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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

避難過當:先看身分再看權衡

同樣是逃命,船長跟一般人拿到的折扣不一樣

你在全書十一格的第 B 格「這算不算犯罪」,而且是這一格第二道檢查(有沒有正當理由)的最後一節。

前面那一長章把違法性的門一道一道打開給你看: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防衛過當、得被害人承諾。學到那裡,你已經會判斷一個人能不能站進門裡。這一節處理的是門只開一半的狀況,理由是真的,但用得太滿;以及更麻煩的一種,門根本不對他開。

往後它會在兩個地方回來找你:一是「他做到哪一步就停了」那一格談自己收手的人,二是「罰他什麼、拿走什麼」那一格談折扣最後怎麼落到刑度上。這一節是那條減免線在刑法總則裡第一次露面。

離島的交通船要沉了。船長身上沒有救生衣,他一把奪過旁邊乘客手上的救生圈,跳進海裡;那名乘客溺死。

大部分人讀完這段事實,腦袋裡跑的是同一條線:他也是要活命,那就是緊急避難嘛,頂多是搶得太過頭,算「過當」,減刑就好。這條線走起來很順,順到你不會停下來檢查。

但這一章要你在同一段事實上停一次,先問一句跟法益權衡完全無關的話:跳海的這個人,是誰?

同一個場景,答案可以是「成立犯罪、但法官可以給你折扣」,也可以是「這個理由你從頭到尾就不能拿來用」。這一章只做這件事:教你分辨自己現在站在哪一邊。

照這個順序讀

01

避難過當

次要

這一章只有這一個考點,所以真正該排的不是「先讀哪個」,而是「什麼時候插進來」,答案是讀完緊急避難的同一天,趁「不得已」這三個字還熱著,用十五分鐘把它掛上去,之後就不要再回頭花第二個晚上。它在民國 100 年司法官一試和民國 101 年律師一試各出現一次、到民國 113 年為止沒有再出現,兩次都是選擇題、都不是該題的主角,兩次都夾在別的考點裡當快篩用。內部只有兩個閱讀動作,順序不能顛倒:先練「看到身分就先停」(民國 100 年 司法官 一試 第 34 題就是把懂法益權衡的人騙去選錯層),再練「把措辭並排看一次」(民國 101 年 律師 一試 第 30 題整題就考這張並排表)。先身分後措辭,是因為身分那一關會直接讓你不必做後面的權衡;反過來讀,你會把力氣花在一場根本不用打的仗上。

選擇題考過 2 次、申論考過 0 次(民國 100–101 年間)

回到那艘要沉的船。

照多數人的走法:危難是真的、他也沒別的選擇、只是搶救生圈搶得太狠,於是停在「做過頭」,開始算折扣。這條路上的每一步看起來都很專業,錯的是起點。

換成這一章教你的走法,你會先停一秒問:跳海的是誰。他不是碰巧在船上的乘客,他是船長。這個身分在他開始權衡任何法益之前,就已經決定了他能不能拿出這個理由來替自己脫身。順序一換,答案就從「成立、但可以求個折扣」變成「完整負責」,中間那個看起來很懂法律的「過當減刑」,正是這題最貴的陷阱。

你剛拿下的,不是一條規則,是一個檢查順序:先看人,再看事。第 B 格「這算不算犯罪」的第二道檢查到這裡收工;下一格開始問一件完全不同的事,這個人做到哪一步就停了,國家又憑什麼在那一刻伸手。

讀完這一章,你已經能:

  • 看到「船長、消防員、警察為了自己脫身」這一類事實,你會先查身分、再談有沒有做過頭,而不是一路衝進法益權衡
  • 在一排選項裡分得出哪些是「可以給折扣」、哪些不是,靠的是條文的措辭,不是印象
  • 你知道這個考點在民國 100 年和 101 年各出現過一次、之後到民國 113 年沒再出現:它值十五分鐘,不值一個晚上,而這種判斷本身就是這本書要教你的東西

條文附錄

本章各考點用到的條文,同一條只列一次;內文引用會連回這裡。

刑法§24 第 1 項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白話 前段是不罰的大門,門檻是『不得已』;但書處理踩過頭的人—罪還在,只是法官可以給折扣。

刑法§24 第 2 項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白話 被排除的只有『避免自己危難』那一段;為他人避難不在排除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