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章考點 · 第 2/5 站
核心 選擇題考過 9 次・申論考過 0 次

逕行拘提

同樣叫逕行拘提,一個跳過傳喚,一個跳過事前那張拘票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7 分鐘
快速跳轉
📌 分類閱讀: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四個選項的事實一模一樣,差別只在要不要傳喚、要不要拘票。

刑訴§76:跳掉傳喚
「無一定之住、居所」「逃亡之虞」「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最輕本刑五年以上」
刑訴§88-1:跳掉事前拘票
「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因現行犯之供述」「在執行或在押中脫逃」「經盤查而逃逸」

兩邊都有「嫌疑重大」和重罪那一款,分不出來。

它在解決什麼

抓人的正常路是三步:先傳喚,不到,才拿拘票拘提。「逕行」就是跳關:但刑訴法裡兩條逕行拘提跳掉的不是同一關。

刑訴§76 跳掉傳喚:對會跑、會滅證的人先寄傳票等於通知他快逃;但拘提原則上應用拘票沒被動到。刑訴§88-1 跳掉的是事前那張票:現場來不及,審查因此挪到事後。

三個問題,走完就有答案

跳掉的是傳喚,還是事前拘票?

門檻湊齊了嗎?

刑訴§76:嫌疑重大+四款之一+必要時,拘票照要。刑訴§88-1:情況急迫+四款之一,四款各有自己的限制與但書(b10 實測)。

事後補什麼、補給誰?

刑訴§88-1 警察免票以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不簽發應即釋放,找檢察官,不是法院。

七六免傳喚、不免票;八八之一免事前票、不免急迫。補票找檢察官,陳報才找法院。

這道口子在分配什麼

先審查,再抓人
等拘票的時間裡,人出境了、證據燒了。
先抓人,再審查
沒被任何人審查過的判斷,直接壓在被抓的人身上。

審查沒被取消,只是挪到事後:警察免票以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不簽發拘票就要放人。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犯罪偵查實務運用上,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緊急逮捕、第131條第2項緊急搜索,均屬無令狀之強制處分。有關二者法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均限於重大犯罪之案件;(B) 均限於情況急迫之案件;(C) 均限對犯罪嫌疑人實施;(D) 均應事後向法院陳報

先別選。先寫一句:兩個制度事後各向誰交代?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B;交集只有情況急迫;事後補救各走各的。

  • 我先比的是「事後向誰交代」嗎?
  • 四個「均…」都找到反例了嗎?
  • 報請檢察官和陳報法院,混掉了嗎?

你剛拿下什麼 你有一組開關:跳掉傳喚還是事前拘票、門檻齊了沒、事後向誰交代。

接著讀 → 逕行(緊急)搜索 拘提與逮捕正是它的啟動鑰匙,考題最愛焊在一起。

每一個「逕行」,跳掉的是哪一關

這張表在比:同樣是不用票就能動手,各自跳掉的是哪一關、又沒跳掉什麼

制度跳掉的是什麼沒跳掉的門檻
刑訴§76 不經傳喚逕行拘提傳喚拘票照要(刑訴§77)+犯罪嫌疑重大+四款事由之一+必要時
刑訴§88-1 急迫逕行拘提事前的拘票情況急迫+四款事由之一;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
刑訴§88 現行犯逮捕拘票,連「誰可以抓」也一起跳(不問何人)現行性: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或準現行犯二款
刑訴§130 附帶搜索搜索票以合法的逮捕、拘提、羈押為前提;範圍限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刑訴§131 第一項 逕行搜索(找人)搜索票三款事由,且有事實足認人確實在內
刑訴§131 第二項 緊急搜索(找證據)搜索票檢察官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
刑訴§131-1 同意搜索搜索票出於自願性同意+出示證件+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動手之後,要向誰交代

這張表在比:事後要補什麼、補給誰、沒補會怎樣(這一欄是跨制度比較題最常見的分岔點)

