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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 選擇題考過 14 次・申論考過 2 次

逕行(緊急)搜索

兩扇急門:找人誰都能推,找物以檢察官為限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31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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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警察巡邏聽見屋裡女子大喊救命,破門而入,合法。理由不是證據要被湮滅,是有人正在裡面犯罪。

往「找人」那扇門(刑訴§131 I)
逮捕、拘提、羈押 追躡現行犯、逮捕脫逃人 有事實足認確實在內 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
往「找物」那扇門(刑訴§131 II)
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湮滅之虞 相當理由、情況急迫 檢察官指揮、層報檢察長

分界不在急不急,在你進門要拿的是人還是物。

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票核下來要時間,人卻正翻牆進屋、名冊正在爐子裡燒:刑訴的解法不是取消審查,是把審查挪到事後。

搜索原則上要用搜索票,票由法官簽名。但有兩種急等不到票:人就在裡面,以及證據在二十四小時內就要被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刑訴§131 替這兩種急各開一扇門。

急門不是免費的:執行後三日內要陳報或報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五日內撤銷;未陳報或經撤銷,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判斷路徑

有搜索票嗎?現在是不是正在拘捕?

有票照票走。沒票而人正在被逮捕、拘提、羈押,先看附帶搜索(刑訴§130):它搜不到住宅。

進屋是要拿人,還是拿物?

拿人走刑訴§131 I:一、二款要有事實足認人確實在內,第三款要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拿物走刑訴§131 II:相當理由、情況急迫、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滅失之虞。

這扇門,誰有權推?

找人那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與司法警察都能推;找物那扇以檢察官為限,其餘人只能受其指揮執行。

兩扇門都接不住呢?

問同意搜索(刑訴§131-1):須出於自願、在搜索之前。再接不住,就回刑訴§128-1 聲請搜索票。

事後那條尾巴走了沒?

陳報的對象要含法院,有權撤銷的也是法院。

找人可以衝、找物問檢座、同意看自願、都沒有就聲請票

前兩句各拖一條尾巴:三日陳報、五日撤銷。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先審查,再開門
門一旦被打開、抽屜一旦被翻過,事後撤銷也回不去。
先開門,再審查
等票的那一小時,人翻牆走了、名冊燒完了,屋裡喊救命的人也等不到。

刑訴的分法是:急迫時讓國家先承擔判斷錯誤的風險,先進門,三日內再把帳交給法院。所以急迫是要件,不是氣氛。

先自己寫,再往下看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警察追捕現行犯甲,尾隨進入丙的住所,先在臥室床上發現一把槍,再走進書房打開抽屜發現大量偽鈔,最後在後陽台逮到甲。進丙宅合法嗎?槍與偽鈔哪一個是合法取得的?

寫三句:進門依據是哪一款、槍為什麼可以、抽屜為什麼不行。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C)。追躡現行犯而有事實足認其確實在內,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條文不以被告自宅為限,所以進丙宅合法。但這扇門是為找人開的:床上目視可及的槍可依另案扣押處理,抽屜裡的偽鈔已經把找人變成找物,逾越了授權的目的。

  • 進門的依據,你寫到追躡現行犯、有事實足認確實在內了嗎?
  • 「這是第三人丙的家」你處理了嗎?條文寫的是住宅或其他處所。
  • 槍與偽鈔你分開判斷了嗎?判準是:這個動作找得到人嗎。

你剛拿下什麼 沒票的搜索,先問「進去是拿人還是拿物」,再問「這扇門誰有權推」;不管推哪一扇,三日內都要把帳交給法院。

接著讀 → 同意搜索 屋裡的人自己說了「好」,這個「好」算不算數?(一抬眼看到別案的證據能不能扣,本章「一目瞭然法則」那一站處理。)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單一問題:這一次沒有票,走的是哪一條路

