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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為之共同正犯

兩個都有義務的人講好一起不修,責任要不要打包?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2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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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哪些字

這站上場
『約定』『說好』拿到錢才修 兩人都受限期通知
不是這站
只有一人負防止義務 各自擺爛、沒合意

在解決什麼

共同正犯靠行為分擔打包責任;兩人都沒動手,還打不打得包?

不解決,講好一起爛的就各自切割。

判斷路徑

兩人是不是各自都負防止義務?

有沒有『約定』?

不作為算不算行為分擔?兩說看 b8

擇一說+講實益:全體打包,還是各扛各的?

在分配什麼

肯定說
正犯性看義務違反;合意擺爛,別說『那段不歸我管』
否定說
沒有行為分擔就不算共同實行;各人原則上只扛自己能防止的部分

動手寫

先自己寫

甲、乙都有修柵欄義務,卻約定『拿到錢才修』。

先寫各自義務,再定性『約定』。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 先有各自義務再談共同正犯
  • 兩說都寫再擇一
  • 有沒有講出責任範圍差異

你剛拿下什麼 兩人合意不作為,責任打不打包、兩說怎麼寫。

接著讀 → 保證人地位

肯定說底下,什麼時候真的成立共同正犯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肯定說下可成立共同正犯談不上共同正犯
義務人兩人各自都負有防止結果發生的義務只有一人負義務,另一人不是保證人
合意事前約定都不處理=共同不作為的決意各自擺爛,沒有共同決意
義務違反各自都違反了自己那一份義務其中一人其實已履行自己的義務

肯定說 vs 否定說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這張表在比:同一個『二人約定都不作為』的事實,兩說各自怎麼走

比較點肯定說(多數)否定說
論據不純正不作為犯屬『義務犯』,犯意聯絡可以存在於『合意不作為』不作為欠缺積極的『行為分擔』與功能性犯罪支配,共同實行無從想像
正犯性繫於義務違反,而非行為支配行為支配
涵攝結論甲、乙約定都不修→共同正犯(刑法第 28 條+第 15 條)各自論不純正不作為之單獨正犯(同時犯)
責任範圍一部行為、全部責任:任一人的義務違反範圍都歸全體各人原則上只就自己義務範圍負責
何時真的岔開分工看守不同故障點時,整體危險都算在兩人頭上分工看守不同故障點時,各人只扛自己看守的那個故障點

這一站附近最常掉的三個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容任』寫成過失

題幹寫『不惜容任重大事故風險』,順手就寫成疏於注意

解毒劑 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間接故意(刑法第 13 條第 2 項)

沒人受傷就寫不成立

題目特別交代列車經過但無人受傷

解毒劑 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罪是具體危險犯,危險發生即既遂,無人受傷不影響成立

修好一部分就給中止

甲自行修復電子訊號那一處

解毒劑 機械故障仍在、又未告知乙與鐵路局,危險並未消除;要問的是危險消了沒、能不能脫離共同關係

秒殺法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先數義務人,再找『約定』:兩個義務人+一個合意,肯定說就把責任打包給全體;少掉任何一個,回到各論單獨正犯。

這種學說對立題怎麼站隊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它不會單獨成題,而是寄生在公共危險大題裡:主菜(保證人地位、間接故意)先寫穩,再處理『二人合意擺爛』這一段。
  • 兩說攤開、擇一說理,才拿得到參與定性那一段的分;只給結論不給論據,等於放掉這題設計出來要考的東西。
  • 考卷上肯定說較好發揮:合意+各自違反義務=共同正犯,論述線最短。
  • 一旦事實寫成『分工看守不同故障點』,選邊會直接改變結論,這時兩說的責任範圍差異一定要寫出來。

申論裡它坐哪個位置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它是大題裡的一段,不是一題:主菜是保證人地位與間接故意的認定,這一站負責『二人合意擺爛』那一段的參與定性與罪數。

寫在哪
客觀不法與主觀故意都認定完、下結論之前
寫多少
兩說各一句論據+擇一涵攝+一句實益
不要做
不要展開成學說論文,它不是這題的主菜

五步骨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公共危險大題裡的不作為參與

二人以上都負防止義務,卻約定先不處理,之後危險實現

  1. 保證人地位:以承攬契約承擔柵欄修復、又受限期修復之告知=自願承擔對危險源的監控,該當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
  2. 客觀不法:管制時間屆滿、柵欄未能正常起落而有列車通過=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本罪是具體危險犯,危險發生即既遂
  3. 主觀:明知故障可能肇致重大事故仍『不惜容任』=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本意,寫間接故意,不要滑向過失
  4. 這一站上場:『約定拿到錢才修』=不作為之犯意聯絡。肯定說→就整體危險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犯之共同正犯;否定說→各論單獨正犯。擇一並說理
  5. 中途修復:甲修好電子訊號但機械故障仍在,且未告知乙與鐵路局,危險未消除,既遂結論不變;加分點=能否脫離共同正犯關係,未消滅先前合意的影響、未阻止危險實現,難認脫離