制度事後要補什麼對象是誰沒補的後果
刑訴§76不用補,本來就持拘票不生問題不生問題
刑訴§88-1警察執行後應即報請簽發拘票檢察官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刑訴§130 附帶搜索沒有陳報義務不生問題不生問題
刑訴§131 第一、二項執行後三日內陳報或報告檢察官為之者陳報該管法院;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未陳報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刑訴§131-1 同意搜索沒有陳報義務不生問題不生問題

刑訴§88-1 的門檻:什麼算、什麼不算

算,這一關過了不算,這一關就斷了
「因現行犯之供述」(第一款)當場被逮的現行犯供出共犯,且有事實足認共犯嫌疑重大線民、密報、匿名檢舉來的消息:不是現行犯的供述(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 C 選項)
「情況急迫」總開關人正要偷渡出境、共犯隨時會被通風報信,回去報告檢察官已來不及把急迫寫成可有可無:「不論情況是否急迫」都能逕行拘提(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 A 選項)
「經被盤查而逃逸」(第三款)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警察免用拘票的資格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且執行後應即報請簽發拘票把它說成要事先取得拘票才能動(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4 題 B 選項),或說成事後也不必報請(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 C 選項)

四型誘答與解毒劑

要件互換

拿刑訴§76 的事由,配上刑訴§88-1 的免票效果(或反過來)。例如:依刑訴§76 有逃亡之虞即可無票逕行拘提(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 A 選項);無住居所所以不用拘票(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A 選項)。

解毒劑 默念反差句:刑訴§76 免傳喚不免票,刑訴§88-1 免事前票不免急迫。

事前票與事後補票倒置

把「執行後應即報請簽發拘票」說成根本不用補(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 C 選項),或說成必須事先取得(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4 題 B 選項)。

解毒劑 回條文第二項逐字: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陳報義務亂掛

把刑訴§131 第三項的三日陳報,掛到附帶搜索或同意搜索頭上(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 C 選項、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 C、D 選項),或說兩個制度都要事後向法院陳報(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D 選項)。

解毒劑 三日內陳報或報告只屬於刑訴§131 第一、二項;刑訴§130、§131-1 沒有這道義務;刑訴§88-1 的補救對象是檢察官。

鄰居制度戴錯帽

用準現行犯、重罪逕行拘提去解釋「入宅搜捕」(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 A、C 選項),或把無令狀搜索限縮成只有一種情形(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 A、D 選項)。

解毒劑 入「宅」找人是搜索問題,回刑訴§131 第一項三款;抓人合法與入宅合法是兩道題。

真題解剖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

警察握有足夠的證據可信甲犯強盜罪嫌重大,即將偷渡海外。為爭取犯罪偵查的時效,警察在未取得拘票的情形下,逕行拘提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察的拘提合法,因為依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在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有逃亡之虞時,即可逕行拘提,無須事先取得檢察官或法官簽發拘票
✓ (B) 警察的拘提合法,因在犯罪嫌疑人涉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情況急迫時,警察得逕行拘提該犯罪嫌疑人,無須事先取得拘票
(C) 為有效偵查犯罪,即時保全犯罪嫌疑人,於此一情形中所執行之拘提不以獲有檢察官簽發之拘票為要件,所以警察在執行拘提後,亦無須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D) 警察的拘提不合法,因為拘提以事先獲有檢察官或法官所簽發之拘票為法定要件,警察不得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否則便屬對其人身自由的恣意侵害,而與憲法保障人民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

考選部公布答案:B

  • 事實對號:強盜罪最輕本刑五年以上、嫌疑重大、即將偷渡(逃亡之虞)、時效緊迫,刑訴§88-1 第一項第四款全要件命中,無票拘提合法。
  • (A) 拿刑訴§76 去證立「無票」,條號戴錯帽;(C) 合法不等於免補票,執行後仍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D) 說反了—刑訴§88-1 正是拘票原則的法定例外。
  • 同一組事實隔年換卷再考一次(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4 題),問的是抓完的下一步,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A:拘提合法,惟於拘提後,應立即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秒殺 合法性(急迫+四款)與補票義務(報請檢察官)是同一條的上下半場;選項只給你上半場,多半在下半場埋雷。

