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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問權與異議

先認這個決定是誰做的,再決定向誰喊停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8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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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決什麼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考的就是這一步:程序當場跑歪了,你要向誰喊停。

當下不喊停,瑕疵就這樣進了判決。刑事訴訟法沒有一條總則寫著「責問權」,它被拆進三條救濟路。

這個動作是誰做的?

他造在詰問
檢察官主詰問誘導 證人回答不當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處分
審判長訊問失當 禁止辯護人發問
法院的裁定
裁定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

三問分流

這個決定是誰做的?

對號哪一條?

他造詰問違法或不當→刑訴§167-1;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處分→刑訴§288-3。

是法院的裁定嗎?

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的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但書列有例外,不在例外裡的,只能上訴時一併主張。

在分配什麼

當場喊停
瑕疵當下攤開,還來得及更正。
事後算帳
不必當庭對抗審判長,但風險自己扛。

沒有即時異議,原則上責問權喪失、瑕疵治癒:「沒當場發現」的成本歸你自己;但公益性的程序規定與被告核心防禦權(例如詰問權被剝奪)除外,不因未異議而治癒。

詰問找審判長,處分找法院,裁定等上訴

先自己寫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

當事人不服法院駁回其關於調查證據之聲請,應如何請求救濟?

兩句就好:先定性,再說管道。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駁回聲請的是法院、形式是裁定,不是審判長的處分。
  • 所以刑訴§288-3 對不上號,那條打的是審判長或受命法官。
  • 所以它不在但書例外裡,當下沒有救濟,只能上訴時一併主張。

你剛拿下什麼 程序不滿的三條路,按「誰做的決定」分流;還有沒異議要付的代價。

接著讀 → 抗告與準抗告 法院裁定的救濟、天花板與但書例外,在那裡講完。

這一題整題考好考滿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

當事人不服法院駁回其關於調查證據之聲請,應如何請求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因法院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必須作成裁定,當事人不服法院之裁定,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B) 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因法院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屬於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有關調查證據之處分,當事人不服,得向原審法院聲明異議
(C) 向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或上訴均可。因法院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必須作成裁定,當事人不服法院之裁定,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如當事人未提起抗告,則得於提起上訴時主張
✓ (D) 法院駁回調查證據之聲請,屬於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之裁定,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僅能於上訴時主張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定性第一步:駁回調查證據的聲請,依刑訴§163-2 第 1 項是由法院以裁定為之—主體是法院,不是審判長。
  • (A) 形式定性對(確實是裁定),但漏了刑訴§404 本文: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的裁定不得抗告,駁回調查證據的聲請也不在但書例外裡。
  • (B) 主體錯置:這是法院的裁定,不是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處分,刑訴§288-3 的聲明異議根本對不上號。
  • (C) 前半跟 (A) 一樣錯;抗告這條路自始不通,沒有「抗告或上訴均可」這種選擇。
  • (D) 不得抗告、也不得聲明異議,只能在上訴程序中一併指摘。

秒殺 「法院+裁定+判決前的程序」三個要素同時出現,直接找「僅能於上訴時主張」的選項。

這一題會怎麼騙你

主體錯置

把「法院的裁定」包裝成可以聲明異議的處分,或把判決前的程序裁定包裝成可以抗告,誘你在錯的層級喊停。

解毒劑 先認主體:裁定是法院做的,處分是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做的。認完再過刑訴§404 那道天花板。

半對全錯

選項前半句法條敘述正確(裁定確實存在、抗告制度確實存在),後半句接錯救濟管道。

解毒劑 選擇題不給同情分,整句對才算對。

救濟分流表

這張表在比:只比一件事,這個決定是誰做的,就走哪一條救濟

誰做的行為形式走哪一條由誰決定依據
他造當事人詰問及回答聲明異議,就每個行為當場提出審判長立即處分刑訴§167-1、刑訴§167-2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證據調查、訴訟指揮的處分向法院聲明異議法院裁定刑訴§288-3
法院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的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於上訴時一併主張但書例外才有抗告刑訴§404

考場上怎麼配時間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題幹一出現「法院」「裁定」「判決前」,先往「只能於上訴時一併主張」的方向找;反過來,出現「審判長禁止發問」就換刑訴§288-3,出現「檢察官主詰問誘導」就換刑訴§167-1。同一張分流表反過來考,換皮不換骨。
  • 二試:問「可以為何種主張」,就答主張名稱+條文+向誰、何時、什麼形式;問「評論合法性」,就逐個瑕疵給結論,寧可短也不要漏點。

