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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徵收罪

明知沒有徵收根據還照收,錢用在公務上也一樣成罪

莊東碩 Dean 閱讀時間約 10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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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制度在解決什麼

沒有這一條,公務員只要說「為了公務需要」、錢也沒進私人口袋,就能巧立名目向人民收錢。它守的是「收錢要有法律根據」這件事本身。

這個考點歷屆只留下一題: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記住一句就夠:明知沒有徵收根據還照收,錢進不進自己口袋都一樣。

看到這些字,想到哪一邊

看到這些字
往這邊想
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巧立名目收款
站到違法徵收這一邊(刑法§129 第 1 項)
為支應公務執行需要/錢全用在公務上
這是誘餌。這一條問的是有沒有根據,不問錢的去向
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剋扣
方向相反,改走同條第 2 項

判斷路徑

他收的,是租稅或其他入款嗎?

不是國家該收的入款,這一條就不用往下走

他是不是「明知」沒有徵收根據?

條文要的是「明知」;程度不到這裡就不是這一條

方向是不該收而收,還是該發而不發?

前者第 1 項,後者第 2 項

這條路上沒有的:錢的去向、有沒有人得利。另外,未遂也罰。

問根據,不問去向

不該收而收=第 1 項;該發不發=第 2 項。

兩邊真正在爭什麼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公務員這邊
為了把公務做完,先收了再說的空間
人民這邊
口袋不被沒有法律根據的公權力伸手

風險壓在公務員身上:動機正當不是出口,錢用在公務上也救不了他。換來的限縮放在主觀面:要「明知」,原則上不把判斷錯誤的人捲進來。

這一題自己先寫

先自己寫

「公務員明知依法並無徵收稅捐之根據,為支應公務執行需要,巧立名目而向營業廠商徵收稅款之行為,應成立違法徵收罪。」這句話對不對?(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B) 選項)

動手寫:拿張紙先寫完,再往下對照
寫完了,對照看看

對。考選部公布這題的答案就是 (B)。;明知沒有徵收根據+巧立名目照收,要件就滿足了;「為支應公務執行需要」不在要件裡,救不了他。

  • 我有沒有寫出「明知沒有徵收根據」—這是這一條要問的主觀門檻
  • 我有沒有說清楚:錢用在公務上、沒進私人口袋,不影響這一條成立
  • 我有沒有忍住不去談他有沒有得利—得利是圖利罪要問的事

先自己寫三行:①對還是錯 ②他踩到的是哪一個要件 ③「為支應公務執行需要」你要不要寫進答案、為什麼

你剛拿下什麼 看到「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巧立名目收款」,能立刻站對邊;錢的去向、有沒有人得利,都不放進這一條的要件;不該收而收走第 1 項,該發而不發走第 2 項

接著讀 → 越權受理訴訟罪 民國 101 年那題的 (A) 選項、圖利罪 同題 (C) 選項,也是最容易跟這一條混的鄰居、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 同題 (D) 選項

那三個選項各錯在哪,在 b8 與 b10。

真題解剖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

有關瀆職罪章各罪之敘述,下列何項為正確?

A;第 128 條越權受理訴訟罪,其適格之犯罪主體,以依法具有接受人民所提訴訟,並進而為實體裁決之司法公務員為限
✓ B;公務員明知依法並無徵收稅捐之根據,為支應公務執行需要,巧立名目而向營業廠商徵收稅款之行為,應成立違法徵收罪
C;為維護廉潔官箴,凡公務員於經手之事務而為直接或間接圖利者,不論有無得利、獲利多寡,皆足以構成圖利罪
D;警員於處理車禍案件之際,將涉案人之戶籍及車籍資料外洩,由於個人戶籍或車籍資料,非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物品,並無論擬第 132 條洩漏公務秘密罪刑責之餘地

考選部公布答案:B(考選部公布答案)