這條路進去要拿什麼誰能發動搜得到住宅嗎執行後要不要陳報
附帶搜索(刑訴§130)拘捕當下的武器與證據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不行:範圍是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不用
逕行搜索(刑訴§131 I)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可以,條文寫的是住宅或其他處所要:三日內陳報或報告法院,法院五日內得撤銷
緊急搜索(刑訴§131 II)證據以檢察官為限,其餘人受其指揮執行可以要:三日內陳報或報告法院,法院五日內得撤銷,另須層報檢察長
同意搜索(刑訴§131-1)同意範圍內的東西執行人員,但須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以同意的範圍為限不用

界線實測對照

接得住(要件齊備長這樣)接不住(真題裡的破口)
逕行搜索・為了找人(刑訴§131 I)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其確實在內;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其確實在內;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第三人的住宅也進得去,條文寫的是住宅或其他處所。屋外安安靜靜、只憑一通檢舉就衝進去:民國 98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欠的正是「明顯事實」。進去以後打開抽屜翻找,也已經離開這一項授權的目的。
緊急搜索・為了保全證據(刑訴§131 II)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得自為,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執行,並層報檢察長。司法警察官自己發動去搜證據,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都在這裡設陷阱。這一項的發動以檢察官為限。
附帶搜索(刑訴§130)在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搜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行搶用的機車就落在這四項裡。在診所逮到人,卻回頭搜他家,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0 題。這條路上沒有住宅這一格。
同意搜索(刑訴§131-1)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執行人員出示證件,並將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自願與否,學說與實務多認為應綜合當時所有情狀判斷。搜完才補簽同意書:既不在搜索之前,也難認自願,回頭治不好違法。筆錄有記載加簽名只是形式外觀。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主體錯置

讓司法警察自行發動「對物」的無票搜索。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警察查獲竊電纜的現行犯後,自己跑去他住處搜證;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 (B):為扣押施用毒品的證據逕搜列管人的住宅。

解毒劑 找物那扇門以檢察官為限(刑訴§131 II)。司法警察為了「物」,只能報請檢察官許可後依刑訴§128-1 聲請搜索票。

範圍溢出

把附帶搜索伸進住宅。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0 題 (A):在診所逮到通緝犯後搜「乙宅」;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 (C):逮捕後「緊急搜索甲之住所」。

解毒劑 刑訴§130 的四項清單裡沒有住宅。要進住宅,要嘛有票,要嘛走刑訴§131。

目的越界

進屋是為了找人,卻順手翻箱倒櫃找物。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床上的槍枝對上抽屜裡的偽鈔。

解毒劑 為找人而搜,以發現人為目的;目視可及的可依刑訴§152 另案扣押處理,打開抽屜就越界了。問自己一句:這個動作找得到人嗎。

程序錯置

把陳報義務張冠李戴。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D) 給同意搜索裝上「三日內陳報」;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 (C) 給附帶搜索的機車裝上陳報義務;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 (D) 寫成「報告檢察官,由檢察官撤銷」。

解毒劑 只有刑訴§131 那兩項要陳報;陳報對象要含法院;有權撤銷的是法院,期限五日。

真題解剖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

司法警察巡邏時行經一住戶之窗外,聽到屋子內有人辱罵髒話,且一名女子大喊救命,遂破門而入,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 司法警察搜索違法,應先取得搜索票後,才能合法進入該住宅
(B) 司法警察搜索違法,此種破門而入之情形應僅限於 24 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方得無令狀搜索
(C) 司法警察搜索合法,只要破門後取得該名女子之同意,即屬合法之無令狀搜索
✓ (D) 司法警察搜索合法,因就客觀情形已可合理相信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

考選部公布答案:D

  • (D) 應選:女子大喊救命,就是「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正面命中刑訴§131 I 第 3 款;而第一項的發動主體不限檢察官,司法警察自己就能推這扇門。
  • (B) 錯:它把第二項(為了物、以檢察官為限、二十四小時滅證)當成唯一的急門。第一項與第二項是兩扇不同的門,別讓選項拿第二項的要件把第一項封死。
  • (A) 錯:進門的依據不是票,是刑訴§131 I 第 3 款的法定例外。
  • (C) 錯:同意要在搜索之前而且出於自願;破門之後才取得的同意,救不回已經開了的門。