申論裡真的被問到的點

  1. 兩套聲明異議分清楚:刑訴§167-1 打他造的詰問,由審判長處分;刑訴§288-3 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由法院裁定。
  2. 誘導詰問的禁止與例外框架:行主詰問時不得誘導(刑訴§166-1 第 3 項本文),但同項但書列有七款例外。
  3.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訊問失當,走刑訴§288-3,並接刑訴§98 的不正方法。
  4. 沒有即時異議的失權與治癒論述,加上公益性規定、被告核心防禦權這一層例外。
  5. 法院的裁定與審判長的處分要分開,再過刑訴§404 這道天花板。
  6. 強制辯護案件(刑訴§31 第 1 項)沒有辯護人時的程序效果,以及刑訴§284 射程的爭議。
  7. 涉及證據的瑕疵,用刑訴§155 第 2 項收尾:沒有證據能力、沒有經過合法調查的證據,不能拿來當判斷依據。
  8. 以上這些點,在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與民國 101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4 題裡真的被問到。至於每一點值幾分,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所以這裡不編分數。

兩種設問,兩套拆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A 型 救濟指認

設問長相:辯護人可以為何種主張?當事人應如何救濟?

  1. 定性系爭行為:誰做的(他造詰問/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處分/法院的裁定),違反哪一條程序規範
  2. 對號救濟管道,並指出受理者與決定形式
  3. 寫出時點紀律:詰問的異議要就每一個行為、當場、用簡要理由提出(刑訴§167-2 第 1 項)
  4. 補一句備位:當下沒有獲得救濟或根本沒異議,對後續(治癒、上訴理由)有什麼影響
B 型 程序合法性評論

設問長相:試評論本件準備程序及判決採證之合法性。題目會故意塞進三、四個程序違失

  1. 規範:本來應該怎麼進行,引條文
  2. 瑕疵:本案哪裡偏離
  3. 責問狀態:當事人有沒有即時聲明異議?用對條文了嗎
  4. 效果:瑕疵有沒有因為未異議而治癒?涉及證據的接刑訴§155 第 2 項;涉及公益性規定或被告核心防禦權的,論不因未異議而治癒
設問對應紀律

下筆前先看設問動詞

  1. 問「可以為何種主張」:答主張的名稱+條文+程序(向誰、何時、什麼形式),不要寫成證據能力論文。
  2. 問「評論合法性」:逐個瑕疵給合法或違法的結論,不要漏掉任何一個埋點。

它在申論裡坐哪、寫多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申論不會出「請論述聲明異議制度」。它在 25 到 30 分的大題裡永遠是子題或收尾段,別的程序考點唱主角,它負責收尾。

救濟指認題
150–200 字、3–4 分鐘:定性一句、條文與管道一到兩句、時點與效果一句
瑕疵盤點題
每個瑕疵 100–150 字;四個瑕疵合計不超過 12 分鐘,時間留給證據能力那類主角考點

不要在異議段落展開詰問制度史或立法理由,設問要的是管道指認,不是制度論文。

最冤的丟分長這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條文張冠李戴 用刑訴§167-1 去打審判長的訊問、用刑訴§288-3 去打檢察官的詰問。主體與管道錯配,整段救濟論述歸零,最典型、也最冤。
只判違法不接效果 寫完「檢察官誘導詰問違法」就換下一段:沒問有沒有異議、沒論治癒、沒接證據能力。四步只走了兩步,後半段的分全沒拿。
每個瑕疵都撤銷 不分「可治癒的訴訟指揮瑕疵」與「不可治癒的防禦權核心侵害」,每個瑕疵都寫判決違背法令應撤銷,等於承認自己不懂失權機制。
高分卷長這樣 每個瑕疵四步齊(規範→瑕疵→有沒有異議→效果);異議的主體、管道、受理者三個對齊;未異議的效果分兩層寫(原則上治癒,公益性規定除外);涉及證據的用刑訴§155 第 2 項收尾。

同一副骨架,換三件外衣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骨架 認主體 → 對管道 → 問有沒有異議 → 定效果。三件寫完,檢查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主體與條文代換;是,你已經拿下這個考點;不是,回救濟分流表重來。

駁回聲請皮

辯護人聲請傳喚證人,法院認為待證事實已經清楚,裁定駁回。

法院+裁定 → 判決前關於訴訟程序的裁定,原則上不得抗告,也不在但書例外裡 → 只能於上訴時一併主張。

誘導詰問皮

檢察官行主詰問時誘導證人,辯方沒有聲明異議。

他造的詰問行為 → 違反主詰問不得誘導,且不在但書七款例外 → 本可依刑訴§167-1 就每個行為當場異議而沒有做 → 責問權喪失、瑕疵原則上治癒,證言不是當然沒有證據能力。

審判長失當皮

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審判長在審判期日,以誘導或不正方法訊問被告。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處分 → 違反刑訴§98 → 依刑訴§288-3 向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裁定。