這一段的採分點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1. 兩人各自的保證人地位:承攬+受限期告知=自願承擔對危險源的監控
  2. 客觀不法與既遂:具體危險犯,危險一發生就既遂,無人受傷不影響
  3. 主觀:容任=預見且不違背本意,寫成間接故意
  4. 核心:『約定』=不作為之犯意聯絡,兩說論據都寫,再擇一說理
  5. 兩說實益: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對比各人原則上只就自己義務範圍負責
  6. 中途單獨補救:危險是否消除、能不能脫離共同正犯關係

低分死法與高分卷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只寫一說 把肯定說當定論直接下結論,等於把學說對立題的分讓出去
跳過義務就談共同 沒先確認兩人各自都有防止義務,就直接寫共同正犯
主觀寫成過失 把『不惜容任』寫成疏於注意,整段主觀偏掉
無人受傷=不成立 忘了具體危險犯,危險發生就既遂
看到補救就給中止 沒檢查危險是否消除、能否脫離共同關係
高分卷長這樣 先各自確認保證人地位,再談共同;兩說論據對比後擇一,並講出責任範圍的實益;最後把甲中途補救與能否脫離的問題收乾淨。

換皮不換骨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有沒有合意

  • 事前約定都不處理=這一站的主場
  • 各自擺爛而無共同決意=回到單獨正犯

義務怎麼切

  • 共同看守同一個危險源
  • 分工看守不同故障點:兩說結論在這裡岔開

事後有沒有動作

  • 一人中途單獨補救,卻未告知他人與主管機關
  • 危險是否消除、能否脫離共同正犯關係

事實皮怎麼換都行,骨架永遠是這三問:幾個義務人、有沒有合意、各自的義務違反到哪裡。

破關條件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 我能默出共同正犯與不作為犯這兩條的全文,並說出它們在這一站怎麼交會
  • 我寫得出肯定說(義務犯+合意不作為)與否定說(欠缺行為分擔)各自的論據與涵攝差異
  • 我能說出兩說的實益: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對比各人原則上只就自己義務範圍負責
  • 看到『契約承包+受告知限期處理』,我會直接鎖定自願承擔型的保證人地位
  • 看到『不惜容任風險』,我會寫間接故意,不會滑向過失
  • 我記得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罪是具體危險犯,列車通過、危險已生,無人受傷照樣既遂
  • 部分義務人中途單獨補救時,我會先檢查危險是否消除、能否脫離共同關係,而不是直接給中止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28 條(共同正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重點在『共同實行』—爭議就是:兩個人都不動,算不算共同實行。

刑法第 15 條(不作為犯)|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94 年 2 月 2 日 第 1 項=有義務又能防止卻不防止,等同於動手做;第 2 項=自己製造危險的人,就背上防止義務。

刑法第 13 條(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第 2 項就是『容任』的法條出處:預見到了,發生也無所謂。

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罪)|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節錄第 1 項) 『以他法』把不修柵欄這種不作為接進來;罰的是『致生危險』,不必等到有人受傷。

歷屆考過的紀錄與來源

歷屆考過的紀錄:民國 104 年律師高考二試「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第 1 題(申論題,30 分),命題型態屬學說對立。

同一題常一起考的鄰居:保證人地位、不純正不作為犯、故意、妨害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罪。

實務見解: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未繫於特定裁判字號,實務立場只能從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官方解析:民國 104 年該年度留存的解析屬司法官卷,而本題是律師卷,沒有官方解析可以逐字對照,因此本書第 3 層的五步骨架、採分點與低分死法都是 我們重建,不是官方評分標準。

條文取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法規現行版本日期:民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本書引用的歷屆題目到民國 113 年為止。

前六節都在同一個問題裡打轉:誰進得了圈。現在換一種問法:如果動手的那個人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呢?圈的規則會立刻失效,因為圈預設裡面每個人都是自己作決定的人。下一節開始,你要處理的是圈外那一排角色,而排在最前面的問題永遠是它:動手的人到底懂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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