秒殺 眼前正在發生犯罪,走第三款,跟「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沒有關係。

真題解剖

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1 題

在有相當理由可信情況急迫,若不逕行搜索,證據有湮滅之虞的前提下,檢察官指揮警察搜索某候選人樁腳甲之住所,並扣押預備進行買票之用的賄款及名冊等證據。關於檢察官之搜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檢察官之搜索不合法,因搜索已採令狀原則,而檢察官不屬中立客觀之司法官員,有恣意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虞,故無依職權發動搜索之權限
(B) 檢察官於發動搜索後 3 日內,必須立即陳報法院,由其審查搜索之合法性,但是甲不得就檢察官之搜索聲明不服
✓ (C) 除了檢察官應於搜索後 3 日內陳報法院外,甲亦得就檢察官之搜索,向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D) 於本案之情形中,除了得由檢察官逕行搜索外,亦得由司法警察官逕行發動無令狀之搜索,惟仍應於搜索後 3 日內陳報檢察官及法院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 應選:兩道防線都寫齊了—機關自己陳報(三日內陳報法院、法院五日內得撤銷),加上受搜索人依刑訴§416 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
  • (A) 錯:令狀原則沒有絕對化,刑訴§131 II 就是檢察官的法定例外,事前免票、事後由法院補審查。
  • (B) 錯:前半對、後半錯。受搜索人另有刑訴§416 的準抗告可走。
  • (D) 錯:主體錯置的原型。為了保全證據的無票搜索,司法警察官不能自己發動,只能受檢察官指揮執行。

秒殺 看到「司法警察(官)逕行發動」而劇情是在搜證據,直接判錯。

多欄比較

這張表在比:單一問題:這一題的勝負落在哪一句話

題目勝負手
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脫逃人、強盜現行犯逃進民宅,追進去就對了(刑訴§131 I 第 2 款)。民國 111 年那題的錯項,錯在陳報對象漏了法院,還把撤銷的人寫成檢察官。
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包廂飄出燒焦味,但沒看到可疑物、沒有人被逮捕、當事人也不同意:四條路全撿不到,正解是回刑訴§128-1 聲請搜索票。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為逮捕現行犯,必要時得進入其所在住居所搜索。把無票搜索說成「只限拘捕時」或「只限經同意」,都是以偏概全。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逮捕後「緊急搜索甲之住所」,附帶搜索伸不進住宅,要嘛有票,要嘛走刑訴§131。
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現行犯逮捕後搜他行搶用的機車,合法,而且不必陳報。硬加上「應於 3 日內陳報法院」的那個選項才是錯的。
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緊急拘提(刑訴§88-1)與緊急搜索(刑訴§131 II)共通的只有情況急迫;罪名限制、對象、事後控制(一個是檢察官簽拘票,一個是陳報法院)全都不同。
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同意的自願性要綜合當時所有情狀判斷,筆錄記載加簽名只是形式外觀;而且同意搜索沒有三日陳報這回事。

秒殺法

先掃主體:選項寫「司法警察(官)逕行發動」而劇情在搜證據,不必讀完就能劃掉。主體看不出勝負,再問一次「這個動作找得到人嗎」,找不到人的動作(開抽屜、翻文件)就不在刑訴§131 I 的授權裡。最後才數數字:三日陳報、五日撤銷。

應試策略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一試考的主要是「這一次搜索合不合法」的當場判斷,其次才是條文要件的背誦。與其背定義,不如把四條路那張表練到能默寫。
  • 選項只要動到主體或陳報,先劃問號:附帶搜索與同意搜索沒有陳報義務;陳報對象要含法院;有權撤銷的是法院。
  • 二試不會叫你「論述逕行搜索」,它是無令狀搜索合法性檢驗鏈的中間一站。力氣放在鏈條完整,不是放在這一站的深度。
  • 在這個考點上,條文精度的報酬率高過學說爭議:刑訴§128、§130、§131、§131-1 讀到逐字級,題目大半就到手了。