它會跟誰一起出現

救濟軸:抗告與準抗告

  • 法院裁定的救濟體系;刑訴§404 的天花板與但書例外,是兩個考點共用的那道牆

構造軸:職權主義與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

  • 當事人主導舉證,就要自己即時把關程序,責問權與失權效是這個構造的必然配件
  • 受命法官的權限邊界,以及開啟簡式審判的裁定該由誰做

權利軸:交互詰問、對質詰問權、辯護權與強制辯護

  • 誘導詰問的禁止(刑訴§166-1 第 3 項本文)是最常見的異議事由
  • 詰問權被剝奪,被當成不因未異議而治癒的那一層來處理
  • 強制辯護案件沒有辯護人到庭,程序合法性直接受質疑(刑訴§31 第 1 項、刑訴§284)

民國 101 年律師二試那題把權利軸的四個瑕疵疊進同一題;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那題把救濟軸的主體錯置做成選項。看到組合題不要慌,每個瑕疵單獨拆,每一格都在救濟分流表上練過。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分流表默寫上去,會變成閱卷委員最不想看的背多分答案。

規範段(哪一條管什麼)可以複用;涵攝段必須長出本案事實的血肉,像「審判長訊以:你當時看到被告站在什麼位置」這種題目給的具體事實,就是你該咬住的地方。每個瑕疵至少要有一句以「本案」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句子。

離開前先過這關

  • 闔上書,12 分鐘內默寫救濟分流表:誰做的、什麼形式、走哪一條、由誰決定。
  • 默寫刑訴§288-3 的兩項全文。
  • 從三件事實皮裡挑一件沒寫過的,8 分鐘寫出 150 字內的擬答。
  • 口述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四個選項各錯在哪、對在哪,不卡頓;並能即席回答:如果把題目的法院裁定換成審判長的處分,答案變什麼。
  • 一句話說清楚:沒有即時異議會怎樣,什麼瑕疵不因未異議而治癒。

沒過就回頭:分流表錯了回救濟分流表,治癒的論述斷掉回「在分配什麼」那一段,條文默不出來回條文原文。另外,這一關目前只有自評,自評普遍失準,剛開始練的人尤其如此,過關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到了。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67 條之 1(聲明異議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打的是他造對證人、鑑定人的詰問,還有證人、鑑定人的回答。理由只有兩種:違背法令,或不當。

刑事訴訟法第 167 條之 2(聲明異議之處理;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時點紀律都在這裡:一個行為一個異議、當場提、理由要簡要;審判長要立刻處分,處分前證人先停口。

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之 3(聲明異議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三個定位詞:對象是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的「處分」,受理的是法院,決定的形式是裁定。還有「除有特別規定外」這道限縮。

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之 2 第 1 項(聲請調查證據之駁回;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注意主詞是法院、形式是裁定—所以它不在刑訴§288-3 的射程內。

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第 1 項本文(抗告之限制;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本文是原則不得抗告;但書列有例外(有得抗告的明文、羈押具保搜索扣押等強制處分的裁定、限制辯護人接見通信的裁定),駁回調查證據聲請的裁定不在例外清單裡。

刑事訴訟法第 166 條之 1 第 3 項本文(誘導詰問之禁止;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同項但書列有七款例外(身分經歷準備事項、顯無爭執事項、喚起記憶、敵性證人、故為規避、先前不符陳述等)。主詰問誘導原則禁止、例外允許;反詰問則以誘導為常態。

刑事訴訟法第 98 條(訊問之態度;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86 年 12 月 19 日) 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訊問失當時,實體上違反的就是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程序違法的最終出口之一:涉及證據的瑕疵,最後都收在這裡。

刑事訴訟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強制辯護,節錄;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沒有選任辯護人,審判長就得指定。

刑事訴訟法第 284 條(強制辯護案件辯護人之到庭;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 強制辯護案件沒有辯護人到庭就不能審判,只有宣示判決除外。條文文義指的是審判期日,準備程序算不算,是爭點。

民事訴訟法第 197 條(責問權;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7 日) 刑事訴訟法沒有這一條,但它把責問權的邏輯講透了:程序違背可以異議;不即時異議就喪失責問權、瑕疵治癒;但「非僅為當事人之利益而設」的規定,不因未異議而治癒。刑事訴訟的實務與學說對詰問、訴訟指揮的瑕疵大致循同一思路處理,不過在刑事訴訟裡的具體適用範圍屬於解釋論,不是條文明文。

歷屆出處

民國 109 年司法官一試第 59 題(三等,綜合法學・刑事訴訟法),這個考點在該題是次要角色,問的是救濟途徑,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D。

民國 99 年律師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3 題(25 分),次要角色,最後一問問救濟途徑。

民國 101 年律師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4 題(30 分),次要角色,問整個程序的合法性。

查閱範圍到民國 113 年為止。歷屆沒有一題以這個考點當主角。

條文全部逐字引錄自本書法規庫:刑事訴訟法為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為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民事訴訟法為現行版。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所以全篇不引用任何裁判字號;涉及實務立場的敘述,都是從各題的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民國 99 年與 101 年這兩份律師卷的申論,查不到既有的官方解析可以對照,第三層的拆解是我們重建的骨架,教學使用前建議另行查證。

上一個考點

被告最後陳述

下一個考點

再開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