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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出境出海
誰下的限制,誰就能撤銷或變更,看到「僅得變更」直接判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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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話
這個考點歷屆只考過 1 次,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記住這一句就夠:誰下的限制,誰就能撤銷或變更。
它補的是中間那一格:還不到該關、但一出國就找不回來的人。
看到這些字,往哪邊想
判斷路徑
誰能下手?
案子夠重嗎?
誰能收回?
在分配什麼
自由的缺口先由被告承擔,換來的是偵查中以八月為限,以及有利結果一出就視為撤銷。
先自己寫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
法院對自己下的限制出境、出海,能不能依職權撤銷?
一句話寫完:法院做得到哪一步。
寫完了,對照看看
考選部公布答案是 C,錯在「僅得變更、不得撤銷」。
- 你寫的是「撤銷或變更」,還是「僅得變更」?
- 撤銷、變更是兩件事。
- 辯護人也得聲請。
你剛拿下什麼 題幹再寫「僅得變更」,你會先回條文找「或」字。
接著讀 → 羈押替代處分(具保、責付、限制住居) 它就接在它們的事由上。
真題解剖: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選項依條文重述大意)
關於限制出境、出海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考選部公布答案:C
- (C);應選(錯誤敘述);刑訴§93-5 第 4 項寫的是「得由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把撤銷砍掉,只留變更,就是這題的錯處。
- (A);正確;刑訴§93-2 第 1 項明文: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偵查中不必先過法院這一關。
- (B);正確;無罪判決是刑訴§93-4 所列事由,視為撤銷。但書留了活口: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
- (D);正確;刑訴§93-6:依本章以外規定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者,亦得命限制出境、出海。
秒殺 四個選項裡只有一個把權限講窄,其餘三個都是條文照抄—先找那個講窄的。
秒殺法
看到「僅得」「不得」這種把權限講窄的敘述,先回條文找「或」字,「撤銷或變更」四個字就是解毒劑。
這個限制,誰能收回或改掉
這張表在比:誰有權撤銷或變更(只比這一件事)
| 限制是誰下的 | 誰能撤銷或變更 |
|---|---|
| 偵查中檢察官所為 | 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
| 起訴後案件繫屬法院,偵查中所餘的期間 | 得由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為之 |
| 偵查及審判中法院所為 | 法院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
| 不分階段 | 被告及其辯護人得向檢察官或法院聲請撤銷或變更 |
兩種騙法,各有解毒劑
把權限講窄
用絕對化敘述否定法院依職權撤銷的權限,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的 (C) 就是這樣寫的。
解毒劑 刑訴§93-5 第 4 項:法院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撤銷、變更兩條路都在。
把但書藏起來
拿刑訴§93-4 的視為撤銷當終局,說判決一出限制就再也回不來。
解毒劑 同條但書: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如有必要,得繼續限制出境、出海。
這一站的考試策略
- 它是民國 108 年 6 月才獨立成章的新規定,每一項都有明確條文可對,一試就是拿條文逐項對表,讀條文比讀學說划算。
- 它跟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是同一個家族,事由也同構;連著複習,時間省一半。
- 歷屆只出現在選擇題,準備到「認得出條文寫什麼」就夠,不必為它練申論。
這個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它在歷屆的出現紀錄全部落在選擇題,申論沒有出過。所以這裡不放拆解模板、不放採分點、不放高低分卷對照:沒考過的東西,模板只能是編的。要練,就把第 1 層那三個問題練到不必想:誰能下手、案子夠不夠重、誰能收回。
修法警示
限制出境、出海原本只是實務上「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修法後獨立成刑事訴訟法第八章之一(刑訴§93-2 至§93-6)。
影響:要件、期間、救濟全部明文化。剛法典化的新章每一項都有條文可考,正是選擇題的熱區,這一題出在修法後隔年。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第 1 項(逕行限制之要件) 偵查中檢察官自己就能下手,無須向法院聲請,這點與羈押的法官保留完全不同。但輕罪擋在門外,而且偵查中檢察官所為不得逾八月,要更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刑訴§93-3 第 1 項)。
刑事訴訟法第 93-4 條(視為撤銷) 有利於被告的程序結果一出,限制自動失效,不必等誰來撤;但書留了活口—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有必要時得繼續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 93-5 條第 1、3、4 項(聲請與職權撤銷變更) 第 4 項是這一題的殺著:法院對自己所為的限制,撤銷、變更都可以依職權來—誰下的處分誰就能收回。
刑事訴訟法第 93-6 條(替代處分之接口) 符合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法定事由,就可以改命或並命限制出境、出海—這是它作為羈押替代處分家族一員的法源。
條文引自本書法規庫(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以下四條最後修正公布日期均為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來源
民國 110 年司法官一試第 44 題,以這個考點為主角的題目,問程序合不合法,考選部公布答案 C。
律師卷沒有出過;申論沒有出過。
體系位置:刑訴 → 強制處分 → 羈押替代處分家族(與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並肩,接口在刑訴§93-6)。
條文出處:本書法規庫(刑事訴訟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刑事訴訟法第 93-2 條第 1 項(逕行限制之要件)
白話 偵查中檢察官自己就能下手,無須向法院聲請,這點與羈押的法官保留完全不同。但輕罪擋在門外,而且偵查中檢察官所為不得逾八月,要更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刑訴§93-3 第 1 項)。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93-4 條(視為撤銷)
白話 有利於被告的程序結果一出,限制自動失效,不必等誰來撤;但書留了活口—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有必要時得繼續限制。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93-5 條第 1、3、4 項(聲請與職權撤銷變更)
白話 第 4 項是這一題的殺著:法院對自己所為的限制,撤銷、變更都可以依職權來—誰下的處分誰就能收回。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 93-6 條(替代處分之接口)
白話 符合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的法定事由,就可以改命或並命限制出境、出海—這是它作為羈押替代處分家族一員的法源。
在本章條文附錄看這一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