拆解模板

偵查是否合法

民國 96 年、民國 98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都是這一型,各 25 分,題目給的是一段檢警亂搜的劇情。逮捕、搜索、扣押要分開,各給一個結論,不要混成一鍋。

  1. 點出原則: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的指揮書、口頭命令都不是票。
  2. 附帶搜索(刑訴§130):有沒有正在進行的合法拘捕?範圍有沒有超出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3. 逕行搜索(刑訴§131 I):是為了找人嗎?人確實在內有沒有事實依據?第三款有沒有明顯事實加上情形急迫?
  4. 緊急搜索(刑訴§131 II):發動的是檢察官嗎?有沒有二十四小時內滅證的急迫?
  5. 同意搜索(刑訴§131-1):同意在搜索之前嗎?出於自願嗎(綜合當時所有情狀判斷)?有沒有出示證件、記明筆錄?
  6. 小結:四條路都接不住,搜索違法。這一步是分數所在:四型都要點名,不能只挑一型。
證據能力如何

設問問的是搜扣所得有沒有證據能力,前面四條路壓縮成鋪墊,重量壓在效果段。

  1. 分流第一段:屬刑訴§131 的搜索而未陳報或經法院撤銷者,走刑訴§131 IV 的特別規定,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受搜索人依刑訴§416 聲請而經撤銷者,效果在同條第二項。
  2. 分流第二段:其餘的違法搜索走刑訴§158-4,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把違法情節、侵害法益、犯罪輕重、證據有無替代性、嚇阻必要逐項套上本案事實。
  3. 不要把「得」宣告寫成自動排除:條文要你權衡,不是要你直接判決。
  4. 設問若問到判斷時點:證據能力的意見在準備程序處理(刑訴§273 I 第 4 款)。
  5. 設問的動詞決定比重:問合法性就逐個處分審查,問證據能力就把重量壓在效果段。

申論裡它坐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在申論裡是檢驗鏈中段的一站,不是主角。下面的字數與時間是我們依歷屆題目重建的建議劑量,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這一段是我們的判斷。

當檢驗鏈的一環
每一條路 2 到 3 行,合計約 250 到 350 字、6 到 8 分鐘
刑訴§131 的兩項
分開各寫一段,主體與門檻不要混寫,這是跟低分卷拉開距離最便宜的方式

不要把「四條路逐一檢驗」寫成四頁。每條路「要件+本件為什麼不合」一句就走,篇幅留給該題真正的主角,通常是證據能力的權衡。

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點出令狀原則,並寫出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檢察官的指揮書不是搜索票。
  2. 四型無票搜索逐一檢驗,每一型各給一句「本件為什麼不合」的理由。
  3. 刑訴§131 第一項與第二項的要件精確拆開:找人對上保全證據,主體不限對上以檢察官為限。
  4. 事後同意不能治癒事前的違法;自願與否要綜合當時所有情狀實質判斷。
  5. 刑訴§158-4 的權衡因素逐項套上本案事實,不是一句「違法所以排除」。
  6. 刑訴§131 IV、刑訴§416 II 的特別排除,與刑訴§158-4 權衡之間的分工。
  7. 證據能力的意見於準備程序處理(刑訴§273 I 第 4 款)。

低分死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一句話判死 「搜索違法,證據沒有證據能力」,四條路一條都沒檢驗,權衡一個因素都沒列。這種答案跟空白卷的距離比你想的近。
把指揮書當票 民國 96 年那題檢察官簽指揮書命警搜索,寫成「有檢察官指揮所以合法」,正面撞上搜索票由法官簽名這句話。
讓事後同意復活 民國 98 年那題搜完才讓屋主簽同意書,寫成「已補簽同意書故合法」。同意要在搜索之前而且出於自願,事後補簽既不自願,也治不好違法。
跳過權衡直接排除 刑訴§158-4 要你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的均衡維護,你卻直接宣告排除,等於把權衡條文讀成排除條文。
高分卷長這樣 四條路逐一檢驗、各附一句理由;刑訴§131 第一項與第二項分成兩段處理,主體與門檻沒有混用;證據能力那段有以「本件」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權衡;設問的每一小問都有對應結論。