真題解剖

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無一定住居所之甲涉犯詐欺罪嫌,經司法警察調查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使用拘票予以拘提
(B)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且不持拘票予以逮捕
(C)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但仍應經傳喚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且須持拘票始得予以拘提
✓ (D) 因甲犯罪嫌疑重大且無一定住居所,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但仍應持拘票予以拘提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無住居所+嫌疑重大=刑訴§76 第一款,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跳掉的只有傳喚。
  • (A) 把刑訴§88-1 的免票效果偷渡進來;(B) 拘提說成逮捕又免票,錯兩次;(C) 走回正常流程,等於把刑訴§76 當空氣;(D) 免傳喚+持票,兩個要素都對。

秒殺 看到刑訴§76 的四款事由,先默念「免傳喚,不免票」再看選項。

秒殺法

題目丟給你一個沒有令狀的處分,先問三句:跳掉的是哪一關?門檻湊齊了嗎?事後要向誰交代?

考場上的取捨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跨制度比較題,先掃「事後要向誰交代」那一欄,它幾乎都是分岔點;用「均…」起頭的選項要先當可疑處理。
  • 拘票二聯、管轄區域外執行、限制執行期間這類執行面小條文,多半是拿來當正確選項的填充,掃過一遍就好,時間留給要件與事後補救。
  • 同一組事實會換卷再考一次,先問「能不能無票抓」,再問「抓完要補什麼」;看到熟悉的題幹,先確認這次問的是哪一個切面。

申論這一層,這裡是空的

這個考點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沒有出過以它為主角的申論題。所以這裡不給答題模板、不給採分點,也不給低分死法:沒考過的東西補寫出來,等於要你去背我們自己編的答案。要練手,就把 b12、b13 兩題的每個選項都講出它錯在哪一關。

修法警示

民國 109 年

刑訴§76 與刑訴§88-1 最近一次修正公布在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刑訴§131 停在 91 年,刑訴§130、§131-1 停在 90 年。

影響:這個考點的條文基礎近年沒有變動,早年的題目可以直接照現行條文重解,不必為它們另立一套舊法答案。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 正常流程的第二步:傳了不來,才輪到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 77 條第 1 項 整個考點的定海神針:拘提原則上要票。每看到一個「逕行」,就問它跳掉的是不是這張票。

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 條文寫的是「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跳掉的只有傳喚,拘票照舊。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學說慣稱緊急拘提。四款事由每一款都要疊上「情況急迫」;免的是事前那張票,事後仍要報請檢察官簽發,不簽發就要放人。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 現行犯的供述,正是刑訴§88-1 第一款的啟動鑰匙。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 附帶搜索以合法拘捕為前提,範圍限這四處,沒有事後陳報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 第一項是進屋找人,第二項是急著保全證據;三日陳報與證據排除的效果,只長在這兩項上。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之 1 同意搜索靠自願性、出示證件與筆錄記載撐住,沒有事後陳報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 78 條第 1 項、第 79 條、第 81 條 執行面的小條文,常被拿去當正確選項填空(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的 A、B、D 選項就是這樣配的)。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現行版本。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民國 102 年律師一試第 44 題;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6 題;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民國 113 年司法官一試第 39 題

申論:歷屆沒有出過以這個考點為主角的申論題。

題目文字與考選部公布答案取自民國 113 年以前的歷屆試題;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的現行版本;這個考點的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

到這裡,把人帶到面前的走法你都看過了:走完階梯的、跳過階梯的、連紙都來不及拿的。三種走法有一個共同的結尾,最後那一下,都是有人被帶走了。而那一下不只是結束,也是開始:人一離開自己的意志範圍,國家要回答的問題就換了一個,從「能不能抓」變成「抓了以後多久要給交代」。上一站練的是入口合不合法,下一站練的是入口之後的計時。兩站不接起來,你會出現一種很典型的殘缺,拘捕合法性答得漂亮,接著卡在「那然後呢」。

上一個考點

傳喚與拘提

下一個考點

拘捕後解送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