遺書證明動機,與品格證據的誘答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8 題,證據能力之爭執與準備程序

判分依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條文逐字依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尺有三欄,前兩欄講的是東西本身,第三欄講的是人。而這一章真正的起點在第三欄:東西不會自己走進法庭,總得有人把它端出來,而且證不到的時候,總得有人吞下這個結果。下一節就處理這個人。它是這一整章的引擎室:後面每一節你會反覆遇到同一句話的變形:這裡萬一錯了,成本落在誰身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