變形軸

辨識軸(一試最愛:四條路互為誘答)

  • 附帶搜索:四項清單對上住宅
  • 同意搜索:自願的實質判斷對上筆錄的形式外觀,搜索之前對上搜索之後
  • 緊急拘提(刑訴§88-1),同樣叫「緊急」,事後控制一個是報請檢察官簽拘票,一個是陳報法院

上游軸(發動的前提)

  • 現行犯逮捕(刑訴§88),先有合法逮捕才有附帶搜索,先有追躡現行犯才有刑訴§131 I 第 2 款
  • 令狀原則與搜索票的聲請核發(刑訴§128、§128-1):例外全不合,就回這裡

下游軸(違法之後)

  • 合法在場加上目視可及,另案扣押(刑訴§152)才有得談
  • 刑訴§131 IV 與刑訴§416 II 的特別排除,接刑訴§158-4 的權衡,再接準備程序的判斷時點(刑訴§273 I 第 4 款)

命題的變化幾乎都是軸的組合。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就是上游(追躡現行犯)×這個考點(為找人的搜索)×下游(目視可及與證據能力)三層疊起來。看到長題幹不要慌,一層一層拆,每一層都是你練過的。

同骨架三事實皮

骨架 沒有票 → 檢驗四條路 → 合法或違法 → 證據能力

追捕入宅皮

警察追強盜現行犯,眼看他逃進第三人乙的公寓。

追躡現行犯而有事實足認確實在內,刑訴§131 I 第 2 款,入宅合法;進去只能找人,客廳茶几上目視可及的改造手槍可依另案扣押處理,翻臥室衣櫃找出的帳冊則已逾越授權目的。

查賄滅證皮

檢察官接獲密報,樁腳明晚就要燒掉買票名冊,來不及聲請搜索票。

檢察官依刑訴§131 II 自為或指揮執行,並層報檢察長;實施後三日內陳報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五日內撤銷。樁腳那一邊也有路:依刑訴§416 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

抓賭衝門皮

檢舉說某民宅聚賭,警察到場時屋外安安靜靜,仍然衝了進去。

欠的是刑訴§131 I 第 3 款的「明顯事實」(對照組:聽見喊救命就具備);不是拘捕當下,附帶搜索接不住;司法警察也不是刑訴§131 II 的發動主體。搜索違法,事後補簽同意書不能治癒,證據能力回到刑訴§158-4 權衡。

反模板警告

模板是檢核表,不是文章。「四條路逐一檢驗」拿去默寫,會寫成閱卷委員最厭的流水帳,每條路的「不合」都必須長出本案的事實。

「本件警員到場時屋外並無異樣,難認有明顯事實足信有人在內犯罪」這句才值分;「不符刑訴§131 I 第 3 款」這句只是目錄。每題至少要有一句以「本件」開頭、塞進具體事實的話。

三件事實外衣都寫完,檢查你的三段是不是骨架句完全同構、只有事實與條號在代換。是,這個考點就歸你了;不是,回頭重跑判斷路徑。

破關條件

  • 闔上書,十五分鐘內默寫四條路那張表:目的、發動主體、搜得到的範圍、門檻、要不要陳報,五列都要對。
  • 口述刑訴§131 四項各管什麼,並說出第一項三款的關鍵字:兩個「確實在內」、一個「明顯事實」加「情形急迫」。
  • 四型誘答各口述一個真題例子加一句解毒劑,不卡頓。
  • 申論那七個得分點,寫得出六個以上。
  • 三件事實外衣任選一件沒寫過的,十分鐘內寫出 250 字內的檢驗鏈擬答。