  • B;應選。明知無徵收根據+巧立名目照收,就是刑法§129 第 1 項;「為支應公務執行需要」不在要件裡。
  • C;被列為錯誤。與圖利罪條文正面對撞—條文寫的是「因而獲得利益者」,沒有人得利就不成立。
  • A;被列為錯誤。官方答案不採這個主體限縮;為什麼不採,看 b10。
  • D;被列為錯誤。官方答案不採「並無論擬餘地」這個說法;理由看 b10。

這個行為該進哪一條

這張表在比:這張表只比一件事:行為落在瀆職章的哪一條。罪數、減免不在這張表裡。

條文行為長相一句話認出來
刑法§129 第 1 項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租稅或其他入款不該收而收
刑法§129 第 2 項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該發而不發
刑法§128明知不應受理訴訟事件而受理不該受理而受理
刑法§131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要有人真的拿到利益
刑法§132 第 1 項洩漏或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把該保密的放出去

誘答陷阱與解毒劑

◆ 機器模擬:這是我們的推估,責任在我們;考選部不公布評分標準

把主體限縮

說越權受理訴訟罪的主體,以依法有權作實體裁決的司法公務員為限

解毒劑 方向剛好相反:僭越受理正是這一條要罰的,官方答案沒有採這個限縮

把個人資料排除在秘密之外

說個人戶籍、車籍資料不是國防以外應秘密之物品,所以完全沒有洩密罪的餘地

解毒劑 公務員因職務知悉的戶籍、車籍資料,可以是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外洩得論刑法§132;把話說死成「毫無餘地」的那一邊就是錯的

改走詐欺

看到假借稅目收錢,就往詐欺取財的方向想

解毒劑 公務員假借稅目收錢,先走瀆職的專條處理,省掉施用詐術與財產處分的檢驗

秒殺法

瀆職罪章的綜合題,先掃跟條文明文對撞的選項:「不論有無得利皆構成圖利罪」對撞條文寫死的「因而獲得利益者」,一眼排除;再用「巧立名目收錢=違法徵收」把正確的挑出來。

應試策略

    這一考點目前只在瀆職罪章的綜合題裡出現過,跟著「各罪關鍵字辨識」的方向準備,比深挖這一個罪名的學說划算。

    同章幾條各記一句能認出來的話(不該收而收/該發而不發/不該受理而受理/要有人真的得利/把該保密的放出去),綜合題就有得打。

    本考點歷屆僅見於選擇題

    歷屆申論卷沒有出過這個考點;找得到的只有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這一道選擇題。

    準備方向就到這裡:把它當一試的辨識題處理,不必另外為它準備申論寫法。

    修法警示

    刑法§129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法§132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刑法§131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刑法§128 沿革查無逐條修正記錄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是上述修正之前的卷子;讀原題時,條文以 b14 的現行版本為準。

    這個考點用到的條文

    刑法第 129 條第 1 項 明知不該收的稅或其他入款,還是收了。

    刑法第 129 條第 2 項 該發的錢或東西,明知該發卻扣著不發、或短發。

    刑法第 129 條第 3 項 沒收成、沒扣成也罰—瀆職章少見的設計。

    刑法第 128 條 明知不該受理的訴訟事件還受理。

    刑法第 131 條 圖利要有人真的拿到利益才成立。

    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 把職務上該保密的東西放出去。

    出處與歷屆題目

    民國 101 年司法官一試第 13 題(考選部公布答案:B;這一題的主要考點就是違法徵收罪)

    條文引自中華民國刑法現行版(§129、§132 最後修正公布: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131:民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這個考點的歷屆命題沒有繫在特定裁判字號上;實務方向以各題考選部公布答案反推。

    上一站你堵掉了一個出口:錢全拿去辦公務,救不了他。但那還只是「不該收而收」這一頭。同一個條文另有一頭,方向剛好相反,該發的沒發。下一站要堵的是更難堵的那個出口:這次錢連收都沒收,是原封不動躺在公庫裡的。你會發現堵它的理由跟上一站是同一句話,只是照鏡子再講一遍。所以真正把這一對記牢的方法不是背兩條,是記住這條法律管的是一隻手的兩個方向。