沒過怎麼辦:表背不齊,回四條路那張表逐格補;主體與陳報搞混,回誘答的主體錯置與程序錯置兩型;找人找物分不清,回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申論寫成流水帳,回反模板警告重寫一件事實外衣。這道閘門目前是自評版,自評普遍失準、新手尤其如此:通過只代表可以進下一個考點,不代表考場水準已經達標。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逕行搜索)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1 年 2 月 8 日 四項各管一件事:第一項為了找人,主體不限檢察官;第二項為了保全證據,以檢察官為限,其他人受指揮執行並層報檢察長;第三項是事後陳報與法院五日撤銷;第四項是未陳報或經撤銷時,法院「得」宣告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是裁量,不是自動排除。條文逐字引自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訴訟法第 130 條(附帶搜索)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 範圍被條文寫死在四項: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立即可觸及之處所。裡面沒有住宅,也沒有陳報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 131-1 條(同意搜索)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 自願與否是實質判斷,學說與實務多認為應綜合當時所有情狀認定;筆錄記載加簽名只是形式外觀,不能因此就當作自願。同樣沒有陳報義務。

刑事訴訟法第 128 條(搜索票)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節錄第一項與第三項前段) 原則就這兩句。檢察官的指揮書、口頭命令都不是搜索票。

刑事訴訟法第 128-1 條(聲請核發搜索票)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 無票的例外都撿不到時,回到這一條乖乖聲請票。司法警察官要多一道:報請檢察官許可後,才向法院聲請。

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現行犯與準現行犯)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24 年 1 月 1 日 刑訴§131 I 第 2 款的「追躡現行犯」從這裡定義:現行犯與以現行犯論的準現行犯都算。

刑事訴訟法第 88-1 條(逕行拘提)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節錄第一項) 與緊急搜索並列的「緊急」雙胞胎,共通的只有情況急迫。它的事後控制走檢察官:由檢察官親自執行得不用拘票,司法警察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檢察官不簽發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不是陳報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 158-4 條(違背法定程序取得證據之證據能力)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 句首「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是分流開關:刑訴§131 IV 就是這裡說的另有規定,走它自己的特別排除;其他的違法搜索才進這一條權衡。

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準抗告)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節錄第二項) 第一項給受處分人一條救濟:對檢察官所為關於搜索、扣押的處分不服者,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所以檢察官的緊急搜索前面有兩道防線—機關自己陳報,加上人民聲請撤銷。

來源

選擇題: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同意搜索的自願性與陳報陷阱);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為找人而搜的界線與目視可及,公布答案 C);民國 100 年律師一試第 41 題(檢察官緊急搜索的事後雙軌,公布答案 C);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第 40 題(附帶搜索伸不進住宅);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附帶搜索機車與無陳報義務);民國 102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司法警察自行搜證的主體錯置);民國 106 年司法官一試第 27 題(追躡脫逃人入宅);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38 題(為扣押證據逕搜住宅的主體錯置);民國 107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緊急拘提與緊急搜索的比較,公布答案 B);民國 108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例外全不合就回聲請搜索票,公布答案 A);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0 題(逮捕後緊急搜索住所的範圍溢出);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2 題(為逮捕現行犯進入住居所,公布答案 B);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3 題(喊救命與第三款,公布答案 D);民國 111 年司法官一試第 47 題(強盜現行犯逃入民宅,公布答案 A)

申論:民國 96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25 分:檢察官簽指揮書命警搜索、夜間搜索、強制帶往地檢署);民國 98 年司法官二試刑事訴訟法第 2 題(25 分:衝入民宅抓賭、事後補簽同意書、證據能力的判斷時點)。兩題裡它都不是主角,而是檢驗鏈上必經的一站。

條文逐字引自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這個考點所引各條都沒有民國 114 至 115 年的修正。;判分依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沒有標出答案的題目,這裡只記它考的方向。;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見解是從各題公布答案反推的,標的是年份與題號。;兩題申論的解題骨架沒有官方版本,是我們依題目與條文重建的結構參照。

到這裡為止,所有的門都開在同一側:國家有沒有夠強的理由。下一站把門換到另一側:不是國家有理由,是屋裡的人自己讓開了。這個轉軸會改掉你要檢查的東西:前面幾站檢查的是現場的事實夠不夠格,這一站檢查的是一個人的「好」是怎麼來的。它也是開場那張簽名的正主,前面三扇門在那間屋子裡都沒開成,最後撐著整件事的,就剩那一張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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